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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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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附加中英人寿附加乐意人生乐意人生乐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3合同的生效日 4.3如何申请保险金

1.4保险期间

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7 名词释义

3 保险费附表

附表一

附表二

中英人寿附加中英人寿附加乐意人生乐意人生乐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附加乐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由《中英人寿乐意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见

7.1)。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保险金额与申

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2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7.2)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7.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7.4)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7.5)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各项保险金均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及其

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附表

一所列的恶性肿瘤,则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将在被保险人身故

或确诊患恶性肿瘤后第30天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终止。

(1)保险金额;

(2)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主合同所缴纳保险费的110%。

如果您曾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所称累计所缴纳保险费,为保

险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

附主合同所缴保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在确

诊日后第30天仍生存,我们将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

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

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轻症疾病确诊前,已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在依照本条第1项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

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

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

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及其

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7.10)(因

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第32项所导致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见7.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2)。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7.13)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9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第3章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我们保留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厘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重大疾病实际发生率的差异确定是否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同时我们也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如果调整保险费率,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前书面通知您。 第4章 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金的诉讼诉讼诉讼时效时效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4.3 如何申请保险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见7.14)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

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相应重大疾病和附表二所列相应轻症疾病

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2、申请轻症疾病豁免保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

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5) 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相应轻症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5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6章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不能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但如果您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主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终止;

3、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7章

名词释义

7.1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的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7.3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的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7.4 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7.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7.9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或患艾滋病(AIDS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1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2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14 医院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7.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

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16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

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7.17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19 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附表附表一一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第1-25项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疾病定义,第26-38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 1N 0M 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7.15);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见7.16)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7.1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7.18)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5分或5分以

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7.19)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

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的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

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

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专科医生提供确诊,并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或核磁共振(MRI )结果报告支持本诊断。此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确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伤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与减轻的病史记录。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糖尿病))

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28.心肺源性脏病 由呼吸科医生确诊为肺源性心脏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29.脊髓灰质炎 是指被保险人被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因脊髓前角细胞或相应的脑干细胞受到破坏而引致的局部或广泛的肌肉无力为特征的疾病。疾病未导致不可

恢复的、永久性的麻痹者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诊断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瘫痪,此种瘫痪必须有明显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衰弱瘫痪,并且至少持续90天。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脊髓灰质炎病毒为病因。未引起瘫痪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0.终末期肺病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呼吸科医生确认并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肺功能测试其第一秒钟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1升;

(2)病人缺氧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1.植物人状态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依赖状态。可以是由脑外伤、缺

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某种神经毒素造成。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有目

的的活动,而只能对疼痛刺激产生反应。被保险人需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使用辅助机器维持生命。申请理赔需被保险人因植物人状态住院30天以上

并且必须有神经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证明。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32.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 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33.严重心肌

严重心肌病

病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

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4.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

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

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

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

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

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

药物治疗的病史。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36.经输血导致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陷病毒((HIV )感染 (1)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输血治疗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经法院终审判决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 )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 )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它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

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8.疾病末期 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专科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

以下。

附表二 本附加合同所指轻症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4.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

描(CT )、核磁共振(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 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9.脑垂体瘤脑垂体瘤、、脑囊肿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0.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

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 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 则本公司仍依

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 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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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5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条款(2020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 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

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 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 本(合同示范文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合同示 范文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合同构成 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哪些 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保险。而重大疾病保险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保险。那么,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来说,重大疾病似乎离人们的生活很远,但是事实上人们患的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0%。下面大家一起来详情了解下吧。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定期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主要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保险,这种类型的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前提下,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帮助。但是,定期保险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被保险人需要的保障。其担保费用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均衡的方式。这种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保险条款,其最多保障的期限也就是30年。重大疾病保险虽然说是主险,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面这种保险也可以称之为消费型的,如果没有理赔的话就不能够得到保费的。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终生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另外一种就是终身保险,这个保险具有终生制的特点。终生保险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就为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所需要的重大疾病保障,这个义务一直要等到被保险人离开这个世界为止。另外一种就是被保险人在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和保险公司商量好了合同约定的

年限。比如预定的是被保险人下次周岁的时候,保险公司就需要在被保险下次周岁的时候给予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这个时候保险合同才会终止。购买这种终生类型保险的时候,一般会附加购买一些其他的意外险。因为这种保险都是含有身故保险的责任,所以它的风险概率也是比较大的,花费的费用率也是相对比较高。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额外给付保险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购买其他的保险。比如投保人购买了投保终身寿险或者是购买养老保险的时候,这两种保险都是属于消费型的保险。这种保险被保险者需要交纳保险条款中规定年限的保险金,等到年限到了被保险者就可以拿回保险金额。并且这种类型的保险是如果没有发生理赔的话,保险金是不会退还的。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提前给付保险 这种类型的保险和前面介绍的保险是具有一样的特色的,都是需要同时购买其他的保险的。购买这种保险大多数都是限定在需要同时的投保终身保险,也就是说这也是一种消费型的保险。该保险就是被保险人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了理赔,其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的数额。对于为什么这种保险分类是提前支付,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了解到,只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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