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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1.案例中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答: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根据梁某与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予认定。2.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决?

答: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用人单位聘用这些退休人员时,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既然已经约定按正式员工处理,从约定。申诉人要求按工伤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参照不是按照,所以,当事人的赡养问题可以依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也可以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但首先应当由肇事者进行赔偿;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不在抚养赔偿范围之内,不考虑赔偿问题。所以事实清楚,原裁决合理合法。

3.你是怎样理解保障管理的?你对中国员工的保障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何建议?

答: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员工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以及作业条件管理等。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获得一定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等。社会保险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应该是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历史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化。面对这一艰苦任务、严峻形势,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情做深、做细、做实、做好,千方百计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必然是一个逐步认识逐步完善的过程,当前应突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1)是实现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领导。(2)是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属地化管理。所谓属地化管理,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管理。

(3)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高效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出现滥用、挪用、浪费现象,是近年来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新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要通过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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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文件 大劳险字[1996]239号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初级职称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初级职称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一本人自19xx年入下花园发电厂参加工作,分配到汽机车间水泵班,至20xx年转入设备部热机车间风机水泵专业。在此过程中通过多次设备检修消缺维护及设备大小修,和有经验的老师傅学会了各种水泵的检修工艺、掌握了各种水泵的结构原理。所管辖的设备包括:工业泵、氢冷升压泵、疏水泵、电动给水泵(大型多级)、循环泵、凝结泵、射水泵的日常检修和抢维修工作;多次独自带领全组人员解决设备故障,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任务。 并于4月份参加北京市石景山电厂大修工作;20xx年x 月被公司指派到山西云冈发电厂参加检修工作,带领班组成员对#2 循环水泵进行抢修,包括水轮、机封、滚动轴承等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并于8月x日一次试运成功,得到公司各界领导的充分认可;在同年x月参与张家口沙岭子发电厂抢维修工作;20xx年x月由于工作突出,被下花园电厂任为水泵班专业组长; 20xx年x月被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郭勒盟多伦煤化工筹备处调入检修工程处参与动设备检修工作,多次参与化工区大型机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能源化工成立大唐阜新化工工程公司时,由于工作成绩优异,于20xx 年x月任命为空分分厂检修班班长,在各界领导和同事的齐心努力下,我所带领的空分保运班组先后对德国曼透平空压机组、开工氮压机、压力氮压机、低压氮压机、膨胀机及3

台冷箱进行技改消缺任务,具体体现在: 一.20xx年x月 20xx年x月:界外管廊柱架、高压蒸汽管线复位、滑动管托、固定管托、弹簧吊架的恢复、抢修。当时,化工各装臵吹扫压力为80Kg、温度450℃,的由于工艺操作不当致使冷凝液厂房北侧去净化、甲醇、MTP的DN650、DN450高压蒸汽管线移位,管托、支架损坏20多处,轴架倒塌3处,变形、扭曲十多处,我们日夜抢修,利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已消除缺陷,为化工区顺利吹扫提供了有力条件。 二.甲醇水联运调试:1)拆除常压塔81-85层全部塔盘;2)、常压塔84-85层降液扳和受液盘;3)、79-81层脱落的塔盘。并对其进行安装恢复。备注:81-85层拆除256块塔盘(规格以1361.5X424为主,16Kg/块,材质0Cr18Ni9),84层-85层南边受液盘(972X643,、R=3615)液封盘、降液板各一块,79-81层安装塔盘45块(规格以1361.5X424为主,16Kg/块,材质0Cr18Ni9) 三.20xx年x月 20xx年x月:空分3#装臵保运出合格产品。主要体现在冷箱消缺、氮压机、压力氮压机、低压氮压机、高、低压液氧泵、液氮泵、小冷箱缺陷技改。 四.20xx年x月 20xx年x月:空分#1开工氮压机(MW-173/3.93-81.5)大修。经查连杆大头瓦损坏、进行更换,检查十字头、活塞环、滑道、小头瓦;拆卸活塞和活塞杆组件,卸去活塞和活塞杆,重新装配活塞,中间填料维修,刮油器维修,活塞杆跳动校正,测量和调整活塞杆的跳动量,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医院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对象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科室人数未达到医院制定的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或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全日制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5、未在院外其他单位兼职。 三、返聘人员管理 1、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与在院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人员未经医院审批同意,不得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由返聘科室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科室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4、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5、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6、返聘人员违反医院关规定的,医院有权解聘。 四、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人员按国家政策享受退休工资。 2、医院按返聘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发放返聘工资:中级职称2000元/月,副高级职称2500元/月,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 3、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工资。 4、其他福利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类

欢迎阅读我国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级别名称 序 号系列 级别名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副高级助理级员级 1 高级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 自然科学研 究 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3 社会科学研 究 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 卫生技术主任医师 主任药师 主任护师 主任技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护师 副主任技师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医师 药师 护师 技师 医士 药士 护士 技士 5 农业技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 高级畜牧师 高级兽医师 农艺师 畜牧师 兽医师 助理农艺师 助理畜牧师 助理兽医师 技术员 6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 师 (正高级)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7 经济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8 会计 审计高级会计师 高级审计师 会计师 审计师 助理会计师 助理审计师 会计员 审计员 9 统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0 中专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11 技校教师 高级讲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 助理讲师 二级实习指导 教师 教员 三级实习指导 教师 12 中学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13 小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14 档案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5 文物博物 群众文化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6 图书资料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7 翻译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8 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19 公证员一级公证 员 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20 新闻 高级记者 高级编辑主任记者 主任编辑 记者 编辑 助理记者 助理编辑 21 播音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22 出版编审副编审 编辑 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 助理编辑 技术助理编辑 二级校对 技术设计员 三级校对 23 体育教练国家级教 练 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24 船舶 高级船长 高级轮机长船长 大副 二副 二管轮 三副 三管轮等

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公司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7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 (四)国庆节放假3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公司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六、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七、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八、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公司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九、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公司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1 目地与适用范围 1、1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的技术专长与管理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管理。 2 参考文件《员工退休解聘试行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九州通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3 术语 3、1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的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总部 4、1、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向子公司推广实施; 4、1、2 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1、3 负责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1、4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拟返聘的人员进行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1、5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拟返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4、1、6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1、7 监控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工作。 4、2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4、2、1 根据集团退休返聘相政策,完成所在公司退休返聘工作; 4、2、2 负责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资料的申报工作; 4、2、3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4、2、4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组织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4、2、5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完成所在公司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6 负责所在公司返聘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5 返聘范围与对象 5、1 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质管类、物流类、基建类及医务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 返聘对象: 5、2、1 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 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精)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也让我不得不仔细研究下这方面的知识。虽然此前也知道大概的规定,但还真没有仔细研究过,这正好是一个机会。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呵呵,为此我专门查阅了陕西省关于处理此问题的历史法规和现行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退休返聘员工管理规定

北京和协生物制品厂 返 聘 退 休 员 工 管 理 规 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1.目地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的管理。 3.概念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请进行审批。 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推广实施; 4.2.2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2.3负责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2.4组织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4.2.5负责对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2.6负责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7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料的存档。 4.3各部门战略性员工关系管理

4.3.1负责对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提出书面申请。 5.返聘范围与对象 5.1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技术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返聘对象: 5.2.1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5.2.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返聘条件 6.1年龄要求:男性在65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 6.2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有被公认的特长; 6.3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 7.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返聘范围内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员。 7.1.2退休返聘申报:确定拟聘退休人员的,所在用人部门应填写《返聘人员需求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 7.1.3退休人员招聘:根据《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初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并依据综合成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列表.docx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高级职称 序号系列中级职称 正高副高 1高教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 2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3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4 卫生专业技术人主任医师(药师、副主任医师(药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员护师、技师)护师、技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农业专业技术人 5 员 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6 工程专业技术人高级工程师(教授 员级)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7经济专业技术人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员 8会计专业技术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员 统计专业技术人 9 员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 10审计专业技术人 ?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员 11中专学校教师?高级讲师讲师 高级讲师(高级实讲师(一级实习指导12技校教师? 习指导教师)教师) 13中学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 14小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15档案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 16文博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 17图书资料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 18翻译人员译审副译审翻译 19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20公证人员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21 高级记者(高级编主任记者(主任编 新闻人员记者(编辑) 辑)辑) 22播音人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 23 编辑(技术编辑、一出版人员编审副编审 级校对) 24体育教练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 二级(编剧、导演、 一级(编剧、导演、三级(编剧、导演、 演员、演秦员、指 演员、演奏员、指演员、演奏员、指挥、 25 挥、作曲、舞美设 艺术挥、作曲、舞美设作曲、舞美设计、美 计、美术师、文学 计、美术师、文学术师、文学创作)、 创作)、主任舞台 创作)舞台技师 技师 26工艺美术人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27实验人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2、根据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包括以下内容: 资格、资质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药师 ( 执业中药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主管药师 经济师 经济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经济师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1—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 —2—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 1、丧葬补助费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待遇[m]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 阅读:3362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2013年是公司成立20周年,2014我们已经跨入第三个十年的行列,公司员工人数逐年扩大,现已发展成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配置趋于成熟的专业设计企业,为使公司技术和行政人员配置更规范,结构更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2014年退休条件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完退休手续,不再返聘。对于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以按本办法来执行。 第二条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及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办研究同意后可以返聘。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的人选。同时,聘用部门及子公司应尽快培养在职员工上岗以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特殊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过

一年。凡聘期超过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内但跨年度的,要进行年度审查。 3、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条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范围:退休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于公司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且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第四条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考虑返聘。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可考虑返聘。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考虑返聘。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可考虑返聘。 5、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6、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类

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类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我国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级别名称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

说明: 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各档次专业名称的简称为: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代理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靠用艺术人员职务系列,采用编剧(含各类创作)类的名称和档次。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创作等级)定为: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文学创作四级。 原《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年49号)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后更改为高级教练)。根据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现该试行条例现已废止。 艺术系列增加电影放映专业。专业职务名称为:电影放映主任技师、电影放映技师、电影放映技术员。其档次分别与艺术系列二、三、四级舞台技术职务相对应。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改革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死亡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退休职工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 第五条职工因工(含职业病,下同)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抚恤费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救济费一千元。 职工死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费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和抚恤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家居本市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七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家居县(市)城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五元;家居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五元。 (五)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 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

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退休条件 凡年龄(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相关规定的职工即可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人员的离职手续 1.职工退休时,公司出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退休审批材料。 2.退休职工离职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退休人员待遇 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一半慰问金,下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全额慰问金,次年起不再享受。 四、退休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1.关心公司建设和发展,维护单位的安定团结。 2.积极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为单位的建设、管理出力。 3.退休人员如未履行上述责任及义务,公司将视情况取消对退休人员的第三条待遇。 五、退休人员返聘 为加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返聘原则 (1)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2)因工作需要,在紧缺、特殊岗位(持证上岗)返聘。 (3)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再返聘。 2.返聘条件: (1)身体建康,年龄男62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3.返聘程序: (1)相关单位负责人填写《退休返聘人员考评审核审批表》并签署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将符合退休返聘条件人员的《退休返聘人员考评审核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 (3)受聘人与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4.返聘工资及待遇: (1)计件返聘人员工资=固定工资(参照同工在岗人员系数工资)+考核工资+加班工资。 (2)非计件返聘人员工资=固定工资(参照同工在岗人员系数工资)+加班工资。 (3)返聘人员在协议期内享受在岗员工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除外)。 (4)返聘人员在协议期内享受公司为其缴纳的商业保险待遇。 (5)返聘人员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 5.返聘管理: (1)返聘人员服从公司和部门的工作安排,与在职员工同等标准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月向所属单位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3)原则上不再安排返聘人员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 (5)对违返公司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公司有权随时解聘。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不再返聘: (1)返聘人员男性超过62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2)返聘人员全年出勤率低于92%。 (2)返聘人员不能再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 (3)返聘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返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返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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