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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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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论、增值税法重点难点解析(8月18日更新)

中国财经报 2006-07-21 09:27:05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在全书中的作用是提供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是以后各章的基础。虽然历年考试的分数很少,一般为2分,但本章内容也比较多,考点也较多,因此必须花些时间弄懂有关税收和税法的基本知识。

【重点内容分析】

一、税法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2)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包括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方面,而不是只有其中一方。

(3)权利客体是指征税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或劳务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额三种。

(4)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双方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主要是指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应该具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征纳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不平等的,但是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法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即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2.税率,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目前税率使用情况:(见表1)

表1 目前税率使用情况表

3.纳税环节。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制定(见表2)

表2 我国税法机制机关表

(二)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四、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收收入分享表(见表3)

表3 税收收入分享表

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所有税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不仅分值大、题量多,而且几乎涉及所有的题型。在学习增值税这一内容时,可以围绕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一中心来进行考点的归纳整理。根据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同特点,增值税的计算可以分成四种类型,即一般纳税人销售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其中内容最多与最复杂的是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内容分析】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指有形动产(注意:房产就不是),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4.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

(3)兼营非应税劳务: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经营租赁业务)。

(2)转让企业内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增值税。

(4)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7)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9)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0)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见表4)

表4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表

三、增值税税率(见表5)

表5 增殖税税率表

四、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以什么名目收取,也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征税时一定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③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2)销售额中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见表1)

表1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税务处理表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6)销售旧车、旧货

①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三种列举货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售价÷(1+4%)×4%÷2

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见表2)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表2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类表

计算抵税是进项税额确定中的难点,必须准确掌握计算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①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进项税额=买价(包括农业特产税)×13%

②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③收购废旧物资的计算扣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扣税凭证不合格。

3.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①~⑤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免抵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表3)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表3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

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一个重要的税种,不仅本身有不少考点和难点,而且通常与增值税一起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在考题中。考生对本章要特别关注。

【重点内容分析】

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是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三、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3.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增值税、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代收代缴税款。

①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受托方如果是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③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用补缴了,但要处50%~3倍的罚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计算题)

2.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含辅助材料不含增值税)÷(1-消费税税率)

3.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完全相同。

七、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1.从价定率的,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退税;

2.从量定额的,依报关数量计算退税。

第四章营业税法

营业税在考试当中的比重,近年有上升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单独出计算题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应引起考生对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的重视。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即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各种交易行为,不是缴纳增值税就是缴纳营业税,两者只能居其一。所以,在营业税中,大家需要注意其征收范围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营业税的考点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征收范围、扣缴义务人、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等方面。特别是计税依据这一内容,本来就是考试重点,加上考计算题概率的加大,更加值得大家特别重视。

【重点内容分析】

一、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来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提供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两种增值税应税劳务外的其他合法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见表1)

表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

①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以

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2)建筑业。

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③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①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②转贷业务。(见表2)

表2 转贷业务表

应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由价、税、费、息四个部分构成)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应税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④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应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但应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应计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得将汇总后的负差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

⑤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指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4.邮电通信业务。

①对电信部门集中受理集团客户的跨省出租电路业务,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7.服务业。

①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②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③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⑦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⑧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⑨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0.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①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②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③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④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

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⑤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地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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