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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206号

京建发〔2010〕206号
京建发〔2010〕20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20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编辑本段

一、资格审核备案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应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各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审工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审查,并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1),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的“备案情况”栏中加盖“已备案”或“不予备案”印章。印章标准:章长3.5cm,章宽1.0cm,用一号仿宋字体。

通过备案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附件3)。未通过备案的,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附件4)。编辑本段

二、资格变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附件5)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

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附件6)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三)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面认可后,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入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

家庭轮候超过一年的,经复核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区(县)上月申请家庭变化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编辑本段

三、年度复核管理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结果上报工作。

资格复核主要包括对被复核家庭申报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核实,核对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

(二)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家庭申报:家庭按要求填写《家庭定期复核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变动情况。

2.街乡初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做出保留资格、调整配租配售方案、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

四、举报查处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约谈前15日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约谈通知。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谈话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应有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参加复查。调查人员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附件8),并要求被调查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复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核查对象房产情况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附件9)。区(县)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在接到协助查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以《房屋情况查询表》(附件10)的形式,将查询结果书面反

馈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附件1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附件12)。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五)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送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资格取消通知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拒绝接受《资格取消通知书》的,由送达人员邀请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后,将《资格取消通知书》留置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六)因取消资格收回的房源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配。

五、其他

(一)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不足12个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的非住宅类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计入家庭资产净值。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房屋资产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发布的同地段房屋再上市指导价格确定,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的有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30日后停发其租房补贴。

(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的,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时须将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收购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京建发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

北京市现场管理规定 京建发【2010】111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渑共和国建筑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滕律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滕律规定和合同要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滕律、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

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

京建发〔2012〕110号附件

京建发〔2012〕110号附件: 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 一、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的设置,施工单位须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悬挑式钢平台每次进场组装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组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组装完成后,应组织对悬挑式钢平台的整体结构进行验收。 (三)悬挑式钢平台每次安装之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遇有六级(含)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悬挑式钢平台安装作业。 (五)悬挑式钢平台上的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

(六)对于多次周转使用的悬挑式钢平台及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及时检查结构(形态)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相关检测。发现有杆件变形、开焊、松动、严重锈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完善并组织验收,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二、剪力墙结构体系中悬挑式钢平台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挑式钢平台搁支点和上部拉接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 (二)墙体(结构)上的吊点螺栓预留孔位置的选择应使钢丝绳与平台两侧垂直面的夹角不大于5°。悬挑式钢平台两侧的下吊点应设置在护栏外边,并确保建筑结构、脚手架及支撑体系无干涉。每个吊点的受力钢丝绳均须独立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钢丝绳两端与上下吊点连接处宜采用心型环加以保护,钢丝绳不得处于受剪状态。 (三)墙体(结构)上的吊点(环)设置及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四)悬挑式钢平台三面临边应以硬质材料作围挡,高度不小于1.5米,且严禁开孔。 (五)悬挑式钢平台主梁搁支点必须与楼板或洞口结构固定,防止移动。 (六)悬挑式钢平台内侧必须设置荷载(吨位)标示牌,且应注明各种物料放置数量和码放要求。 (七)悬挑式钢平台结构的悬挑主梁应使用整根的槽钢(或工字钢)。 (八)悬挑式钢平台应满铺50mm厚的木板,并固定牢固,使用钢板时应焊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技术指南(试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2) 3 术语 (3) 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建设单位职责 (4) 4.3 施工单位职责 (4) 4.4 监理单位职责 (5) 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 5 风险识别 (6) 5.1风险识别方法 (6) 5.2风险识别范围 (6) 5.3风险识别程序 (8) 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 6 风险分析 (12) 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 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 7 风险评价定级 (19) 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 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 7.3风险评价方法 (19) 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 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 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 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

8.4监督检查 (21) 8.5持续改进 (22) 8.6文件与记录 (22) 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 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 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 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

1 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0.5施工安全风险应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进行管控,明确风险的严重程度、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 1.0.6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 18号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8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 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

京建发最新最新号文

京建发〔2010〕255 号 关于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四、招标文件

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一)压缩定额工期在 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京建发【2017】390号文

xx发〔2017〕390号文件全文 xx发〔2017〕39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为全文。 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 2017年10月- 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攻坚行动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 (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不整改的项目,收回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专人督察制度,夯实扬尘治理责任。 在全市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治理专人督察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对以上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副中心、新机场、CBD核心区、冬奥会场馆等重点工程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明确专人对辖区内其他工程扬尘治理实施监管。自发文之日起,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察,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停工范围,确保扬尘治理达标。 1.停工时间: 2017年11月15日至 2018年3月15日。

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原文111号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 2010-05-26 【字号】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北京建委111#文件表格

填写要求: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对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 照片说明中应标明如下内容:拍摄地点、工程部位、对应的检验批以及其他应说明的内容。 照片可以为形成纸质形式后粘贴,也可以以数字格式插入后打印。 本表在基本内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表样。

本表参照DB11/T695-2009标准(表A8-2)编制,填写要求如下: 参建单位——按公章名称填写; 姓名——工程资料中涉及质量管理、检查签字的所有人员; 职务——按在该工程项目部内的职务填写; 资格证书编号——对有注册要求的执业人员,应填写注册证书编号;对有上岗培训(考核)要求的人员,应填写岗位证书编号; 工作职责和内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XX专业技术负责人、XX专业质检员、XX专业工长(班长),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 员,检测工作负责人……等; 签署的工程资料范围——在某一专业范围内签署的资料种类,如:XX专业检验批、XX专业分项(工序)工程、XX专业分部(部位)工程、功能性试验和验收文件等和所对应的编号。

填写要求: 1、根据京建发[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在验收前, 还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 重要的分项工程主要有:钢筋工程、防水工程……等 重要的分部工程主要有:场站工程中的地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关键设备安装工程等; 主要的功能性试验;埋地承压管道(干线)安装、埋地金属管道防腐,……等。 2、如无分包单位,则分包单位致总包单位的申请不必填写。 3、本表在基本内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表样。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京建发〔2013〕5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 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

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20日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1.总则 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京建发号文

京建发〔2010〕255号 关于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一)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七、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并单独列项,计入总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好全国“两会”会议的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全国“两会”会议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分工,确保安全,加强保密,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高度的

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做好施工现场的复工验收工作。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基本在初春季节,各施工现场陆续节后开始复工。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应重点对施工现场内的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及消防安全等进行验收,验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填写相关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严禁复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复工验收工作的抽查工作。 (二)会议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和证件管理工作,杜绝与项目无关的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应强化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逐一进行排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现场围挡应坚固、严密、整洁,及时清除与施工现场无关的涂鸦、小广告等。施工现场应平整夯实,及时清理地面积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

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京建发2012249号文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京建发〔2012〕24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规划分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集团、总公司、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技术的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会组织编制了《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2012 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不燃材料外保温系统的研究与应用”课题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立足于本市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特点,参考德国等欧盟国家的外保温防火经验,根据国内外墙外保温防火的研究成果,通过相关材料试验验证和工程试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而完成。 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要求、设计参考要点、施工要点和验收等。 导则附录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附录B安装防火隔离带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附录C隔离带材料熔点试验方法为规范性附录。 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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