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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5)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

(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计划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社会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外的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由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的相应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提供,并

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1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1.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6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1.1.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2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 1.1.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5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 1.1.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2000—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项目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不重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3000元。 1.2.2施工人员未经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按本班组人数处以50元/人次罚款。 1.2.3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100元,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罚款300~5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100元。 1.2.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边等)防护每一处不到位,罚款100元。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四口及临边围护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每次罚500-800元。 1.2.5施工现场基坑周围必须设置栏杆防护,未做防护罚款 300元。 2.5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特殊工种如发现无证或人证书不符上岗要求的,处100-200元/人次罚款。 1.2.6对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6.1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 1.2.6.2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班作业者; 1.2.6.3高处作业任意向上或向下抛投物料工具等者; 1.2.6.4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高空作业者(当事人100元、班长200元);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XXX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创优质工程的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大唐新能源云南寻甸高本山风电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篇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验收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 第三条、承建单位“三级检查”合格后,由监理人对其进行验收,监理人验收合格签证后,承建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时,业主、监理、设计人应共同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签发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逐级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建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齐全规范,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并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人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资料、试验成果、技术档案并提交竣工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编写质量统计报告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检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分部验收应在所有单元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人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程及大唐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下达开工令前必须对承建单位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主要材料、设备和质量管理状况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二、处罚规定 第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经监理

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帮助手册

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 系统帮助手册 版本<1.0>

目录 1简介 (4) 2信息申报 (4) 2.1单位信息申报 (4) 2.1.1单位信息申报 (4) 2.1.2单位信息修改 (5) 2.1.3重大信息变更 (6) 2.2个人信息申报 (6) 2.2.1个人信息查询 (6) 2.2.2新增个人信息 (7) 2.2.3修改个人信息 (8) 2.2.4删除个人信息 (9) 2.2.5个人信息批量申报 (10) 2.2.6个人信息上报 (11) 3就业登记管理 (12) 3.1续办和终止 (12) 3.1.1续办查询 (12) 3.1.2续办 (13) 3.1.3批量续办 (14) 3.1.4终止查询 (15) 3.1.5终止 (15) 3.1.6续办和终止上报 (16) 3.1.7查询 (17) 3.2打印 (18) 3.2.1打印单位基本情况表 (18) 3.2.2打印年度办理劳动就业登记表 (19) 3.2.3打印签定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 (20) 3.2.4打印深户个人情况表 (21) 3.2.5打印暂住人员名册 (22) 3.3岗位需求预测 (23)

3.3.1岗位需求预测查询 (23) 3.3.2岗位需求预测新增 (24) 3.3.3岗位需求预测修改 (24) 3.4招工介绍信申请 (25) 3.4.1招工介绍信查询 (25) 3.4.2招工介绍信新增 (26) 3.4.3招工介绍信修改 (26) 3.4.4招工介绍信上报 (27) 4系统管理 (28) 4.1工种设置 (28) 4.1.1增加工种 (28) 4.1.2减少工种 (29) 4.2单位基本信息 (29) 4.2.1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29) 4.3修改密码 (30) 4.3.1修改密码 (30)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妇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邱学华 成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二、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科室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负责,应进行实时监控、指导,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4、制定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5、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制订及修订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职责。 6、在医务科和护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护理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抓好科内诊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文件书写质量工作。 7、本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审议、申报与日常管理; 8、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协调处理医患关系; 9、科室医师资格准入、临床岗位准入考核及在本科室轮转培训的青年医师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10、研究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实施办法,做好、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管理工作; 11、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按时报送院内主管部门。 12、定期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研究,做好科室的质量自测自评,分析科室医疗质量数据、病人投诉情况,质量缺陷问题,查找医疗、护理、管理隐患,自评工作优劣。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妇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邱学华 组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专职质控员:史艺萍 具体职责分工: 史艺萍:负责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患者安全目标、知情告知 贠玲侠:负责患者病情评估、危急重症病人的处理 李晓娟:负责医疗风险的防范与与医疗安全 董向红:负责合理用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基药使用 张英:负责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 王艳丽:负责护理质量与安全 三、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评判和分析。相关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计量仪器的使用期管理,并保存其检验证复印件以备查。 2、临床科室质控重点内容是:科室各种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用药及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协助主任、护士长督促和落实医院质量控制方案,督促做好医疗活动环节的规范操作及各种医疗方案的实施,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科室质量管理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医技科室质控员应注意各种操作的规范性,报告单填写规范,各种仪器的标准校正、维护是否及时,性能是否正常。各科质控员对本科室质量控制检查建立规范记录,每月进行一次质控分析,每季有一次小结,半年和年终有一次总结。 4、质控员每季度向科室公布一次科室质量检查情况,向全科提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医院关于提高医疗质量的整改意见及科室质控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向院质量管理部门汇报科室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及质控工作改进建议。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2019年深圳居住证要求范文

2019年深圳居住证要求范文 篇一: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网上办理流程 深圳新版居住证个人办理流程 20XX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加大办理居住证难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 1、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 2、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 现将个人办理居住证流程整理如下: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index,(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两个模块为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 1、居住登记:现居住房屋申报(须将现居住房屋申报后方可进行居住证申请);

2、居住证/签注申办:申请新版居住证,以及后续每年居住证签注续签; 二、注册 1、右下角,居住登记、居住证/签注申办两个模块分开注册(建议两个模块设置相同账号名、密码、密保等,方便记忆与登陆); 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两个模块;居住登记模块,还需要填写拟申报的房屋信息(申报现居住地址); 3、填写个人其他信息,牢记两个密保问题和答案,后续使用找回密码功能时可能会用到。 三、居住登记 1、注册成功后,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登陆,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登记后界面、申报居住登记、立即申报(或者点击左侧房屋住户管理、添加房屋); 3、输入楼栋地址和大致小区名称,可搜索出相关楼栋地址,确认地址、登记成功; 4、登记成功的地址如下: 四、居住证/签注申报 1、输入账号、密码、手机号及手机验证码,注意大小写区分,注意登陆模块。 2、登陆居住证/签注申办后,选择办理居住证、立即办理(或点击左侧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3、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1、受理点可自行选择(可选择住所或公司最近的受理点); 3.2、申请类型选择“首次办证”;

2015第1季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总结1 (1)

第一季度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分析资料 为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科成立并加强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完善了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及流程。并对我科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度改进方案,持续改进。。 现将我科第一季度总结如下: 1. 科室管理方面 (1)健全和完善了科室必备的质量管理组织。 (2)完善了各项医疗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督查奖惩机制,实施了一系列保证医疗质量的措施和方法。。 (3)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 (4)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我省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5)强化了为临床服务的理念,加强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宣传和沟通。每月月底均对我科室住院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将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一季度满意度指标汇总 第一季度医疗满意度指标变化趋势图(百分比) 97 97.5 98 98.5 99 99.5 100 100.5 1月2月3月

由上分析得知:第一季度科室医疗质量满意度指标呈波动趋势。2月份。医疗满意度上升趋势明显,而3月较2月有所下降,应当具体查找一定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医疗指标情况分析: 本季度,我科门诊病人4900人,出院病人410人,死亡0人,抢救成功率95.3%,均达到了医疗质量指标水平,并且总体有上升趋势,平均每一患者住院日为13.5天,病床使用率为为140.5平均每位患者人均费用为18230元,药品比例为37.82%,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的比例及人均住院天数的下降,可以看出,药品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两者所占比例逐渐趋于合理,达到了“以病人为中心”,达到了让利广大患者的根本目的。“以药养医”的局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提高了现有资源利用率,体现技术含量。 2. 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性改进方面 (1)重点查住院病历、归档病历、电子病历提交率、处方、合理用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每月进行一次质控工作会议,做到考评结果每月汇报,把医疗考核质量与奖惩挂钩。有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质量管理起到了保证的作用。 (2)加强了核心医疗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行了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 ①病历书写制度方面:加强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根据医务科要求,加强了对病历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做到了科室自查,科主任、医务科每月抽查临床科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深圳办理居住证有关流程大全

深圳办理居住证有关流程大全 一、申办对象 (一)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二)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30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二、申办条件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一)已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前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深圳市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

(2015年版)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附件4 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15年版) 一、标本类型错误率 定义:类型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类型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所采集标本的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标本类型符合要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条件。 二、标本容器错误率 定义:采集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容器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用于采集标本的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三、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定义:采集量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量是否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

指标。标本采集量不足或过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 四、血培养污染率 定义:污染的血培养标本数占同期血培养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血培养污染率= ×100% 意义:反映血培养过程是否操作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五、抗凝标本凝集率 定义:凝集的标本数占同期需抗凝的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抗凝标本凝集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过程抗凝剂是否正确使用的情况,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六、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定义:检验前周转时间是指从标本采集到实验室接收标本的时间(以分钟为单位)。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是指将检验前周转时间由长到短排序后取其中位数。 计算公式: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n+1)/2, n 为奇数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 n/2+X n/2+1)/2,n为偶数 注:n为检验标本数,X为检验前周转时间。 意义:反映标本运送的及时性和效率,检验前周转时间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前提。 七、室质控项目开展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篇安全管理办法 (3) 第二篇质量管理办法 33 .……………………………………………第一篇 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安全管理指导思想和目标………………………… 4 ……………………第三章: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5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22第五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22第六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3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5第八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6第九章:安全检查制度………………………………………27第十章: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27第十一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32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成铁工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项目部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决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对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三条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有序控制,持续稳定”的思路,抓好各项安全工作,以落实安全逐级负责制为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制定严密措施,抓好实施控制,实现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工作目标:杜绝一切铁路行车事故;杜绝重大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责任火灾、爆炸事故;杜绝交通责任特大事故;杜绝设备重大责任事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部的安全领导,成立以项目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

【最新2018】深圳居住证条例今起正式施行-实用word文档 (2页)

【最新2018】深圳居住证条例今起正式施行-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深圳居住证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深圳居住证实行了新政,很多居民都办理居住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 深圳居住证条例今起正式施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1. 深圳居住证条例今起正式施行,市民扎堆办证。最近几天来,因《深圳 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许多市民受此新条例影响,纷纷 前往辖区派出所排队申领居住证,导致派出所办证大厅排起长龙、人满为患, 派出所人员周末双休日也加班加点坚持工作。深圳警方提醒,符合办证条件的,不必赶在6月1日前扎堆办理居住证,且日后还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理。 “听说新条例实施后,没有居住证买车不能办理深圳牌照,也不能换驾驶 证和年检。”一些没有办理过居住证、办了证但已经过期的市民,闻讯后纷纷 想赶在6月1日前,及时到派出所户政部门办理了新居住证。 2. 中韩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超9成产品有望零关税进入。今天(6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韩国通商产业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在韩国首尔分 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 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对中韩双方而言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协定,实现了“利 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的目标。 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 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 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同时,双 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 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3. 男子辞500强工作,回乡养40万只蟑螂!钱程毕业于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专业是医药企业管理。快毕业时,钱程成功进入到一家世界500强 企业在成都的分公司工作,从事药品销售。但不久,他却放弃了这份原本稳定 而又收入不错的工作,回乡创业。 蟑螂,大家平时都喜欢叫他们“小强”。“但大家并不知它的药用价值”,钱程介绍说,“从蟑螂身上提取的蟑螂多肽,通利血脉,降血压,保肝护肝,

放射影像科2015年医疗质量与安全小结

放射影像科2015年(1-11月)医疗质量与安全小结 一、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 1.我科全年核心制度贯彻执行良好。 2.坚持每天晨阅片(疑难病例讨论、典型病例学习、先进技术及前沿知识学习等多种形式)。 3.坚持病例随访、总结。 4.认真做好三甲医院复审迎检工作。 二、影像诊断及技术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影像诊断阳性率及与手术符合率 影像诊断总病例数CT49679人次MRI12506人次 阳性病例数CT39653人次MRI10002人次 阳性率CT81.34%MRI80.58% 随访到有手术结果病例数CT335人次MRI338人次 与手术后结果符合病例数CT317人次MRI322人次 与手术符合率CT94%MRI96% 2.阳性率不够高及误诊原因分析 (1)影像表现不典型。 (2)对该病例的影像学表现认识不足,需总结经验。 (3)异病同影,未能进行有效的鉴别诊断。 (4)未对患者的病史及其他辅助检查进行综合分析,造成误诊。 (5)个别病例没有特征,诊断较困难。 (6)对少见病的影像表现认识不足,需要加强学习和鉴别诊断。 (7)对影像学特征观察不仔细,造成误诊。 (8)诊断医师自身相关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不足,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9)在检查过程中由于技师未完全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造成图像质量差,影响诊断。 (10)开单医师水平有差距,对影像检查适应症的把握不够准确。 3.整改措施 (1)每位医师对自己诊断错误的病例进行学习、分析,查找原因,提高对疾病的认识。 (2)加强对少见病、影像学表现不典型的疾病的影像学表现的学习,认真总结经验,

提高诊断质量。 (3)科室质控小组分析诊断错误的原因;组织全科室医师进行学习,共同认识和提高。 (4)加强与临床医师的沟通,严格控制检查的适应症。 三、对照“三甲”标准中放射科主要质控指标的完成情况的分析及改进 1.质量与安全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三甲”标准完成情况 CT检查阳性率≥60% 81.34% CT手术符合率≥90% 94% MRI检查阳性率≥60% 80.58% MRI手术符合率≥90% 96% 设备运行完好率≥95% 到目前因更换球管停机 6天。 2.质量管理及医德医风考核分析 (1)科室各项三甲指标均达标,说明设备运行良好,诊断阳性率及手术符合率达标。 (2)医德医风及三基三严目前尚未进行,计划年底(12月份完成)。个别患者对科室提出意见:报告的及时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态度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注意医疗质量安全与质量控制,也要不断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有耐心、细心、责任心做好日常工作,做到让病人放心、满意。 四、医疗风险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情况 本年度无医疗纠纷事件发生。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 本年共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均为造影剂过敏反应,均上报医院主管部门,经过医护人员的及时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 六、放射安全防护及不良情况分析 1.设备运行完好率高于95%,机房防护好,医护人员均按照规定佩戴放射剂量监测仪。 2.患者防护情况:技师在防护方面意识已得到提高且行动到位,每位病人均做好敏感部位的防护工作,未发生放射安全事故。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前言 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及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公司工程管理细则,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确保我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章未涉及的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1、工程中标后,本工程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将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分包人员名单,个人简历上报工程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如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工程部上报总公司审核。 2、对于挂靠本公司的外地单位或个人,不熟知的应进行摸底考察,如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或不是本行业人士,有工程部及公司管理人员评议表决是否予以挂靠。 3、项目部工地的大门制作七牌两图、安全、质量标志的挂设,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由各项目部资料员向公司拷贝电子版样本制作。 4、对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项目班子,对公司形象、名誉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给予30000万至50000元罚款,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本项目部责任人全权承担一切费用。 5、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1天内,向监理和公司提交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监理单

位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项目部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完善。

用人单位居住证申报及办理流程

深圳市居住证用人单位网上集中申报及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办证业务流程图

2用人单位集中申报和办理居住证业务流程说明 2.1用人单位开户 用人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窗口或居住证受理点开户,获取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2.2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用人单位可到劳动事务管理所、受理点窗口领取或自行在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格。 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指导员工认真填写表格: 1)表格中所有带*号的为必填项; 2)表格中“受理审核情况”由受理点工作人员填写,员工不必填写; 3)申请人须在“承诺”处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在“被 委托人签名”处签名; 4)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相片认证回执、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 况报告单复印件(20至49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粘贴在申 请表的背面。 2.3登录申报系统 1)用人单位用户登录就业登记暨居住证信息申报系统,输入用户名 和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后须认真阅读网站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说明。点击 确认(或我同意)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4信息录入 用人单位用户在录入员工申报信息时出现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所申报人员为已办理了居住证但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系统会

自动导出该员工的居住证信息(不可修改,修改信息必须到居住 证受理点办理),只需补充录入该员工的就业登记信息即可。 2)所申报人员为未办理居住证和就业登记,且居住在深圳的员工:须在系统中录入居住证和就业登记的信息。 3)所申报人员为未办理居住证和就业登记,且居住在深圳市辖以外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办居住证,在录入该申请人的居住 地址信息时,录入单位的任一地址信息编码即可。 4)所申报人员为未办理居住证但已经进行了就业登记,并居住在深圳市辖内的员工:系统自动导出该员工的就业登记信息,只需补 充录入该员工的居住证信息即可。(该条就业记录的主项可修改)5)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为员工集中申办居住证比较困难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在系统中为员工录入信息。信息录 入完成后,由员工自己携带《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前住受理点办理居住证。 2.5网上提交申报 用人单位用户点击进入证件管理菜单,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条件选择需要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提交申报,并打印办证人员列表清单。 2.6提交申报材料并缴费 1)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居住证受理点办理集中申报; 2)用人单位批量提交《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根据申报的人数缴纳办证费用; 4)领取受理回执。 2.7领证 用人单位用户根据受理回执上预约领证时间或之后,前往受理点领取证件。领证时出现以下情况时,分别处理:

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记录

2015年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计划时间培训内容 一月份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1) 二月份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2) 三月份医疗质量管理 四月份危急值管理制度 五月份医疗质量管理 六月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七月份医疗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八月份医疗质量管理 九月份危急值管理制度 十月份医患沟通管理制度 十一月份转诊制度 十二月份

一月份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时间2015.1.15 地点医生办公室主持人高同林参加人员签到: 主要内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1) 一、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 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 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 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 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

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 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 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 其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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