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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

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
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

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规划条件条件书的区别)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二】控规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层面。城市道路的线型、地块性质的调整都会直接影响这一街区的形态。而往往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是从技术层面上说的最佳方法往往又是最容易被城市规划执法者改变,或者说是各种利益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不得不让步。

【三】控规修改主体:

立法上控规是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修改不用通过人大。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那么也就是说控规的修改只要通过规划局就可以。

二、规划设计条件

【一】概述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规划条件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

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规划条件的内容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规划条件落实的法律规定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1、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区别

阅读完上面两段文字,我想大家都应该清楚了:

1、先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才有规划设计条件书。

2、控规是从一个比较大的角度在考虑问题,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是具体对一块地的规划。

3、控规其实相当于在告诉你,你可以在那个范围内盖房子,可以盖多少房子,可以开几个门口,更多的是从六线图上面来讲。而规划设计条件则具有更多的指导性意见。

4、控规给了你一些规则,只要你在这些规则范围内规划就行;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是按照规则把控规没有具体化的东西具体化而已。

5、控规更多的是约束地上建筑,对地下部分并没有太多说明;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对地下建筑也进行了说明。(西安)

6、控规据有强制性(六线图),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有一定的空间协商:规划设计条件书里面的条件很多都是“约”。(其实都可以协商的)

补充:

1、在详细规划阶段,用地进一步细分,在用地名称上,除相同功能性质的仍然沿用,还需增加新的用途类别,例如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在详细规划阶段,居住小区又可细分为: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杂谈】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2011年03月29日18:14:56 ——吐血整理ABBS论坛话题“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讨论精华,共提取了42个网友论点。 正文:(小辄儿) 现在国内的控规处在很尴尬的地位:做吧,不实施;不做吧,有关部门又要求必须有这个步骤..... 现在的城市设计是火的发紫,国内出现了百家争鸣,群花齐放的喜人场面.....肉多人更多,这块市场竞争好像有点惨烈。国内现在的城市设计并没有成熟的体系,谁都想把自己的东西作为以后的范本,可是本人觉得城市设计的规范化与“统一”化还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锤炼与实际的验证以后才可能形成稳定的局面。百家争鸣的时间应该是有一个适度长的时间段,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成熟的良好体系。那么试问:城市设计有可能取代现在在实际实施中并不受重视的控规吗?控规走了这么多年,到底该走向何方?怎么样发展控规才能更有实际意义?而城市设计又该走向何方才能更有生命力?城市设计与控规的最大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对于城市 设计与控规,我们该引发怎样的思考?欢迎大家来讨论。 讨论: 一、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控规是控规。两个范畴。不过,在国内,现在城市设计越来越象控规;控规也越来越象城市设计。没有办法,个搞各的吧。 二、其实这是一个国家现行规划编制体系的问题,关键是控规究竟应当控制什么,我认为应当因地制宜,但是,控规毕竟是控规,和城市设计不一样, 三、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 四、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控规是理性的,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五、这个规纳比较,有某些道理,但不太准确。(或者说,相当的不准确) 。首先,就中国的情况而言,目前我们的规划法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地位。但是,对於控规,是有说法的。有几个途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我建立大家有机会去考察一下控规和城市设计在中国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其次,再看一看目前我们是怎么作控规的,怎么作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内容,方法有什么区别。 第三,由於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城市设计在规划系统中给予明确的地位,所以建议看看国外的情况。 以上提供一个思路。关于城市设计,我知道大家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我以前,现在,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 1。城市设计是平行与规划的一个系统。按照JONATHAN 、BARBETTE等人的说法,城市设计是贯彻规划全过程的。不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德某个阶段。好像如FH 所说,是控规后的设计阶段(请问,这和国内通常所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什么区别);

用地规划条件

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京珠高速以东、黄阁北路以南、庐前山南路以北。(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二)用地性质: 地块一:二类居住用地(R2);地块二:二类居住用地(R2)。 (三)总用地面积: 地块一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地块二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 (四)地形图号:192-58-3、192-58-4。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 地块一≤2.0(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2.0(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二)建筑密度 地块一≤30%(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30%(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三)绿地率 地块一≥35%(按用地面积30475平方米计算),地块二≥35%(按用地面积26446平方米计算)。 (四)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块一≤60950平方米,地块二≤52892平方米。 (五)建筑限高 地块一、地块二原则上限高90米,以城市设计要求及南沙新区规委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审定方案为准。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依据《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移交,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臵: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臵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完整版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地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 (二)总用地面积: M2 其中: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 M2 代征城市道路面积:―― M2 代征绿地面积:―― M2 (三)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 (一)建设用地性质:用地代码:。 (二)可兼容使用性质:。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限高:。 四、绿地配置:绿地率:。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退让建筑红线距离: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退让河道距离:距离河道上口不小——米。(二)建筑间距: (三)建筑空间布局 (四)建筑色彩: (五)建筑亮化: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二)停车泊位: 设置要求: (三)交通组织方式: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公建配套设施:

(二)竖向设计: (三)管线接入口: (四)其他要求: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他设施: (二)配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出让时,有效期----年,逾期需重新核定。 (二)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三)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因涉及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部门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不少于套。 ----------------- 年月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土地用地规划条件

----地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二)总用地面积:M2 其中: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M2 代征城市道路面积:――M2 代征绿地面积:――M2 (三)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 (一)建设用地性质:用地代码:。 (二)可兼容使用性质:。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 (三)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限高:。 四、绿地配置:绿地率:。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退让建筑红线距离: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退让河道距离:距离河道上口不小——米。(二)建筑间距: (三)建筑空间布局 (四)建筑色彩: (五)建筑亮化: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二)停车泊位:

设置要求: (三)交通组织方式: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公建配套设施: (二)竖向设计: (三)管线接入口: (四)其他要求: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他设施: (二)配建要求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出让时,有效期----年,逾期需重新核定。 (二)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三)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因涉及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部门的意见。(四)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方案不少于套。 ----------------- 年月日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ZK2016TJ0040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项目地点: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目录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五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申请《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出具惠环街道平南村红卫村民小组征地留用地村企合作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函》(惠仲国土资函[2016]298号),结合用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现根据市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编制该《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仲恺高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ZKA-02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惠府函[2016]508号)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间:2011-02-23 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作者: 于立:生态城是社会、经济、环境一体化发展规划总平面及鸟瞰图大全 谁该为交通拥堵埋单?世界遗产资料大集合(权威版)海南香水湾旅游度假区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 控制轴线

海沧新城鸟瞰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起止时间:1999.3-2003.6 中规院2001年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项目负责人:李金卫张颖 主要参加人:席继宁谢竞华刘泉董志海周冬元刘敏

设计导则 夜景

一、项目概况 海沧新城位于厦门市本岛西部,隔西海域与本岛相望。本区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景观地位独特。规划总面积约 9.0平方公里。由于其现状已建用地较少,大部分为滩涂虾池、农田村庄以及刚刚填完的平地,因此为新城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规划空间。 二、总体定位 海沧新城是厦门市环西海域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厦门市的副中心,是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行政、文化、金融、商业中心。 总平面

三、规划构思及布局 海沧新城在总体布局上以分区规划路网为基础,以内湖为中心,以“水”为主题,通过内湖、水景公园等的设置,使海沧新城成为具有独特风格的21世纪的“新水城”。其空间结构为“一核、二区、三片、九中心”。在设计中,通过历史、现代、自然3条主轴线和若干条副轴线的建立,将新城与厦门本岛、新城内不同片区、不同风格的建筑和空间联系起来,创造出既风格多样又和谐统一的空间景观形态及完整的开敞空间体系,体现新城“天人合一”的宏伟气势和深邃的文化内涵。新城内建筑高度控制是滨海地区较低,中心区较高,并布置了三个高层建筑集中区,形成“众星拱月”之势。海沧新城由内湖周围地区和滨海绿带两部分组成。其中滨海绿带位于海沧新城东侧,南北长约 7公里,包括海沧大桥游览码头、水景公园、体育公园、海滨休闲及会展区、自然资源与科学博物馆、四季景观雕塑园和嵩屿码头广场七个园区。 四、创新与特色 1.通过内湖的设置,将防洪防潮、减少土方工程需要与营造独具特色、令人耳目一新的景观环境巧妙结合,在新城中形成山水结合,湖海共存、自然与人工景观相互融合的独特景观。 2.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规同时进行,在宏观层面整体控制并保留一定弹性,在中观、微观层面上严格控制细致入微,保证城市总体设计的理念、原则能逐步实现,保证理想蓝图的最终完成。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建设用地:899.1公顷。 其中: 居住用地:261.07公顷;

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旧)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29448.418平方米 容积率:多层≤1.2,高层≤2.8 建筑密度:多层≤28%,高层≤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北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东(临南珠大道部分)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不临道路部分)退用地红线0.25H且不小于4米,西 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南(两段)各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 6米。 建筑间距:主朝向H:D=1:1且不小于6米,侧向间距不小于4米 建筑高度控制:临南珠大道建筑16米以上,其余建筑50米以下 出入口:北侧、西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0.3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2自行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要求: 1、南珠大道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可建住宅; 2、多层(高层)指建筑以多层(高层)为主。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商务、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5910.04平方米 容积率:≤2.8 建筑密度:≤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多层北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东退道路红线20米以上,南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6米,高层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16米。 出入口:北侧、东侧可各设置一处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居住:建筑面积90㎡及以上住宅1.0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90㎡以下住宅0.8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商务:1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 积,停车位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居住部分不允许配置机械车位。 特别说明: 1、建筑退红线距离均按建筑正投影外边沿线计算; 2、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60%-70%,商 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商务建 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5%-10%。 3、按国家规范及北海市政府北政发〔2010〕57号、北政发〔2016〕10号文 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 少于60平方米。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 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4、须进行无障碍、安保(物防、技防)、信报箱设施设计; 5、须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具体参照《北海市海绵城市规 划设计指引》。须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6、居住建筑须符合广西自治区绿色建筑日照要求,即每套住宅至少 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三小时要求; 7、场地竖向须服从市政道路规划,临道路交叉口用地须服从道路交 叉口设计。 8、须编制夜景灯光方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并以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为实例,探讨基于城市设计的控规局部调整的主要规划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1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认知 1.1定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一种主要通过控制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干预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刘宛,2000)。是以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对象,以对象的宜人性和性质性为目标,以人性化为原则,以系统方法为途径的一种用于相关规划设计及其行政管理领域的思维方式、设计法则以及专项规划设计。 1.2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制中,控规是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修规及建筑设计的具体指导,在规划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控规在城市开发区强度和环境容量方面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但是,控规难以确保城市品质问题,即难以把握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方面的系统优化问题,包括基于城市或片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城市形体、城市文化、城市生

态等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城市设计的价值在于城市整体性或系统优化,控规成果完全可以通过吸纳城市设计的成果来完善自己。城市设计比控规更能够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但是在国家法定的规划设计体系中没有城市设计,城市设计难以得到实施,如果将城市设计成果转换为法定的控规成果来进行实施,这应该是积极而有效地。 1.3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方法 从我国现行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看,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关联性,控规需要拟定城市设计要点。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或优化先做的控规。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反馈到控规的方法是对影响城市品质的城市设计的刚 性内容纳入控规,对控规成果中必要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2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笔者作为一名参与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工作的规划管理者,结合该规划对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进行浅析。 城市发展是一个受到多元因素制约的过程,控规局部调整的产生,除了控规编制自身的技术原因之外,还涉及经济、社会、制度、现实发展状况等原因。根据需要,后开展的城市设计要对控规成果进行调整,主要目的是从优化城市品质角度对控规中缺乏系统或整体性的规划内容进得修正和添加。包括建设用地性质调整,主要是公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 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

浅谈控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

浅谈控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 摘要:本文从紫阳大道城市设计入手,阐述控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应具备;用地功能、交通组织、城市景观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强调规划重在实施,用导则来落实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控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导则,规定性导则,建议性导则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urban design of ziyang avenue,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level of regulatory of urban design should have; Land functions, traffic organization, urban landscape three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ent, also stressed that focu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lanning, urban design with guideline to carry out the research. Keywords: regulatory aspect of urban design, urban design specification, guide stipulation, advisory guidelines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第一章:规划概述 1、规划背景 紫阳大道是南昌市三环十一射之一的重要放射性干道,东部出入口,南昌市瑶湖片区中心的承载体,也是瑶湖片区最主要的一条景观道路。可以说是南昌市的东向拓展轴,东部交通轴和景观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瑶湖片区随着高新湖东产业区的规划,艾溪湖景观打造,以及昌东高校园建设等一系列的规划指导下,经过6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规模化发展态势,奥林匹克运动中心等项目的启动,使得瑶湖片区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紫阳大道的建设迫在眉睫,急需一个统一的规划进行指导控制。 2、规划范围:东起瑶湖,西至艾溪湖,全长5400米,沿线道路及两侧100余米进深地块为控制范围,扣除已出让的校园用地或已建设用地,规划面积150公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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