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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4]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4.10.15

【实施日期】200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通知

(苏卫办〔2004〕42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的请示》(院发[2004] 15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

此复。

附件:《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附件:

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经协商决定组建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以提高集团成员的竞争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规范集团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组建的原则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专业做强、人尽其才、独立经营、实现双赢。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以省人民医院为核心,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以管理、技术和资本为纽带,成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挥集团优势,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团适时扩大规模,吸收新的集团成员。

第四条本集团定名为: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住所: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第五条集团为非法人组织。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变,资产管理和财政补助渠道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集团的成立由江苏省人民医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集团的终止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动议,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江苏省人民医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幼秘[2015]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对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

安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卫办〔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安排,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基层医改,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系统科学管理和系统协同能力,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一、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在财政补偿、用人自主权、绩效考核与人事分配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控制与内部管理,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35%,药品收入比重不断降低,次均门急诊、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左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2.继续完善基层医改。围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以调动积极性为重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改革动力和运行活力。创新投入和帮扶机制,加快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开展“县乡医联体”试点,探索农村“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试行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再造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试点,力争年内推广至全省。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头看”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

最新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江苏省卫生厅红头文件模板范例

【密级】、【平急】江苏省卫生厅文件 苏卫疾控〔200※※〕※号签发人:※※※-----------------------------------------------------------------------------------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和相关配套文件的 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附件:

1、※※※※※※※ 2、※※※※※※※ 江苏省卫生厅(盖印) 二○※※年※※月※※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 --------------------------------------------------------------- 主题词:※※※※※※※※※※※※※※ --------------------------------------------------------------- 印发机关:厅办公室印发时间:制作份数:---------------------------------------------------------------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50号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院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医院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流程合理的建筑布局,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隔离防护工作,消除危险因素,实现院感防控的无缝衔接。 二、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要求》,结合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就消毒灭菌技术、隔离防护、手卫生、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全员培训,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规范化管理,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尤其是结合新颁布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排查,及时纠正解决发现的问题,务必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水平,避免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医院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试行) 1、感染管理工作有固定人员负责并相对稳定,接受过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能掌握医院感染相关基本知识。 2、医院建筑布局合理,洁污区分明确,配液区独立设置,物品摆放有序,洁污分开。 3、门诊及病区有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安徽省突发公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皖政办[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编制的《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二00四年三月)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一、现状分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 ——传染病发病得到有效控制。“九五”期间,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平均发病率比“八五”下降47.63%,有40个市县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49个市、县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传染病的病死率不断下降。 ——多次夺取大灾之后无大疫的胜利。特别是1991年、1998年、1999年、2003年沿江和沿淮地区连续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后,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正常年份相比基本持平,取得灾后无大疫的胜利。 ——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部门多次迅速有效地处理了重大医疗急救、中毒事件和霍乱、O157、伤寒、痢疾等局部重大疫情。 ——非典防治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卫生系统10万人参战,奋力拼搏,及时有效地控制了非典疫情,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了“无二代病例,无医务人员感染,无死亡病例”的目标。 ——设施建设有了一定基础。部分市设有传染病医院,大多数综合医院设有传染病区,全省有简易和非简易传染病床位3000张。有些市设有不同形式和规模的120急救中心,综合性医院设有急救科或急救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共有业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 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8]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卫医〔2008〕3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医院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坚持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落实于每一项工作。通过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促进医疗服务流程进一步合理,患者就医的往返

次数明显减少,等候时间进一步缩短,环境设施进一步改善,使医疗行业的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和百姓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院,重点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三、行动内容 (一)落实诊疗责任制 严格执行首诊、首问负责制,让病人在就诊过程中,遇事有人问,事事有人管,使医院人人都参与服务。建立新型的住院病人责任医师、责任护士制度,病人在住院期间所遇到的与诊疗、护理有关的问题,由责任医师、责任护士负责解释、落实。各三级医院要创造条件,试行住院医师24小时住院制度。 (二)改进服务流程 门诊坚持“一站式”服务、导医服务,导医人员言行、举止规范,主动靠前导医、导诊。实行分科、分层、分散候诊、挂号、缴费、取药。充实、完善“一站式”服务内容。全面开展电话、网上预约挂号服务,积极推行复诊病人预约诊疗服务,有效分流病人。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一医一患一诊室”、“一医一护一患一诊室”诊疗模式。开设简易门诊,为慢性病患者、诊断明确的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实行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工作制,合理调配门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 中医药作用的贯彻实施意见 皖卫中医药…2011?52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巩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大力加强省中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省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5年内50%的市级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7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所有二级及以上政府举办中医医院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标准化建设力度,强化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5年内85%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达到标准化。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重视和加强中医科室建设,并设置不少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病床。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中医医疗市场,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诊所,允许并规范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强力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整体推进,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中医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有利于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将县级中医医院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时间节点的要求同步推进。试点地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药物与县医院同步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中药饮片定价的政策规定执行。 公立中医医院作为中医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中医药学术的主要创新者和中医药文化的主要传承者,在中医医疗服务中起主导地位和作用,承担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是实现政府公益性责任的重要载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时,要对区域内中医医院进行科学规划和重点加强。各市级政府应建好一所市级中医医院,作为区域内中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 时间:2009-12-2 11:10:24 来源:芜湖市卫生局【谈谈观点】【写写博客】【听听音乐】【看看视频】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妇[2003]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皖政办[2002]78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 本标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站设置基本要求》、《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2、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3、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 4、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 二○○三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社区群众,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中医药技术简、便、廉、验,充分利用中医药卫生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的作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地级市卫生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县(县级市或市辖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审批。中心和站一并抄报省卫生厅备案。

2018年安徽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安徽省清洁系列高档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规范条件(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了客观、公平、科学地评估我省清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才能和水平,树立以临床实践才能、 公共清洁效劳技术、岗位作业成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清洁作业实践、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清洁人员实践岗位作业才能和成绩水平的评估机制。坚持分类辅导,强化临床导向,杰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才能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清洁人员钻研事务,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作业,促进清洁专业技术部队整体素质和实践作业水平的进步。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清洁作业实践和岗位要求,拟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清洁系列高档专业技术资格称号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契合本规则条件的人员,经过考试与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清洁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格、职称等条件约束,直接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规模 第五条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经政府清洁行政部门挂号注册的各类清洁安排中已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 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清洁、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作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聘任合同仍从事清洁专业技术作业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 皖作业1年以上的省外清洁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清洁安排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获得非清洁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契合本规范条件的,可根据作业需要申报评定清洁系 列同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根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令,酷爱本专业作业,有杰出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作业。 第八条积极承当医疗、公共清洁、妇幼保健、教育、科研等作业任务,团结协作,学风规矩,任期内 年度查核或任职查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定医疗、公共清洁、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获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 求注册。在清洁系列二级学科规模内转专业提升的人员,除有必要契合正常提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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