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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科各类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生产技术科各类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生产技术科各类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节生产技术治理规定 (1)

第二节采煤生产技术治理制度 (13)

第三节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治理 (15)

第四节掘进生产技术治理制度 (16)

第五节巷道贯穿技术治理规定 (18)

第六节采掘生产接续治理制度 (20)

第七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治理制度 (21)

第八节掘进工程质量月度验收治理方法 (28)

第九节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考核方法 (31)

第十节顶板治理制度 (35)

第十一节科技资料档案治理制度 (39)

第十二节科技创新治理制度 (42)

第十三节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制度 (50)

第十四节块煤生产治理方法(试行) (50)

第一节生产技术治理规定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工作的要紧负责人,对矿井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对矿长负责。

第二条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技术治理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是矿井采掘生产、矿井差不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区队技术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五条煤炭资源治理

(一)储量注销、报损、地损与储量的核实;

(二)各类地质讲明书的编制;

(三)回采率打算指标的确定及实际分析、操纵;

(四)“三量”的统计、分析,提出提高回采率的措施;

(五)岩层移动观测及资料总结与永久煤柱尺寸的审报,矿井“三量”、储量和回采率的定期分析。

第六条设计治理

(一)新采区、水平常期与工作面整体设计;

(二)设计托付、设计打算任务书编制、设计呈报、审批、变更、修改、批准等。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治理

(一)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专题会议、日常抽查、典型质量事故的分析与通报,工程质量月度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新开工工程的开工验收及通知单下发。

第八条生产接续治理

(一)生产布局与生产接续方案的确定;

(二)月度、季度、年度、三年、五年接续打算编制及更新;

(三)保证矿井合理采掘比例。

第九条规程、措施治理

(一)各类工程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与监督执行;

(二)开采方法的选择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试验方案的确定与监督执行;矿压观测及顶板离层观测制度的编制与监督执行;

(三)煤炭生产工艺改进方案。

第十条技术改进与设备更新治理

(一)矿井各生产环节与综合生产能力的核定;

(二)技术改进项目与方案的确定;

(三)施工与生产设备的更新和设备与设施大修技术鉴定以及先进设备引进与应用。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治理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确定,安全技术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的申报、审批;

(二)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的编制与审批;

(三)各类安全措施的制定与呈报;

(四)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

(五)重大事故案例分析与各专业业务保安制度的建立。

第十二条科技治理

(一)积极探究、调研、引进,推广新的先进技术。

(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

(三)年度技术工作总结与年度科技机制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信息与技术资料的治理(生产技术部、综合部)

(一)做好科技信息的总结、交流、研究、利用;

(二)技术资料的归档、保管、提供、发放、借阅工作。

第十四条井巷工程设计

(一)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1、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2、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设计必须实事求是,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符合煤矿企业的进展规律,超前分析、预测、解决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体现设计工作的部学性、合理性和指导性。

(二)生产技术部设计工作范围

1、协助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完成矿井规划、中长期进展规划设计;

2、完成矿井优化设计;

3、完成综采工作面设计;

4、完成全矿开拓巷道设计(包括运输大巷、辅运大巷、回风大巷等);

5、要紧预备巷道设计,永久硐室及交岔点设计(包括煤仓、

溜煤眼、采区水仓、采区车场、采区变电所、给煤机硐室、永久皮带机机头硐室等专用硐室);

6、完成回采巷道设计(包括工作面煤巷等);

7、完成预备巷道设计(包括煤巷运输巷、联络巷等);

8、完成临时硐室及交岔点设计(包括临时水仓、小型皮带机机头机尾硐室、信号硐室、躲避硐室、临时水沟等);

9、完成常用支护材料设计(包括梯形棚架、“U”型支架、异形棚架、可缩性棚架、前探梁等);

10、必须积极完成矿领导布置交办的其它方面的设计工作。

(三)设计要求

1、矿内自行完成的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并不得实施;

2、凡对外提供的用于设计或其它用途的技术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3、井巷工程的设计必须包含一次成巷的所有项目,设备基础、缆线、管道、水沟、台阶、扶手与巷道设计在同一图纸中出现。

第十五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步骤

(一)编制步骤

1、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编制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编制业务联系单;

2、施工单位技术员接到编制业务联系单后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地质及掘进设备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

3、明确任务,掌握由我矿下达的关于该工作面的要紧技术

经济指标,如产量、进尺、效率等操纵数字;

4、编制前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同施工队长、现场治理人员研究施工方法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好记录;

5、编制作业规程初稿并上报审批:首先由技术主管初审,合格后向专业副总工程师汇报,确定集体会审时刻;

6、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治理部、机电动力部、调度室、通风部、煤炭治理部、供应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规程进行集体会审,会审技术后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按照规定日期,及时、准确地修改、补充和完善作业规程,达到作业规程审批要求;

7、采煤工作面的收尾、初采初放、过巷、顶板破裂、过地质构造以及掘进工作面改变支护、巷道贯穿、过地质构造等工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提早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与应用、试验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体会审通过,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劳动组织、人员分工及负责人等;

(二)审批步骤

1、作业规程初稿经技术主管初审合格后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部、机电部、调度室、通风部、地测部、、监理项目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集体会审;

2、会审时如作业规程的编制符合要求,经集体会审后全体成员对会审意见表决通过,并在集体会审记录本上签字,表示参与会审,并同意会审意见,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内容由技术主

管负责监督落实;

3、会审时作业规程存在重大问题或原则性错误的,集体会审不予通过,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责令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重新编制作业规程,另行确定集体会审时刻,直到编制作业规程编制合格,实行集体会签为止;

4、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完善,首先由区队技术负责人、区队长审查,审查合格同意执行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作业规程进入审签流程,签字顺序为:技术措施的编制人→施工队队长→审核→主管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安全治理部→专业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5、作业规程审签完成后将文本版分发:驻矿安监处、各业务部室、调度室、安全治理部、施工单位;

6、工作面遇专门情况所采取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紧急措施,能够可不能审直接进行审签。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按照矿统一要求的格式编制;

2、作业规程文字部分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所有技术用语必须规范;必须应用计算机编写,做到排版精美、部学合理;无错字、无涂改,并使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字体用小四号;编页、目录、工程名称、签字栏、总工程师意见栏齐全;

3、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有生产技术部提供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地质讲明书和正式的设计,并保证地质资料完整可靠。

(四)审批要求

1、作业规程、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他人代签,签字必须

由本人进行,凡经总工程师签字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图纸即刻生效,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改动、补签或涂改;同时作业规程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中任何地点都不得出现手工涂改,签字必须遵循先业务主管部门后相关业务部门的原则;

2、专业副总工程师在未接到总工程师的授权前无权进行代理签字,总工程师因故外出超过3天时刻,应进行授权托付代理签字;总工程师授权后的签字与总工程师签字具有同等效力,授权后总工程师负同等责任,总工程师对授权的副总工程师签字认可;总工程师返矿后对授权的副总工程师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可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措施的会审与复审

(一)生产技术部开工预备通知单一经下发,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假如没有按期完成相关任务阻碍正常开工的,由调度室组织追查处理。

(二)关于编制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治理人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由队长签字并持有队内会审意见方可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安排时刻进行集中会审。

(三)参加采掘作业规程会(复)审的单位为: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调度室、、地测部、安全部、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副总工程师主持。

(四)各单位参加作业规程集体会(复)审人员必须按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的会审时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会审时必须集思广义、群策群力,不

得推诿扯皮、消极怠工阻碍会审的质量,否则,给于严厉的处罚。

(五)作业规程、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应由主管业务部门做好审查意见记录,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副总工程师意见为最终结论。主管业务部门依照会审整理出会审意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会审意见一同装订在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中。

(六)作业规程及措施的复审时刻规定为每月上旬,复审时采掘区队技术员对本月内规程及措施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矿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室进行复审,确定意见,复审意见报矿总工程师复查后,由采掘区队技术员另行编制专项补充措施。

第十七条采掘专业(包括采掘工程、巷道维修、水仓清理、硐室、地坪、设备基础、各种预埋件等)、探放水、探煤厚、探地质构造等工程均实行开工通知单制。

第十八条新开工的工程由生产技术部下发工程开工预备通知单;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按通知单要求,一切预备就绪后,施工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申请单申请开工验收,生产技术部组织矿相关业务部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技术部要将通过相关部门审签的工程开工通知单下发到各部室及施工单位作为正式开工依据。

第十九条矿井采掘工作面停、复工由安全部组织各业务部室参加检查;工程竣工后移交工作由调度室组织相关业务部室及区队进行移交。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安装前,生产技术部要编写预备开工

业务联系单,完成安装等施工预备工作后,经矿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生产技术部要将经相关部门审签的开工通知单下发到各部室及综采队;采煤工作面回撤前,生产技术部编制预备停工通知单,回撤结束后,经矿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停工通知单(包括巷道密闭等内容);施工单位要依照停工后需施工过程的情况编制施工措施,完成停工所需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业务联系单、工程预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实行统一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必须经矿各相关部室签字,由分管矿领导签发。工程预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签发后,必须及时送达所有签字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核

1、作业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达各治理部室的,每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100元;规程、措施内容不全或漏审批单位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工作面遇变化不及时编制措施的,对技术员罚款100-200元;对阻碍生产的要进行追查处理。

3、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出现明显错误、书写不工整、缺项、少面、涂改、针对性不强、词不达意、代替队长签字等情况的,对编制人员罚款100-200元,当场指出并责令其及时修改;若出现阻碍生产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内容如有违反《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技术

政策》、《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技术安全文件规定的现象,发觉一处对编制人员罚款100元。

5、《煤矿安全规程》中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做出规定的,编制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予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安全文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凡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缺一处或一项内容的,对编制人员罚款50元。

6、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没有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掌握地质及采掘设备情况,也没有收集有关资料,积极掌握矿下达的有关该工作面要紧技术经济指标的,发觉一次对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7、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依照集体会审意见,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同时第二次集体会审时仍达不到作业规程审批要求的,对技术员罚款100元;第三次集体会审仍达不到审批要求的,将直接被评为最差技术员,调离工作岗位。

8、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不力而阻碍工程正常开工的,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200元,同时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9、各单位参加采掘作业规程集体会审、会签的人员,必须按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的会审、会签时刻按时参加,缺一次罚款10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早退一次罚款50元;中途脱岗一次罚款50元;会审、会签时不认真阻碍会审质量的,出现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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