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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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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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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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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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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

(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第三章汇交方案和汇交内容

第十条项目数据汇交方案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申请书及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科学数据集(库)名称及主要内容、科学数据类型、科学数据格式、保密级别、保护期限、共享方式、数据质量承诺书、相关软件工具等。

第十一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内容应包括:项目产生的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等。

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是指项目产生的观测、监测、探测、试验、实验、调查和考察数据及相关的图件、报告等。

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是指项目产生的数据、典籍、志书、图集及其支撑典籍、志书、图集编撰和出版的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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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范是指项目产生的标准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及其支撑标准规范的基准、支撑、测试数据等。

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是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标本资源、岩矿化石资源、实验材料资源、标准物质等的描述、编目信息和图片等;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及样品的编目数据等。

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是指辅助、支持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文档及应用模型、软件工具等。

第十二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类型应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电子格式的科学数据和基本信息,项目出版的图集志书典籍实物,以及辅助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以及与数据相关的论文、专著等。项目获取的标本资源、样品、标准物质等实物不在汇交范围之内,应妥善保存在项目承担单位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单位。

第四章汇交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方案的5

制定和科学数据的整理工作,并在正式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前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汇交方案进行科学数据汇交。鼓励项目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汇交科学数据。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汇交科学数据后,应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完成数据测试、质量审查和验收工作。

对通过科学数据汇交验收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提交延期申请。已完成验收但尚未进行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交数据。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6

汇交的科学数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申请保护期,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自提交保护申请之日起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保护期满的科学数据须对外公开并提供共享与服务。

第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在数据验收后及时公布项目汇交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公开和共享数据。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必须在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共享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涉密科学数据不进行汇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使用汇交数据进行政策研究、教学、科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时,可无偿使用汇交数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利用汇交数据进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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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等盈利活动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利用汇交数据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数据来源;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数据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将核心重要数据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汇交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不通过验收、取消其本人或所在单位1-3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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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基本信息和元数据表

一、基本信息表

项目编号所属类型□重点□一般项目名称

第一承担单位项目依托部门

成果类型□论文和著作□考察报告□科学数据□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科学规范□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生物样本□人才培养□重要标准□专利□图集图件□其它

项目起止时间至项目经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

姓名性别电话专业职称/职务手机电子邮件传真单位

数据汇交联络人

姓名职称/职务电话电子邮件手机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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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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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数据表

资源标识资源学科分类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资源描述摘要

关键词

资源类型□数据□图集□志书□典籍

□标本资源□标准规范□论文专著

□研究报告□其它

资源格式

资源时间资源地点

最新修订时间共享方式□完全开放共享□协议共享□暂不共享

资源质量描述在线链接地址缩略图

来源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

资源负责方

负责人姓名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所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资源管理方

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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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管理

信息编写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元数据最新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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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填写说明:

1. 资源唯一标识:系统自动产生。

2. 资源学科分类:资源所属的学科分类,参照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选择到二级学科分类。

3. 资源中文名称:反映资源内容及主要特征的中文名称。

4. 资源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

5. 资源描述摘要:资源内容、特征等的简要描述。

6. 关键词:可以是多个,中间用“,”隔开。

7. 资源类型:可以是数据、图集、志书、典籍、标本资源、标准规范、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8. 资源格式:资源存在的格式。可以有多个,中间用“,”隔开。

9. 资源时间:资源内容的时间点或时间范围。数据、图集、志书、典籍时间是指其内容表达的时间,而标本资源时间指采集、制备的时间,标准规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论文专著是指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研究报告是指编撰完成的时间。

10. 资源地点:资源内容表述的地理位置。数据、图集、志书典籍地点是指其内容所表达的地点;标本资源指采集的地点(产地)。

11. 最新修订时间:资源的最新更新时间。资源没有修订时,为资源的形成时间。

12. 共享方式:完全开放共享、协议共享、暂不共享中的其中一种。完全开放共享是指用户可以自由获取资源;协议共享是指用户需要提出申请,签署协议后获取资源;暂不共享是指出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暂不对外共享或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共享的资源。

13. 资源质量描述:对表述资源质量的资源精度、适用范围,以及资源采集、加工处理采用的仪器设备、标准规范、模型方法等的描述。

14. 在线链接地址:在线获取或访问资源的网络地址。可以有多个链接地址,中间用“,”隔开。

15. 缩略图:反映资源概貌、内容或特征的图片,可以是多张图片。

16. 来源项目:支持数据资源产生的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第一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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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资源负责方:产生资源或拥有资源处置权并对资源质量负责的个人及单位信息,包括:负责人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所在单位名称、地址、邮编。

18. 资源管理方:保藏、管理和对外提供资源服务的单位及联系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地址、邮编。项目承担单位如果没有专门管理资源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时,可不填写此项。待资源汇交上来后,由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作为资源的管理方,补充完善此信息。

19. 元数据管理信息:元数据编写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元数据的最新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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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数据汇交方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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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201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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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

对照计划任务书,填写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有无调整情况及调整内容的完成情况等。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

1. 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数据资源的时间、空间范围,多少类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量、总体的共享方式等。

2. 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所有汇交数据资源的名称、主要类型、共享方式,以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汇交计划(无汇交计划的项目,直接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及变更情况。表1 中的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应与元数据保持一致。

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

1. 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如数据资源的主要产生方式、主要采用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对照元数据表,对每个数据集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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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加工、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表2中的数据资源名称与表1一致,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与“数据说明文档”或“资源详细描述信息”一致。

四、相关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在保存、管理、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数据浏览需要的工具软件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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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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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交的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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