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未能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与思考

“六旬老汉”非法行医壮年男子命丧黄泉

——苏保芝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调查纪实

条例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未发通知注销或换证

年近花甲的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苏保芝,今年春节过后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之余还从事非法行医。5月8日,苏保芝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配制13付中药,张心华服用第一付后不久便不治身亡。我所和公安机关立即展开慎密调查。

A 六旬老汉求财心切非法行医

苏保芝,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石桥村人。今年春节过后,苏保芝随儿子等人来到我区东山镇尚锦村打工,其儿子等人很快在一家纯净水生产企业上了班,自己因年龄关系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此时正值东山镇茶叶采摘季节,苏保芝就帮当地茶农采采茶叶,种种果树,虽然赚不到什么大钱,但维持自己生活还是绰绰有余。不过,苏保芝没有就此满足,他发现尚锦村有很多外来人员,而且经常有人跌打扭伤。他想自己出身“中医世家”,治疗跌打扭伤岂不是“小菜一碟”,而且老家是中药产地成本又低,开个诊所肯定更能赚钱。求财心切的苏保芝立即回到老家,从中药批发市场采购了多种中药材,自行配制了专治跌打扭伤和风湿等病的中药,在住处开始从事非法行医。

B 壮年男子盲目求医命丧黄泉

同住在尚锦村的36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晨光行政村王楼村人张心华患有关节痛已有多年,5月8日下午,他到苏保芝住处求治,苏保芝准备对其敷药处理,而张心华认为敷药不方便工作,问苏保芝有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苏保芝随即为张心华配制了由木瓜、牛膝、防风、威灵仙、黄芪、白首、骨碎补、五加皮、防己、甘草、草乌等11味中草药组成的中药13付,要求张心华将每付泡在热水瓶开水中3~4小时后一天分三次口服。

5月14日下午16时多,张心华口服了苏保芝配制的第一付中药,17时左右因出现头晕便找苏保芝咨询,苏保芝对张心华说这是中药正常反应没事的。18时左右,苏保芝去看望张心华,见张心华反应很大,便回住处取了二两甘草拟为张心华解毒,但此时张心华病情十分严重,手脚已经冰凉,全身抽搐。苏保芝之子苏存良等人用摩托车将张心华送往东山地区人民医院救治,但在途中已不省人事。据东山地区人民医院介绍,张心华入院时已面色青紫,呼吸、心跳停止。苏保芝于5月15日上午向东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C 卫生公安立即展开慎密调查

案发后,我所和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同时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苏保芝不能出示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书》,仅出示了一张由河南省商丘地区卫生局于1991年1月1日颁发的《个体医生资格证书》,但该证未注明执业地点、范围和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苏保芝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属非法行医。

D 多方取证苏某涉嫌触犯刑律

为查清张心华死亡是否与苏保芝的治疗和用药等有因果关系,我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张心华进行司法鉴定。6月8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张心华进行尸体解剖和毒物检验后认定,张心华是由于口服了含有高浓度乌头碱成分的药剂引起中毒而死亡。那么,苏保芝为张心华配制的11味中草药中哪些含有乌头碱成分呢?6月9日,我所发函苏州市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求证,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称草乌中含有乌头碱成分。据有关文献报导,生草乌为国家规定的毒物中药管理品种。草乌的剧毒成分主要是乌头碱、次乌头碱和中乌头碱等双酯型生物碱,乌头碱使中枢神经及外周神经先兴奋后抑制,阻断神经-肌肉传导,并可直接损害心肌,引起心律失常,如不及时抢救,会因心肌麻痹而死亡。大量证据和事实证明,苏保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6月11日,我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吴中分局以苏保芝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苏保芝刑事拘留。

E 节外生枝局所领导从容应对

案件顺利移交后,正当办案人员又投入到日常工作时,6月18日,检察机关的一个电话让办案人员焦虑万分。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审阅案卷和提审苏保芝时,发现苏保芝持有一张河南省商丘地区卫生局于1991年1月1日颁发的《个体医生资格证书》。按照《刑法》的相关配套解释,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概念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也就是说,如果苏保芝这张《个体医生资格证书》有效,那就不能指控其非法行医罪,除非有证据证明这张证书无效。检察人员同时要求,6月21日前必须要有结果,否则,苏保芝将被释放。

办案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区卫生局倪英明、杨斌副局长和我所张晓逸所长等领导作了汇报。局、所领导紧急会商后认为,如果苏保芝的《个体医生资格证书》有效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是法律规定的,反之,其证书无效,构成非法行医罪是苏保芝罪有应得。于是两套方案很快形成,第一套方案是立即与商丘市卫生局联系,请他们将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以电传形式答复,第二套方案是派员赴商丘直接取得复函。商丘市卫生局的电话很快被接通,对方的答复是《个体医生资格证书》已作废多年,但一时无法提供作废的原因、时间等相关依据。看来用间接的方法有一定难度,况且仅有短短两天时间,万一延误了时机,后果极其严重,局、所领导果断决定,采用第二套方案。

6月19日晚上18时46分,两名办案人员踏上开往商丘的K560次列车。

F 几经周折确认资格证书无效

6月20日,商丘市卫生局的有关领导接待了办案人员,并指示医政科负责处理。医政科窦科长是一名刚上任不久的年轻同志,她对原先的相关情况确实不太了解,历任的几位领导也因故不在了,要找到相关依据必须查阅1991年以来的文件资料,在这么多文件资料中查阅犹如大海捞针。

窦科长一个接着一个电话询问可能了解相关情况的领导、同事,但结果都让人大失所望。无奈之下,窦科长只能向河南省卫生厅请示,医政处的一位领导很快给予了答复。《个体医生资格证书》是根据1989年《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颁发的,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8月13日废止,《个体医生资格证书》同时作废。下午2时多,办案人员终于拿到了《商丘市卫生局关于核实苏保芝〈个体医生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的复函》,办案人员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商丘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这里有三皇之首的燧皇陵,有文字鼻祖仓颉墓,有五帝之一的帝喾陵,有中华民族最早的天文台等等。然而,办案人员无暇游览名胜古迹,便匆匆踏上了返苏的列车。

6月21日上午,办案人员将复函送到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严谨的办案态度赞赏不已。6月22日,苏保芝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依法逮捕。

G 法网恢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07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诉苏保芝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苏保芝未具备行医资格,擅自从事行医活动,并将张心华致死。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和证词,苏保芝对公诉人的指控并不否认。公诉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案件侦查,认罪态度较好,依据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苏保芝有期徒刑6~8年。

经过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辨认等程序,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10月17日上午,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保芝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张心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保芝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保芝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保芝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保芝的辩护人依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苏保芝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被告人苏保芝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苏保芝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相关链接>>>

罗法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2004年5月28日,安徽省寿县籍外来人员罗法刚在城南街道宝南村开设的非法诊所内为4岁女孩郭某用药后体部出现冰凉发紫等症状,后送吴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1月2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以罗法刚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罗法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吴丹凤非法接产致人死亡案

2004年12月12日,沭阳县悦来镇外来人员吴丹凤在城南街道红庄村非法为茆玉娣接产,因超剂量使用无米索和催产素造成子宫强直收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缺氧,胎儿娩出后重度窒息,后经苏大附二院抢救无效于12月21日死亡。2005年6月29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丹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涂凤菊非法行医致人轻伤案

2006年3月2日,河南省郏县籍外来人员涂凤菊在城南街道东湖村79号住处擅自为贵州籍产妇杨水花接产,在接产过程中未按医疗常规操作,导致杨水花人体轻伤。2006年6月7日,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涂凤菊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