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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航局2012年8月5日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第六条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比例由民航局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类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第八条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第九条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第十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财建[2012]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

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民航局

2012年8月5日

附件: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

第六条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比例由民航局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类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

第八条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

第九条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日前,由民航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54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民航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为推动民航产业绿色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涵盖地区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和服务保障企业在内的各类民航单位。专项资金具体用途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领域。按照向受益面广的项目倾斜,向对全行业有指导示范作用的项目倾斜原则,《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即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此外,《办法》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与支付做出严格规定。同时,《办法》要求加强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由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交通运输部)审计署昨日公布《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在20个省区市的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中,一些企业挪用、挤占、套取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总计达1.43亿元;目前,20名相关人员已被追究责任。审计指出问题后,截至2011年3月底,有关地方已督促11家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收回26家企业套取、多得的资金1.44亿元,10名责任人受到处分,违规企业和个人被罚款662万元。此外,还有3家企业多得的资金434.81万元正在追收过程中。“初步统计,企业挤占、挪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已全部归还原渠道;企业套取、多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已收回97%。”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司长王淡浓说。王淡浓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土地、矿产、森林、海洋、大气、生态等方面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危害资源安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重大资源环境问题。(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王海亮)

责任编辑:NN006 本报海口8月29日讯(记者高虹)今年,我省加大对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将有1.6亿元专项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项目,力度为历年之最。这是记者今天下午从省政府向国务院节能减排督察组汇报会上了解到的。从2008年起,省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今年,省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在已安排800万元的基础上,又增加安排3000万元,重点支持年内能形成直接节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在空调节能、优化能源系统、照明节能等方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并大幅提高补贴标准,将奖励标准从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提高到300元。为了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今年省政府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6000万元,用于奖励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计划的钢铁、水泥、造纸、实心粘土砖等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企业。为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省政府又安排300万元支持购置节能监测设备。今年,省财政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包括节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节能奖励资金以及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引导专项资金等,合计约1.6亿元。据透露,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等,也将向节能项目倾斜。作者:高虹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本报讯(通讯员王宇)为落实西青区“十二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促进西青科学发展,区审计局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该

项审计工作以“摸清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完善制度机制、促进节能政策落实、实现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为工作思路,以资金主管部门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为审计对象,以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为切入点,以综合绩效为目标。力争通过审计,摸清全区节能项目开展情况、重点行业产能规模、产业布局等情况,揭示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在管理和使用节能专项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资金管理和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全面推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审前调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作者:王宇

(本文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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