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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申请表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申请表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申请表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申请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登(20XX)S-XXXXXX号

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2.申请所有权证书和登记证书时只填写中文;申请国籍证书时需填写中文和英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登记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2.【(名称)】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单方申请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权利人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首次或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地役权)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3.【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4.【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7.【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8.【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9.【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签字: 乙方(受让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7年 4 月25 日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属情况 (一)甲方所转让土地使用权坐落为:【旗】乌兰布统【乡】红山中街西段,东临派出所,西邻刘永全商服,南临红山中街,北临街道。东西长15.4米,南北长22米。该土地占地面积338 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属 该土地原由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划拨方式获得,故此并没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权年限。且甲方并不是马场划拨该土地的第一人,是由甲方从第一人手中购买,经甲方出具(2005)红场字第022号复印件,并承诺其有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土地归为当地政府所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由当地政府办理土地证,且该土地能以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综上所述甲方承诺将土地证使用证办至乙方名下,并将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房屋权属 房屋坐落于上述土地上,共计两层,东西长15米,南北长11米。房屋单层建筑面积165 平方米。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甲方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申明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4.供油船用“渔油”; 5.供水船用“渔水”; 6.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7.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备案。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第九条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ⅰ、ⅱ和ⅲ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ⅰ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ⅱ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ⅲ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ⅰ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 ⅱ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房屋坐││图││地││ │落││号││号││ ├──────┼──────┼──────┼────────────┴──┴───────┤│原房屋所有权││原国有土地使││ │证号││用证号││ ├──────┴──────┴──────┴───────────────────────┤│房屋状况│├──────┬───┬──┬──┬───────┬───┬────┬──┬────┬──┤│楼(幢)号│部位及│建筑│总层│所在楼层│建筑面│套内建筑│平房│房屋规划│房屋│

││房号│结构│数││积│面积│间数│用途│使用│ ││││││││││用途│ ├──────┼───┼──┼──┼───────┼───┼────┼──┼────┼──┤│││││││││││ ├──────┼───┼──┼──┼───────┼───┼────┼──┼────┼──┤│││││││││││ ├─┬────┼───┼──┴──┴───────┼───┼────┼──┼─┬──┼──┤│成│人民币│单价│人民币元/建筑平│契税额││契税││购房│││交│元││米│││单据││时间││ │总├────┤├─────┬───────┤││号│││││价│外币币││外币币│汇率:│││││││

│││││││ ├─┼────┼───┼──┬──┼───────┼───┴────┼──┴─┼──┴──┤│││名称或│性质│份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 │申││姓名│││││││ │请├────┼───┼──┼──┼───────┼────────┼────┼─────┤│人│││││││││ │情│买房人(├───┼──┼──┼───────┼────────┼────┼─────┤│况│受让人)││││││││ │├────┼───┼──┼──┼───────┼────────┼────┼─────┤││代理人││││││││ │├────┼───┼──┼──┼───────┼────────┼────┼─────┤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 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2.申请人填写并由当地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船籍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 3.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4.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5.从事休闲活动的作业类型及渔具渔法。 第十一条建造、改建、更新、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条件: 1.船舶营运性质明确,符合当地渔民转产转业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休闲渔业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休闲项目相配套; 3.建造、改建、修理的船舶应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4.拟购船舶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5.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的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渔业休闲船舶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批准。

住建局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图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 到住建局窗口(财政局综合服务大厅)查档:记双方夫妻本人(继承的为继承方)带齐以下证件(1)房产证(2)双方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房主及共有人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3)结婚证(原件丢失的、单身的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证明、单身证明)(4)房屋的供热无欠费证明(5)物业无欠费证明、无乱拆乱改(含改变用途)、私搭乱建证明。 到产权交易所开具以下证明:“唯一房产证明”,原房主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套房证明”买受人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户口复印件。以上证明以房产记录为准,有登记记录者不予开具。 房屋买卖的,到住建局窗口签订房地 产买卖契约 到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提交材料以地税部门要求内容为准 到住建局窗口申请登记,双方房主及共有人同时(继承的为继承方)到场签字,提交以上完备手续,由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产权处,办回后通知买方领取证件 到住房保障科开具未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证明,如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必须先办理公房及住房保障退出手续,退出后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和继承的,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图 联审未通过的 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 个人书面申请 到社区填写《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提供基本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须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私有住房的,须提供家庭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借住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社区出具的证明4、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机动车辆情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6、申请人须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7、家庭财产证明。 社区初审 街道或镇复审 公示10天 部门联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退回 公示10天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xx0424xx070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xx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六条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七条渔业船

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检查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执行国家规定情况;检查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适航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九条 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条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或者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一条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条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条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颁布时间: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劳动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怕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多人认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时,房屋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其实,房屋的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动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无特别约定,在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买方已经入住了,例如买方一直是该房产的承租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如何确定呢?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买卖协议生效之时。 房屋的交付时间多种多样,可能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也有可能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指的是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之时。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一人的现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既可以约定房屋的风险在签约时转移,也可以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转移,还可以约定在其他时间转移,而《物权法》的第九条是禁止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另作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只能是办理过户手续之时。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 验及登记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所需资料: 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图纸 (5)设计计算书 (6)产品技术标准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9)产品使用说明书

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规定

船舶登记申请书填写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六)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船舶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二)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三)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四)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五)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一)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二)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 (三)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 (四)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 (五)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六)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 (七)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八)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九)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十)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十一)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十二)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十三)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 (十四)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十五)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

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文一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房价飞涨,动摇不了人们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心态,阻挡不了购买房子的决心。但是我们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候,要注意房屋所有权在谁手上。因此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事项,但是,当事人申办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公证法》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仅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申请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其他法定情形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转让方,填“转让人”,受让方填“受让人”。非本人的,请填写“XX的代理人”,XX按上述规定填写。如“转让人的代理人”、“受让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房屋坐落: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 2、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填写转让方房产证上的证号,如“粤房地证字第XX号”。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或“其他法定情形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选择“其他法定情形原因”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4、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5、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由转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6、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由受让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7、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06年5月6日”。

房屋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

房屋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 一、房屋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概念 转移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有几种原因,如投资人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由以上可以看出转移登记主要是发生在权利主体变化的场合,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在确定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主休是否发生了变化。具体为: 1、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船舶抵押相关要求

船舶抵押相关要求 一、企业要求: 1、有两年以上经营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月收入平均150万元以上 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特殊许可证) 5、良好信誉 二、船舶要求: 1、产权明晰,正常航行 2、船龄在8年以内,缴纳各种规定的保险 3、吨位要求: 江船:散货轮:3000吨以上 油船、化学品船1000吨以上 海船:5000吨以上 4、抵押率:因船而异,各家银行要求不同(广发25%,中信50%)海事局规定70%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条件:20总吨以上 (二)提交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2、多人共有的船舶,需提供所有股东签字的证明文书(股东会决议) 3、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主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8、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 船舶抵押权转移) 10、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三)办理结果 1、符合条件的,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标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 登记情况及抵押登记日期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按船舶抵押额的0.05%(万分之5)收取登记费 (五)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41005-2017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 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 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0876-******* 六、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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