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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机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7、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具体流程就相关事宜依据《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十三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月度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及其

他具体项目,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资金预算收支表上报到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组织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严肃对月度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第十六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为下月资金使用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各公司申请,有结算中心按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每月3日前报结算中心。

第五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行为,具体依照《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帐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进行对外付款。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结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二十二条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集团结算中心。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

第七章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1、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

2、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3、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八章借款管理

第二十五银行借款管理

1、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2、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3、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内部借款管理

1、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内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2、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按照《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办法》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3、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九章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预算内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说明: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具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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