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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十条禁令

一。禁止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剥夺学生上课权利,对学习有困难、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等问题学生缺少关爱和疏于管理。

三、禁止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和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四、禁止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炒股经商等。

五、禁止指责、训斥学生家长,对学生及家长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

六、禁止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学习辅导材料,利用职责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禁止穿戴不雅进校园,在课堂内吸烟、使用移动电话。

八、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和其它利益。

九、禁止私自办班、违规家教、有偿招生,未经批准外出兼课、兼职等。

十、禁止在公共场所酗酒。

教师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四、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七、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八、不准举办以敛财为目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

九、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学习“十不准”“十条禁令”的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职业规范--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学习,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教师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其次,作为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要妥善处理师生关系:(1)要给予学生特殊的关心和爱护(2)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伤痕,造成性格残暴,不服从教育,因此,教师必须充分认识《教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3)不得歧视学生,对于班级个别调皮、成绩差的学生,老师要积极进行帮教,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而不是有意进行歧视,造成学生退学。

再次,教师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要知道,"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所以,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

《教师十不准》的学习也使我更认识到了教师“十条禁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风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勿以恶不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所以,我们教师只有对自己严格要求,不断学习,加强修养,让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高尚

师德的人,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呼唤,更好地培育"四有"新人,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2012-09-16 07:35:34| 分类:日记|字号订阅

一、禁止向学生散布有害身心健康的言论。

二、禁止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禁止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三、禁止参加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参与赌博、变相赌博等不健康的活动。

四、禁止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牌、打麻将,或搞其它娱乐活动。

五、禁止向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物、现金或有价证券,禁止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谋私利。

六、禁止向学生及其家长推销学习辅导资料等用品。

七、禁止穿戴不雅进校园,禁止在课堂内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

八、禁止擅离职守,禁止工作期间在外兼课、经商。

九、禁止在节假日私自办班,违规组织有偿家教。

十、禁止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索引号:BA04-E1401-2006-001 公布日期:2006-11-30 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公告

第125号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和在其他学校全日制就读的中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04-10-09] 来源:上级来文作者:admin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五)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六)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七)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但学生不听劝阻、自行实施的;

(二)学生或者监护人明知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异体质,或学生身体情况、情绪、行为有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或市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第二十九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或学生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市政府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三十六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生入学必须购买校园伤害事故险,每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但学校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必须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是指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的保险。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资金,政府举办的学校由市区财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自行支付,列入教育成本。

第三十八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款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二十条的,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安全事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市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莲~山课件>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学习教师十条禁令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十条禁令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职业规范--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学习,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教师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其次,作为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要妥善处理师生关系:(1)要给予学生特殊的关心和爱护(2)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伤痕,造成性格残暴,不服从教育,因此,教师必须充分认识《教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3)不得歧视学生,对于班级个别调皮、成绩差的学生,老师要积极进行帮教,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而不是有意进行歧视,造成学生退学。

再次,教师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要知道,"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所以,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 《教师十不准》的学习也使我更认识到了教师“十条禁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风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勿以恶不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

教师十准十不准心得体会

教师十准十不准心得体会 篇一:教师十不准学习体会 学习《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 通过对《乐山市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的学习,使我深刻的感受到,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所肩负的重大责任,我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地学习中提高、成熟,对教育事业的感情也逐渐浓厚。通过学习,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意义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十不准》要求,我认识到教师是“人师”,教育本身是以人格培育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的创造性劳动。下面,结合自己教育教学工作谈一点体会: 一、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献身教育。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应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教学中要热爱学生,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二、教师应发挥好表率作用。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勿以恶不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

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三、教师应尊重和信任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信任。我们要把学生当做平等的人看待,不能把学生当下级随便呵斥。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 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平时要注意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师应不断丰富自身知识。作为传道授业的老师,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的完善自己,才能教好学生。如果自身散漫,怎能要求学生认真。要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这要求我们年轻教师多听取学生和家长及老教师的各种意见。并且自身要不断学习,不断开辟新教法。教师在职业生涯中自始至终都要不断更新和补充知识、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这是既是教师职业的需要,也是教师自我发展的需要,要有意识的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拓宽思路、并不断地将学习的新知识用于实践,这种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善于学习、善

弯子寨小学教师“十严格、十不准”学习工作简报

弯子寨小学教师学习“十严格、十不准”活动工作简报 猪场乡弯子寨小学 2014年5月7日 ———————————☆——————————增强教师责任感,努力做好学生引路人根据纳雍县教育局关于转发《毕节市教育局关于〈毕节市中小学生预防学生遭受性侵“十严格、十不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4年5月6日下午,弯子寨小学杨立春校长组织全校教师及党员认真学习了“十严格、十不准”相关规定。 会上,杨校长认真宣读了“十严格、十不准”的具体内容,并强 调全体教师及党员要严格按照“十严格、十不准”等相关规定,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递科学文化知识,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推动者,更应该模范带头、严格遵守。会上,全体教师及党员在学习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杨立春校长强调,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脚踏实地地把事情做细,把事情做好,让学校放心,让家长满意,也让自己满意。教师们都表示,要从看问题的高度,从专业的深度,从道德的维度三个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加强自身师德修养,充分展现教师应有的风范。 杨立春校长还强调,在本周内,老师要给一至六年级的学生上一 节“如何预防性侵害”为主题的知识课。班级分为低年级组、中年级组和高年级组,低年级组的男生由黄勋老师和刘泽友老师负责,女生由康玉珠和尹兰老师负责,中年级组的男生由杨元武老师和徐强老师负责,女生由刘涛老师和邹露蓉老师负责,高年级组男生由杨缘老师和杨华军老师负责,女生由陈颖春老师和杨婷婷老师负责。 通过学习,全体教师深刻认识到,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自尊自律,努力做好学生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十不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 十不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9年版)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教师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二、不准侮辱、歧视和变相体罚学生。三、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四、不准训斥家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

要财物。五、不准强迫学生购买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随意加重学生负担。六、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七、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搪塞。八、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九、不准参与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十、不准上课时抽烟或使用移动电话。“十要” 1、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要尊重学生,对学生的教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坚持家访制度;3、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坚持德育为主、五育并举;4、要举止高雅,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待人诚恳和蔼,不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服饰;5、要重视后进

教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

教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 十要:一要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三要忠诚教育事业,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四要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五要关爱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六要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为人师表;七要严谨治学,认真备课上课,细心批改作业,精心辅导学生,保证教学质量;八要尊重家长,定期家访,促进家校沟通和谐;九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损于教师形象的不良行为;十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十不准:一、不准有与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纪律不一致的言行;二、不准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三、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四、不准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旷课,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吸烟;五、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办私事等,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六、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八、不准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九、不准在考核、评优、晋级、提升中,舞弊作假、拉选贿选,欺骗组织;十、不准从狭隘利益出发,发牢骚、泄私愤,拉帮结派,闹不团结。 十严禁: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二、严禁无故旷工、擅自离岗;三、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四、严禁从事有偿家教和推荐、暗示、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及各类形式的补习;五、严禁在非工作时间、非公共适宜场所,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六、严禁借意见分歧和个人矛盾,中伤诬陷他人;七、严禁向学生、家长乱编乱印和推销教辅资料,或借职务之便向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严禁考试泄密、舞弊;九、严禁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十、严禁参与色情、赌博、迷信、邪教等违法犯罪活动。

最新学习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 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热爱学生,就必须对每一个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爱,尤其是那些家庭有过特殊变故的学生,容易形成特别的性格,这就要求我们做思想工作时应真诚相待,热情鼓励,耐心帮助,用师爱的温情来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让他们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政治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教师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尺应当是这种人。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 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风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勿以恶不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政治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较强的综合能力是政治教师素质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中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教学能力、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等等。这些能力与政治教师的教学实践和工作效率息息相关。加强这些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即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政治教师完善自我和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高尚的师德本身就是一本好的教科书,对学生的教育力量是巨大而深远的。所以,我们教师只有对自己严格要求,不断学习,加强修养,让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高尚师德的人,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呼唤,更好地培?四有新人,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

教师十要十禁止十不准

长治县实验小学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二)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之“十要”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忠实履职。 二要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专注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自习。 三要面向全体。关住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四要保护学生。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安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学生保持积极乐观、平和向上的良好心态。 五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挥学生兴趣特长,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要为人师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秉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知荣明耻,严于律已,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七要关心集体。树立大局观念,维护集体荣誉,建立民主、平等、和谐、向上的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家长,凝聚各方合力,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人民教师清廉自守的良好形象。 九要自我调节。善于自我调节心态和情绪,乐观向上,热情开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无私的爱心、细心和耐心,以个人的性格亲和力以及人格和学识魅力感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十要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师德师风管理制度、十条禁令

师德师风管理制度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敷衍塞责,按要求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不参与有偿家教。 二、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三、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宗旨,教师应当在仪容仪表上为人师表。男教师不准留长发(过耳、披肩)。女教师不准穿吊带装、超短裙,上衣不得低胸露脐。穿戴饰物和化妆宜删繁就简,避免浓妆艳抹。男女教师不得留怪、奇、乱发型,上班时间不准穿背心、拖鞋。 四、教师在课堂上禁止抽烟,上课时禁止接打电话;工作时间不得酗酒,不得擅自组织游艺活动。 五、禁止教师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要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得讲粗话。 六、文明执教,认真备课、上课;主动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和学术研讨;遵章守纪。 七、教师的师德师风管理列入年终考核范畴。凡严重违反规定,在师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可考核为不合格;经教育劝导仍不纠正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劝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 2013.10.30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教师“十条禁令” 为了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师德氛围,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让规范办学行为遍布在学校的每一个角落,我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提出了“教师行为十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散布、传授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 二、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等; 三、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或通过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为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的辅导班、培训班提供生源谋取私利; 四、严禁在评先树优、考核评价、职称评聘、业务评比、教研科研、学生资助、学籍管理和各级各类考试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严禁工作日早上、午间饮酒、校园内抽烟、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接待客人等有悖教师形象的行为; 六、严禁旷课、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以及在工作时间炒股、聊天、玩游戏、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和其他物品; 八、严禁巧立名目向学生及家长吃、拿、卡、要; 九、严禁参与赌博、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拉帮结伙、拨弄是非、造谣生事。 以上承诺,努力践行,如有违背,自请处分。望广大教师互相监督。 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 2014.03.01

师德师风“十要、十禁止、十不准”教学文稿

“十要”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忠实履职。 二要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专注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自习。 三要面向全体。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四要保护学生。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安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学生保持积极乐观、平和向上的良好心态。 五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挥学生兴趣特长,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要为人师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秉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七要关心集体。树立大局观念,维护集体荣誉,建立民生、平等、和谐、向上的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家长,凝聚各方合力,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人民教师清廉自守的良好形象。 九要自我调节。善于自我调节心态和情绪,乐观向上,热情开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无私的爱心、细心和耐心,以个人的性格亲和力以及人格和学识魅力感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十要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师德师风建设(十要十不准十禁止)

十要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忠实履职。 二要爱岗敬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专注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自习。三要面向全体。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四要保护学生。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安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学生保持积极乐观、平和向上的良好心态。 五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挥学生兴趣特长,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要为人师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秉持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七要关心集体。树立大局观念,维护集体荣誉,建立民生、平等、和谐、向上的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家长,凝聚各方合力,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人民教师清廉自守的良好形象。 九要自我调节。善于自我调节心态和情绪,乐观向上,热情开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无私的爱心、细心和耐心,以个人的性格亲和力以及人格和学识魅力感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十要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不准 1、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2、不准在学校公共场合吸烟、在工作期间饮酒。 3、不准浓妆艳抹、奇装异服进入学校和课堂。 4、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5、不准把个人的不良情绪带进课堂。 6、不准在教室接打电话和收发短信。 7、不准由学生家长、学生干部代批代改作业和代写学生操行评语。 8、不准以分数和名次对学生进行排队,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9、不准漠视学生中出现的学习、生活、心理、情感等问题。 10、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迎来送往活动。

2021年教师十条禁令心得体会

近日,我认真地学习了我校教师的十条禁令,深深地体会到作为教师,在对学生实行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做学生求知的引路人,又要做学生进步的引导者。教师的人格、行为、德操和思想素质无疑在无形中会给学生以极大的影响。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规范。 说真的,“为人师者当自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曾言“人的行为总是一再的重复,因此卓越不是单一的举动,而是习惯。”他认为,人的品德基本上是由习惯组成的。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习惯,习惯决定品德,品德决定命运。正如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所言“栽种思想,成就行为;栽种行为,成就习惯;栽种习惯,成就性格;栽种性格,成就命运!”习惯对于我们教师来说意义更大,因为我们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 规范得体——教师礼仪修养的基本规范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礼仪的本质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别人。教师教书是育人的工作,首先,教师自己要学会做人的基本礼仪修养,尊重学生。当我们对学生做了对不住的事时,我们有时或许为了所谓的面子问题而难以向学生启口道歉。其实,此时我们需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如果教师能做到敢于真诚地承认错误,那么可能会受到学生更加的尊重,而且学生也会效仿这样的做法。 端庄大方——教师形象的基本要求 风度仪表是一个人气质性格、文化素养、审美观念的外部表现,是美好心灵的表露。教师优雅的风度、脱俗的气质、整体的衣着、端正的外表、和谐的动作表情,工整潇洒的板书、活泼开朗的性格和谦逊宽容的态度,对学生的心灵有很大的影响,有助于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使学生由受其师而乐于学,师生友好合作顺利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作为教师,在穿着打扮这些细节习惯中要有所讲究,要得体,大方,符合教师的身份。我们的衣着、表情举动、姿态等等不仅直接影响学生的情绪,而且对学生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的教态优美,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会温文尔雅、彬彬有礼。教师应为人师表,教师的一切都应该是美的。形象就是宣传,形象就是效益,形象就是服务,形象就是生命,形象就是一切。我们的个人形象代表的就是学校,就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形象。我们个人的得失,无所谓,不要紧,可是我们代表学校,代表教师这个行业的形象。 宽容公正——教师对学生的核心原则 美国作家房龙说宽容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陶行之说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平时学生犯错是免不了的,学生这时的思想、心理、现状等实际情况都需要我们老师设身处地的为他考虑考虑事出肯定有因,从细节中帮助学生寻找“病因”,并以宽容公正的心去面对它。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谁叫我们是老师呢谁叫我们是学生心目中的神呢严是一种爱,但宽容也是一种爱。宽容是一种信任,是一种激励,更是一

教师十不准学习心得(精选4篇)

教师十不准学习心得(精选4篇) 教师十不准学习心得一:《教师十不准》体会《教师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 《教师十不准》体会 。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职业道德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职业规范,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心得体会 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学习,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教师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首先,当我们选择教师这一职业时,意味着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无界限的。 (1)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

《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 《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1 《教师十不准》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为人师表,注重身教重于言教。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教师十不准》心得体会2 最近学校组织学习了关于“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十不准”的师德师风学习,学后深有感悟。师德师风就是教师在社会、在家长和学

生心目中的形象,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是职业道德底线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对教师的特定要求。 如果一个教师不是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而是违背了这十不准,即使你是一个学识再高,教学水平能力再强的教学骨干,也会因为言行不一,没有秉着“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信念,对你进行一票否绝,而使自己在公众的形象大打折扣,并影响社会对整个群体的评价。那种鹤立鸡群的滋味,想必高于泰山之首。通常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所以身为教师,我们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得像蜡烛成灰一样,因为我们做的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得像传说中的圣人一样,你是不能犯错误的。你犯了一点小错误,也会被社会无端地放大,成为万恶不赦的罪过,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 现在这种时代的进步,以及人们对生活方式的要求,已不在是那样的单调。但是设身处在这个群体,无论别人怎样享受我们只能认真的穿好我们的外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算别人可以押宝,夹牌,打麻将,(当然有的是为了娱乐)但是身为教师,因为行业性质的约束,只能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地约束自己,不得越雷池一步,不得涉足这种在人家眼里平常稀松的活儿,也去一试身手。就算是看客,你都要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因为你在几十年如一日的教学生涯中,站在三尺讲台上没有挪过窝,培育了满园桃李,成为了当地的风景。要是做了煞风景的事,像竖过贞洁牌坊的贞女,你再醮,就是万恶不赦了,而对一向只认钱财不认人的薄情妇人则可以听之任

学习十条禁令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十条禁令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十条禁令心得体会一:通过学习我们学校下发的教师“十条禁令”及魏校长在作风建设年主通过学习我们学校下发的教师“十条禁令”及魏校长在作风建设年主题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我认识到这次活动开展的重要意义,师德是教学的基础和保证。“十条禁令”是对我们教师的鞭策,我们要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入到这次活动中去。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学校、为学生服务。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式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教师来说应具备全面的素质教育发展,才能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现代社会在带给人们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沉重的负荷。教师,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更作为培育下一代的言传身教者,他们的心理健康,是与培养下一代息息相关的大事。教师不是神,爱情婚姻、子女家庭、经济收入、名誉地位等种种人生琐事必然会影响自己的情绪。当心情不好时,很容易将内心的烦躁投射到学生身上,语言不检点,甚至动手施暴,打碎了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美好形象,使学生感到紧张、委屈、怨恨,给学生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学生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可以影响学生的一生。做人有做人的准则,干工作要求具备起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如果说对教师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还是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提高教师修养,提高工作水平是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高的必备条件。 教学工作就是服务,教师的工作就是学生,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于学生是我们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的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具有自我加压、自我提高的特点,不能靠单纯的约束来实现教学目标,而应该靠自觉地工作,热情有效的工作态度和措施来保证教与学的统一。因此,每个教师必须从自我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树立崇高的师德情操,为人师表、严以律己。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才能以学生为工作对象,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要实现工作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牢记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努力改造自己的价值观,把学校的利益放在首位,舍身处地为学生着想,提高师德修养。 2、必须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把服务学校、服务学生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政治素质,才能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牢记“十条禁令”,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身作则,张扬学生个性,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6.学习预防性侵十严格十不准文件心得体会(朱绪勇)

6.学习预防性侵“十严格、十不准”心得体会 朱绪勇 最近几年,校园性侵案件呈上升趋势,已经让我们目不暇接,这些人屡屡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乐土,校园是人们心目中的净土,但是近年来,经常发生校园性侵案件,使我们校园环境受到恶劣污染,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引绣,各种各样的污染,使教育这个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民族未来,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安全不保、何谈教育。 传教者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讲文明礼貌。 教师是最崇高的荣誉,也是教师的神圣天职。要求学生文明礼貌,教师自己言谈举止切切不可粗鲁;要求学生遵守行为规则,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守则。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教师只有以自己言行统一、表里一致的美好品德为载体,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教育效果,使他们在对真理的信奉中也对教师产生敬仰之情。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曾说过:“教师个人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修养到不愧人师的地步。教师只有完善自身素质,才能让学生从高尚的人格魅力中汲取有益的营养。 通过这次文件精神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才能在自己神圣的工作岗位上不断进取,促使自己朝着优秀教师的方向不断努力。我们教师应该立足现今,着眼未来,以苦为乐,甘于寂寞,勤勤恳恳。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是“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2018年3月27日

教师师德十不准、六条禁令

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具体内容 近期,中央相继出台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引发社会各行业关注,究竟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什么?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

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最新)

1、不准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准上无备之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和不批改学生作业,严禁上课迟到、早退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 3、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严禁在校内打麻将、打扑 克、上不健康网站及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5、不准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及为个人提供服务。 6、不准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补习班、辅导班,坚决杜绝有偿家教。 7、不准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和农村中小学生自费统一着装以及音像制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具、生活用品。 8、不准私自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9、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10、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和伪科学组织。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4、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 5、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6、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4、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 5、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6、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7、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8、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9、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 10、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教师十严格、十不准》学习心得

《教师十严格、十不准》学习心得 毕节十一中徐丹 近日,教育部颁发了《教师十不准》条例,对我们提出了具体的 要求,我觉得这是很有意义的,他让老师们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肩 负的历史使命。师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师德师风是校风的灵魂。 师德建设必须贯穿于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 教师十不准的核近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 "爱",这 种 "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 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 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们应对孩子做出良好的榜样,把学生 看作学习、生活的主人;对学生严格要求,用真诚的爱心去浇灌他们。 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做好教书的工作,更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育 人的工作,为孩子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 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 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 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 的影响。这就要求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总是把教师

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 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 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 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教师 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尺应当是这种人。要学生刻苦学习, 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 总之,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品德。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培养、 塑造新一代,自己的道德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在教育活动 过程中,教师既要把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又要用自己的 高尚人格影响学生、感化学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地成长发展。因而 教师必须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纯洁美好的心灵。在工作中,教师要 安贫乐教,甘于奉献。必须耐得住寂寞,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 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正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的 “捧得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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