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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 ()

为切实保证玩具产品的安全卫生,保障儿童生命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7年6月1日起,上述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经国务院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劣质玩具危害严重 玩具是儿童的天使。每一个儿童的成长都离不开玩具。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我国已经成为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然而,却有个别玩具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置儿童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假冒伪劣玩具扰乱市场。在质检总局多次组织的玩具市场监督抽查中,玩具产品合格率较低,特别是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率的情况比较多。一些劣质玩具频频成为儿童健康安全的罪恶杀手。 2004年,广东一男童因手指被儿童自行车链条与连轮啮合处“咬”断而造成终身残疾;广州一女童因玩耍填充了不洁填充物的毛绒玩具,身染淋病,几经反复,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武汉一家医院在一周内接诊三名因误吞玩具小部件而窒息的儿童,幸得到及时抢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据报道,北京儿童医院近五年仅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就500例。玩具安全卫生和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强制认证确保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 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如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2001年底,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该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共有22大类、158种产品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装饰装修产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儿童玩具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都包括什么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都包括什么产品?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共有19 大类、132 种产品, 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9 个行业。2004 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 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等装饰装修产品以及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2005 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 对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较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11 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此外, 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玩具产品也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 ●申请认证企业应提供哪些资料? 1.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CB证书及报告 强制性认证产品包括哪些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办法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doc 93)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同意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同意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推荐】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下: 认证目录(第一批) 一、电线电缆(共五种): 1、电线组件2 、矿用橡套软电缆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 1、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九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电压<1000V) 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

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 1、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十五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C/MAG 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焊接电线耦合装置11、电阻焊机12、焊机送丝装置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十八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商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核准程序 1、为保证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在获证产品上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加施认证标志的核准。 3、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核准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等使用方案。 4、申请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由认证证书持有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表一、表二)并加盖公章。 2)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3)提供带有CCC标志图案和工厂代码、产品型号的铭牌样品一式四份。没有铭牌的,CCC标志直接加施在产品本体上需提供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申请人在包装箱、包装盒、包装袋、合格证、说明书等上面印刷CCC标志的,应提供设计方案。 5、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申请: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提交的铭牌样品一致;认证标志图案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认证标志下应有产品对应的工厂编码。如果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6、如果设计方案符合要求,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寄发形式发票。 7、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经确认付款到帐后,发出"批准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档。 8、申请人可以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的申请,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照新申请办理。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引言??????????????????????????????????????????????????????16 1.范围???????????????????????????????????????????????????????16 2.术语和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4813114.html,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目的与范围 1.1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ssurance)》(以下简称《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产品)(doc 93)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整理)GAP认证实施细则

GAP认证实施细则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目录 1. 引言 4 2. 适用范围 4 3. 术语及定义 4 4. 认证依据 4 5. 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 5 6. 认证申请的受理 5 6.1GAP认证的申请 5 6.2申请附加材料 6 7.合同评审与合同 6 7.1 合同评审 7 7.2 合同建立 7 7.2.1 责任声明 7 8.审核策划 7 9. 文件检查 8 10 现场检查 8 10.1 检查准备 8 10.2现场检查内容 9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9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检查 10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2 认证时限 10 11.3 认证证书 10 12.认证信息上报 11 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11

14.获证后监督 12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3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13 15.2认证范围的缩小 13 16.处罚原则 14 16.1告诫 14 16.2暂停 14 16.3撤销 15 17.复评 16 18.证书转换 16 19.收费 16 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3——检查人员要求

1.引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制定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依据,未尽事宜,由农产品认证部依据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解释。 2.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用于规范对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活动。本细则不适用于所涉及的认证模块中植物产品的深加工。 3.术语及定义 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术语》中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4.认证依据 4.1 大田作物GAP认证依据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 水果和蔬菜GAP认证依据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5.认证选项、级别和基本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差不多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爱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依照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爱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依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公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治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公布《名目》。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治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和谐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名目》; (三)制定和公布《名目》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名目》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公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专门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名目》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题名GlobalGAP认证实施方案

1.目的及范围 为规范本公司良好农业规范的检验认证活动,根据《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以下简称GGAP)及行业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方案。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涉及申请阶段的沟通、认证材料的收集传递和现场检验。 2.从事全球良好农业规范检验工作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司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全球良好农业规范检验的技术能力。 3.检验人员要求 中心参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检验的有:合同评审二部和检验部的人员。 检验员应经过ECOCERT集团相应人员的培训及实习并在ECOCERT集团进行注册,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注册资质,并经本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GGAP 的现场检验。 4.检验依据 《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 5.检验程序 5.1检验申请 5.1.1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5.1.2根据申请者申请产品类型,申请者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不同类型的文件,至少包括申请表、申请者的资质文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5.2申请受理 5.2.1申请评审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者,中心将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给ECOCERT集团进行评审,ECOCERT集团将给出申请材料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5.2.3申请评审处理 ECOCERT集团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GGAP检验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通过中心通知申请者,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3现场检验准备与实施 5.3.1中心根据ECOCERT集团签发的任务书列表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员组成检验组,并在现场检验前将检验日期、检验组成员信息发给申请者确认无误。申请者不得指定检验员。如检验计划发生变化,需要说明详细原因。 对同一申请者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验员实施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5) 1.适用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 2.3例行检验 (6) 2.4确认检验 (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 2.6功能检查 (6)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 3.1职责和资源 (7) 3.2文件和记录 (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 3.4生产过程控制 (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 3.8内部质量审核 (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 3.11CCC证书和标志 (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 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2.术语和定义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GAP认证申报材料范文

关于中药材GAP认证申报材料准备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基本情况 1、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该品种的药用历史、分页区域,要有比较权威的古代典籍,如本经、别录等,二是人工种植历史,三是该品种在本地的种植历史,从何时开始,现在规模如何。 2、申报品种的种植规模:两部分内容,一是本地总体规模,二是本公司规模,也许你们的基地不止一处,要对每一处的规模都有分别的描述。 3、产地生态环境:地理位置、水纹、气象、土壤、动植物分布,是否符合检查标准中的几个要求,是否符合该品种的生长特性要求。 4、品种来源及鉴定:要有二个以上植物分类学副教授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对于鉴定人要求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药典和植物志中有的品种拉丁名不同,应在鉴定书中注明。 5、种质来源:生产所用的种子、繁育材料的来源要有说明,并要有相应的记录,不源要与用于鉴定的植株有联系。 6、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这个内容比较重要,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你们的药材质量很好,否则一定要与原产地、主产地上找证据,最好是引用中国植物志或中药材普查的文献。 7、良种繁育情况:这是GAP中比较重视的一点,这一点做的好的话很容易过,但这一点不可能很快有结论,但是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只要开展了、有一定的结论就行了,而且一定要有现场可看。 8、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首先是以文献记载的依据,另外要有有效成份含量等积累的动态变化数据,特别是采收期前后的变化情况和近成熟期的变化过程。这也是整个建设过程的一个重点。 9、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全面的调查很关键,该品种常见的病虫害和本地常见的病虫害要有监测数据和防治记录。最好是很少发生或者很轻,不用农药最好,用的话农药也要是经色食品标准的。 10、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先要有国家标准,其次是企业标准和近三年来每一处基地三年来每一批产品的质量情况有一个统计。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 1、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图 2、部门职责:向GMP学习。 3、运营机制 4、人员结构 5、企业负责人背景资料:最好有药学背景 6、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要注意的是几个关键部门人员的学历和专业。 7、人员培训情况:很关键的内容之一,要有完整的记录。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6批)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 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 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 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 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010-01-01发布2010-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2) 3.1认证的申请 (2) 3.2型式试验 (2) 3.3初始工厂检查 (2)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3.5获证后的监督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认证申请 (2) 4.2型式试验 (3) 4.3初始工厂检查 (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4.5获证后的监督 (7)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11)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1基本要求 (12)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4加施方式 (12) 6.5标志位置 (12)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5) 附件3 (17) 附件4 (18) 附件5 (26) 附件6 (29)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电风扇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

gap认证实施细则

gap认证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MCG-03-01 版本/修订:5/1 GAP认证实施细则 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07-03-01 第 0 页共33 页 文件编号:MCG03-01 版本/修订:5/0 目录 1. 引言 4 2. 适用范围 4 3. 术语及定义 4 4. 认证依据 4 5. 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 5 6. 认证申请的受理 5 6.1GAP认证的申请 5 6.2申请附加材料 6 7.合同评审与合同 6 7.1 合同评审 7 7.2 合同建立 7 7.2.1 责任声明 7 8.审核策划 7 9. 文件检查 8 10 现场检查 8 10.1 检查准备 8 10.2现场检查内容 9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9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检查 10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11.2 认证时限 10 11.3 认证证书 10 12(认证信息上报 11 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11 实施日期:2007-03-01 第 1 页共 12 页 文件编号:MCG03-01 版本/修订:5/0

14.获证后监督 12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3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13 15.2 认证范围的缩小 13 16.处罚原则 14 16.1告诫 14 16.2暂停 14 16.3撤销 15 17.复评 16 18(证书转换 16 19.收费 16 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3——检查人员要求 实施日期:2007-03-01 第 2 页共 12 页 文件编号:MCG03-01 版本/修订:5/0 1.引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制定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依据,未尽事宜,由农产品认证部依据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解释。 2.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用于规范对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活动。本细则不适用于所涉及的认证模块中植物产品的深加工。 3.术语及定义 GB/T 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术语》中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4.认证依据 4.1 大田作物GAP认证依据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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