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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LI1号表

1.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件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一件案件统计。

2.案件分类:同一案件涉及多类违法行为的,分别计入有关案件分类。其中,涉及多种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种类数计入其他类。

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4.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数。

5.使用童工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7.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9.支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

10.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1.职业介绍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2.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13.其他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14.责令改正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责令改正的案件数。

1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数。

1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

17.行政处罚分类: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不同行政处罚类别的,分别计入有关行政处罚分类。其中,涉及多种其他行政处罚类别的,按照涉及的其他行政处罚类别的种类数计入其他行政处罚类。

18.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决定的案件数。

19.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案件数。

20.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

21.企业分类:依据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划分。

22.非法用工主体: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23.强制执行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

24.行政复议案件数:指报告期内当事人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案件数。

25.行政诉讼案件数:指报告期内当事人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数。

26.罚款金额: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金额。

27.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指报告期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数。

2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移送案件:指报告期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数。

29. 公安机关立案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数。

(二)人社统LI2号表

1.主动监察单位户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的单位户数。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

2.主动监察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3.投诉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查处结案的案件总数。

4.举报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群众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查处结案的案件总数。

5.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单位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所涉及的用人单位数。

6.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7. 处理突发事件: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突发且涉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突发性事件。

8.处理突发事件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突发且涉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突发性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9.补签劳动合同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0.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1.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金额。

12.督促缴纳社保费单位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用人单位数。

13.督促缴纳社保费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4.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5.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数: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涉及的用人单位户数。

16.督促办理社保登记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7.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数量。

18.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个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欺骗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个人数量。

19.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金额: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数额。

20.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会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取缔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数。

21. 查处劳务派遣机构: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机构数量。

22.清退童工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清退的童工人数。

23.纠正违反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规定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纠正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数。

24.清退风险抵押金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清退用人单位非法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25.清退风险抵押金金额: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清退用人单位非法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金额。

26.群众举报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群众举报件数。

27.举报立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群众举报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28.举报逾期未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结的举报案件数。

29.劳动者投诉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的件数。

30.投诉立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接受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并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31.投诉逾期未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投诉案件数。

32.审查用人单位规章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的用人单位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数。

33.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规章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纠正的用

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规章数。

34.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的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数。

35.工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参与处理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资类法律法规行为的突发性事件。

36.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金额。

37. 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涉及单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涉及的用人单位数量。

38. 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金额: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划拨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39.企业分类:依据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划分。

40.非法用工主体: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41.举报案件结案率计算公式:结案率=举报结案数/(举报结案数+举报逾期未结案数)×100%。

42.投诉案件结案率计算公式:结案率=投诉结案数/(投诉结案数+投诉逾期未结案数)×100%。

(三)人社统LI3号表

1.已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数量。

2.已建机构数: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数量,即已设行政业务机构数和已设专门事业编制执法机构数的总和。

3.未建机构地区数:指按行政区划应建机构而未建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地区数。

4.已设行政业务机构:指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设置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局、处、科、股等),根据机构承担的是否仅为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分别按专门机构或合设机构填报。

5.已设专门事业编制执法机构:是指经编制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专门劳动保障监察事业机构(总队、支队、大队等),并按核定的经费来源方式、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性质分别填报。

6.已批准编制情况:是指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量。

7.人员配备情况: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际配备、并执有劳动保障监察员专职、兼职和法律监督员证件的监察员、监督员人数,以及实际聘用的监察协管员人数。

8.装备情况: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已配备且可正常使用的装备数量。

(四)人社统LI4号表

1.检查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的单位户数。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

2.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件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一件案件统计。

3.投诉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查处结案的案件总数。

4.举报结案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群众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查处结案的案件总数。

5.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数。

6.使用童工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

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7.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8.支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

9.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0.职业介绍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1.其他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除本表乙栏5-10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12.处理突发性事件数: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突发且涉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突发性事件。

13.处理突发性事件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突发且涉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突发性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4.补签劳动合同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5.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6.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经济待遇的金额。

17.督促参保缴费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或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8.督促参保缴费涉及金额: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附录及逻辑关系式

附录:人社统LI1-4号表

1.LI1-2号表季报只报甲栏的合计项,数字应为累计数。半年报、年报应分类填报。“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移送案件”中,移送案件时间以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2.LI4号表填报数字应为当年累计数。

3.LI1-2号表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3日前;L1-3号表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5日前;LI4号表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3日前。

逻辑关系式:

(一) 人社统LI1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12);

(15)<=(16)+(17)+(18);

补充资料:(5)>=(6)>=(7)。

(二)人社统LI2号表

甲(7)>=补充资料(18);

甲(10)>=补充资料(20);

甲(11)>=补充资料(19)。

(三)人社统LI3号表

乙栏:2=(4)+(5)+(6)+(7)+(8);

2=(4)+(5)+(9)+(10);

(6)+(7)+(8)=(9)+(10)。

(四)人社统LI4号表

乙栏:(2)>=(3)+(4)

(2)<=(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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