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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改革前路漫漫:代理人制已走进死胡同

保险营销员管理改革前路漫漫:代理人制已走进死胡同
保险营销员管理改革前路漫漫:代理人制已走进死胡同

保险营销员管理改革前路漫漫:代理人制已走进死胡同

2012年08月13日07:04来源:信息时报

继7月26日中国平安设立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获批后,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人寿已向保监会申请成立一家销售公司,拟将公司银保渠道划入该公司管理。这意味着,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骤然提速,但“产销分离”的营销模式是否真的能让保险代理人受益?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即使尝试改革,也是从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产品开始,而大多数的寿险业代理人短期内恐怕很难受益于营销体制改革。

现状

寿险代理人难出新保单

“小刘,这个月有单出吗?”两个月前在一家大型寿险公司做代理人的刘俊接到业务经理的电话,而当接电话时,刘俊正在另一个城市参加某饮食公司的培训。刘俊告诉记者,他已经近三个月未出过新单,参加饮食公司的培训是想学一门营生的本事,“至于保险是否继续做下去,暂时还没有明确打算。”刘俊向记者坦白,当初进保险公司,是因为有朋友的邀请,另外也想尝试一下,可是进去才发现,除了身边的亲戚或者朋友以外,自己很难再找到客户,因此只得另寻出路。

小志是一个中型寿险广州分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公司筹备时开始加入并参加培训,到该公司开业时,已培训三个月。小志告诉记者,开业后第一个月,他开出一个5000元的保单,而在所有业务员中,能出单的大概占50%,绝大多数只能出一个单。截至目前,该分公司开业已有3个月,小志总共完成了近15000元的业绩,但跟小志同批的业务员中,能达到相同业绩的却寥寥无几。

小志告诉记者,在正式开业第一个月后,因为没有新人补贴,跟小志同批的数个业务员已选择离职。而到3个月后,跟小志同批进入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中,仅留下不足三成,“差不多都走了”。

部分公司正常出勤率仅三成

在低产能和高脱落的双重压力下,保险公司采用广增员的方式来应对,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带来的业绩拉动效果并不明显。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正常的出勤率仅在30%~35%左右,也就是说大概七成的代理人处于兼职甚至离职状态,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代理人已经成了保险公司的虚有人力。

一个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即使是代理人管理方面最严格的的中国平安,出勤率也只在50%到80%左右。保险代理人一直被“边缘化”,他们在保险公司没有“正式员工”的身

份,也没有其他职业那样的正常工资和福利,反而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自由职业者”,因此,底层的代理人在出勤积极性上不如正式员工。

事实上,这种“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恶性循环早已被市场所诟病,监管层也多次提出改革。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启动营销体制改革,今年6月再次下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具体内容包括鼓励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鼓励探索产销分离新模式等改革方向,还提出要弱化当前营销员“金字塔式”层级管理机制、保险营销素质五年持续改善计划等。

变革

12家公司尝试产销分离

近两年来,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产销分离的营销模式。2011年初,信泰人寿出资2000万设立浙江联创保险销售公司,截至今年7月底,已有华泰财险、紫金财险、安诚财险、永安财险、大众财险、和谐健康保险、浙商保险安邦财险、阳光人寿、阳光财险和中国平安等12家保险公司相继设立保险销售公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人寿已向保监会申请成立一家销售公司,拟将公司银保渠道划入该公司管理,目前正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改革营销员管理体制,保险公司即使有想法,也只是从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产品开始尝试,如平安代理公司将经营平安产险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国人寿的销售公司则主要涉及银保业务,作用和效果有限。此外,财险公司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寿险公司,目前13个保险系销售公司中,寿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只有两家。如此看来,占据绝大多数的寿险业代理人短期内恐怕很难受益于营销体制改革。

多数公司顾虑成本持观望态度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部分实行员工制,部分实现代理制,也有两种制度并存。代理人制主要靠佣金,员工制有基本保障,也有佣金,但有基本工资后佣金相对较低,而这两种制度在不同公司运行效果不同,员工制并未显现明显优势。

根据记者了解,多数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均持观望态度,一家正在筹备的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作为新筹备的保险公司,更要考虑成本问题,员工制需要的成本太大,目前还不现实。“还是会采取广增员的形式,招收大量的营销员,至于待遇和日常管理,与其他保险公司基本大同小异。”

记者观察

代理人制已走进死胡同

随着全球经济的低迷加上保监会近两年推出的银保新政,保险业一片哀鸿。今年初以来,我国寿险保费增速开始出现明显的疲软态势,大批保险公司出现负增长,其中不乏排名前六位的大型保险公司,尤其在银保新单保费一项上,更出现25%以上的负增长。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私下告诉笔者,今年的负增长对保险业伤害尤其明显,因为不仅是银保的新单业务下滑明显,更重要的是,个人营销员的新单业务也大比例下降,这给整个保险业的后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换句话说,没有新单业务的增长,就像没有新鲜血液一样,无法让保险业务滚动、复利增长。

中山大学金融学教授黄伟则鲜明地指出,新单业务的负增长背后其实有深刻的意义。为什么没有新单了?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业形象的整体下滑,营销员增员难、留存难、产能低;特别是前几年资本市场向好的时候,投连险、分红险的销售误导现象大面积发生,在近两年兑付期又集中爆发,因此老百姓只能以“脚”投票。

笔者认为,保险代理人制在中国20年来,已进入了死胡同。保险代理人在税收、福利保障、法律地位等多方面都存在多处“硬伤”。如保险代理人是作为营销个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险企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代理合同,因此享受不到五险一金最基本的保障,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又得不到保障。此外,代理人既要交个税,又要交营业税,双重征税让其不堪重负。因此,不少代理人由于利益驱动,销售误导频频出现,出事后又逃之夭夭。因此,“产销分离”成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尝试的营销模式,但是总体感觉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毕竟,要将几百万的代理人转为正式员工,这部分庞大的支出在目前资金“捉襟见肘”的保险公司来说,无异“火中取栗”。

信息时报记者袁峰

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 ()××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经典版保险代理合同书(官方范本)

编号:QJ-HT-0024 经典版保险代理合同书(官 方范本)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经典版保险代理合同书(官方范本)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经典版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 2._____ 3._____ 4._____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代理人合同范本

保险代理人合同范本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一、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二、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三、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

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 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 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展业参考版)..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推进甲、乙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是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框架内,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分公司,此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授权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就合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洽谈,并签订分对分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甲方和乙方进行备案。 三、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乙方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批准或备案,并承诺做到及时理赔和提供与办理理赔手续等有关的其他售后服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甲方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 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下列第1、4 项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 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 信用卡、电子银行等方式,代为收取各类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为支付各项 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 4、代理保全业务: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保单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变更联络方式或关 联银行账户等保全业务。 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如客户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代理产品种类 、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 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甲方超出上述范围从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保险代理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甲 方(投保人) ( 个人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 职业: 编号 号: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代理人) (个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 系方式: (单位)名 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负责人:职务:联系方式: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 ?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 2 ?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 ?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__________________ 地域范围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起至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 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 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 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被代理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2、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以内;以内; 以内;以内; 以内;以内; 以内;以内; 以内;以内。 3、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4、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四、责任范围 1、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 D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______ ,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围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

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doc

编号: 保险销售员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名称: 地址:邮编: 乙方(保险营销员) 姓名:身份证号: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邮编 乙方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授权 1. (1 (2)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准确地想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其中的免责条款; (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甲方。 2.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关于保险费的收取,本合同适用下述之类授权。 A类授权: 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保险费(含首年及续期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B类授权: (1)不得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但需正确指导客户选择银行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交费方式,并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 (2)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 C类授权: 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首年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款收据。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保险专业代理合同范文1 甲方: 机构负责人: 地址: 乙方: 单位负责人: 地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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