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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变迁的行政法意义

现代民主宪政体制要求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民主正当性。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享有和行使亦应具有民主的正当性,行政权必须以正当性为依据。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授权是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立法权是行政权唯一具有民主正当性的权力源头。但在社会事务日益繁杂和行政职能日益扩张的今天,行政任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严格坚持立法机关的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对于立法权、行政权以及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来说已越来越不适从,可能无法达到民主正当性的要求,而沦为形式的法治主义。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法治发展需要,行政权的正当性理论发生变迁。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点和核心概念,行政权理论的差异,如行政权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宪政体制下的行政权以及对于行政权的不同认识,都会使建立在行政权基础之上的其他行政法基本范畴的内容,也因此而各不相同[1]。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迁推动了行政法的变化与革新,对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权正当性的内涵

现代民主政治国家要求其统治权的正当性,即国家权力要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根据。从宪法的视角看,民主原则是国家统治权正当性的基础,国家统治权的民主正当性应来自于人民通过选举权的行使表达的人民意志,国家公权力行为的民主正当性要求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最终均必须回归到人民意志的义务,行政权的正当性也不例外。因此,行政权的民主正当化过程必须达到人民意志能有效影响行政权行使的功能。行政权正当性理论主要是为了满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回溯到人民意志的要求,符合民主原则。受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影响,传统行政法中行政权的正当性是建立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而在传统的民主主义视野中,主权

在民,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民意基础,否则便会出现行政权正当性危机。但是,作为民意载体的立法机关并不直接掌控行政管制事务,因此,如何使得行政权的运作正当化便成为核心的话题[2]。传统行政法中强调行政权正当性来源是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作为行政权享有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对立法机关、对人民负责,接受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审查直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迁

传统行政权正当性理论认为,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行使权力时,立法机关的民主正当性也随之传送到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权限,甚至可以行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并不违反民主理论,即所谓的“传送带理论”。但在现代行政国家的语境下,权力分立结构发生了位移。面对日趋复杂化的高度技术性的规制事项,及日益加大的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法律往往只是规定规制框架和蓝图,而赋予行政机关去填补法律罅隙、自主塑造和选择公共策略的广袤裁量空间的权力[3]。立法机关的概括授权,使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现代行政任务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现如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可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行政所扮演的不再仅仅是一个“传送带”的角色,也不再是对立法机关的萧规曹随和亦步亦趋,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发生变迁,行政机关“专家统治论”兴起。因为现代行政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对专业问题的科学论证,才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因此有赖于专家为其提供决策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如污染问题、安全技术标准问题、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问题,等等,都需要专家的广泛参与和论证。行政机关比立法机关更具备实现公益所需的相关专业与知识,因此授权行政立

第1期2009年1月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 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H umanities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No.1Jan.2009

[收稿日期]2008-11-07

[作者简介]杨照宇(1988-),男,吉林长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变迁的行政法意义

杨照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行政权

正当性理论的变迁,推动了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使行政法由传统行政法向现代行政法过渡,从而对行政法变化与革新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关键词]

行政法;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理论变迁

[中图分类号]

DF0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674(2009)01-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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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仍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优势成为行政权的正当性的依据,即“专业模式”成了行政权正当性依据。

但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理论同样存在缺陷,主要问题在于经专业机关做出的决定未必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同,再者,专家介入行政容易引起利益连结而牺牲公益。此外,专家的特质是反平等的,往往夸大其专业的崇高性,从而导致某种程度上的专制[4]。同时,作为专业机关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过程中易受管制利益俘获,为了受管制企业的私利而暗中损坏公共利益。在“专业模式”的理论下,传统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易受到影响,法院不能也没有能力去对大量的高度专业性的行政决策进行审查,转而只能尊重行政机关的政策判断和个案决定[3]40,导致行政权的专横与滥用。进而,行政权的正当性依据“参与模式”理论诞生。“参与模式”理论,即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决定过程,影响行政决定的制定。参与理论的基本想法是将行政决定的决策理性从实体问题的精确,转移到相关利害关系人于行政决定程序的公平参与上,希望通过参与所获致的程序理性达到专业与民意的结合,从而使得行政决定取得正当化基础[4]27。这样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使行政决定更能回应参加行政程序的各种利益主体的需要,而且其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使公民具有一种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感,增进了公民对政府决策公正性的信任。由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理论逐渐演化成行政权正当化的依据。对于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变迁,学者有精辟的描述:传统上源于市民法治国时代对行政权的不信任,在民意机关与行政部门间关系的定位是以传送带模型予以诠释。然而,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行政部门缘于组织功能与人员配备上的优势而逐渐取得主导权,民意机关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因而转变为专业模型。而专业模型的过分强调使得官僚专制的弊端渐次浮现,作为行政管制对象的一般大众被对象化而沦为客体。强调民众直接参与行政程序的参与模型逐渐获得认同[5]。

三、行政权正当性理论变迁的行政法意义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6]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迁无疑推动了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使行政法由传统行政法向现代行政法过渡,对行政法变化与革新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一)民主参与行政的兴起

在“传送带理论”下,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消极地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但现代行政任务俱增,立法机关在繁多复杂的行政任务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不得不将部分权力包括立法权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将架空民主理念的内涵,也将行政机关滥权合理化,“传送带理论”不足以提供行政权充分的正当性。“专业模式”的理论强调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对“传送带理论”具有一定的补强作用。但专家未必能妥善解决社会或经济所带来的不公平,行政专家也常常受到产业界的影响,而专家决策也常不受民众信任。专家理论无法充分支持行政决策的公益与理性,让所有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法人与自然人参与行政立法过程,至少可以补强专家理论的不足。因而,行政行为的做成,结合了行政上的专业知识和民众的政治参与。参与理论,即强化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可以补强行政权的正当性。随着公民参与行政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传统的民主正当性理论,逐渐肯定民众参与具有规范性民主意义。而参与的形式因而被视为具有提供多元意见的沟通辩论场域,以补强立法机关法律拘束力弱化之缺陷的作用。现代民主行政中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化、正当化机制的行政法意义不断凸显。

在参与理论下,民主的重心由“传送带理论”下的公民参与是通过定期选举的形式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的议会民主转向参与理论下的公民直接参与行政过程的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转向行政中的民主。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得以广泛采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诉求利益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为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正当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公民参与行政的兴起,推动了行政法上参与行政的蓬勃发展,公民参与从对行政行为过程的参与扩展到对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救济等行政过程的参与。行政权行使更多强调的是行政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公开透明,实现行政法理念从责任到民主的转换。

(二)行政权享有主体从公部门独享到公部门和私部门共享

在“传送带理论”下,行政任务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来实现,行政权享有主体范围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随着行政任务不断增加且呈现多元化趋势,传统行政机关的角色已无法适应新的行政任务需要,受参与理论影响,行政机关开始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授权、特许等形式允许私人部门介入行政任务的完成,他们根据法律授权或委托,通过行使部分公权力的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或根据私法的方式完成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任务。许多私人组织介入公共领域,提供公共服务,承担部分原本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任务。在现实生活中,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外,还有大量的公共机构和组织在行使一定的行政权,进行特定范围的管理活动,比如学校和各种协会。同时,还存在着部分私人部门也在行使部分公权力,承担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完成。传统的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部门垄断公权力的局面已被打破,私人部门也开始行使原本属于公部门的部分公权力。现代行政法治下,尽管行政机关仍然是行政权行使的最主要主体,但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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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显著变化,社会和公民已开始出现和国家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的趋势,行政权享有的主体已从公部门独享向公部门和私部门共享过渡。

(三)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任何民主国家的任何时期,均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具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以法律为中心,凡对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剥夺必须具有立法机关法律的授权;而只要国家活动形式上符合法律,即视为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则不仅要求国家受法律的约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会的正当性,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但形式法治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现代行政法治则注入了越来越多的实质内容,例如,以合理性原则补充合法性原则;以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补充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领域建立程序法制,等等,从而使形式法治逐步转化为实质法治[7]。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是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的补充和发展,国家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法治国家,而且应当是一个实质上的法治国家,即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在“传送带理论”下,属于典型的形式法治。行政权的正当性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行政行为实行严格规则主义、偏重于形式法治、追求法的安定性。为了使行政机关的决定回溯到普遍的人民意志,行政部门的权力运作必须受到经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从而享有直接民主正当性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拘束。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治更多注重的是法治的形式,主要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参与理论下,行政权的正当性即通过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决定过程,影响行政决定的制定,从而使得行政决定取得正当化基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要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体现行政民主,追求实质的正义,促使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四)行政权行使手段从命令性强制到公私伙伴协商

在“传送带理论”下,强调责任政府,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责任政府并不要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行政权或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只是消极地执行法律,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义务是服从与配合,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手段也主要是依靠命令和强制。

在参与理论下,不再仅仅要求责任政府,而是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行使。公民参与行政是行政民主化的趋势和重要内容,是民主行政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公民开始参与行政管理,国家权力开始向社会转移,政府由“统治”走向“治理”,行政机关的角色发生变迁,治理理论兴起。治理理论强调社会公共事务不再单纯地依靠强制与命令,而是主要依靠合作、协商以及建立和发展伙伴关系来完成”。私法的原则和精神如意思自治、平等、合意、协商精神开始渗透到行政过程之中,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的行政行为方式不断涌现。行政参与理论促使行政权行使手段不断发生变化,由传统的依靠强制性、命令性的行政手段走向多元化,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合作、协商以及建立和发展伙伴关系等新型的行政手段经常得以运用。

[参考文献]

[1]黎军.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

[2]唐明良.行政法研究疆域的拓展——

—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J].政法论坛,2005(4).

[3]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J].法律科学,2005(5).

[4]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27.

[5]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101-102.

[6]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

[责任编辑:徐兴祥]

On the Meaning of the Theoretical Changes of the Rightfulness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to Administrative Law

YANG Zhao-yu

(School of Law,Re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The essence of administration is administrative right which is the“causes and destination”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s also the basis and central category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theoretical changes of the rightfulness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no doubt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transition of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to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The theoretical changes of the rightfulness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are of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rule by law to the changes and innov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aw;rightfulness theorey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theoretical 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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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

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篇一: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 政原则论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即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合理。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合理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 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所强调的是“合理”一词,也即是说符合道理,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伦理道德,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原则,也要客观公正,这些都对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政法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要求,从而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理”的要求。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性规则和原理。基本原则贯彻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关系进行宏观地调整和规范,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来源:1.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行政法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他行政法从这一原则延伸核心包括两方面:1.消极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做到遵循法律,任何行政机关所作的任何决定和规定都不得和现行的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 2.积极方面,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够符合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理性,符合社会公德和基本公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几个重要下位原则:1.公正原则 2.比例原则 3.相关因素的考虑 3.程序正当原则广义,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都必须讲求正当性,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等狭义,英国行政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行政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和各自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许可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太多了不想打)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行政法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首先,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三)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宪政原则与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一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国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改革的巩固与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1.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国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实质都在于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在现代国家,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与集中体现形式就是各种法律规范。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约束力,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民主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现代行政法律规范还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途径、方式与权利保障手段,这也构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 2.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政府作为公正的裁判,制定与维护社会普遍遵从的、以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第三者权威仲裁等。同时,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戏规则的运行过程中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更为基本的法制规则。①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政府,要求政府作为市场法律秩序的建立者与维护者,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但是,为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能得以实现,又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正性。对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并且地位日渐突出的行政系统而言,实现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 3.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4. 依法行政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 __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 __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

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 __。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相对而言。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树结构图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内容:行政权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原因:行政自有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平等适用法律,符合公正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 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观念。 应急性原则 含义: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偶遇明确法律依 据的或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例外: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非法定机关不 得行使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 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当 得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 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 法。 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 行条例。 制度机关:国务院 行政规章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 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的其他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规范性文件 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效力冲突的解 决方式 法律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规 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整体原则:适用家长裁决制 行政法律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1.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该书以总结和概括中国的行政法制实践为基础,同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力图创建中国的行政法学。尽管这部著作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它所体现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新建立起来的体系以及其中的某些章节,对其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开始步入正轨。 与此同时,新的行政法学教材和著作不断出版,国外著作也陆续得到介绍。 2.在此期间,各高等法律院校纷纷开设行政法课程。1986年行政法研究会在江苏常州市正式成立,从此行政法学者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同年,在已故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的倡导下,组织在京的行政法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专事起草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起草法律草案的先河,为行政法学者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 1989年以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和行政处罚法(1997年)相继颁行。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分析.doc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小析 案件实况 据亚心网报道,2010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新疆巴楚“天价行政处罚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自治区林业厅对果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5日,当得知自己的巨额罚单被撤销后,在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打工的果农席永海长长地舒了口气。和他一样感到“喘了口气”的还有果农王舰国和陈奎。两年前,因涉嫌非法开采林地,他们分别被处以1300多万元和9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林地换巨额罚单席永海、王舰国、陈奎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 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他们发展林果业。席永海开垦林地2589.45812亩、王、陈二人合伙开垦林地1518.97亩。 2008年5月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理由是他们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间,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至20日,包括席、王、陈在内的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自治区林业厅认定席永海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2049.31亩,王、陈二人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1518.97亩,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额度计算,席永海被罚13662134.98元,王和陈被罚款9925716.3元。 牵出渎职系列案与席永海等3人一样,当地还有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些承包户少则罚款200多万元,多则高达1700多万元。 对于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巨额罚单,2009年3月30日,席、王、陈三人把自治区林业厅告上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被称为“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天价行政处罚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果农的诉讼请求,果农不服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起案件亦被称为“巴楚县特大毁林渎职系列案”,检察机关查办了巴楚县原副县长等5人在内的渎职系列案件。据报道,此案共损毁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经济损失2.2亿元人民币。 改判果农胜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没有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有些必经程序被逾越,其行政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篇一: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妥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均衡原则,

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宪法根据包括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措施形式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选择侵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措施,否则,其行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仍然是违法的。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 比例原则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从行政法领域到公法乃至司法领域,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青睐和重视,与它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这也是比例原则经历几百年仍历久弥新的关键。其功能是保障人权,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尽管比例原则已经较合理性原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比例原则却穿插着太多的法官个人主观判断和认识。这种功能的局限主要表现在对三个子原则的过程当中:第一,表现在适当性或者说是妥当性原则的适用上,即如何界定公共行政的目的、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对该目的的实现是否具有帮助,均需要由法官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即使确定了公共行政的目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也都或多或少地与行政目的有所关联。第二,就必要性原则的适用而言,必要性原则是手段之间的比较,各种不同的手段均可以达到同一目的,然而就不同行政行为所侵犯的不同的法益之间如何进行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一)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一)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Harlowand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GeorgeWeidenfedand Nicolson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着:《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的观点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宪法的实施法。 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只不过行政法在政治性和价值取向上同宪法精神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罢了。我们可以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源于宪法的实体价值、完善的宪政精神将充分的指导行政法的发展。但如果宪政传统的缺乏、宪法价值的式微,决定了现有的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那么再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行政法抛开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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