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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认为城市化发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根本动因,城市化发展决定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进程,各个地区处于不同的城市化发展阶段,也应有不同的征地补偿制度与之相适应。过高或过低的征地补偿都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方式是多样性的,但都应以兼顾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费为核心。

[关键词] 城市化 征地补偿 制度变迁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护”项目编号70573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征地补偿制度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障农民权益,寻求两者的平衡是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分析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征地补偿标准应从主要考虑以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向综合考虑以土地新旧用途给予补偿的方向转变。

一、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虽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伴随征地制度几经变迁,但从征地补偿计算方法上只分为两个阶段:1953-2004年的农地年产值倍数法,这种方法以考虑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为主 ;2004年至今的探索与改革,兼顾农民权益、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1.1953-2004年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是根据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方法。在农地年产值的基础上采用收益还原法以及以最近若干年产量的总值估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方法,实际上都与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是一致的。即,征地补偿费用=农地年产值×倍数=农地年产值/贴现率=最近若干年产量的总值。

在2004年以前我国一直主要以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征地补偿费用,这一方法可以追溯到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从1953年到2004年的半个世纪间,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以农地年产值倍数来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方法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在农地年产值补偿倍数上有所调整。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它仍然以最近若干年产量总值计算

征地补偿费,只是将原来的“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改为“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该条例从最近若干年产量总值法转变为以农地年产值若干倍数给予补偿,它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条例》还首次以农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它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2004年的两次修正未涉及补偿费用计算问题。在1998年的修订中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标准,它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所以,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仍然以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

2.2004年以来的征地补偿制度探索与改革

在改革开放以来,就征地补偿费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土地补偿论。认为被征地者失去的是土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农用价值为基础。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地年产值倍数法完全符合土地定价原理。二是财产和权利补偿论。认为不仅要从失地农民土地财产还要从农民权益实际损失的角度计算征地补偿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地的市场交易价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

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林 丹 李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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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P). C (g农)+ P. C (g非农)

C(g农)

Δ1 Δ2 Δ3

F(g农)

图1 城市化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

Fig. 1 Urbanization and farmers?expectation for compensation for land expropriation

城市化程度城市化初期 城市化发展期

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G

f0 征地补偿率f图2 征地补偿率与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

Fig. 2 Compensation rate and government抯 revenue for land expropriation

民再就业培训费+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投资额+附着物价值。三是人本论。认为征地补偿要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主要依据被征地人的社会生存成本而不是以土地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费,更加强调征地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计算公式为:农地的补偿额=农地价值+农地保障功能的贴现+附着物价值。四是市场论。即应该以市场谈判的方式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只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市场指导标准,解决市场信息对等和透明等问题,引导征地双方自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用。除土地补偿论之外,其他三种主张都不同程度地对主要考虑土地原用途的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提出了质疑。

尽管各地就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但农地年产值倍数法是从2004年开始才有了根本上的松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以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等措施,国土资源部2005年7月23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各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征地补偿制度的探索与改革。这些探索与改革包括:(1)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2)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3)鼓励“留地保障;(4)农地直接入市流转;(5)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这些多种形式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都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兼顾和对土地新旧用途的综合考虑。

二、征地补偿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研究双重二元经济条件下征地补偿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趋势应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入手。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国

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体。征地补偿制度及其变迁不仅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有关,还与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有关,两者共同决定了征地补偿费的标准。

1.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

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是指农民根据自己当前消费水平以及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实质上与农民的消费函数C相关。根据消费理论,消费与收入的关系可以表示为C=C(g) ,其中g为收入,对农民而言就是土地年产值。而根据相对收入消费理论(J.S.Duesenberry, 1949)和永久收入理论(M.Friedman, 1957),农民会受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以及周围消费水准的影响来决定其自身的消费水平,从而影响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因此,农民过去的消费水平由农地年产值g农决定,未来可能的生活成本、周围城市化后的消费水平则由非农

8765432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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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004

图4 1953-2005年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比例的变化趋势

Fig.4 Tendency of rario between urban population in total population during 1978- 2005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所得

50.0045.0040.0035.0030.0025.0020.0015.0010.005.000.00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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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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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22004

图3 1978-2005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的变化趋势

Fig. 3 Tendency of rario of urban population in total population during 1978- 2005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统计年鉴

业用地年产值g非农决定。设P为农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可能性,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可以表示为:

U=(1-P). C (g农)+ P. C(g非农)

P表示被考察区域的城市化程度,城市化越发展,农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可能性越大。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与城市化程度P密切相关(见图1)。

(1)当城市化程度较低时,由于长期处于“低水平均衡陷阱”(low-level equilibrium trap)之中,P≈0,则U≈C (g农),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仅与农地年产值相关。另外,当城市化程度较低时,农业与非农产业产值相差不大,即C (g农)≈C (g非农),则U≈C (g农),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仅与农地年产值相关。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F,即F= F(g农),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U相符。相对于g非农而言,g农增长较缓慢,所以,C(g农)可近似为不变的水平线。

(2)因为存在“临界最小努力”,所以只有在资金、土地等投入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城市化发展才显现出来,即g非农>>g农。当投入超过“临界最小努力”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U (g农,g

非农

)不仅与农地年产值g农相关,还

与非农业用地年产值g非农相关。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F(g农)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U (g农,g非农)不相符,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一矛盾将扩大

即Δ1<Δ2<Δ3。

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U2.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

征地补偿费用的制订不是由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一个方面决定的,还取决于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政府土

地利用的政策目标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促进经济发展、追求土地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兼顾农民的权益以及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这种政策目标可以表达为:在兼顾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期望值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政府土地利用收益的最大化。

Max G= Y- Fs.t.F = U

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G指的是支付农民征地补偿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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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稳定期 制度矛盾的凸现期 制度的改革期 城市化程度 城市化初期 城市化发展期 城市化发展期 年份 1997年以前 1998-2004年 2004年以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P<33% P=33-42% P>42%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 g非农/g农=1-4 g非农/g农=4-7 g非农/g农>7 计算方法 农地年产值倍数法 农地年产值倍数法 地新旧用途年产值法 征地补偿费 低 低 提高 社会效益 与农民期望值相符 与农民期望值的差距扩大 与农民期望值的差距缩小 经济效益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表1 城市化与征地补偿制度变迁

Tab. 1 Urbanization and transition of compensation system of land expropriation

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P 83.6 75.1 37.7 42.1 47.2 58.7 52.5 53.1 89.1 50.1g非农/g农 69.3 31.9 5.7 14.9 5.6 8.1 4.8 7.1 112.9 11.5 地区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P 56.0 35.5 47.3 37.0 45.0 30.7 43.2 37.0 60.7 33.6g非农/g农 14.1 4.6 6.8 4.6 8.4 4.6 5.0 4.1 14.7 3.5 地区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P 45.2 45.2 33.0 26.9 29.5 26.7 37.2 30.0 39.3 42.3g非农/g农 2.0 5.6 4.0 4.4 4.2 4.2 7.4 5.3 7.3 7.4 地区 新疆 P 37.2g非农/g农 4.1

表2 2005年各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和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

Tab. 2 Ratio of urban population in total population

and rate between urban output and rural output in 2005

注:(1)P: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g非农/g农: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 (2)资源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

的土地收益,即G= Y- F,其中Y为土地收益,F为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收益与土地年产值相关,即Y=Y(g)= Y(g农,g非农)。在不同的征地补偿制度条件下,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的最大化目标也就不同。以下分别分析单纯考虑土地原用途和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这两种情形下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的最大化。

(1)单纯考虑土地原用途条件下的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最大化

单纯考虑土地原用途、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F,即F= F(g农)。最大化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可以表示为:

Max G= Y(g农,g非农)- Fs.t.F = F(g农)

即Max G= Y(g农,g非农)- F(g农),相对于g非农而言,g农增长较缓慢,所以,仅考虑g非农的变化,当G′(g非农)= Y′(g农,g非农)=0时,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最大。可见,在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条件下,最大化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G实际上就是最大化土地收益Y。

在城市化初期,U(g农)≈F(g农)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的标准与农民的预期基本相符合,政府土地利用政策以最大化

土地收益为目标,实际上同时兼顾了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的两个方面。但是,在城市化发展期,非农产业产值进一步提高g非农,仍然以农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将不断扩大,即F≠U,政府土地利用政策仅以最大化土地收益为目标就无法兼顾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目标。

(2)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条件下的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最大化

在城市化发展期,要实现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就必须兼顾农民权益以及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期望值,征地补偿费用从主要考虑以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向综合考虑以土地新旧用途给予补偿的方向转变,即F(g农,g非农)≈U (g农,g非农)。此时,最大化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可以表示为:

Max G= Y(g农,g非农)- Fs.t.F = F(g农,g非农)

即Max G= Y(g农,g非农)- F(g农,g非农), 当Y′(g农,g非农)= F′(g农,g非农)时,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最大。可见,在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条件下,最大化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就不再是单纯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3.征地补偿与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

在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条件下,政府如何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费以实现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最大化。设征地补偿率f为征地补偿费占土地收益的比例,则征地补偿费F= Y(g农,g非农). f,政府土地利用的收益G= Y(g农,g非农). (1-f)。综合考虑以土地新旧用途年产值计算征地补偿费用F(g农,g非农),所以,征

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率将随着土地收益的增加而提高。以Y= y (1+ k.f )这一情形(y,k>0为参数)为例,则最大化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表示为:

Max G=Y(g

农,g

非农

). (1-f)

s.t.Y= y (1+ k.f )

即Max G= y (1+ k.f ) (1-f), 当G′(f)=0时,G为最大值。从图2可见,在综合考虑土地新旧用途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条件下,当f<f

时,追求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的最大化,会带动征地补偿率提高。但过高的征地补偿费用将提高土地成本,又会抑制经济发展,所以,只有适当的征地补偿率,才能实现政府土地利用政策目标的最大化。

三、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

不管是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还是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都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变化,所以,征地补偿费的调整和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最终都归因于生产力的发展。城市化发展一方面体现为非农业用地和城镇人口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体现为非农产值大大超过农业产值,这两者往往是相伴随的。

1.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根据1978-2005年全国城镇人口和总人口计算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这一比重可以反映城市化程度P。从图3可见,到1998年为止中国城镇人口仅占总人口的33.35%,与世界高收入国家2003年的城市化率78%相比,可以认为中国到90年代中期才刚刚进入城市化发展期。1996年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迅速提升。

2.非农产业与农业产值的比例

根据1953-2005年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可以计算我国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比例的变化趋势。从图4可见,1953-1997年长达44年间,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一直在1:1-4:1之间变动。1991年开始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快速上升,在1997-2003年短短六年间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从4:1增加到7:1。

3.城市化进程与征地补偿制度变迁

以农地年产值倍数法为代表的征地补偿制度可以分为:(1)制度的稳定期;(2)制度矛盾的凸现期;(3)制度的改革期。从表1可见,城市化进程P、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都与非农产值与农

业产值之比g

非农/g

相关。1997年以前,城镇人口占总人

口的比重小于33%,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小于4,此时处于城市化初期,农地年产值倍数法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相符,制度处于稳定期;1998-2004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和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快速上升,农地年产值倍数法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期望值不相符,改革征地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显现,此时处于制度矛盾的凸现期;为了实现政府土地利用的政策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兼顾农民的权益以及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趋势必然从主要考虑以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向综合考虑以土地新旧用途给予补偿的方向改变。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标志着征地补偿制度进入改革期。

以上是从全国城市化发展的平均水平来分析征地补偿制度变迁,而由于各地区城市发展不平衡,所以,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进程也存在差异(见表2)。北京(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83.6%;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69.3)、广东(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60.7%;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14.7)等城市化发展高于全国水平的,已采用协商方式或市场谈判方式确定征地补偿;东部地区城市开始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中西部则仍主要采用农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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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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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制度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3598710.html, 韩国金融制度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郎雯李乾 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16期 摘要: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韩国金融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变革。从韩国金融制度的演变可以得到一些经验教训,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管制金融;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 韩国的金融制度是较为实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国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在每个阶段,韩国的金融制度在理论上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错,为韩国经济的起飞提供了保障。其发展历程可表示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个阶段。 一、历史沿革 1自主中立金融阶段。建国初期为了治理混乱的经济金融秩序,消除严重的通货膨胀,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响。1950年5月颁布的《韩国银行法》确立了韩国金融业的民主 性、自由性与独立性,紧接着其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成立标志了韩国自由中立的金融体制开始运作。在整个50年代,韩国政府都在为巩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颁布了多部关于银行的法律,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农业银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韩国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管制金融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金融业进入管制阶段,也是政府主导型产业金融体制时期,金融体制独立性逐渐丧失,转而成为政府推行其产业政策的工具。1962年韩国 修改了《韩国银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权利,使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据。在这一阶段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很不发达,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进入70年代,政府逐渐意识到金融多样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72年,韩国政府采取措施,整顿民间金融市场,调整和转换银行债务,降低利率等, 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机构状况,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3自由金融阶段。1980年韩国颁布了《一般银行经营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银行法》,开始了韩国金融业向自由化国际化发展的变革,并通过出售银行股份等方法

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一)

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一) 摘要: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收益和运行效率的提高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才可以实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面对来自国外金融实体的竞争,探索其金融创新的具体策略和途径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而分业经营、产权约束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压制了金融创新的效率。为此需要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进行金融创新,需要拓宽中间业务的领域,积极涉足信托、租赁、资信担保等,并且通过差别化服务实现商业银行的收益提高。 关键词:制度选择;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一、制度和制度绩效的经济学释义制度是人类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它不仅构成了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而且构成了人的最基本的规定性。制度具有单向性,即制度一旦形成或建立,就成为了任何个人的存在和发展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说一个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在文明的社会中人们只能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这样。所以只有制度对处于其约束下的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而没有相反。于是制度的合理与否对其效率的发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制度形成后就会造成既定制度下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群体往往表现出制度偏好,所以即使既定制度有不合理性,但由于既得利益相关者对制度变革的阻挠,就会加大制度变革的困难,于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就会增加,进而就会衍生出制度变迁中的强路径依赖,从而制度变迁效率就会下降。不同制度带来的社会总效益可以用制度绩效来表示,制度绩效就是一个经济体系在采用新的制度后,相对于以前而言,在经济质量和数量上所得到的改善和提高。制度绩效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所带来的总效益的释放。制度变迁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不同,一般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期内就见效,但在长期中有可能出现外部不经济,即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中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正好是另外一部分人的损失,即很可能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造成财富在群体中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再分配,而由于存在制度损失使得财富增加的总量不如预期多。二、制度创新与金融创新熊彼特关于创新做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创新就是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结合起来生产其他的东西或者是用不同的方法生产相同的东西,认为创新就是由于生产手段的新组合而出现的具有发展特点的现象,就是通过对既定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而实现原来组合状态下没有实现的新功能。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改变从而使得这种潜在利益显性化,在不断提高资源运做效率的同时也给利益主体带来更多的利益,进而企业家会持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创新过程表现出持续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熊彼特提出了经济周期的理论,认为创新过程不是规律性的,而是一个不规律的间断过程,这样的创新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匀性。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绩效,为了使既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率就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设计进行变革,从而通过制度创新达到理想的实践目的。制度创新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创新的速度、突破口、时间和路径等的总和。理论认为,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可以将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以命令方式引入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即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和实行的。1]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将制度认为是一种商品,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制度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对该商品的产生所带来的收益与产生这种收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间的对比过程,所以制度创新过程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由此也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摩擦成本。由此制度创新过程中新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在权衡新制度给其造成的收益和成本对比的过程中影响着制度的演进历程和速度。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历史分析

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历史分析 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姚德良博士引言 当前,在金融主管和监管部门推动下,中国金融体系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证券、期货、银行、保险纷纷推出金融创新工具,吸引客户、开拓市场。美国是全球金融创新最活跃国家,分析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成果。 1美国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变迁路径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在美国实行了66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对世界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美国金融业进入新纪元。两种制度的更叠,浓缩了美国从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金融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这两个标志性年代: 1933年和1999年,更应当关注美国金融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 1933年到1999年。只有分析全过程,才能启迪我们寻找到解决当前遇到的复杂现实问题的答案。 1.1美国金融管制的背景 起初,美国一直反对对银行业采取集中化控制,银行体系实行自律原则。银行业的稳健性、流动性及服务规范缺乏严格统一的规定。当时银行、证券、保险可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既可办理信贷业务,

又能进行证券投资,还可从事保险信托业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20年代。1929年10月美国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并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30年代“大萧条”。大萧条期间共有11000家银行倒闭,占全美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严禁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特别是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限制跨州设立银行,限制利率等。之后相继又颁布了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市场分割的分业经营的严格监管的金融制度。 在当时,这一系列做法对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水平薄弱、投资和融资主体都不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存续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强化监管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2金融分业经营 20世纪40-60年代,美国各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经营范围比较狭窄,经营业务相对简单。各金融机构基本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伴随宏观经济处于平稳发展和长时期繁荣之中。在这一时期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平均不到10家。 1.3金融创新展开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 引言 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 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

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 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 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 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

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12345

国家赔偿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D.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B.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C.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 D.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 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 B.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 D.行政赔偿诉讼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 B.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C.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国家B.行政机关 C.行政官员D.行政主体 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 C.再审法院D.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8、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A.立法机关B.复议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D.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没收财产行为B.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C.刑讯逼供行为D.殴打辱骂行为 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所应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

美国金融制度变迁溯源及其思考

美国金融制度变迁溯源及其思考 陈柳钦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美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溯源发现,无论是混业经营制度还是分业经营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依赖于一国特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安排。从美国“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历史可以看出:混业经营的真正实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当然又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一、美国早期混业制度向分业制度的转变 1、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金融制度的特点。20世纪前,美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迟缓,且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进入20世纪以后,新兴的金融机构如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公司等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即中央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而建立起来,标志着美国现代金融制度开始确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是当时盛行的观点。政府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竞争秩序。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是相互渗透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在承销股票和债权包销业务的同时,也开办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此时,美国实行的就是一种混业经营制度。 2、20世纪30代美国分业制度的确立。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机对美国的金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美国银行大量破产倒闭,货币信用制度和濒于证券市场崩溃。经过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对当时萧条的经济形势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公众、金融业及政府都产生了强烈的制度变迁的动机,希望能有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维系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避免银行连锁倒闭带来的负外部性就成了这一次制度变迁的最大收益。为确保公众对全国金融体系和货币供应的信心,政府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的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这种背景下,新上任的罗斯福总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一揽子金融改革措施,力图重建美国的金融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制度变迁财政视角 学以致用,经济理论的最大用处是进行经济解释。从现实的观察开始,总结出有规律性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对现实的解释,这是经济学研究 的基本路径。本文运用财政压力周期变动下的政府行为的理论,在一 个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考察了公共政策的变化。并用来解释中国五十多 年来的政策变迁,特别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周期中政策变化的解 释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这些研究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兴趣。国内外学者更多地从制度 变迁的成因、路径、成本收益等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未来进 行了积极的预测。经济学是对现实的解释,致力于中国经济学建设的 学人不应放弃对这一史无前例变革的探索。运用一种新的方法,一种 新的视角,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体制变迁的现实,则是一种贡献①。 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樊纲(1995)、张军(1994)、程虹(2001)、杨小凯(2004)等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阐述,并得出 了令人关注的结论。对重大的变革,人们的认识总是横看成岭侧成峰的。1929-1933年大危机过去了七十多年,经济学界对其成因的看法依然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对于中国五十多年的演化,特别是二十多年的 改革,我们尚处于山中,因此不识改革真面目则是常态。给摸着石头 过河的中国改革以尽可能多层面的理论解释是经济学的任务。多视角 的研究可以提升经济学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 政府财政压力的水准是很难量化的,因此我们运用的是广义的财政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预算中经常账户的执行情况,还包括债务、铸币税、产权等所有能够引发公共收支变动的过程。财政压力周期变动就 是财政平衡到财政崩溃的过程,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当委托人难以 承受代理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时,便会终止代理关系。结果是财 政崩溃,政府失败。在我们对中国近六十年制度变迁和公共政策演化 的解释过程中,出于谨慎的原则,我们仅仅考虑财政压力的大小,不 进行质的区分。下面的分析,也仅仅一个学者从经济学视角的学术思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金融制度变迁的演化逻辑分析

金融制度变迁的演化逻 辑分析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演化逻辑分析 摘要:中国的金融制度由于“国家悖论”、政府效用函数最大化以及政府偏好序列的约束,及各个既得利益集团为获取制度租金而采取的博弈,使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强势路径依赖的特征,锁定在低效状态。要退出中国金融制度锁定,必须引入新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实施动态的制度变迁,从而达到高效的路径替代。 关键词:金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路径替代 中国在金融制度改革初期,政府扩张国有垄断金融的产权边界,建立支持国企资本性融资的股票市场,通过政府特有的制度偏好“父爱主义”来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这不仅使中国基本确立起市场金融制度框架(从数量规模角度),而且强有力地支撑了经济产出的不断增加和整体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产生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银行、地方政府等现有金融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并形成他们对目前金融制度的“稳定需求偏好”和刚性依赖。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便是金融制度的非均衡,并内生出金融垄断固化、金融资产质量低下、金融风险扩展、金融体系脆弱和边际金融效率递减等副产品,制度变迁陷入一种非效率的闭锁状态。因此,需要从引入新的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进入金融核心制度变迁来实施对现有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替代。 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框架 (一)路径依赖分析 路径依赖,是指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且很难为其他潜在的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一、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世纪中叶以前,可称之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没有哪个国家明确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最早发生的法国,由于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及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以外,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曾是欧洲高度封建化国家,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三百余年,才制定了《王权诉讼法》,开始承担有限的国家赔偿责任。美国堪称民主、法治国家的典范,但在建国170年后即1946年才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该法几经修改补充,至今仍在很多方面保留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权。 各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如此迟缓和艰难,与“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有直接关系。所谓“主权豁免理论”是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国家免责理论,盛行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许多国家,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是主权者,主权的特征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没有国家通过法律所表示的同意,不能要求国家负担赔偿责任,否则取消了国家主权”。 早在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在其《国家论》中就主张“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其后又出现了多个具体解释国家豁免理由的理论,如“主权无拘束论”、“绝对主权论”、“主权命令说”、“人民利益论”、“个人责任论”等。 19世末至20世纪初,随着国家职能的迅速扩展,国家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加之民权运动的高涨,人民对缺乏救济手段逐渐不满,以及国家财力的增长,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日渐式微。一些国家被迫在有些领域放弃国家主权豁免观念,国家赔偿进入相对肯定阶段。例如,法国把国家行为区分为: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和权力行为。对征兵、课税、立法和司法等行为统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权;对执行公务、管理公共财产等管理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邮政、航空等私经济行为,国家依照民法负担赔偿责任。当然,相对肯定意味着国家在有些领域开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的很多领域,国家仍享有豁免权。特别是在立法、司法和统治职能等领域,“主权豁免理论”仍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也取得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条确认了国家赔偿责任,1958年的《联邦与雇员赔偿责任法》进一步扩大和健全了国家赔偿责任。美国、英国和日本二战以后相继公布的《联邦侵权赔偿责任法》、《王权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成为这些国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同样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就赔偿制度的历史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装点门面的国家赔偿制度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但这些法律在当时不可能起到太大的作用,仅仅是装点门面而已。我国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

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

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3期 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 杜朝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缘于正规金融的缺位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同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紧密相关的.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 改革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即暂时保持旧体制的存量不变或至少不破坏,先对增量部分实行新体制, 使新体制逐渐成长起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改革深入到旧体制,最终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 这种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双轨制":一轨是存量部分即传统体制成分,以国有经济为主;另一轨是增量部分即新体制成分,以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以私营经济为主,农村地区由于较早进行市场化改革,所以大量存在此类经济成分.对于传统体制成分,国家必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采取保 护的措施,以确保改革的稳定进行.体现在金融资源的供应上,国家必须以正规金融替代改革后财力日渐弱化的财政为国有经济成分提供保护性注资,而且这种金融支持具有某种刚性,只能增而不能减,尽管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程度日趋下降而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产出日渐增加,尽管投入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资源有相当部分是沉淀不起的. 由于渐进式改革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这是正规金融部门最 重要的任务,而且正规金融部门长期以来已形成偏好国有经济,排斥非国有经济的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所以正规金融部门无心顾及非国有经济.另外,在农村地区,非公 有制经济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地需要大幅度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所能得到的收益,基于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往往被隔离在正规的信贷市场之外. 既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而其生存和发展总是需要资 金的投入,因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理想国》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理想国》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胡宏杰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摘要:笔者曾于大学二年级读过《理想国》,当时便深深记住了柏拉图的睿智与智慧,并为柏拉图能够如此“清晰”而且“通俗”地诠释经济与文化如何影响政治制度变迁所震撼。《理想国》中一个贯彻全书的思想便是“民众特性决定着国家政治的发展①”,而决定民众特性最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便是经济因素。同时柏拉图也详细推理、论证了不同的民众特性将会如何导致政治制度变迁的不同。 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莫测。在我国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周期、制度周期也越来越短。伴随着经济波动,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的国民便拥有很大的思想、文化差异,而这些巨大的差异也暗示了制度经济学的重要性,并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命运。因而笔者并没有选取一个案例进行“经济、制度如何相互作用”进行研究,反而更倾向于跟随伟人的脚步,去领略思想的高度,并从柏拉图通俗的描述中去分析制度变迁的的经济动因。 关键词:理想国制度变迁经济动因 引言: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起点,而柏拉图的《理想国》则是西方第一部系统的政治学乃至政治哲学著作。《国家篇》作为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包含很多学术内容:社会分工和互助的国家起源说;从经济与政治角度论述奴隶制城邦内在矛盾和城邦间矛盾;在统治阶层抨击财产私有化,主张财产共有;强调政治是一门通贯全局的专门技艺,别具一格地提出“哲学王”;从哲学与政治角度看待文化问题。本研究则着重分析该书中五种制度变迁的经济动因。 一、《理想国》中五种政治制度的介绍 (一)君主制度:柏拉图独创的“哲学王”统治。这个理想国由三个等级的社会集团成员组成:第一等级是统治者(笔者倾向于认为是统治集团);第二等级是军人——护卫者;第三等级是被统治者,包括按照经济分工从事农、工、商、佣的劳动者和其他服务者。其实,当时的希腊城邦还有很多的奴隶,但是他们并不被算作城邦公民。三个等级拥有不同的品质。哲学王的品质:拥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才能;真正关心国家利益,并愿意毕生为国家做贡献;面对各种诱惑能够泰然无动于衷;能够保持自身文化修养、心灵、品德的和谐。护卫者的品质:勇敢。此勇敢不仅仅表现的是不畏惧任何东西,他还要求军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护卫正确的理念而不仅仅是遵从统治者的命令。被统治者的品质:各司其职,不越权。柏拉图定义的“正义”为各司其职,与孔子的“服从周礼”类似。① (二)荣誉制度:类似斯巴达的荣誉制度。整个国家都是极其向往荣誉,并且尚武的。这种政治制度如同贵族政治一样尊崇统治者,但却不敢让真正的智慧者掌管国家权力,宁愿让单纯而勇敢的人统治国家。但这样的统治者却如寡头制度般崇尚财富。这些统治者崇尚钱财而吝啬,并且忽略真正的文艺。他们重视体育而轻视音乐,创造了一个善恶混杂的政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演化逻辑分析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演化逻辑分析 摘要:中国的金融制度由于“国家悖论”、政府效用函数最大化以及政府偏好序列的约束,及各个既得利益集团为获取制度租金而采取的博弈,使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强势路径依赖的特征,锁定在低效状态。要退出中国金融制度锁定,必须引入新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实施动态的制度变迁,从而达到高效的路径替代。关键词:金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路径替代 中国在金融制度改革初期,政府扩张国有垄断金融的产权边界,建立支持国企资本性融资的股票市场,通过政府特有的制度偏好“父爱主义”来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这不仅使中国基本确立起市场金融制度框架(从数量规模角度),而且强有力地支撑了经济产出的不断增加和整体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产生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银行、地方政府等现有金融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并形成他们对目前金融制度的“稳定需求偏好”和刚性依赖。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便是金融制度的非均衡,并内生出金融垄断固化、金融资产质量低下、金融风险扩展、金融体系脆弱和边际金融效率递减等副产品,制度变迁陷入一种非效率的闭锁状

态。因此,需要从引入新的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进入金融核心制度变迁来实施对现有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替代。 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框架 (一)路径依赖分析 路径依赖,是指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且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替代。在诺斯看来,之所以存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及对此路径的依赖,不仅起因于制度的收益递增,而且也是因为制度市场的不完全性及其因此而产生正的交易费用。因此,分析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就不仅要考察制度的收益递增问题,还必须分析市场结构和正的交易费用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所产生的影响。诺斯在1990年出版的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主要就是把技术性的自增强机制和交易费用因素结合起来,试图提供一种用于分析长期制度变迁过程的分析框架。诺斯指出,在一个不存在制度报酬递增和可竞争性市场的世界里,制度是无关紧要的。 制度自增强机制的四个因素是:(1)设计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随着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这是制度创新中的规模经济。(2)学习效应。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会抓住制度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3)协调效应。一项制度的实施将会产生一些与此制度相适应的组织和制度,形成新的联接体,最终形成统一的,具有互补性的体制。(4)适应性预期。制度框架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大量的与之相适应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回顾与思考(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回顾与思考(一) 中国经济改革是以激励机制的改变和分配制度的变化为开端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的格局也发生巨大的演变。认真总结20多年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对于今后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收入分配研究的分类 作为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范畴,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分配问题在经济理论体系中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始终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且在于它能够揭示一定社会制度下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反映出这种利益关系背后的各种决定因素。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分配制度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简单来说,收入分配是指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在一个社会内部的不同集团之间、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割或占有。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分配主体与分配客体相结合而构成的一种运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是分配主体分割占有分配客体的“人与物”的关系,而从本质内容上则反映了分配主体之间的“人与人”的权利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最终决定“人与物”的关系。按照分配的依据和结果,收入分配可分为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 功能性收入分配(FunctionalDistributionofIn2come),又称要素贡献收入分配,它是反映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投入(贡献)与其收入之间的关系,是从收入来源的角度研究一个国家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与其所拥有的资源规模及其贡献相对应的收入份额是多少。在西方国家,工资比率和利润比率分别用来反映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主要是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分配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别和对比关系。规模性收入分配(SizeDistributionofIncome),又称个人或家庭收入分配,它主要研究国民收入在各类家庭或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是从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来研究其中各个阶层的家庭或人口所得到的最终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多少。这种收入分配一般是通过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收入分配频率图等,来衡量说明社会收入分配的差别状况和公平程度。在改革初期,对收入分配的研究和研讨主要集中在对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争论上,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研究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过程 1978年以来,中国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一)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1978年到1987年,这一阶段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一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指明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二是重新界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引入和体现利益机制,否定了在分配体制上的高度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这些政策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精神,为后来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下了基础;三是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概念,并对分配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阶段分配改革的实践是以农村20世纪80年代初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从分配方面来说,责任制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们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农村分配改革的成功对以后中国分配体制的改革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 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前,这一阶段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探索。一是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二是十三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三是在收入分配方面,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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