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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考浅IDS谈刑事诉IDS讼证人免证权的

理性思考浅IDS谈刑事诉IDS讼证人免证权的
理性思考浅IDS谈刑事诉IDS讼证人免证权的

浅谈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性思考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补充和排除根据之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见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典,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长期没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憾。加强对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深入挖掘其理论底蕴及伦理依据。对完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加强对证人人权的司法保护,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或称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特定范围内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特定的职业以及其他特定的原因,而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作证义务,免于提供或披露以及有权禁止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或披露其知悉证言或其他有关特定信息资料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一个证人可依法5vJ-已经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概念称谓主要包括三种: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与权力的特权现象(法外特权)容易产生混淆,使人容易产生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联想.不宜使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拒证权”的提法容易与现在普遍存在的拒证现象混为一谈,给人以一种鼓励证人拒证嫌疑。也非理想选择。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则较为恰当.“免证”意味着法律规定证人通常需要履行作证的义务.但特殊身份的人可以享有

免于作证、制止他人作证或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证人免证权一般称为特权,也称为拒证特权、保密特权等,指的是基于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证人可拒绝开出或出示其掌握之证据,或拒绝回答相关问题之权利。在效力上,英美法国家的免证权还包括涉己和涉他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免证权多被称为拒绝证言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的证人所享有的拒绝向法庭或国家机关提供证据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免证权的内涵与英美法系一样,都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证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拒绝作证的权利。又包括证人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或基于职务上的秘密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理论基础的学说

关于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说法很多.有人将其分为亲属间证言特权、证人拒绝自证其罪权、职业秘密证言特权和公务秘密证言特权4类并分别提出理论基础解说;嘴人认为它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也有人认为是理性选择、保护人权、证据证明力和维护家庭稳定几方面的因素。通常认为.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言论自由权说。该说认为,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包含3个方面的自由,即说与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和怎么说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这个前提的话.享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证人对所知道的案情说与不说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而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强制和干涉。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证人都享有免证权。免证权也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衍生权利。

2.证据效力存疑说。该说认为。如果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委托代理等特殊关系,出于人情以及职业道德的考虑。证人一般不愿作出对其亲属或委托人不利的证言,假如强使他们作证,则在这种不情愿的心态下所作的证言其可信度是很令人怀疑的。因此,赋予特定证人以免证权,其着眼点也是考虑到即使强迫这些证人作证,其证言的可信度也会因其与待证事实或者被告人有特殊的利益关系而受到削弱,与其得到一番真假难辩的证言,不如直接免除该证人的作证义务。以体现国家的人性关怀和法律的情理的价值取向。

3.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说。该说主要的理论根基是功利主义的法学观点.即当法律保护的两种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取舍。该说强调,查明事实并不是惟一的司法价值,诉讼过程中的价值目标实际上是多元化的,当司法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与维护人类亲亲相爱的天性、维护宗教信仰的权利、维护特殊职业道德的价值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查明真相可以做出必要的让步与放弃。这是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

(二)免证权理论基础学说的比较评析:价值冲突之下的选择

比较以上有关免证权的理论依据学说可以得出,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说是比较贴切的解释.即证人免证权实质上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赋予证人免证权就是社会利益均衡的必然结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赋予证人免证权体现刑事追诉对人权保障的重大让步。尽管证人证言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往往至关重要,但证人不应被完全视为国家机关发现实体真实的工具和手段,对于可能涉及自身刑事责任的询问.应该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证人“不自证其罪”权的赋予对杜绝办案人员为取得证据不惜采取任何强迫手段的传统做法,保障证人

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证人不自证其罪权的确立体现了一国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态度。

其次,证人免证权体现对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任何证人都必然属于一个家庭,保障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可满足人们基本心理需求,任何人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当亲情与法律的作证义务发生冲突时,人不可能义无反顾地抛弃亲情,强迫证人为指控其亲属而作证,无异于人性的摧残。倘若“亲亲不得隐”,那必然是夫妻之间相互提防、父母兄弟之间相互猜疑,所谓人人自危,亲人之间的亲情、信任丧失殆尽,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很难维持,这必然危及家庭的安定、团结和友爱,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有序。正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以亲属为内容的免证权.反映了对人类亲情的关怀和尊重。

最后。证人免证权体现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支持。任何一名证人都会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人与人之间因工作而连结在一起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稳定标志着一个民主社会的工作秩序是否运转良好。如果允许律师可以出示当事人的证据,医生可以透露病人的隐私,其结果必然导致当事人与上述从业人员的交流不再坦诚,而是充满了“保留、隐瞒、疑虑、猜疑和害怕”,种职业的信任危机必将危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因而,赋予证人免证权.是法律在个案正义较之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让步。

三、确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构想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主要内容

1.不自证其罪免证权。不自证其罪免证权,是指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们陷于刑事追诉或刑事责任问题的权利。确立不自证其罪免证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增加破案难度.所以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权衡利弊,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构我国的这项免证权。首先,不自证其罪免证权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证人;其次,不自证其罪免证权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沉默不语,也可以是口头拒绝供述及提供有罪证据,还可以进行自我辩解;第三,不自证其罪免证权的内容,既包括被告人的不自证其罪免证权,也包括证人的不自证其罪免证权。

2.亲属免证权。亲属免证权是指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特定范围的亲属陷于刑事追诉或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的权利。按照我国传统的观点,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人在乡村中的社会组织,主要依靠他们的亲属关系,其次才作为人们彼此为邻的团体。”。嘲因此,设立亲属之间的免证权是必要的。考虑到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浓重的家庭观念,应规定基于身份关系的一般免证权和反对陷近亲属于不利的免证权。但应考虑到两个问题:其一,权利主体范围问题。这个范围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太宽则过于限制证据的来源,太窄则难以保护基本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亲属免证权权利主体似应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人员,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在立法技术上也便于处理。其二,反对陷近亲属于不利的事项.应严格限定在:有可能遭受刑事追诉或者处罚的事项。

3.职业秘密免证权。职业秘密免证权通常是指由于职业上的关系,而知悉一定事项的人,依从事的职业的性质或依法律规定应当保守秘密的事项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参照国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目前我国职业秘密免证权应当主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间的免证权、医生与患者间的免证权、宗教职业者与信徒问的免证权三类。(1)律师与委托人间的免证权。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律师与委托人间的免

证权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规范:其一是权利主体上方面。此类免证权的享有者是律师和委托人(即为了获得法律帮助而寻找律师服务的人)。其二是权利内容方面,通常来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交流、律师与第三人之间为了准备预期的或未决的诉讼而进行的交流.以及上述交流中涉及到的文件和物品,都受律师与委托人间职业免证权的保护。(2)医生与患者间的免证权。医生与患者的免证权是指医生对在行使职务时基于病人的信赖而知悉的个人隐私等情况享有拒绝作证权。权利主体是病人,病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在病人和医生之间的秘密交流。如果病人授权.医生本人也可以主张这项权利。主张权利的事项是医生与患者秘密交流所涉及的事项,病人与医生之间的秘密交流涉及病人的主诉、医生的发问以及病人的回答,包括通过病人的检查获得的信息,还包括治疗过程中医生作出的诊断和给出的建议。(3)宗教职业者与信徒间的职业免证权。鉴于我国宗教职业者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不象西方国家那样普遍.对其范围不应作宽泛意义上的规定,而应限定在信徒与宗教职业者就宗教仪式所进行的秘密交流事项。宗教职业者应限定于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等宗教组织中有权接受教徒忏悔的人员。

4.公务秘密免证权。公务秘密免证权是指公职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悉的秘密拒绝作证的权利。参照国外立法实践,我国确定公务免证权主体是知悉公务秘密特定的公职人员;权利人拒绝作证的事项应当包括:第一,外交、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第二,有关犯罪侦查的秘密信息;第三,与司法活动有关的秘密事项。

(二)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限制

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主要是出于平衡法律价值的考虑,保护高于司法目的的社会价值,但并非在所有的案件中证人免证权体现的社会利益都优于司法目的。如果证人免

证权的行使将导致对更大社会利益的危害的时候。法律将禁止证人的免证权,转而保护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因此,为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在确认证人免证权的同时有必要给于相应的限制,我国立法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1.利用证人免证权策划犯罪时不得拒绝作证。证人免证权旨在保护证人的权利,维护重大社会关系和利益,但如果证人利用证人免证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显然背离了设立免证权的初衷。因此各国的证人免证权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这一限制。

2.对家庭内犯罪不得拒绝作证。如对亲属的虐待罪、遗弃罪.对子女、养子女的性犯罪等。其行为已从根本上违反了亲情伦常,违背了设立证人免证权的初衷,则不应允许亲属间知情者享有免证权。

3.涉及的秘密事项与本案有重大关系或者已经公开时不得拒绝作证。如刑事人身伤害,医生对被害人的诊断对判决他人就其事件伤害情况有重要作用。同时如果秘密已经公开.损害发生已不可避免.证人不得援引证人免证权拒绝对其掌握的详尽资料作证。

(三)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程序设计

1.证人免证权的告知。知晓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为保证证人拒证权的合法行使,公安、司法机关向证人调取证言时,应告知证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拒绝作证的权利,说明权利的内容并作记录。

2.证人免证权的申请与放弃。证人免证权是属于证人的一项特别权利,应当特别尊重证人的意愿,即对这种权利其是否享有、如何享有,以及是否放弃,都应由其自由地作出

判断和选择。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免证权的证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拒绝作证的理由。

证人免证权的放弃有三种方式:(1)明示放弃;(2)默示放弃,即对有关询问作出回答;(3)公开披露,即对免证权的内容事项在公开场合作出相关披露,使之丧失秘密的特性等。证人免证权放弃后,证人就该问题向法庭陈述,法庭对该证言予以采信,但证人放弃免证权后.不得再援引免证权规则申请该证言无效。

3.证人免证权的审查裁定。拒绝作证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就其拒证理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理由有异议时,可要求其进一步加以说明。法院经过审查,对证人免证权是否成立作出书面裁定。基于证人免证权只是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及时顺利进行,当事人及证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单独提出上诉。

4.证人免证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证人行使免证权会构成法院寻求真相的障碍,因此各国均规定行使免证权应附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可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规定,确立强制作证制度,明确不当拒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说来:(1)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2)如证人不当拒绝作证防碍了证据调查或造成调查的迟延。证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法庭可以裁决证人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拘留。(3)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给予其说明理由的机会:证人对于法院作出强制措施、罚款或者拘留的司法裁决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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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你是否在为申请书应该怎么写而苦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

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

浅析刑诉中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3603193.html, 浅析刑诉中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丁国荃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3期 [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广泛的证据,是破获犯罪和定案的依据。而在诉讼中,证人的许多权利可能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侵犯,如害怕受到人身威胁、打击报复或“事不关已,毋须得罪人”等思想困饶,从而使证人拒不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补偿作证损失 一、证人的范围与资格条件 (一)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既包括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也包括间接了解到案件情况,而且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以前,这一点决定了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和不可 指定性的特征。 (二)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这一条是对证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因生理或 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并不是说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能否作证的关键是他们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思。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不能作证,在未发病时就可以作证;耳聋的人可以就看到的事作证;盲人可以就听到的某些情况作证;对于年幼的标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证人的职责是就自己观察或感受到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客观、全面、真实的陈述,因而,证人的必须是有生命的,且具有最基本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而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它不具有上述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作证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见到工厂、学校、公司等单位名义出具证明材料的“证言”的,这种“证言”是并无证人资格的“法人”所提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单位确有知情者,应以 知情者个人名义提供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资格唯一的限制,它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资格范围的广泛性,一切公民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作证资格,并不受公民的民族、性别、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社会地位或政治态度等限制。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并不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鉴定结论,均是独立的证据类型。

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范围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3603193.html, 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范围 证人免证权并非适用于任何事项,受免证权保护的事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且确有免于披露的必要。概言之,享有证人免证权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相对人对于业务人告知相关事项,系基于某种信赖关系,且不愿泄露身份;第二,信赖关系是维持双方关系之重要因素;第三,双方信赖关系之保障,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确实需要加以审慎维持的;第四,在“保障相对人与业务人的信赖关系”与“国家追诉犯罪的利益”这二者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出轻重再作取舍。参考国外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证人免证权应仅限于以下范围: 1、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 这些事项中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秘密交流事项、心理医生与病人的秘密交流事项、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交流事项。 (1)律师与委托人秘密交流事项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主要承担的是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减轻、从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于律师因职业获悉当事人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基于“良心”和“职业利益”具有保密义务。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没有赋予其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证权,律师无法避免因其不提供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材料而受到刑事追诉或行政、经济制裁的可能。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4条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作证免证权。”而联合国大会1990年批准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也规定:“各国政府就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于证人免证权的规则,有助于加强对律师人格权、人身权的保障,改善目前我国法律对律师保护不力的现状。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对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事项,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律师是不享有证人免证权的。虽然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然而,该条规定所保护的交流秘密非常狭窄,在实践中有的律师如果基于职业道德和执业利益不愿透露当事人的秘密,则很可能被检察机关认为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成为不完善的证人制度的牺牲品。因此,在我国

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做法

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09年以来,共追诉漏犯6人,追加犯罪事实3起,改变定性8件,起诉至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 件,发出检察建议9份;向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7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发出量刑建议56份,对刑事判决畸轻提出抗诉1件。 二、主要做法: (一)“三关注、把三关”,追诉漏罪漏犯。 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为有效提高侦查监督效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关注“三种特别案件”,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紧紧抓住阅卷审

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据分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追诉案件质量。2009年以来就追诉5人,增加犯罪事实3起,已审结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三关注”:一是关注具有伴生性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亲属朋友可能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为其窝藏赃物,常伴生着包庇、窝藏案件;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会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处理,往往伴生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案件等。针对这些案件相伴相生的特征,办案人员采取由此及彼的方法,顺藤摸瓜,将追诉漏罪漏犯变得有规律可循。二是关注团伙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以及重大侵财案件。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基本情况,在讯问、询问时从对方的表情、动作等变化中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讯、询问,并采取分类制表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分类,在证据锁链中发现缺口,进而发现漏罪漏犯。三是关注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在逃、流窜作案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加以审查。(二)“三个突出”,维护公平、正义。 09年以来,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导读:范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

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论律师拒证权1

论律师拒证权 律师拒证权又称为律师特权,是指律师因保守其职业秘密而在案件相关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律师权利中的基础权利。 一、我国有关律师拒证权的规定 事实上是否赋予律师以拒证权其根源在于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目的的取舍,显然如若取前者则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会受到弱化,反之取后者则不利于惩罚犯罪这一目的的实现。因而,对两者的取舍问题成为律师是否能享有拒证权的关键所在。两害相较择其轻,两利相较择其重。若然作出选择我们定会选择后者,其原因在于保障人权亦是惩罚犯罪的目的所在,是其最终归宿。然则,反观我国司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诉讼领域当中并未真正建立起律师拒证权制度。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这条规定只限于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隐私秘密,且从其立法本意来看并不排除律师作为刑事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这一系列的规定也只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对律师的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权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且没有具体可实施的办法供参考,没有实际的操作性,在律师拒证权最重要的刑事诉讼领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律师的基本权利也未阐释清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领域中并未建立起律师拒证权制度(尤其是刑事律师拒证权制度),在我国律师拒证权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律师权利的保护还远未达到国际诉讼的现代化要求。 二、建立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 综观诉讼活动的基本过程和其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国际诉讼的现代化趋势,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律师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一)是保障我国律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之一。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委托关系[1],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真诚信赖关系,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环境。只有这种信赖关系和环境的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使律师和被告人双方进行真诚的交流,也只有它的存在才能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权利,作好辩护准备,完成被告人的委托事项,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合理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讲真诚的信赖关系是律师制度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失去这种真诚的信赖关系,律师和被告人双方关系必然为赤裸裸的金钱所左右,被告人不愿意告知事实真相,律师也无从得知事情的原委,那么也就谈不上正确、顺利行使权利,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合理的开展了,律师制度也只能是建在沙滩上的城堡,迟早都会因失去有力支撑而倒塌。在此,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可以随意把律师置于刑事审判的证人席上,并要求刑事就其职业身份而获知的,甚至有可能归罪于被告人的情况作证的话,被告人可能首先从失去对律师的信任开始,进而丧失对整个司法制度、国家制度的信赖。因此必然会对律师介入持不信任,不合作的态度。那时律师也就只能是一个国家所谓司法公正的一个摆设,就不会有律师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了。诚然,主张律师拒证权必然会使案件的证据来源减少、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妨碍个案真实的实现,但我们在追究犯罪实现个案真实的同时,不得不进行更为重要的价值选择,即两利相较择其重,两害相较择其轻。在实现个案真实与保障律师制度之间选择,我们必然选择后者。正如美国证据法学威格莫尔所言:

司法文书写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xxx0年3月13 日 最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向雅萍

Vol.9No.2 2012年2月 第9卷第2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Feb.2012一、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事由,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拒证权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相关从业者与顾客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支持拒证权的理论有很多。如威格摩尔认为,追求司法正义是人们所企盼的目标,公众有权要求任何人作证,但是如果特定关系中的交流需要保护的价值超过对发现真相的探求,就应当本着鼓励交流的目的确立特权制度。 [1] 人权保障论主张拒证特权是基于保护公民人权的现实需要,证人不应被完全当作司法机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客体或者工具[2];利益均衡论认为拒证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均衡,面对多元的社会价值和利益,法律不能顾此失彼忽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应该全盘考虑照顾到各种利益的需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还有特定社会关系保护论。 不管是基于何种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这种公共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权利做出让步不仅表现出对证人的人权保障,更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这正是基于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产物。 二、两大法系中有关拒证权之规定 在美国的证据规则中,拒绝作证制度被称为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特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律师-委托人的特权,精神治疗医生-病人的特权,丈夫-妻子的特权,同神职人员交谈内容的特权,以及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其他官方信息等,当事人可享有特权。虽然这些规定有的未正式生效,但在各州的立法和普通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确立了比较完备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因身份原因的拒证权:包括被指控人的订婚人;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被指控人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 亲关系的人员。第53条规定了因职业上原因的拒证权包括:神职人员;被指控人的辩护人;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药剂师和助产士等。另外,还规定职业帮助人也享有拒证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证人拒证权作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其范围之广、制度之完备是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典所无可比拟的。 三、我国现行刑诉法及刑诉修改草案中关于拒绝作证权的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 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这些规定都表明,公民必须如实作证,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拒绝作证.如果公民违反作证义务,都必须负法律责任.这种立法的理念,体现了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推崇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和追求案件真实的价值观,为此一切个体的情感利益,都不能对抗国家利益,一旦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会旗帜鲜明地站在国家利益一方。在这种理念的主导下,特定社会关系诸如亲属,职业关系的保护问题没有生存的空间,证人特权制度没有也不可能在中国建立。 在这次刑诉草案中,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具体到本文的关注点,有关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便是几大亮点之一。修正草案第6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至此以前只在学者研究中出现的拒绝作证权,千呼万唤始露头角,这不可不谓是修正案的一大进步。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称:“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法律固然可以介入这种关系,但显然不能无止境地扩展其疆域,一旦它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则必然会受到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亲属关系特权的设 论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 ———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 向雅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证人特权制度是基于平衡各种社会价值和证人作证义务与作证权利的综合考虑,同时也是对解决目前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现实思考。本文通过对现行刑诉法及修改草案的中关于拒绝作证权的制度现状分析,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解读,进而论证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期待证人特权制度能早日在我国建立。 关键词:拒证权;证人保护;修正草案 80··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 刑事诉讼监督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重结果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诉讼”轻“监督”,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现状 1、监督案源渠道不畅。目前检察机关所监督的案件,只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能实施监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或者“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难进行监督。对于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也只能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对庭审之外合议庭的行为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监督成效不明显。 一方面,被监督主体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各种各样的办法予以规避或者抵制。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立而不破,侦而不结,或者在被监督后,将立案时间立在《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之前,以规避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后,也只是需要一份整改的回复,至于是否真正整改了,没有进行有效跟踪监督。此外,由于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仅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错误的纠正建议权,没有强制力作保障,最终是否纠正还要靠违法主体对纠正建议的认同程度。

3、公、检、法三部门认识缺乏统一。公、法两机关无论是领导人员还是侦查、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都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与自己过不去,是鸡蛋里挑骨头,揭自己的丑,影响自己单位或者本人的形象,影响自己的前途,不愿意接受监督。 4、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仍只专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符合逮捕、起诉条件,能否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对侦查过程、审判程序极少关心,更谈不上监督。其次,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在一些检察人员看来,只要实体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就可以了,至于程序无非就是个手续问题,可办可不办。再次,在执行监督中,个别检察人员把自己职责等同于监管人员,只关注监管场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忽略了自己的监督者身份和职责,对监管人员的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5、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仅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错误的纠正建议权,没有强制力作保障。虽然刑诉法上规定,对于不接受监督的,可抄报其上级部门,但最终是否纠正还要靠违法主体对纠正建议的认同程度。 二、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的监督权限,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获取监督信息的方式、方法。实践中,为了获取监督案件的信息,是各人有各人的做法,各地有各地的方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诉讼起诉书能够自己写哦,以下的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1】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照。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刑事诉讼起诉状【2】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

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 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咨询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诉讼起诉书【3】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 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 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二0一 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 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 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浅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一)

浅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一) 论文摘要]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离,独立行使职权;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列宁关于国家和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列宁的这一理论结合我国法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可以给法律监督下这样的一个定义: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的机关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国家监督。《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人们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从这四个方面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着较全面、较广泛的监督权,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对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权、审判权分离,独立行使职权;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列宁关于国家和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列宁的这一理论结合我国法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可以给法律监督下这样的一个定义: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的机关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国家监督。 《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人们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 至于其他国家对于刑事法律监督的规定及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等,限于作者能力,不再一一论述,现仅就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四个环节及其现状,谈谈个人看法: 一、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它是发现犯罪,纠举犯罪,进而处罚犯罪的一道最初的、必经的程序,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第一步骤,能否把握好这一程序,是能否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的关键。在立案这一程序中,公安机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立案权的有效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该法第87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根据197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1)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的。(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3)被害人提出控告的。(4)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由承办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和必要调查的同时,应当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docx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x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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