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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现仅上海与深圳正在进行实践中,《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八条对于(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应该为监理工程师办理责任保险,而对未按要求购买责任保险的工程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了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工程项目在过程中充满风险,工程监理责任也日益加重,监理单位所承担的风险也日益增加,目前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责任风险

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分别是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和无意行为风险,如监理工程师因疏忽大意,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某些该实行检查的项目没有及时进行相检查,并因此造成了工程造成了损失。

(二)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人员由于受到自身工作技能的限制,尽管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但仍然有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风险,如:对于某些需专门检查环节,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检查,但由于其某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

(三)技术资源风险

由于受到技术、财力、人力、资源等资源限制,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但仍然无法保证工程的某些隐患一定被及时发现。

(四)由业主引起的风险

业主对监理认识缺乏,对监理不信任,对监理人员工作横加干涉,严重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业主不遵循建设规律,随意变更工程范围,加快施工进度。

(五)由承包商引起的风险

许多承包商对监理内涵认识不清,不愿意接受监理,甚至为了达到偷工减料、

蒙混过关的目的,有些承包商常常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监理人员。

(六)社会环境风险

上级主管部门行为不规范,比如:有些上级主管部门向业主推荐施工队伍等行为,干涉了业主的选择施工队伍的工作,而这些都是可能引起风险。

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对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一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经济赔偿责任及索赔处理过程将由保险公

作者简介:何建强(1968-),男,广西南宁市人,壮族,研究方向: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何建强

(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530031)

要:为了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风险,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从监理单位所承

担的责任风险,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三方面对我国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工程监理;责任风险;责任保险

总之,钢铁工业是生产规模大、资金集中的制造工业,也是消耗能源高的工业;钢铁工业排放污染物数量也非常大。从总图设计角度分析,根据区域条件,合理选址。把握污染源和厂房(车间)的关系,总体布局,可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钢铁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雷明.《厂址选择》[M],西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10

[2]雷明.《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8.05

[3]傅永新等.《钢铁厂总图运输设计手册》[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6.10

[4]廖祖裔等.《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1984.06

[5]万后芬等著.绿色营销[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56-6[6]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8-18.[7]林丕.要唤起我国企业对环境经营的重视[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杜会科学版),20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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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强: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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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2011年7月

企业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No.14

JUL.2011

司来承担,从而规避不可预料的事故风险的机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这在国际上是一种常用的工程避免风险办法。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理缺乏风险意识,尤其对开展建设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还认识不到位或认识上存在误区,监理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有待完善,如存在法律责任内涵欠明、界定困难,监理责任范围规定不全,某些法律条文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等,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限制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

(三)缺乏判断职业责任归属的权威鉴定机构,从而导致职业责任纠纷仲裁缺乏权威的判断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在工程监理领域没有实行专家责任的强制保险,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

(四)缺乏为监理责任保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尚未形成有力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存在困难;

(五)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较低,保险定价不科学,监理取费过低限制了责任保险的开展。

三、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完善,修订有关的建设监理法律规范及管理条例

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修订,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强化监理对业主的责任,从合同义务的角度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做出约定,认定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疏忽和过失造成业主损失是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应该在监理合同中说明具体的认定办法,同时,目前监理取费也没有考虑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费由业主在原有监理费外另外支付。

(二)建立强制性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从深圳、上海等地实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看,在推广初期,有必要建立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这样保险面更广,更容易暴露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和及时总结相关经验,保险效果更佳,通过实行强制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迫使监理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控制,力创优质工程,在推行强制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改善工程监理市场的保险社会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标准合同文本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培养出大量的跨工程类及保险类专业的保险管理复合人才。

(三)建立完善的专业监理保险经纪人制度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要求保险人熟悉工程技术、、风险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保险学等学科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对于现阶段的保险人员来讲,工程监理专业方面的知识十分匾乏,但靠个人是无法单独完成监理保险工作,因此,很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工程经验,建立专业的监理保险经纪人制度,监理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联系纽带,掌握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的专业知识,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通过他们可以大大降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利益受损程度,在监理保险经纪人制度下,监理单位通过保险经纪完成投保和理赔,而不用直接和保险公司打交道,这样比较省事省心,降低交易成本。

(四)调整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现阶段监理取费过低限制了责任保险的开展,在引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后,由于监理单位增加了投保费用,那么就应该相应提高所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在推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应该先提高监理单位的风险意识,强化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而在监理取费这方面,需要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标准,但仅仅作为监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价,监理收费主要还是由市场来调节。

(五)建立监理职业责任认定机制

建立监理职业责任认定机制作为职业责任纠纷仲裁判断依据,其是保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顺利推行的基础,在建立监理职业责任认定机制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渐淡出责任认定,改由专业专家组成的责任认定机构作为纠纷仲裁,但一旦发生了重大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政府就应该介入,并认定责任主体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建设工程存在或多或少的质量问题,致使许多保险公司不敢承保,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集中的巨大的风险尽量分散,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该责任保险制度对建设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曾庆军,时思,主编,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09月

[2]王双增,主编,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01月

[3]田元福,主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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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监理的管理制度

甲方对监理的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保证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证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2日内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两日内下发。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

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三、加强监理人员对质量的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浅析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浅析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摘要: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及各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新的保险类型应运而生,并被人们亲切地称为“绿色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自诞生以来,就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责任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德国等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通过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等原因的束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之路始终举步维艰,效果欠佳。针对这一现状,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其中,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体系才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已成为共识。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法规 前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的加深,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保护环境逐渐成为各个研究领域的热点为题。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事故及各种环境纠纷频繁出现,针对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损失和环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范围等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络绎出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并且凸显出了其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保险公司曾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将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企业投保,最终以失败告终。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环境保护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先后进行试点工作。然而,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并不顺利。本文就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绿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思路。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一)概念及产生背景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有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高额的罚金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

监理管理制度

监理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智力服务和监督协调作用是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投资目标的有效途径,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便规范管理,更好的发挥监理机构的作用。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及配套工程。 三、甲方部门职责 项目部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工程管理部为间接责任人,负责对项目部此类工程管理内容的督导。 四、内容要点一 监理单位的选择 选择依据:依据项目所在区域、规模、特点、目标及我方项目部管理队伍的人员配置现状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组织公司其它职能部门一起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实地考察,详实掌握每个投标方的业绩,人员素质结构、在监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诚信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评价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记录,并着重考察总监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过硬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强烈的责任感等素质。 应明确总监任职条件和相关专业工程师的任职要求,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并将此载入监理合同。甲方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明确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的工作监督,如:岗位监督、旁站监督、检验监督、监理周(月)报、现场例会等。 签订的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建设单位的委托内容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管理 首次现场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除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明确的内容外,还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制定《项目管理规定》并在首次会议上宣布、分发,经三方签认后组织实施。 编制各项监理制度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如项目总目标、会议制度、检查验收制度、材料检验与紧急放行制度、关键工序与特殊工序监理要求、工作联系单的签发、技术文件的审批时限、工程资料整理要求、值班制度等。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总监任命书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同时总监应将参与本项目监理的各专业工程师名单、简历、分工情况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部。其间,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经工程部同意。 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本项目《监理规划》,相关专业《监理细则》报于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现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予以审核。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本项目的监理控制流程报于项目部,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应监督实施。 开工前,总监应认真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

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律师业是高风险职业,尤其在当前,律师业务领域正在不断增加,新知识也不断出现,律师执业风险将会有增无减。国际律师业通常做法是将律师执业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建立律师责任保险,这样既可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使律师能积极大胆地开展新业务,又可强化律师社会信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迫于法院由于责任保险存在而作出有利于受害人判决的压力,保险公司会积极参与对第三人的索赔抗辩,寻求以诉讼外和解的方式终止诉讼。这样可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免受索赔的劳苦,又使保险人承担了索赔抗辩的诉讼费用。目前,北京、上海、海南等地律师协会已经连续几年投保律师责任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从2000年起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制度,并将其列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发展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重要工作之一。 一、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我国目前律师责任险总体上处于开发、推广过程,律师界已经认识到责任险对律师执业的重要性,但对该险种一些基本问题仍存在疑问和不同认识,影响了律师责任险的推广和长远发展。 1、律师执业责任险中的“责任”问题。律师执业具有高度专门性,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和顾客信赖关系,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因此律师民事责任是一种专家责任,对执业中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律师责任性质的认定有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等不同观点。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法,律师在执业中的同一行为往往具有多重性质,如违反约定泄漏委托人秘密的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按照何种责任方式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对律师民事责任采取责任竞合说更为合适,即不论当事人是以侵权还是以违约要求损害赔偿均可纳入责任保险范围。 此外,律师因执业行为对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能否纳入责任保险尚有不同认识。西方许多国家律师责任险已包括该赔偿责任。如英国法院判例就认为,与专家没有契约关系而非专家当事人之受害人,对因专家专业服务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例如死者生前代理律师出具的遗嘱有缺陷,影响死者继承人利益引起的损害赔偿。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律师赔偿责任不仅来源于对委托人的侵害,还包括对对方当事人的侵害。例如原告律师因过失行为致使被告名誉受到侵害,被告对该律师提出的侵权索赔。目前我国律师责任险条款仅包括律师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但律师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不应仅限于律师因执业行为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害。随着律师责任不断完善,对于律师因执业行为造成双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都可以纳入责任保险标的范畴。 精神损害赔偿是律师民事责任重要组成部分,但将其纳入律师责任险具有很大的风险,我国律师责任险尚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均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随着律师责任风险的发展,对那些资质较好、信誉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可先行承保律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加强律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切实作好承保前的风险防范和承保后的风险监控,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2、律师责任保险不会弱化民事责任制度的惩戒和教育作用,降低律师执业责任心。首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监理质量责任制度

监理质量责任制度 为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特制定项目监理部质量责任制度。 我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贯彻以预控为主,纠偏为辅及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对各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实现以工序保分项工程,以分项工程保分部工程,以分部工程保单位工程,以单位工程保整个项目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达到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从组织上保证任务的完成。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组织并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方案,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签署施工监理报表。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并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其工作; 4)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决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等事项;以事实和严谨的分析资料为依据,提出监理方的意见。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开题报告

<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越来越多,污染物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环境污染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由于环境污染存在复杂性、滞后性的特点是,所以在刚发生时不容易被人们察觉,一但被公众发现的时候,已经污染到了一定程度,破坏也波及到了一定的范围,对受害者、社会、国家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200亿元,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少之又少,绝大部分损失均由受害者、社会、国家承担。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转移风险,缓解国家的负担,减少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就应运而生了。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在美、德、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及避免政府的财务负担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最先在大连开始试点后又推广到沈阳、吉林等工业化城市,但由于国家立法和人们的认识等方面的限制,影响了规模的扩大,经过几年后反到无疾而终了。直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再次全面启动,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了环保立法条款,在大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在借鉴他们先进的发展经验的同时探索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责任保险体制。 二、文献综述: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环境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起来,至今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学者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深入,涉及到了管理手段、承保范围、保险形式及保险替代等一些方面。Nick Lockett(1996) 1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分析

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分析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汇总分析 来源:浙江共安保险经纪公司发表时间:2008-09-25 浏览次数:2328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在被要求独立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使其避免发生过大的经济损失。且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律师执业责任险的施行能够加强律师业的公信力,加强行业外的监督机制,健全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现将我经纪公司收集整理的10多起出险案件作一简单汇总分析,希望能够为贵协会充分了解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做好行业管理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和注册律师能够从这些案件中总结相关经验,尽可能减少理赔案件的发生。 一、部分已赔案件: 1.XX律师事务所

性质:忘记出庭 概要:忘记出庭,法庭裁定撤诉。 赔偿:RMB4,573.06元。 2.XX律师事务所 性质:忘记出庭 概要:忘记出庭,法庭裁定撤诉。 赔偿:RMB6,403.95元。 上述两案出险情况如出一辙,属于律师自身的疏忽。 3.XX律师事务所 性质:忘记转交判决书 概要:忘记转交判决书,错过强制执行期。 赔偿:RMB327,749.32元。 委托人胜诉,但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委托人借机将损失转嫁到律师头上,值得引起重视。

之后的出险也有不少源于程序上的过失。 4.XX律师事务所 性质:遗嘱见证纠纷 概要:见证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名见证人。而本案见证遗嘱上只有一名见证人。 赔偿:RMB457,940.29元。 5.XX律师事务所 性质:遗嘱见证纠纷 概要:代书遗嘱为打印件,只有律师印章,无立遗嘱人签名。被法院认定无效,继承人索赔。 赔偿:RMB66,927.50元。 6.XX律师事务所 性质:合作合同见证 概要:被保险人接受A建材公司委托,为其与香港B投资公司的《合作协议》见证。《合

监理记录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

监理记录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 一、监理日记的记录方式 1、施工活动情况 1.1、施工部位、内容:关键线路上的工作、重要部位或结点的工作以及项目监理组认为需要记录的其它工作。 1.2、工、料、机动态工:现场主要工种的作业人员数量(比如:钢筋工、木工、泥工、架子工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的到位情况。 料:当天主要材料(包括构配件)的进退场情况。 机:指施工现场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有否故障、及故障的排除时间等),主要机械设备的进退场情况。 2、监理活动情况 2.1、巡视:巡视时间或次数,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记录巡视中重要情况; 2.2、验收:验收的部位、内容、结果及验收人; 2.3、见证:见证的内容、时间及见证人; 2.4、旁站:内容、部位、旁站人及旁站记录的编号; 2.5、平行检验:部位、内容、检验人及平行检验记录编号; 2.6、工程计量: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工作、变更联系内容的计量(需要的); 2.7、审核、审批情况:有关方案、检验批(分项、工序等)、原材料、进度计划等的审核、审批情况。(记录有关审核、审批单的编号即可)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一天来,通过一系列的监理工作,在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发现了什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监理组是如何处理的,处理结果怎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一些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规定记录、保存、整理有关的资料,日记中的记录应

言简意赅。 4、其它 4.1、监理指令(监理通知、备忘录、整改通知、变更通知等等); 4.2、会议及会议纪要情况; 4.3、往来函件情况; 4.4、安全工作情况; 4.5、合理化建议情况; 4.6、建设各方领导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 5、值班记录 当天值班的监理人员签名。 6、各类监理记录必须及时进行整理、编号和妥善存储。 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及时地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各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参加; 2.项目监理组织接到施工图纸后,立即组织各专业监理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内容,并认真做好记录; 3.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图纸会审时间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监站等有关部门参加; 4.监理人员应认真记录图纸会审内容。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疑问中的要求,应得到设计单位的明确签复,不能明确答复的要确定答复疑问时间,在答复期限内设计单位应提交正式答复文件; 5.图纸会审后三天内,监理人员应将图纸会审记录以书面形式一份三式发至各有关单位。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浅谈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浅谈摘要:我国农业生产在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的背景下不断满足着社会大众的需求,与此同时也相应造成了诸多环境侵害问题,农业生产者在社会经济地位中往往是弱者,没有充足的能力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责任,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着重分析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为普通农民生产劳动者提供更加明确的范围界定,以寻求更适宜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 关键词:农业环境保险;承保模式;承保范围 一、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基本问题认知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农业生产者作为被保险人依法对在农业作业中所面临的环境侵权及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方式,从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农业生产者在进行相关环境作用所遭受的损失,提高生产者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保险人一般以公司模式运营存在,相对来说拥有雄厚的财产支付力,有利于承担和有效弥补对受害者的赔付,及时解决环境损害纠纷问题。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是指,当出现保险损害事故情形发生时,保险人根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承担环境侵权损坏问题补偿责任的规模限度。① 二、农业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结果的扩大性等本身性质直接影响环境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完备,普通群众缺乏对农业环境侵权问题合理准确的认识,农业环境管理体系不配套,同时现阶段环境问题监测技

术滞后,导致环境管理者监管力度不强,农业生产者防范意识和能力程度高,农业环境侵权问题处理速度缓慢,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因为上述因素,对环境纠纷根本原因的认知匮乏,不善于利用法律机制途径解决环境矛盾问题,最终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责任追究。虽然存在采取国家赔偿的救济模式,但是国家赔偿诉讼难,执行难,受害者无法获得全面性和正当性赔偿,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压力。所以需要从新的角度出发寻求新的救济机制来应对复杂并带有隐秘特征的环境侵权问题。 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提出 农业环境侵权是指在农业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因自然环境自身性质损坏等现象而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在现代社会,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愈演愈强,传统侵权救济制度不能够妥善解决对农业环境侵权受害人赔偿或补偿问题。需要完善责任赔偿适应新时代新社会的救济转变方式,进而更简便、迅速地赔偿或补偿受害者。所以我们在充分发挥传统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之上需要探索适宜社会发展的新类型责任保险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减少农业环境损害,保证社会生产的第一道门槛。 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 (一)一般类型的承保模式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业务经营由政府创立专业保险公司承担,是现有保险模式中最普遍的一种,相对其他救济主体来说具有较为丰厚的后备基础力量和多种类的资源获取手段,有利于迅速地形成规模救

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制度2

×××××××有限公司 对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

一、对监理单位的规定 1、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工程师,不得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者或在其中入(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承包或推荐施工和建材销售业。 (3)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监理业务 二、现场监理单位人员安排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且常驻工地时间为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可以向甲方工程部领导请假。 现场监理工程师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如达不到规定要求,每缺少一人,每人次每天罚款1000元。 三、建设监理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理业务 1、设计阶段的监理任务 (1)、协助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理合同的实施 (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审查设计是否满足业主所提供的功能使用要求 (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 (6)、审查图纸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和设计规范要求 (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2、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土建部分:

(1)、受业主的委托组织招标,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标的编制除外)。(2)、参与或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质)审查。 (3)、参与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咨询意见。 (4)、协助业主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5)、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洽商承包合同。 (6)、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7)、督促、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 (8)、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处理违约事件。 (9)、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或表述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检查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化验单。 (10)、核查施工过程中主要环节部位,做好隐蔽验收,组织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协助业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定期检查和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签发工程付款凭证,未经监理方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12)、做好现场技术经济的签证工作。 (13)、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14)、督促、审查承包人归整技术、业务资料,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并将完整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业主。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15)、审查工程结(决)算。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

工程监理安全与质量责任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20 工程监理安全与质量责任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程监理安全与质量责任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保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与质量,规范监理行为,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督促承建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与质量管理,齐抓共创文明施工,严防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为宗旨,特制订此责任制度。 (一)安全: 1、监理部负责本部门所监理的工程安全与质量,日常对各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与质量、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2、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关安全与质量文明施工措施。 3、项目总监审核承建商是否已申请安全监督。 4、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建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 (1)临时设施的安全。 (2)施工用电的安全。 (3)施工机械的安全。 (4)高空作业的安全。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日常巡查工地人员的安全情况包括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项目总监定期组织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张惠阳金融学2010103110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发展而来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然而,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中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概况特征必要性 【正文】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为了限制责任,英国的保险公司还把长期的慢性污染也排除在外。 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显著不同是它的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一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多个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上相关的罚款和清理费用,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很大的。单就罚款而言,虽然各国的标准不同,但对污染行为都不轻饶。 一、产生条件 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要点 本文本为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其中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都进行了约定。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1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5.2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5.3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6.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6.3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4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20XX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

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让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投保企业利用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 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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