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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

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5〕5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有关单位、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确保培训对象按时接受培训、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范围等事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等事项相关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未注册者;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

2015年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

考笔试试题 2015年山东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13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1 对于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致使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可以处以()。 A.警告 B.五日以下拘留 C.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标准答案:C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报告。() A.疫情报告属地管理B.时限上报的原则C.逐级上报的原则D.网络报告的原则标准答案:A 3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多长时间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A.半个月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标准答案:C 4 下列哪项属于既往史。() A.病因与诱因 B.预防注射 C.诊疗经过 D.工业毒物接触史 标准答案:B

5 抗(抑)菌制剂禁止标注用于人体破损皮肤黏膜以及特定部位,特定部位有()。 A.足部、手部、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B.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C.足部、头部、头发、眼睛、鼻黏膜、指甲 D.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阴部、头皮、头发 标准答案:B 6 不属于现病史内容的是()。 A.手术史 B.起病时的情况 C.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D.主要症状及伴随症状 标准答案:A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内容,下列行为最能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是()。 A.医生为患者选用疗效相当但价格低廉的药物 B.医生为患者提供完全、真实的治疗方案,供其选择表态 C.医生使用艾滋病患者病情资料时,应作隐去姓名等处理 D.医生诊断时应考虑病人的各方面因素和困难 标准答案:C 8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停业整顿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2020年度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最完整流程

2018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最完整流程 2017年医师资格证书领取的时间一般在3月份,相信很多考生比较关心如何注册?下面考中榜医考分享2018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流程完整版 注册流程 一、打印成绩单 2017年医师笔试成绩单将全部采用自行打印,并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已开通打印入口,请广大考生尽快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打印成绩单。(特别提醒:成绩单是考试考试合格的成绩证明,请按时打印。) 二、合格材料领取 1、医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由各个考点集中发放,通知考生领取,集中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三月份至六月份,每个地区的时间不尽相同,详情请关注新阳光教育医考培训微信公众号。 2、其它材料 在领取医师资格证的同时,各考点会发放如下材料: (1)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 三、注册相关问题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一)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允注册情形如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0月12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

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 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 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相关工作。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协助推动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第七条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第八条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尊严,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haanxi

附件 麻疹中医防治方案 (2018年版) 麻疹是由外感麻毒时邪(麻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疹性时行疾病,以发热、咳嗽、流涕、眼泪汪汪、全身布发红色斑丘疹及早期口腔两颊粘膜出现麻疹粘膜斑为特征。一年四季都有发生,发病年龄以6个月至5岁为多。由于我国使用麻疹减毒活疫苗已近50年,麻疹的流行已得到控制,只是一些散发病例及小范围的流行。 一、疾病诊断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的麻疹诊断依据:1.易感儿在流行季节有麻疹接触史。 2.初起发热,流涕,咳嗽,两目畏光多泪,口腔两颊粘膜近臼齿处可见麻疹粘膜斑。典型皮疹自耳后发际及颈部开始,自上而下,蔓延全身,最后达于手足心,皮疹为玫瑰色斑丘疹,可散在分布,或不同程度融合,疹退后有糠麸样脱屑和棕褐色色素沉着。 3.实验室检测:采血前8d-56d内未接种过含麻疹成分减毒活疫苗,而出疹后28d内血标本中麻疹IgM阳性;咽试子或尿液标本中麻疹病毒核酸阳性或分离到麻疹病毒;恢复期血标本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转阳。 以上诊断具备第2项,参考第1、3项即可确定麻疹的诊断。 二、中医治疗 (一)辨证论治 以下方药剂量均以学龄前儿童为标准,临床可根据患儿年龄及个人临床经验进行调整。 1.顺证

(1)邪犯肺卫(初热期) 症状:发热,微恶风寒,鼻塞流涕,喷嚏,咳嗽,两眼红赤,泪水汪汪,倦怠思睡,小便短赤,大便稀溏。发热第2-3天,口腔两颊粘膜红赤,贴近臼齿处见微小灰白色麻疹粘膜斑,周围红晕,由少渐多。舌苔薄白或微黄,脉浮数。 治法:辛凉透表,清宣肺卫。 方药:宣毒发表汤加减。 组方:升麻3g,葛根3g,荆芥5g,防风6g,薄荷3g,连翘6g,前胡3g,牛蒡子5g,甘草3g,桔梗3g。 加减:咽痛蛾肿者,加射干3g,马勃3g,以清利咽喉;壮热阴伤,加生地6g,玄参6g,石斛3g,以养阴清热;烦闹,尿黄赤短少者,加竹叶6g,佩兰3g,滑石3g,以清热利尿;风寒外束,腠理开合失司,影响透疹者,加炙麻黄3g,桂枝3g,以辛温透表。 (2)邪炽肺脾(见形期) 症状:发热持续,起伏如潮,阵阵微汗,谓之“潮热”,每潮一次,疹随外出。疹点先见于耳后发际,继而头面、颈部、胸腹、四肢,最后手心、足底、鼻准部都见疹点,即为出齐。疹点初起细小而稀少,渐次加密,疹色先红,后转暗红,稍觉凸起,触之碍手,伴口渴引饮,目赤眵多,咳嗽加剧,烦躁或嗜睡。舌质红,舌苔黄,脉数。 治法:清凉解毒,佐以透发。 方药:清解透表汤加减。 组方:金银花5g,连翘5g,桑叶5g,菊花3g,西河柳6g,葛根5g,蝉蜕3g,牛蒡子6g,升麻3g。 加减:若疹点红赤、紫暗,融合成片者,加丹皮5g,紫草5g,以清热凉血;热炽口干者,加生地5g,玄参5g,以生津清热;咳嗽盛者,加桔梗3g,桑白皮5g,杏仁3g,以清肺化痰;壮热、面赤、烦躁者,加山栀3g,黄连2g,石膏10g,以清热泻火;齿衄、鼻衄,加藕节炭5g,白

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附件 上海市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为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逐步建立胸痛救治体系,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胸痛中心 (一)功能定位 市级胸痛中心具备疑难危重胸痛相关疾病的诊治能力,与区域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持和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区域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胸痛患者救治工作;为区域胸痛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二)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3.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主动脉夹层急诊介入和外科手术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4.实行院前院内书面交接制度和急诊分级制度,无搁置救护车 - 1 -

及其设施设备现象。 5.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三)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急救中心(站)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实现胸痛患者信息互联互通。 4.建立并落实胸痛相关疾病患者的病例报告制度,按时完成胸痛病例数据库的建档填报。有专人负责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和健康宣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安全,不外泄个人隐私,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四)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图)。 2.设置胸痛急诊绿色通道。设立胸痛诊室、急诊抢救室、胸痛留观室等功能区域,并在功能区域配备相应诊疗及抢救设备、设施及药品(包括心电图机、供氧系统、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上述区域的面积、床位、设备等能满足医- 2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6]14号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6〕14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等6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3-2016《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13-2002); GBZ39-2016《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39-2002); GBZ44-2016《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4-2002);

GBZ47-2016《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47-2002); GBZ56-2016《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56-2002); GBZ278-2016《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GBZ13-2002,GBZ39-2002,GBZ44-2002,GBZ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GBZ13-2002 2016-08-23 2017-02-01

2 GBZ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GBZ39-2002 2016-08-23 2017-02-01 3 GBZ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 GBZ44-2002 2016-08-23 2017-02-01

4 GBZ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GBZ47-2002 2016-08-23 2017-02-01 5 GBZ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GBZ56-2002 2016-08-23 2017-02-01 6

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渝卫发〔2017〕110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第二批非医保药品联合议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精神,已在近期组织部分市级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对第二批50个非医保药品品规进行了联合议价,其中43个品规(见附件1)议价成功、达成协议。为做好相关药品采购工作,现就 — 1 —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一)目前正在采购《第二批议价成功的非医保药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基 层医疗机构,下同)。 (二)拟采购(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目录》内品规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二、采购价格和执行时间 上述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内品规,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及时按本次联合议价结果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或变更原合同价格。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有效期至2018年11月 30日。 三、采购要求 (一)目前正在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根据采购需求及时向供货企业发起新采购订单,交易系统将提示该品规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等信息。收到本通知前已下达采购订单并配送到货的库存药品仍按原采购价格执行。 (二)需采购《目录》内品规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和区县联合体,按本次议定的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必须严格按照本次联合议价结果执行采购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或要求企业返利。 四、采购监管 — 2 —

(新版)医师注册及变更所需材料

二、医师变更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取消备案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取消备案申请审核表 医师姓名: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事项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或者公共卫生。 6.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填写表2、申请变更、多机构备案、取消备案应填写表3。 9.填写栏目内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只填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1.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考核培训时间及结果栏目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或者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医师、或者是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填写;考核或培训机构的证明另纸附上。 12.“执业范围”内容填写要求: (1)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所属注册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拟聘用的科目”和“聘用的科目”栏内。 (2)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13.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须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附上,并将原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交回原注册主管部门方可另行注册。 1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执业医师注册申请表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医师资格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3-4由申请人填写,表5-6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填写栏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10、取得医帅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 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 学历所学系、 专业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业 机构名称及 登记号 申请执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执业类别 获得执业助医师资格的时间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

何时何地因何 种原因受过何 种处罚或处分 个人工作经历 时间单位技术职务证明人 身体和健 康状况 业务水平 考核机构 或组织的 名称和培 训时间及 考核结果 其他要说 明的问题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医师注册流程【执考过后必看】

1.等待拿成绩单和医师资格证 再等三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到报名的地方(一般是医师协会)去拿医师资格证和成绩单了。如果过时没有拿,医师协会还会电话通知你去领的,所以,也不用天天瞅着通告看什么时候去拿。 2.拿到证后,请务必在两年之内(超过这个时限的话,注册时还需要进行培训)填写《医师注册申请表》,此表在市卫生局可免费领取,并打印,自行装订成册。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并要有单位印章。 3、准备以下资料: 《医师注册申请表》两份 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二甲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聘书(一般为合同复印件) 2寸免冠照3张(申请表上两张,收一张) 医疗机构执业证(找医院要,医院一般给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印件,不要紧) 将以上资料用一个档案袋装起来。 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不同地方可能

会有几块钱不同)。)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填表注意事项 好多人都拿到医师资格证书了不知道怎么注册现在我就告诉下大家哦, 一、注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请认真填写,如有差错,后果自负 姓名科室性别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级别: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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