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妇幼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托幼机构应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托幼机构必须取得《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儿童保健、招生工作。
3、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儿童数量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4、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书》方可上岗,证件应集中存放,便于查验。
5、对新生入园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表,并有备案,对无体检幼儿应补健康体检。
6、学生食堂不得向学生提供凉菜。
7、每餐食品须坚持留样。每种食品留存150克至250克,并在容器上标明日期、餐次、品名等相关信息。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
8、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落实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湿设施。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加盖,并保持其外观整洁。
9、托幼机构必须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10、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11、要指定专人(兼人)负责本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定期对全园学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及时核实缺勤、缺课原因,一旦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
12、托幼机构必须制定卫生保健制度及卫生保健登记簿,按要求上报信息。
以上各点中打√的的意见限期天内整改落实,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被监督人签收: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