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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

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

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

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

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

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都没有加以区分。因此,本次修改取消了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由于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现有技术有地域性限制,必然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公开限于我国境内,哪些类型的公开不限于我国境内。既然取消了地域性限制,就没有必要再列举公开的类型了。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第五款简化了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采用本次修改后的“现有技术”概念,发生在外国的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将会构成现有技术,可以作为驳回专利申请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何种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将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将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带来混乱。

三是改变了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使抵触申请包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除了与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所有技术相比之外,还要看是否

存在与该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同的在先提出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申请,即抵触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不能按照现有技术的概念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对申请日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两份申请都授予专利权,就会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的结果,这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规定存在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

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构成抵触申请的,仅限于“他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样,同一申请

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不能构成该申请人随后提交的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避免重复授权,只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与依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两者在效果上是不同的。对前者而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

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对后者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先后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要求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仅对两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两种判断方式相比,存在两方面的区别。第一,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新颖性标准是世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的标准,经过上百年的专利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和规范的判断规则,因此前者运用起来更为容易一些;第二,从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上看,前者显然更加严格一些,因而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都披露了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但在先申请仅仅要求保护该产品,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该专用设备,此时就不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但依据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评价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专用设备已经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而在先申请进行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中原来规定的“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这在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剧增,重复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除前述实质性修改外,还对本条第二款的措辞作了完善,在有关抵触申请的表述中增加了“申请日以前”、“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的文字。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概述

各国专利法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采用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也都规定,实用新型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准予注册或者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对于已经公知的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它纳入其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规定新颖性条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将已经公知的技术批准为专利,它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不具有新颖性,其他条件就根本不用考虑了。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仅具有新颖性还是不够的。虽然前所未有,但如果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否则专利就会太多太滥,对公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适当的限制。所以,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就是必须具有实用性。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从这一宗旨出发,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用性,这是理所当然的。

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合称为“专利性条件”,但是也有人认为“专利性条件”还包括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在采用“专利性条件”这一说法时

应当注意其含义范围,避免产生混淆。

二、新颖性

关于新颖性,许多国家专利法采用的规定方式是:首先定义现有技术的概念,然后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它就具备新颖性。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对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方式也一样。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新颖性定义方式与上述方式相比略有不同,但实际上采用的新颖J性标准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是一致的。

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这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以什么时间点作为判断的标准,是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标准。发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有时很难确定,在发生纠纷时要提出证明也很困难。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也就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方式鼓励及早申请专利,而且容易判断,简便易行。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之内。至于申请日以前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有关专利申请要求另外一份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而不是以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如果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在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要以不同的优先权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有的国家的专利法,例如日本特许法,不仅规定以申请日为准,还进一步规定要以同一日中的具体时间为准。这种作法过于具体了,会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没有采用这种作法。

2.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

技术知识的公开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现有技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本条第二款采用的措词使后者囊括了除出版物之外的所有公开形式,使用公开只是对“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一个举例。

之所以需要区分上述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是因为我国专利法对这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包括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后者仅仅包括在国内公开的行为。由于存在对适用范围的不同规定,就使判断现有技术的公开类型成为依据我国专利法判断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递信息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在许多情况下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变得更加困难了。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采用的是所谓“绝对新颖性”,也就是不仅出版物公开是全球范围的,其他方式的公开也是全球范围的。在这种模式下,区分技术信息的公开类型就变得不重要了,因为只要相关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就足以对随后就相同内容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与采用何种公开方式无关。这一点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必须注意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在进行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该条约草案也准备采用“绝对新颖性”的

标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势必也要转变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1)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是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出版物不限于印刷的,

也包括打字的,手写的,用光、电、磁、照相等方式复制的;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缩微胶片、影片、磁带、光盘、照相底片等等。

目前,用于判断新颖性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书籍,此外还有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技术手册、样本、说明书、产品目录,以及公开的会议记录和技术报告等等。能够用于判断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不仅包括这些出版物的文字内容(文字、符号、数字、公式)所表达的技术信息,也包括图纸、附图所表达的技术信息。在许多情况下,图纸是公开技术内容的重要手段。

出版物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出版或公布,也不论采用何种语言,只要是公开发行的,公众能够看到,出版物的内容就算是公开了。

若要将出版物公开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该出版物本身应当能够表明其公开日期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期是在某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越来越多。许多传

统的以纸件方式公开的信息,已经逐渐变化为以上网形式公开。这一变化,大大促进了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大大扩充了人类所能够获得的技术信息的来源。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是否可以视为现有技术?如何认定这样的现有技术?这是目前尚在讨论的问题。从网络信息的发展态势来看,专利法不可能无视这一巨大的信息来源。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网络信息无疑会作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就此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绝大多数国家对此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目前人们的疑虑主要是来自“技术”方面的因素,例如,引用网上公开的

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判断新颖性时,如何保证有关信息内容的确定性、如何确认公开日期等等。这些问题是由于网络传递信息的方式与传统出版物传递信息的方式有很大不同而导致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对于我国来说,除了考虑网络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这一基本问题之外,还需要考虑网络信息是属于“出版物”类型,还是属于“以其他方式公开”类型的问题。日本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相似,日本特许厅发布的审查指南已经明确将网络信息归入出版物的类型。

(2)其他方式公开

出版物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公开,主要包括使用公开、销售公开、口头公开等。

使用行为可以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包括在公开场合使用一项技术,例如可供公众参观的建筑物等等。销售行为也可以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包括销售、交换、提供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产品。展览、

展示行为也可以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包括在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上展出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产品、方法等等。口头公开行为也可以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包括通过口头交谈、讲课、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播放等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有关技术内容。

如上所述,由于本条第二款采用了“以其他方式”的开放式措词,因此实际上不必一一穷举各种公开方式。“其他方式”不仅包括现在已经为人们所采用的除出版物之外的各种信息公开方式,还包括今后有可能新出现的信息公开方式。我国专利法的这种规定方式为专利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余地。

上述两种类型的公开方式有时也可以结合起来。例如在展览会上展出一种新式机器,同时向观众分发说明该种机器的资料,这就将展览和书面说明的方式结合起来了。

(3)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采用出版物的方式公开,还是采用诸如使用方式或其他方式公开,要构成能够对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的“现有技术”,有一个共同的条件或者标准,这就是必须使有关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这一点十分重要。从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在许多有关新颖性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争论焦点就集中在是否满足这一条件上。

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所有的人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

人所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

若要认定构成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上述状态必须已经实际存在,而不能仅仅是一种“可能”;而这种状态的性质是使有关技术内容“能够”为一般公众所了解。在理解“为公众所知”的含义时,有时容易对上面所述的“可能”与“能够”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例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将介绍其发明的稿件交给了某期刊的出版社,出版社的编辑在申请日之前阅读了该稿件。按照一般的概念,投稿人和出版社之间存在着默示的信任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稿件的内容在正式出版发行之前不会为公众所知,所以在正式出版发行之前不能认为该稿件的内容已经公开。可能有人会认为,编辑也有可能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将稿件的内容透露出去,这不是也有可能为公众所知吗?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而不是事实,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还没有实际出现,不能以这种可能性或者推测作为依据。在期刊正式发行之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就已经实际存在,而不再是一种“可能”了,因此从发行那一天开始,稿件的内容就构成了现有技术。但是,这种状态是公众想要知道就能够知道的状态,而不是为多少人实际得知的状态。判断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不必考虑有多少人实际得知的问题。在正式发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实际上没有任何人阅读过所发布的文章,但是这一点对构成现有技术的结论丝毫不产生影响。

又例如,公开使用也应当让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或者使公

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才会使有关技术内容成为现有技术。这种使用要在公众可以到达的地方进行,让公众能够观察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方式,并且能够清楚地看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细节。举例来说,一种新型变压器具有经过改进的内部绕组结构,那么仅仅将该种变压器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就不足以使之成为现有技术,因为公众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的该变压器而了解该变压

器的内部结构。销售或者提供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构成现有技术,因为购买者或者获得者有权对其产品进行观察研究,甚至进行破坏性拆卸,以了解其全部技术细节。仍以上述变压器为例,如果公开出售该种变压器,则构成了现有技术。在公开销售后,有可能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拆开该变压器以了解其内部结构,但是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已经实际存在。至于在工厂内部制造、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不能认为是使用公开,因为工厂一般不对外开放,公众不能自由进去参观。

再例如,在学校讲课,听讲的学生没有保密义务,讲课的内容应当认为已经公开。讲演、报告,如果对听众的身份没有限制,也没有规定保密义务,报告内容也已公开。至于个人之间的谈话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不应认为构成现有技术,因为这种谈话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工作上的同事,相互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没有理由认为公众能够通过这种谈话就得知有关技术内容。

再例如,发明人完成一项发明,有时需要反复进行试验和改进;在完成发明的过程中,有时也需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这在我国的科研工

作中是常有的事情。协作的方式之一是发明人制造新产品的样品,委托一些用户单位试用(不是试销),要求这些试用单位对该产品提出试用鉴定报告。这种试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该产品,而不是一种公开的使用或者销售行为。接受委托的单位比较少而且是经过选择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这种试用不会使有关的技术处于为公众得知的状态,所以不算公开。

事实上,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总会有一些人了解其发明的内容,其中有的是发明人的同事,有的是发明人的上级,有的是参与鉴定发明的专家,还有的是与发明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人。同事、上级与发明人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按社会观念应有保密义务。参与鉴定的人依照政府规定有保密义务。至于技术受让人,如果合同中有保密约定,被许可人也负有保密义务。所以这些人了解发明内容,不能认为发明已为公众所知。

如何适当掌握构成公开,也就是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对一个国家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来说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要确保已经公知的技术不再落入某人的专利独占权范围之内,保障公众有使用任何公知技术的自由,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不应使新颖性的标准变得过于苛刻,以至于对发明人、设计人作出发明创造产生不适当的限制作用,使之动辄得咎,从而影响公众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制定新颖性标准的目的绝非用于束缚发明人的正常研究活动。

美国法院作出的一些判决认为,只要公众中任何一个人在申请日之

前得知了发明的内容,该项发明就算已经公开了。如果仅从这些判决来看,美国采用的构成公开的标准似乎比上面所述的标准严格得多。一些人看到美国法院的这些判决后,也认为以有关技术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中非特定的人得知的状态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过于宽松了。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美国采用的是先发明制。从理论上说,发明人的任何公开行为都不会早于他作出发明创造的日期,因此美国的发明人不必担心其开发研究中进行的有关活动影响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另一方面,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在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公开的任何技术都不影响一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其中包括申请人自己公开的技术,也包括他人公开的技术。美国将这一规定也称为“宽限期”(grace period),但是该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比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新颖性宽限

期的适用范围大得多。采用这种极为宽松的新颖性限期,是因为美国没有采取早期公开专利申请的制度,申请专利的发明只有等到授予专利权时才会公诸于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这种新颖性宽限期,就会大大影响新科学技术的尽早公开。由于美国专利制度的上述不同特点,尽管美国法院采用的判断是否构成公开的标准很严格,但是从总体标准上看,美国的新颖性标准比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标准更为宽松。对于我们来说,如果不全面了解美国的专利制度,在我国采用范围有严格限制的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下,片面地效仿美国法院所采用的认定构成公开的标准,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势必使我国的发明人、设计人处于一种过于严格的新颖性标准之下,不利于鼓励我国公众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以美国为代表的新颖性标准和以欧洲为代表的新颖性标准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前者从严掌握构成公开的条件,但给予很宽的新颖性宽限期适用范围;后者严格限制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但对构成公开的条件作较为宽松的解释。两者或许有可能殊途同归,但其出发点和实际效果仍然有很大不同。两者相比孰优孰劣,似乎很难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在讨论制定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的过程中,美国等国家主张采用范围较宽的新颖性宽限期,主张规定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发明人(包括申请人)作出的任何公开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发明人那里获得有关信息的其他人作出的任何公开均不影响新颖性。美国对其主张的解释是为了鼓励发明人尽早将其发明创造公诸于众,同时避免对发明人的研究开发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束缚。但是,美国的主张显然也不乏希望其他国家将就美国本国法律的因素,这是美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一贯立场。目前,除了美国之外,采用较宽的新颖性宽限期的国家有加拿大、俄罗斯、阿根廷、日本、韩国、乌克兰、罗马尼亚、摩纳哥、肯尼亚等国家。例如,日本和韩国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内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不会影响其新颖性。美国的提议得到了一些国家的响应,然而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的新颖性标准与我国的新颖性标准相似,没有采用美国式的新颖性宽限期,因此美国推行其主张并不容易。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1年5月举行的第一次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讨论会上,几乎没有展开讨论就将草签草案中有关新颖性宽限期的方案搁置起来,留待以后再讨论。可以预料,这一问题将成为该条约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3.在先提出、在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断新颖性时还要考虑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他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被判断其新颖性的专利申请(下称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但尚未公布的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称在先申请)。由于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尚未公布,还不能为公众所知,本来不应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为了避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权,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人将在先申请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其含义是:由于对于在后申请来说,存在一个与之相“抵触”的在先申请,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就是所谓“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实现这一原则有两种可能的作法,一种作法是将对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权利要求相同,就将在后申请驳回,以免重复授予专利权。有人将这种作法称为“先权利要求制”,是从避免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彼此完全重叠的角度出发的。另一种作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具有新颖性,就将在后申请驳回。这种作法被称为“全文内容制”,是从新颖性的角度出发的。

参见前面对专利法第九条的解释,为了防止重复授权,我国专利制度采取了上述两种作法并行的方式,也就是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

作法。更具体地说,对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以及对不同申请人同日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的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我国采取的是“先权利要求制”;只有对不同申

请人先后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而且在前一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下,才采取“全文内容制”。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他人的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应当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在先申请必须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包括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当日提出的他人申请。在先申请还必须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规定

予以公布,包括在申请日当日公布的在内。这里所说的公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时的公布或者应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的提前公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的公告。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者公告,就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第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能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如果同一申请人提出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因对其发明创造作了改进而提出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又提出一份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的仅仅是他人提出的在先申请。

第三,在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可以用于进行比较的在先申请

的内容是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文件。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应当以缺乏新颖性为理由驳回在后申请。

第四,专利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不能混同。假设甲乙两个人各自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甲申请在先,乙申请在后。如果两个人的申请都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按照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当授予甲。如果甲的申请在乙的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没有公布就撤回了,乙的申请无论根据上述哪一条规定,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甲的申请是在乙的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了再撤回的,乙的申请虽然按照先申请原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因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丧失了新颖性,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五,对于在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不仅可以采用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比较,以确定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还可以将它与其他的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对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判断。但是对于抵触申请来说,只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评价在后申请的创造性。这一点在本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予以规定的。

4.新颖性的判断

新颖性是针对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的,

因此被判断的那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是判断新颖性的依据。新颖性的判断是进行一种比较,也就是将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看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已经为单独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

新颖性的判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判断新颖性的最小单元,也就是必须将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分割开来,仅就其中一部分内容,例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者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判断其新颖性,更谈不上对单个的技术特征判断其新颖性。

第二,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与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个现有技术。以专利审查中应用最多的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对于科技文献来说,是指在期刊上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单独的各份论文、文章。不允许将多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不允许将多份专利文件、多份科技论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技术方案,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对于以公知公用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一般是指单独的一台设备或者一个产品,不允许将不同设备、产品或者其部分结构组合起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0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为了更准确的理解创造性,有必要了解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即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创造性问题上有何种逻辑关系。概括起来,有如下关系: 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功能。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使其产生了新颖性。 3、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是下位的概念,距离现有技术比独立权利要求更远。假如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具有创造性,而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可能恰恰与现有技术更为接近,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可以完成,而要完成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则不是容易的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尽管专利审查的顺序通常是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才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而这一顺序亦恰恰说明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经判断很可能已经不具有创造性了。而新颖性的逻辑关系亦是相同的,即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独立权

2017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 答案

2016-2017学年下学期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答案 (准确率90%以上) 第一章单元测试 1【单选题】(2分) 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沙与尚属于(A) A、纪律型 B、逻辑型 C、空想型 D、表现型 2【单选题】(2分) 以下哪一项不就是创新型人才得特点?B A、个性灵活、开放 B、力求稳妥,拒绝冒险 C、精力充沛、坚持不懈 D、具有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3【单选题】(2分) 创造就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与产品得活动。我们可以将人类得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与第二创造性,下列属于第二创造性得就是(C)。 A、爱因斯坦得相对论 B、四大发明 C、LED显示屏 D、勾股定理 4【单选题】(2分) 人类社会在我们得不断创造中快速发展,那么我们不断实现各种突破性得创造得根本动因就是(A)。 A、创造性需求 B、创造性目标 C、创造性动机 D、创造性行为 5【单选题】(2分) 创新方法得三阶段不包括(D )。 A、试错法 B、头脑风暴法 C、尝试法 D、疑问法

1【单选题】(2分) 长期按照相同得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就就是我们所说得“习惯成自然”,但在很多方面对问题得解决起到了不好得影响,我们把这叫做(D)。 A、思维模式 B、思维方式 C、思维定性 D、思维定势 2【单选题】(2分) 超声波熔接缝纫机利用超声波在两块衣料间振动,摩擦生热并以极高得温度将它们熔接在一起,实现了无针无线,快速美观,体现了创造性思维得(D)特征。 A、视角上得灵活性 B、程序上得非逻辑性 C、内容上得综合性 D、对传统得突破性 3【单选题】(2分) 在学习时,虽然也遇到过稍微复杂得数学问题、物理问题,但多数情况下就是把类似得问题拿来照搬,也因为这样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导致解题失误。这属于(D)思维定式。 A、从众型 B、权威型 C、直线型 D、习惯型 4【单选题】(2分) 有得人喜欢跟别人唱对台戏,人家说东,她偏往西,好赌气,费了好大力气,走了许多弯路还不愿回头。这属于(C)思维定势。 A、从众型 B、局限型 C、偏执型 D、习惯型 5【单选题】(2分) 爱因斯坦建立相对论时,由于省略了中间环节,其创新成果曾一时令人无法理解与接受,被人讥笑她为“疯子”。这体现了创造性思维得(D)特征。 A、视角上得灵活性 B、对传统得突破性 C、思路上得新颖性 D、程序上得非逻辑性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如何理解专利的实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申请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在于其所包含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的“突出的”和“显著的”特征。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专利是否无效的理由之一。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其次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十分显著的进步。 具体来说判断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必须着眼于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申请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技术进步是指本申请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进步不仅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同时还可以反映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提交该专利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其次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需确保该专利没有被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需要检索该专利是否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是否公开使用过是指本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否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或者是否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介为大众所知; 再次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保证没有同样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由其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并且也没有将包含相同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是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本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一项专利申请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具有创造性,专利的创造性侧重于判断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其与所确定的已有的现有技术范围相比其技术范围更窄一些。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

第二章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 案例导入 一封家书——8只八哥 有个商人在外做生意。他的同乡要回家,于是他就托同乡带100两银子和一封家书给妻子。同乡在路上打开信一看,原来只是一幅画,上面画着一棵大树,树上有8只八哥、4只斑鸠。同乡大喜:信上没写多少银子,我留下50两,她也不知。 同乡将书信和银子交给商人妻子以后,说:“你丈夫捎给你50两银子和一封家书,你收下吧!”商人妻子拆信看过后说:“我丈夫让你捎带100两银子,怎么成了50两?”那同乡见被识破,忙道:“我是想试试弟媳聪明不聪明。”忙把那50两银子送给了商人的妻子。 商人妻子怎么知道是100两银子的呢?原来那幅画上写的意思是:8只八哥是八八六十四,四只斑鸠是四九三十六,合起来是100,所以商人妻子知道是100两银子。 商人写信不用文字而用图画,商人妻子读信不是认字而是解画,他们两人使用的思维法就是再造型想象思维法。 想象和联想是创新思维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创新思维中占据重要位置。 思考与讨论 1. 谈谈你对创新思维的理解。 2. 联系生活实际,试举几个运用创新思维的实例。

第一节创新思维 人常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当面对问题而束手无策时,我们的思维往往需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我们需要一种前所未有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我们需要创新思维。 一、创新思维及障碍突破 (一)创新思维的概念与特征 1.创新思维的概念 创新思维是人类思维的一种高级形态,是人们在一定知识、经验和智力基础上,为解决某种问题,运用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突破旧的思维模式,以新的思考方式产生新设想并获得成功实施的思维系统。 2.新思维的特征 (1)独创性特征。创新思维在思路的探索上、思维的方式方法上和思维的结论上都能独具卓识,提出新的创见,获得新的发现,实现新的突破,具有开拓性和独创性。 (2)超越性特征。创新思维不但可以超越时间、空间、物质、现象和一切传统的东西,而且还可以超过去和现在创造出美好的未来。 (3)灵活性特征。创新思维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思维模式、程序和方法,它既独立于别人的思维框子,又独立于自己以往的思维框子,是一种开创性的、灵活多变的思维活动,它能做到因时、因事而异。 (4)风险性特征。创新思维的核心是创新突破。它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没有有效的方法可套用,因此创新思维的结果不能保证每次都取得成功,有时可能毫无成效,有时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无论取得什么样的结果,都具有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都能为人们提供新的启示。 (5)综合性特征。创新思维是多种思维的结晶,是多种思维协同的统一。 (二)常见的思维障碍 1.盲目从众 我们会有这样的经历,初次来到一个地方,人生地不熟的,吃饭犯了难,大街上饭馆多得不知道哪家的饭菜“味美价廉”,这时你会怎么办呢?一般情况下,我们当然会找一家人多的饭馆用餐,这就是从众。理性的从众在大多数情况下使 2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院系:凯原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姓名:赵佑斌 指导教师:寿步教授 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摘要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

医药企业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方法与案例分析——2012[1].03.21

医药企业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 检索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文献部 贾丹明 电话:62086792 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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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1 2 3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念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方法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医药行业专利文献检索与信息分析专题培训班
2

一、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念
?专利信息检索的种类 专利技术信息 检索 专利新颖性/ 创造性检索 同族专利 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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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状态 检索
专利 信息 检索
专利引文 检索 专利相关人 检索
3

一、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念 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找到能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即可。 如果没有找到对 比文献,找到最 接近的背景技术 文献。
技术信息检索:找到相同技术主题的所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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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念 ★对下述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创造性检索 一种心脑血管多功能治疗专用药膜,它具有用塑料膜 片 压制成型或注塑成型的贮药仓和保护盖,在贮药仓内装 有中草 药,其特征在于;在贮药仓(2)的顶部有一小孔(201), 通过 该小孔(201)铆合一个特制的金属扣(1);贮药仓(2)的 底 面(202)粘有一双面胶环(4),并通过该双面胶环(4)与保 护盖(6)粘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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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2019见面课答案

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2019 见面课答案 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2019 见面课答案见而课: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1、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艾伯特Smiddot;詹奥吉认为:创新就是和别人看同样的东西却能不同的事情。 A:做出 B:说出 C:想出 正确答案:想出 2、用熟悉的眼光看陌生的事物,通过来实现创新。 A:不放过任何细节 B:发现问题 C:类比、联想 D:探索、深思

正确答案:类比、联想 3、创造力=K×创造性Stimes;知识量2,创造性等于之和。 A:创造人格 B:创造性思维 C:批判性思维 D:创新方法 正确答案:创造人格,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创新方法 4、哈佛大学校长陆登庭认为:一个成功者和一个失败者之间的差别, 并不在于知识和经验,而在于! A:思维方式 B:学习方式 C:做事方式 D:努力程度 正确答案:思维方式 5、面对做什么或者相信什么而做出合理性决定的一系列思考技能和

方法的日常思维是哪一类思维方式? A:否定式思维 B:批判性思维 C:逻辑思维 D:形象思维 正确答案:批判性思维 见而课:创新思维训练 1、发散思维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创新思维能力的强弱。发散思维具有、、和三大特点。 A:流畅性 B:变通性 C:独特性 D:普及性 正确答案:流畅性,变通性,独特性 2、横向思维包括、和三类。

A:横向移入 B:横向移出 C:横向转换 D:纵向深入 正确答案:横向移入,横向移出,横向转换 3、随着思维的成熟和后天的教育,人们的思维方式逐渐由向抽象思维过渡,并最终由抽象思维取代形象思维的主要地位。 A:收敛思维 B:纵向思维 C:横向思维 D:形象思维 正确答案:形象思维 4、创意的萌芽阶段需要。 A:严密的分析与推理 B:大量的知识储备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邮编:100088 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世界上的每个发明创造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那么,什么是发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模板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律师评论: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换言之,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不具备创造性时,则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正因为创造性是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得以维持有效的实质性条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评价某项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作法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实践中无论是对发明还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均可能涉及到与被评价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能否用于评价或者何时能够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做了如下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其中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在第(3)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

2018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答

2018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 法答案智慧树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2分) 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沙和尚属于(D )A.逻辑型空想型B.C.表现型D.纪律型2 ) 分(2【单选题】C 以下哪一项不是创新型人才的特点?A.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 B.个性灵活、开放 C.力求稳妥,拒绝冒险 D.精力充沛、坚持不懈 3 【单选题】(2分) 创造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活动。 我们可以将人类的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和第二创造性,下列属于第二创造性的是(C )。 A.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B.勾股定理

C. LED显示屏 D.四大发明 4 【单选题】(2分) 人类社会在我们的不断创造中快速发展,那么我们不断实现各种突破性的创造的根本动因是(B )。 . . A.创造性动机 B.创造性需求 C.创造性行为 D.创造性目标 5 【单选题】(2分) 创新方法的三阶段不包括(D )。 A.尝试法 B.试错法 C.头脑风暴法 D.疑问法 第二章 【单选题】(2分)

长期按照相同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成自然”,但在很多方面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好的影响,我们把这叫做(C )。. . A.思维定性 B.思维模式 C.思维定势 D.思维方式 2 【单选题】(2分) 超声波熔接缝纫机利用超声波在两块衣料间振动,摩擦生热并以极高的温度将它们熔接在一起,实现了无针无线,快速美观,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A)特征。 A.对传统的突破性 B.程序上的非逻辑性 C.视角上的灵活性 D.内容上的综合性 3 【单选题】(2分) . . 在学习时,虽然也遇到过稍微复杂的数学问题、物理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是把类似的问题拿来照搬,也因为这样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导致解题失误。这属于(D )思维定式。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

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

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专利知识讲座9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 在掌握了新颖性的条件和标准后,如何进行新颖性判断呢?即判断新颖性应当遵循哪些规则。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遵循下述规则: 1、应当采取单独对比的方法或原则。也就是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作为现有技术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不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不允许将多份对比文件,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如从一本教科书记载的多项技术方案中各提取一些特征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是不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往往并不是一项,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至少包含一项技术方案,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可能是产品与产品、或者产品与方法等结合。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产品A,而另一项则要求保护产品B,产品A和产品B应当各自单独与一篇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其结果亦应当互不影响,即如果产品A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产品B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书中往往还会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均是单独的技术方案,在判断新颖性时,亦应当每一项权利要求与其对应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另外,一个权利要求中,也可能存在两项技术方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当单独对比。即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的单位为技术方案,而非整个申请文件,甚至也不是每个权利要求。为何判断新颖性要采取单独对比的规则呢?这是由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新颖性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是否不同,如果不同,就具有新颖性,解决的是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量变”的问题。而创造性与新颖性共性的地方在于均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但创造性还进一步要求这种不同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即必须经创造性劳动才可能完成,或者不是轻意就能完全的,判断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因此,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与现有技术不同,应当与一篇对比文件来比较,如果需要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才可以完成该申请专利的技术,则恰恰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新颖性。但评价创造性时,则允许不同的对比文件进行组合进行比较。即创造性判断是在新颖性已经通过的情况下,进行“质”的比较,看其是否达到了创造性所要求的高度,创造性的判断相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属于“质变”的判断。当然,在单独对比时,并不意味着要求申请专利

智慧树知到《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见面课答案

见面课:创新思维桥及大作业展示 1、1.我们在看问题时,用熟悉的眼光看的事物时,要不放过任何细节;用熟悉的眼光看的事物时,要进行类比、联想。 A.陌生、熟悉 B.熟悉、陌生 正确答案:熟悉、陌生 2、2.TRIZ“思维桥”包括:最终理想解(IFR)、金鱼法、、和五种创新思维方法。 A.九屏幕法 B.STC算子 C.头脑风暴法 D.聪明小人法 正确答案:九屏幕法; STC算子; 聪明小人法 3、3.最终理想解是使技术和产品处于相对理想状态时的解,它可以用来衡量。 A.理想度 B.理想化 C.标准化 D.标准解 正确答案:理想度 4、4.九屏幕法不仅要考虑当前系统,还要考虑它的和;不仅要考虑当前系统的过去和未来,还要考虑的过去和未来,的过去和未来。①超系统②子系统③分解系统④融合系统 A.①②①②

B.③④③④ C.①④①④ D.②③②③ 正确答案:①②①② 5、5.STC法是一种发散思维的想象实验,即将、和这三个因素按照三个方向、六个维度进行变化,也就是将这三个因素分别逐步递增和递减,递增可以到最大,递减可以到最小,直到系统中有用的特性出现。 A.作用时间 B.成本 C.有用特性 D.尺寸 正确答案:作用时间; 成本 ; 尺寸 见面课:创新思维训练 1、1.发散思维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创新思维能力的强弱。发散思维具有、、和三大特点。 A. 流畅性 B.变通性 C.独特性 D.普及性 正确答案:流畅性; 变通性; 独特性

2、2.横向思维包括、和三类。 A.横向移入 B.横向移出 C.横向转换 D.纵向深入 正确答案:横向移入; 横向移出; 横向转换 3、3.随着思维的成熟和后天的教育,人们的思维方式逐渐由向抽象思维过渡,并最终由抽象思维取代形象思维的主要地位。 A.收敛思维 B.纵向思维 C.横向思维 D.形象思维 正确答案:形象思维 4、4.创意的萌芽阶段需要。 A.严密的分析与推理 B.大量的知识储备 C.周密的计划与实施 D.信马由缰式的发散思维 正确答案:信马由缰式的发散思维 5、5.关于转换思维视角的描述,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不同审级呈现的不同评判方式说起 李越王轶杜国顺[1] 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判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何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掌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方式以及对比实验的审查方式均对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 意义。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创造性评判标准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审级中执行上的不一致,甚至评判结论大相径庭。本文拟由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入手,透过该案所涉及的两审法院和复审委合议组之间观点的异同,结合国内外专利审查实践,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为目的,探究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创造性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对比实验 一、引言 在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无效宣告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5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中,基于争议专利实施例C1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认为其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而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早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实施例Cl 与比较例C14-C16相比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 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即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 到的技术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所致,因而不能认可其创造性[3]。 两级法院针对此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完全相左,且判决书中对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效果的认定和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上述判决思路又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18653号决定存在分歧。在专利审查以及专利诉讼实践中,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其创造性判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理清二者的关系,则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本文拟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出发,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践,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二、案情简介 第200780016464.X号发明专利涉及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 其中争议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高温强度优异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二者元素组成相同,并且,复审委和两审法院均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Mn、Ti的含量范围落入附件4公开的上述元素的含量范围内。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基础上,复审委与上述一审、二审法院有关创造性评判的主要观点如下: 复审委认为,本领域公知Mn和T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且附件4同 样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Mn和Ti的用量,但不能超过其下 限值和上限值;此外,附件4中多个实施例中Mn和Ti含量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选用Mn、Ti的含量,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n、Ti的含量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专利中也

2020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答案

2018 智慧树《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方法》答案 第一章单元测试 1【单选题】(2分) 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沙和尚属于(A) A.纪律型 B.逻辑型 C.空想型 D.表现型 2【单选题】(2分) 以下哪一项不是创新型人才的特点?B A.个性灵活、开放 B.力求稳妥,拒绝冒险 C.精力充沛、坚持不懈 D.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单选题】(2分) 创造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活动。我们可以将人类的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和第二创造性,下列属于第二创造性的是(C)。 A.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B.四大发明 C.LED显示屏 D.勾股定理 4【单选题】(2分) 人类社会在我们的不断创造中快速发展,那么我们不断实现各种突破性的创造的根本动因是(A)。 A.创造性需求 B.创造性目标 C.创造性动机 D.创造性行为 5【单选题】(2分) 创新方法的三阶段不包括(D)。 A.试错法 B.头脑风暴法 C.尝试法 D.疑问法

第二章单元测试 1【单选题】(2分) 长期按照相同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成自然”,但在很多方面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好的影响,我们把这叫做(D )。 A.思维模式 B.思维方式 C.思维定性 D.思维定势 2【单选题】(2分) 超声波熔接缝纫机利用超声波在两块衣料间振动,摩擦生热并以极高的温度将它们熔接在一起,实现了无针无线,快速美观,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D)特征。 A.视角上的灵活性 B.程序上的非逻辑性 C.内容上的综合性 D.对传统的突破性 3【单选题】(2分) 在学习时,虽然也遇到过稍微复杂的数学问题、物理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是把类似的问题拿来照搬,也因为这样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导致解题失误。这属于(D)思维定式。 A.从众型 B.权威型 C.直线型 D.习惯型 4【单选题】(2分) 有的人喜欢跟别人唱对台戏,人家说东,他偏往西,好赌气,费了好大力气,走了许多弯路还不愿回头。这属于(C )思维定势。 A.从众型 B.局限型 C.偏执型 D.习惯型 5【单选题】(2分) 爱因斯坦建立相对论时,由于省略了中间环节,其创新成果曾一时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被人讥笑他为“疯子”。这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D)特征。 A.视角上的灵活性 B.对传统的突破性 C.思路上的新颖性 D.程序上的非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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