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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

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

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7〕2 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国务院研究确定,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的城市

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安徽省: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

江西省: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

河南省: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

湖北省:武汉、黄石、襄樊、十堰。

湖南省: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二、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

山西省:阳曲县、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离石区、垣曲县、夏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忻府区、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平鲁区、原平市、古县、浮山县、乡宁县、汾西县、文水县、交城县、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交口县等50个县(市、区)。

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涡阳县、利辛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等30个县(市、区)。

江西省:乐平市、莲花县、修水县、德安县、都昌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乐安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德兴市等41个县(市)。

河南省:杞县、通许县、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叶县、鲁山县、郏县、滑县、内黄县、林州市、原阳县、封丘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舞阳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息县、扶沟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汝南县、新蔡县等54个县(市)。

湖北省:阳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监利县、洪湖市、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崇阳县、通山县等28个县(市)。

湖南省:茶陵县、炎陵县、韶山市、衡山县、祁东县、耒阳市、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平江县、澧县、津市市、慈利县、桑植县、南县、安化县、沅江市、永兴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沅陵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等40个县(市)。

三、加强工作配合,做好政策落实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中部六省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中部六省要认真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对没有列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概览和简要分析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概览和简要分析 一、厦门自贸区的范围 福建省将厦门、平潭、福州三地“捆绑”申报海西自贸区,在市政府上报的方案中,厦门自贸区的范围包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园区(含东渡港区)和海沧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厦门本岛空港、翔安空港新区。 二、厦门自贸区的规划目标 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立足综改、借鉴上海、对接台湾、先行先试”的改革思路,制定《厦门自贸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规划目标主要有: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部整合,优化区域功能。 (二)加快公共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如建设厦门“关港贸”一体化信息平台。 (三)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对接,扩大对台先行先试领域。如推动厦门与台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正式投入建设并启动相关业务。 (四)实行“审批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如推行“格式化”审批服务模式。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实施两岸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如推广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开展出口融资租赁服务。 (六)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关内关外整合工作。如在象屿保税区实现“区

港联动”。 三、自贸区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 由于厦门自贸区的申请尚未获批,下面我们以上海自贸区已明确实施的税收政策为基础,梳理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简要的分析。 目前上海自贸区现已明确六项税收政策,其中两项鼓励投资,四项鼓励贸易,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至少五个税种,既涉及到征税方面优惠,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优惠。还有三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其中两项是旨在促进向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剩余一项是会间接影响到税收的监管服务模式改革政策。 (一)两项促进投资的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 2.股权激励政策。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四项促进贸易的政策: 1. (飞机租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空载在25吨以上的给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纲要完整版

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纲要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安康地区计划局(2000年7月) 在世纪之交,全国进入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夺势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安康加快发展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给合安康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要求,特提出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规划纲要。 一、安康在西部大开发中的独特地位和市场条件 (一)优势条件和独特地位 安康地处我国西部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生物、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十分丰富。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发展,特殊气候、地理、地貌造就的三大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经受了市场的考验,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模式。依据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相对优势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从陕西、西北和西部的全局看,我区立体性的气候,多样性的资源,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顺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优势条件,这些优势条件不仅是独特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1、安康是西北少有的亚热带资源区,是西部多样性生物、矿产资源的密集区。全区汇集各类经济植物3000多种,树种2000多种,药源种类1300多种,动物430余种,是陕西及西北重要的林特产品和中药材基地,大宗的茧丝、生

漆、茶叶、烤烟、药材、木材在全省及西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资源加工产品如丝绸、绞股蓝总甙、葛根素、薯蓣皂素药品、精制茶、魔芋和富硒食品在西部、全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全区已发现各类金属、非金属矿产65种,探明有工业开采价值的32种,其中汞、锑、铅、锌、黄金、重晶石、毒重石、瓦板岩、水泥灰岩储量居全国或全省前列。这些资源大多数是国家急需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市场前景看好的资源。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低,极具开发潜力。 2、安康是陕西乃至西北独有的水资源密集区。全区年总水量252亿立方米,人均自产径流量3964立方米,是全省的2.6倍,全国的1.5倍。汉江水质好,流量大,为国家和陕西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水源地。汉江干流和九条支流水能蕴藏量469万千瓦,可开发量263万千瓦。规划的汉江梯级开发共7座电站,6座在安康境内。已建成安康、石泉两座,装机98.5万千瓦。在水资源短缺的大西北和极度缺水的陕西,宝贵的水资源优势,不仅是大开发的“瓶颈”性资源,也是建立水产业不可替代的资源,同时由于秦巴汉水形成的自然风光旅游资源更具开发潜力。水资源的开发是安康、陕西大开发的关键、潜力和希望所在。 3、安康是区域性的交通枢纽,东西南北大开发的区位承接地。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构成了安康便捷的立体交通。西康、阳安、襄渝三条电气化铁路交汇安康,贯穿区内7个县市,2000年完成阳安线扩能,襄渝铁路扩能即将开工,316、210两条国道横贯境内,区内“三横六纵”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汉江航运规划最大可通行500吨级船舶,安康港是西北最大的内河港口;扩建后的安康机场复通西安航线。随着西康铁路建成通车,阳安、襄渝铁路扩能,西安—安康—重庆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和汉江航道开发整治,安康连接东西、沟

2012年最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近几年来,国家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西部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国家对西部发展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重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根据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还未出台) 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进口自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仅限西部地区销售自产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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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湖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湖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湖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 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

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上海自贸区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融资便利政策,本质上和保税区基本管理手段相同。“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离岸金融中心、创新监管模式、免税自由港”成自贸区同保税区最大差别。保税区是指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核心功能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而自贸区政策的核心逻辑是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实现境内关外,以开放倒逼改革。我国现存保税区具有了某些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在设区目的、区域功能、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总体来看自由度与自贸区相比明显不足。相比国内目前的各类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意味着更优惠的政策、更大的开放度。 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

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一、背景资料: 1.中国西部是指西南五省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西北五省市(山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和内蒙古、广西以及湖南的湘西、湖北的恩施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组成,被称为“10+2+2”。面积为 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71.4%;人口3.64亿,占全国的28.6%;国内生产总值18245亿元,占全国17.1%。西部地区与蒙古、俄罗斯等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疆线长达1.8万余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91%;与东南亚许多国家隔海相望,有海岸线1595公里,约占全国海岸线的1/10。 2.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很大。改革开放以来,面貌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等原因,经济相对落后。1988年邓小平针对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一是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的发展,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一个是沿海地区发展到一定时候,要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沿海地区也要顾全这个大局。1999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三年来,经共同努力,西部大开发有了一个良好开局,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投资和经济快速增长,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交通干线建设等大工程全面启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科教和人才开发力度加大,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 3.实践证明,西部大开发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各族人民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有利于扩大开放,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定。 4、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朱镕基总理在会上强调指出,西部大开发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西部大开发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5.江泽民主席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取在十年内有突破性进展。要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发展科技教育,培养用好人才。国家加大支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西部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 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在提出西部大开发任务的同时,十六大对东部和中部也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还对一些特殊地区,如东北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考点 1、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2、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性。 3、西部大开发坚持怎样的发展战略 4、西部地区如何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5、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青年学生应如何做。 初二: 1、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说明推进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2、“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和“基本国情”知识,说明西部地区如何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我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西部大开发

论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问题 10经济学(1)班D1******* 戴丹 摘要:西部大开发是中共中央贯彻邓小平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战略思想、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事实证明,西部大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它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基础设施的薄弱便是很重要和严峻的一项。此次,本论文便是来探讨这一项内容,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期早日解决它,加快西部大开发的进程。 关键字: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解决措施 前言 由于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历史存在和过分扩大,以及国内成为一个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支持西部地区开发建设,实现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是我们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一条重要方针,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正是由此而来。 近年来,西部大开发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众人对它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西部大开发的实施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相对落后的西部经济带去了一股迅速发展的势头。因而随着又一个五年计划的过去,此次“十二五”规划也定下了西部大开发的下一个目标,即: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体制机制较为健全、产业结构比较合理、城乡发展相对协调、社会和谐进步、生态环境良好,使之成为维护国家边疆安全的战略高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区、服务全国的内陆边境国际区域合作区和国家重要的经济增长区域,努力把西部地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地区,实现西部大开发的宏伟目标。此次,借着“十二五”规划的东风,本论文就西部大开发中的基础设施薄弱一项粗鄙地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表达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 正文 西部大开发是党在国家现有情况下实施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政策。而事实证明,自从西部大开发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社会事业进展顺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产业发展仍以资源开采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 文号:湘地税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1-1 为进一步严格行政单位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

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时限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摘要: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难度最大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以确保西部近4亿人民过上富裕生活。而人文环境的建设将是这个宏伟战略的重点和基础,也是一个难点。人文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人文精神缺席的西部大开发可能会落入乌托邦计划。西部大开发的难题在于“人、自然、经济”三元关系的问题,西部大开发的人文精神需要普及化、大众化,这就需要创新教育体制,开辟社会化教育渠道。只有把西部大开发中的人文环境建设问题处理好,西部大开发战略才能得以顺利展开.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人环境;意义 正文: 在中国发展的战略棋盘中,西部的发展极为重要。我国西部国土面积占全国的56%,人口占全国的22.8%,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实现全国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前提。 改革开放至今,沿海地区发生了巨大变化,西部地区也在加速发展。然而,由于西部的特殊条件,东西部的差距仍在扩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西部大开发,正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在新世纪实现我国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必然抉择。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全新的发展思路和总体规划。国家提出西部开发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以经济结构调整、开发特色产业为关键,以依靠科技进步、培养人才为保障,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繁荣经济、使各族人民

共同富裕为出发点,在总体规划下,今年将在西部地区新开工10大工程,继而循序渐进,遵循经济规律实施,避免一哄而起。 本文的“人文环境”可以定义为一定社会系统内外总体的表现。从整体意义上说,人文环境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人文环境状况是控制西部大开发深入持久发展的瓶颈,人文环境的建设是西部开发工程大厦的社会地基也是其拱心石。把人文环境建设摆到基础性地位上来,有广泛的依据,也有其重要意义。 (一)西部大开发中人文环境建设的历史意义 我们应当从历史实践出发,尊重历史的必然性,始终遵守历史统一的原则。从中西历史比较来看,没有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运动创造的人文环境,就很难培植出西方近化自然科学和近代社会文化转型;15世纪中叶之前,中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为什么1600年-1900年之间中国却变得大大落后于西欧呢?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停留在过去人文观念上无所事事、缺乏创新。处于中西盛衰消长之际的明代是关键时期。当时人文新陈状况如何呢?明代思想家中王阳明的影响最为著名,但他与同时代的西方人文主义大师比起来显得未免寡浅。明朝历史上出现过一些个性化、异端化倾向颇重的思想家,但他们的思想种子最终的结局象当时资本主义的萌芽一样不能形成气候。因此传教士传到中国的科学、西学终究未能很快地长成参天大树、长成森林。两相对照,我们可以说没有人文精神创新的引导及其肥沃士壤,就没有社会历史的进步;如果我们漠视进步的人文精神与历史发展之间的规律,西部大开发就将步入实践的误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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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方向,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分享体制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 、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 、 税[2016]69号) 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

上海自贸区拟制定鼓励类投资目录 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

上海自贸区拟制定鼓励类投资目录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 有关上海自贸区的消息总会引起各界的关注。到底有没有税收红包?是“要改革还是要政策”? 昨日(9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税收方面,上海自贸区并不会给企业太多优惠,更多是以制度创新为主。 推荐阅读 IPO动态 IPO重新开闸,10家公司获批文,4万僵尸户复活备战打新。揭秘美国最显赫的23大家族 [高清]游戏公司员工享美女“私人”服务 [图说邪教]“全能神”靠什么发展信徒? 剪不断理还乱:丁磊亲率警方抓捕前员工? 除了国企挂职富二代还有什么特殊待遇? 盘点:中美间谍战升级哪些企业是赢家 图说财经:8张图带你认识强哥初恋龚小京

该人士称,目前上海自贸区正在研究制定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处在目录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其他企业所得税率一律按25%征收。 税收优惠不是主要目的 并非所有“关内”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企业所得税为16.5%,上海自贸区内的一般企业与区外一样,都为25%,高于前者。 上述知情人士称,税收优惠不是自贸区开放探索的主要目的。李克强在9月11日开幕的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称,上海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在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探索经验。 知情人士说,上海自贸区实施细则已修改得差不多,大框架如何改革已经确定。将于10月1日公布的细则中,将考虑拟定鼓励产业投资目录,主要包括现代服务业、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 位列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将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大部分企业仍按25%征收。 除了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外,自贸区内对进口税的减免将大大利好加工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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