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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南邑革命纪念馆布展陈列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南邑革命纪念馆布展陈列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南邑革命纪念馆布展陈列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南邑革命纪念馆布展陈列大纲

(征求意见稿)

指导思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南邑革命纪念馆布展陈列大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为准绳,以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在正宁的诞生、正宁寺村塬根据地的创建、陕甘边根据地南区首府在正宁南邑的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党委和苏维埃政府在新正县南邑的成立、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领导机关在新正县的发展这样一条革命历史脉络为主线,以颂扬刘志丹、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宣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的历史功绩为重点,以资政育人为目标,努力把南邑革命纪念馆建成一流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陈列主题

南邑革命纪念馆全面展示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成就的伟业圣绩。

陈列目标

立足于高起点、高品质、高质量,使南邑革命纪念馆陈列保持五年至十年不落后,达到建成两个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两个中心(正宁革命老区和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生平研究中心)的目的。

陈展风格

庄重大方与生动活泼相结合,努力实现展览风格特色化、文物组合艺术化、主题语言规范化。

陈列内容时限

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诞生、寺村塬根据地建立、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南区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成立)为陈展主要内容。为了展现此时期发展过程的全貌,陈列内容向前简要追溯到王孝锡的播火时期,向后延伸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陈列体系

按照历史编年体,分4个单元展出。

前言

南邑位于陕甘边界子午岭桥山山脉南麓。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南邑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的首府,是新正、新宁、赤水、永红、淳耀、中宜等县红色

政权的心脏,它犹如一扇大门护卫着陕甘边区革命根据地,它犹如一支钢枪刺向了西北地区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心西安。

1932年2月,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在正宁诞生。3月,陕甘边区第一个红色政权——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在正宁寺村塬根据地成立。这是陕甘边区工农武装割据的先河。12月,红军陕甘游击队在正宁旬邑接壤地转角镇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六军。后因陕西省委领导人杜衡的“左”倾错误干扰,红二十六军南下失败。

在革命斗争的危急关头,刘志丹、习仲勋领导陕甘边区党和红军制定了恢复红二十六军,成立第四十二师;创建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开辟第一、二、三路游击区等重大战略决策。1933年底,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正式形成。1934年9月,中共陕甘边区特委将第三路游击区改为陕甘边根据地南区。10月,陕甘边南区革命委员会在正宁县南邑村成立。1935年10月,陕甘边南区在新正县(即正宁县)湫头塬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南区苏维埃政府,南区党政领导机关驻新正县南邑村。

党中央长征到达陕甘根据地后,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南区更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关中特区,习仲勋

同志受党中央派遣赴新正县南邑村,先后任关中特区苏维埃政府副主席兼党团书记、关中特委书记,领导了关中特区的各项工作。

1937年10月,关中特区易名为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关中分区党政军机构一直在新正县驻扎。习仲勋同志任关中分委书记、专员、关中警备区政治委员,并兼任新正县长,他领导关中军民认真开展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以及文化、教育等各项工作,粉碎了国民党军多次大规模军事进攻,为保卫边区,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一单元寺村塬根据地的创建

(文字版)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黑云弥漫正宁大地,封建官府、军阀和地主豪绅沉重压迫,穷苦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大革命失败后,为了挽救革命,为了解救苦难的民众,中国共产党领导陕甘边区人民开始了艰难困苦的工农武装割据斗争,在正宁创建了第一支西北红军部队——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开辟了第一块根据地——寺村塬游击根据地,建立了第一个红色政权——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从此,镰刀斧头的红旗在陕甘大地高高飘扬。

第一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在正宁诞生

1.1.1苦难深重的正宁

1.1.1(1)(照片)解放前灾难深重的正宁大地

1.1.1(2)(剪纸)饿殍载道、民不聊生的正宁百姓

1.1.1(陈列柜):

(1)(实物)解放前农民讨饭用的碗、筐、打狗棍,食用的荞麦皮、观音土等

1.1.2王孝锡在宁县、正宁等地的革命活动

(解说词)1927年秋,王孝锡返回家乡宁县后,成立了甘肃第一个农村党支部——中共宁县支部执行委员会,后扩大为太昌临时区委。王孝锡在宁县、正宁、长武、泾川、庆阳、合水等地广泛传播革命思想,积极开展群众运动,为开展革命武装斗争做准备。1928年12月,王孝锡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于兰州。

1.1.2(1)(照片)王孝锡

1.1.2(2)(照片)王孝锡手迹

1.1.2(陈列柜):

(1)有关王孝锡和中共宁县支部执行委员会、太昌临时区委开展革命活动的实物、回忆文章

1.1.3刘志丹、谢子长的兵运斗争

(解说词)1929年,刘志丹、谢子长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的指示,带领一批党团员和进步青年,打入国民党军阀内部开展兵运斗争。1930年10月,刘志丹发动太白起义后,组建南梁游击队,在陕甘边界开展游击活动。1931年2

月,因遭军阀陈珪璋部的袭击,南梁游击队损失严重。4月,刘志丹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指示,与国民党杨虎城部苏雨生骑兵旅谈判,将游击队编为补充团,刘志丹任团长,驻旬邑职田镇。补充团建立了党支部,杨树荣任书记,王世泰任组织委员,刘志丹任宣传委员。

1.1.3(1)(照片)刘志丹、谢子长、王世泰、杨树荣

1.1.3(2)(照片)补充团旬邑县职田镇旧址

1.1.4习仲勋在长武的兵运斗争

(解说词)1930年初,习仲勋打入国民党杨虎城部苏雨生骑兵旅,在长武开展兵运斗争,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工作, 1932年4月发动两当起义,建立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第五支队,任党委书记。

1.1.4(1)(照片)刘林圃、习仲勋、李秉荣、李特生、吕剑人、刘书林

1.1.4(2)(剪纸)《习仲勋与长武药王洞会议》

1.1.4(3)(照片)两当起义旧址

1.1.4(4)(实物)刘志丹悼念刘林圃手迹

1.1.4(陈列柜)

(1)(影印件)《习仲勋同志在西北党历史座谈会上的发言》(《甘肃党史资料》第三辑)。

(2)(影印件):吕剑人文章:《回忆两当兵变》(甘肃党史资料》第三辑)。

(3)(影印件)《陕西代表杜励君报告》(《甘肃党史资料》第三辑)。

(4)(影印件)李杰夫:《第三旅二团巡视工作报告大纲》(《甘肃党史资料》第三辑)。

(5)(影印件)刘书林:《习仲勋随军驻防凤县及领导两当起义》(《甘肃党史资料》第三辑)。

1.1.5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的成立

(解说词)1932年1月初,根据陕西省委的指示,南梁游击队与陕北游击支队在正宁县北柴桥子村改编为西北反帝同盟军,谢子长任总指挥,刘志丹任副总指挥,杨重远任参谋长。2月12日,西北反帝同盟军在正宁县三嘉塬细嘴子锦章村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谢子长任总指挥,李杰夫任政委,杨重远任参谋长,全队约360人。

1.1.5(1)(照片)刘志丹、谢子长、阎红彦、杨重远、杨琪

1.1.5(2)(照片)正宁县北柴桥子村——西北反帝同盟军改编地

1.1.5(3)(图表)西北反帝同盟军组织序列

1.1.5(4)(照片)正宁县三嘉塬——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驻地旧址 总指挥

谢子长 副总指挥

刘志丹 第一支队

支队长 师储杰 下辖:第一大队 大队长:阎红彦

第二大队

大队长:杨鼎

副大队长:吴岱

第三大队

大队长:雷恩钧

副大队长:陈玉

警卫队

队长:白锡林

第二支队 支队长 刘志丹(兼)

下辖:第一大队

大队长:赵连璧

副大队长:刘景

第二大队

大队长:杨培盛

副大队长:白冠

第三大队

大队长:贾生财

副大队长:谷聚

警卫队

队长:刘培杰

1.1.5(5)(图表)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组织序列

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组织序列

(1932年2月——1932年12月)

总指挥:谢子长(1932年2月——4月)

刘志丹(1932年5月——6月)

阎红彦(1932年6月——8月)

谢子长(1932年8月——12月)政委:李杰夫(1932年2月——6月)

李艮(1932年7月——8月)副总指挥:刘志丹(1932年8月——12月)

参谋长:杨重远(1932年2月——12月)

政治部主任:黄子文(1932年5月——6月)

下辖:

第一大队大队长:阎红彦

政委:杨重远第二大队

大队长:吴岱峰

政委:高岗

骑兵大队

大队长:

强龙光

副大队

长:

杨琪

警卫队

队长:白锡林

政委:胡廷俊

1.1.5(6)(复制件)《红军陕甘游击队布告》

1.1.5(陈列柜):

(1)(实物)红军陕甘游击队使用过的武器、衣物、帽徽、臂章、旗帜、印鉴、马具等

(3)(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给中央的报告第一号——关于陕西游击队》(存陕西档案馆)

(4)(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关于红军陕甘游击队的决议》(存陕西档案馆)

(5)(影印件)《红军陕甘游击队1932年3月20日关于游击队活动情况的报告》(存陕西档案馆)(6)(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2年3月21日关于陕甘游击队的情况给中央的信》(存陕西档案馆)第二组创建以寺村塬为中心陕甘边根据地

(解说词)1932年3月,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开创了以寺村塬为中心的陕甘边根据地,揭开了陕甘边区工农武装割据的序幕。

1.2.1(1)(照片)第一次攻打山河镇战斗旧址

1.2.1(2)(照片)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寺村塬旧址

1.2.1(3)(影印件)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布告

1.2.1(4)(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为拥护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告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书》

1.2.1(5)(照片)第二次攻打山河镇战斗旧址

1.2.1(6)(照片)旬邑县特支向红军通报旬邑守敌兵力空虚情报

1.2.1(7)(照片)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攻克旬邑

1.2.1(8)(照片)五顷塬回民自治乡革命委员会成立

1.2.2 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反围剿斗争

(解说词)1932年4月下旬,陕西省委书记杜衡来到陕甘游击队巡视,将红军陕甘游击队分为三、五两个支队,分散到渭北和西府地区活动。5月上旬,陕西省委重新设立红军陕甘游击队总指挥部,刘志丹任总指挥。在刘志丹指挥下,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经九次苦战,歼敌1400余人,赢得了反围剿斗争的胜利,部队发展到1500余人。1.2.2(1)(照片)马家堡村——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三、五支队成立旧址

1.2.2(2)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三、五支队组织序列

第三支队

(由第二大队、骑兵大队和警卫队一部改编)

第五支队

(由第一大队和警卫队一

部改编)

第三支队长刘志丹第五支队长阎红彦

政委李杰夫政委黄子文

参谋长吴岱峰参谋长杨重远

1.2.2(3)(照片)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总指挥部旧址

1.2.2(4)(影印件)习仲勋在《关中党史简述》中有关寺村塬根据地的论述

1.2.2(5)(剪纸)《红军陕甘游击队在寺村塬根据地》

1.2.2(陈列柜):

(1)(影印件)《中共中央1932年4月20日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建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

(2)(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2年6月1日关于创建陕甘边新苏区与游击队的工作决议》

(3)(影印件)《杜衡1932年6月2日关于陕甘游击队情况向北方各省委代表联席会议的报告》

(4)(影印件)《中共中央1932年8月1日关于创建陕甘边区根据地给陕西省委的指示信》

(5)(影印件)《李艮1932年9月14日关于五顷塬分配土地中几个问题向陕西省委的报告》

(6)(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2年9月17日制定的边区军事计划》

(7)(影印件)《告“围剿”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白军士兵书》

1.2.3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六军诞生

(解说词)1932年12月19日,陕甘游击队转移至杨家店子集结。20日,在陕甘游击队党员会议上,杜衡代表省委宣布将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六军第二团的决定。24日,在转角镇(今属旬邑)召开全体军人大会,正式将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六军第二团,共200余人。

1.2.3(1)(照片)杨家店子会议旧址

1.2.3(2)(照片)转角镇改编旧址

1.2.3(3)(图表)红二十六军第二团组织序列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六军第二团组织序列

(1932年12月——1933年8月)

军政委:杜衡(1932年12月——1933年6月)

汪锋(1933年6月——1933年8月)

第二团

团长:王世泰

政委:杜衡

汪锋

参谋长:郑毅

刘志丹

政治处长:刘志丹

参谋处长:杨重远

经理处长:刘约三

管理处长:杨琪

随营学校校长:李杰夫

步兵第一连连长:李亚夫

指导员:李秉荣

步兵第二连连长:吴岱峰

指导员:高锦纯

骑兵连连长:曹胜荣

指导员:张秀山

少年先锋队队长:王有福

指导员:魏武习仲勋(后)

1.2.3(4)(照片)刘志丹、谢子长、汪锋、王世泰、郑毅、杨琪、刘约三、吴岱峰、高锦纯

1.2.3(陈列柜):

(1)(影印件)《杜衡1932年12月22日关于成立红二十六军筹备情况向陕西省委的报告》

(2)王世泰、高锦纯、黄罗斌、吴岱峰、喻海清等回忆红二十六军成立(咸阳党史资料通讯第九期1984年7月)

1.2.4开辟照金苏区

(解说词)1933年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泾渭三水之间的正宁、旬邑、耀县一带建立根据地的指示,红二十六军第二团在陕甘边区南部开展游击战争,建立了照金新苏区。

1.2.4(1)(照片)照金镇

1.2.4(2)(照片)陕甘边区特委成立旧址——兔儿梁

1.2.4(3)(照片)金理科、习仲勋、周冬至、张秀山、李妙斋、史克寿、秦武山

1.2.4(4)(照片)陕甘边区党政机关驻地薛家寨旧址

1.2.4(5)(图表)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组织序列表

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组织序列

(1933年4月——10月)

主席:周冬至

副主席:习仲勋

下辖:

经济委员:杨在泉

粮食委员:姬守祥

土地委员:王满堂

肃反委员:王万亮

文化委员:

内务教育委员:

下辖:

照金革命委员会

香山革命委员会

芋园革命委员会

七界石革命委员会

老爷岭革命委员会

桃曲原革命委员会

马栏川革命委员会

1.2.5保卫照金苏区的斗争

(解说词)1936年6月,红二十六军第二团在杜衡的强令下,南下渭华失败,照金苏区处境危险。7月下旬,耀县起义后改编的西北民众抗日义勇军、渭北游击队改编的红四团以及耀县游击队进入照金。8月14日,在陕甘边区特委军委书记习仲勋的主持下,中共陕甘边区特委在陈家坡会议召开党政军联席会议,作出建立陕甘边区红军临时总指挥部,继续坚持在陕甘边区开展游击战争的正确方针。

1.2.5(1)(照片)终南山——红二十六军南下战斗旧址1.2.5(2)黄子祥、杨森

1.2.5(3)(图表)红四团组织序列图

红四团组织序列

团长:黄子祥

政委:杨森

参谋长:李天赦

下辖:

步兵一连

连长:马志舟

指导员:王柏栋

步兵二连

连长:王安民

指导员:高占胜

1.2.5(4)(照片)王泰吉

1.2.5(5)(照片)耀县起义旧址

1.2.5(6)(照片)陈家坡会议旧址

1.2.5(7)(剪纸)《习仲勋主持陈家坡会议》

1.2.5(8)(图表)陕甘边区红军临时总指挥部组织序列表

陕甘边区红军临时总指挥部组织序列

(1933年8月——11月)

总指挥:王泰吉

副总指挥:刘志丹

政委:高岗

参谋长:刘志丹(兼)

下辖:

红四团

西北抗日义勇军大队

耀县三支队

陕北一支队

1.2.5(陈列柜):

(1)(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3年2月3日关于红二十六军的战术问题给杜衡的指示信》

(2)(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3年3月关于游击队的指挥问题给红二十六军的信》

(3)(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3年3月15日给红二十六军的指示信》

(4)(影印件)《中共陕西省委1933年4月15日关于红二十六军发展情况给中央的报告》

(5)(影印件)《贾拓夫1933年11月25日关于红二十六军、耀县起义给中央的报告》

第二单元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南区党委和苏维埃政府在正宁成立

(文字版)1933年10月中旬,陕甘边红军主力北上陇东,转入外线,相机破敌,照金苏区在敌重兵围攻下陷落。11月3日至5日,陕甘边区特委和红军临时总指挥部在合水县包家寨召开联席会议,作出了恢复红二十六军,成立四十二师;创建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开辟第一、二、三路游击区的战略决策。1934年初,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建立后,红二十六军主力迅

即南下,支援第三路游击区。2月,第三路游击队总指挥部成立,地方武装迅猛发展。5月,第三路游击区办事处成立。10月,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党委和南区革命委员会在正宁南邑成立。1935年10月,南区苏维埃政府在正宁正式成立。

2.1.1包家寨会议

2.1.1(1)(照片)包家寨会议旧址

2.1.1(2)(照片)莲花寺——红二十六军第四十二师成立地旧址

2.1.1(3)(图表)红二十六军第四十二师组织序列图

红二十六军第四十二师组织序列

师长:王泰吉(1933年11月—1934年1月)

刘志丹(1934年1月—5月)

杨森:(1934年5月——1935年9月)政委:高岗:(1933年11月—1934年1月)

杨森:(1934年1月—4月)

张秀山:(1934年4月—5月)

高岗:(1934年5月—7月)

谢子长(1934年7月—8月)

张秀山:(1934年8月—1935年9月)

参谋长:刘志丹

政治部主任:黄子文龚逢春(后)

供给处主任:刘约三

中共四十二师党委书记:杨森

红军干部学校校长:刘志丹(兼)

政委:习仲勋(兼)

下辖:

红一团(1934年冬季建立)

团长:陈国栋

政委:张仲良

红二团(1934年11月建立)

团长:刘景范

政委:胡彦英

红三团(1933年11月建立)

团长:王世泰吴岱锋(后代理)

政委:李映南黄罗斌(后)

骑兵团(由红四团改编)

团长:黄子祥杨森(后)张秀山(后)赵国卿(后)政委:杨森张秀山(后)高锦纯(后)

西北抗日义勇军(1934年11月建立)

司令员:郭宝珊

政委:任浪花

2.1.1(4)(照片)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王泰吉、杨森、黄子文、张秀山、张邦英、张策、刘景范、胡彦英、黄子祥、龚逢春、王世泰、高锦纯、黄罗斌、吴岱锋、高岗、郭宝珊、任浪花、陈国栋、张仲良。

2.1.1(5)(地图)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示意图

2.1.1(6)(图表)第一路、第二路、第三路游击队总指挥部简表

2.1.1(7)(图表)第三路游击队总指挥部序列表 宁县三支队

队长:王德宽、鲁生治、卜凤鸣、杨兴财 指导员:李士新、刘永培 正宁四支队

队长:何炳正、刘玉财 指导员:张策、殷云山、郭秉坤 正宁五支队

队长:张占英 第一路游击队

总指挥部

第二路游击队总指挥部 第三路游击队总指挥部 总指挥 政委 强世清

魏武 总指挥 政委 杨琪 高岗

惠子俊

(后) 总指挥 政委 张明吾 王安民(后) 陈国栋(后) 黄子文 张仲良(后)

张邦英

(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都包括在内)的雇佣劳动者,都应享受本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服军役的战斗员和指挥员不受本劳动法的拘束。 第三条无论何种已生效力或未生效力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的劳动契约,倘他的劳动条件比本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雇农,森林工人,季候工人,交通工人,苦力,家庭的女工,厨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工人,除享受本劳动法的一般规定之外,并得享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及中央劳动部对于这些工人所颁布的个别劳动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苦力(搬运工人,拉车夫,拉船夫,桥〔轿〕夫,挑夫等都包括在内)的苻〔荷〕重量由中央劳动部另行规定之,以及独立劳动者在被人雇佣时所应享受本劳动法之规定权利,另由中央劳动部颁布详细条例。 第二章雇佣的手续 第六条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得根 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止所谓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包工头等。 第七条所有失业劳动介绍所须由各级劳动部组织并管理之。严格的禁止私人设立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 第八条严格禁止并严厉处罚要工人出钱买工做或从工资中扣钱作介绍报酬。 第九条凡欲寻找工作的人,须至劳动部所设立的失业劳动介绍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 第三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十条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规定了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职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业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是一个工人或几个工人与雇主订立的协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倘与劳动法,现行的劳动法令及集体合同的条件较恶劣者皆不发生效力。有期限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在合同未满期以前,有权要求取消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曰的工作时间,依本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 第十五条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浅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执政实践对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影响

浅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执政实践对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影响 1931年11月7日-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领导和管理国家的伟大尝试。中华苏埃共和国政权建设的实践,为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政权建设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的政权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探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政权建设,揭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影响。 1、由工农民主专政发展到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这说明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国家政权。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一致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全国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一直延伸到今天。从这两个历史性文

献对国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历史和现实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后者是前者合乎逻辑的发展,而前者之源头,可以上溯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实践。 工农民主专政的主体是工人和农民,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则是人民,而民族资产阶级是内含于人民范畴之中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之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于今天的人民共和国的奠基性意义,就在于它首先从国体上确立了工农两大劳动阶级的专政。由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民主范围的扩大也是历史的选择。 2、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而且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国家人民委员会,还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不能超过或平行于它,相反都由它赋予权力,向它报告工作,对它负责,在闭会期间向会议的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经过革命根据地长期实践,经历了30年代的苏维埃制度, 40年代的参议会制度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总结经验发展起来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继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苏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更完善,是苏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3、建立和健全民主选举制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参政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澈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行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的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性。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大纲》,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庄严地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中国实现的基本任务。” 这部《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在消灭封建剥削方面,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在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方面,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人,都有民主的权利。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等和一切剥削者以及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这些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第一,拒绝他们于政权之外,完全取消他们的选举权,取消他们在红军中在地方部队中服兵役的权利;第二,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三,利用革命武力与革命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在这部《宪法大纲》中,特别强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参政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八项权利。例如: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6岁以上者有选举权与被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和失业津贴,创立社会保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 A. 国民参议院制度 B. 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C. 国民参政会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B 【解析】在1931年的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的大会”。 【拓展链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简介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主席毛泽东,定都于瑞京(中央苏区瑞金县),以中国工农红军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宝贵探索与尝试。作为当时全国苏维埃革命的中枢,对统一领导与加强全国苏区和红军部队的斗争及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在革命战争中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它的职能首先是组织武装斗争。正如毛泽东所:"边界的斗争,完全是军事的斗

争,党和群众不得不一齐军事化。怎样对付敌人,怎样作战,成为日常生活的中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57页)因此,"苏维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武装民众,组织坚强的铁的红军,组织地方部队与游击队,组织关于进行战争的给养与运输"(《毛泽东军事文集》第1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而组织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的管理职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辅助职能,即便是辅助职能,它也是围绕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来行使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的成立,是中共中央根据当时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性作出的重大决策。具体来说: 一是统一领导全国各根据地和红军斗争的迫切需要。从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开始创建井冈山根据地,到1931年秋短短的4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10多块"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然而,由于中华民国政府的严密封锁、积极围剿,加上交通阻隔,各根据地和红军的斗争活动基本上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权来加强领导、统一步调。 二是争取政治主动,实现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在当时的中国政坛上,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政权,一种是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一种是国民党执政的国家政权。然而,这两种政权是不对等的,前者是区域性的、零散的、没有外交话语权的,后者是国家形态的、系统的、具有外交话语权的。随着各地苏维埃区域的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① (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这些任务,在现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打倒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创建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官吏,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运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运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生成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的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华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 ①该资料来源于广东商学院BLACKBOARD平台——宪法学精品课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064951.html,/show.aspx?id=298&cid=2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 (一九三四年一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锵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伍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F,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的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民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华苏维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剿,增加元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

共和国摇篮——瑞金 ——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 一、摘要 瑞金是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诞生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中心,是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的出发地之一。瑞金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曾经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页,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笔者作为瑞金人,饱含深情地回顾家乡红土地上的红色历史。本文主要写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背景、经过、历史意义,目的是再现共和国诞生的历史,突出共和国建立的伟大意义。 二、关键词 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共和国摇篮 三、正文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隆重举行,这标志了伟大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而瑞金也被誉为“共和国摇篮”,从1931年11月共和国诞生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开始转移即开始长征,在瑞金这片红土地上演绎着共和国的历史,上演了一部精彩的共和国风云录。 1、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背景 一方面是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催促。 【1】 另一方面,到1930年春时,全国的苏区和红军都有了较大的发展。 【2】还有,红一方面军在朱毛带领下取得了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而紧接着爆发的“九一八”事变又使蒋介石暂时停顿了对苏区的“围剿”。 2、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31年11月7号,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黎明时分,大会的阅兵典礼在阅兵广场进行。 下午,大会在叶坪谢氏宗祠隆重开幕。毛泽东为一苏大会题了词:“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晚上,苏区军民在瑞金城和叶坪广场举行提灯晚会,又称“万人灯会”,热烈欢庆“一苏大”胜利召开。从11月7日至20日,文艺演出陆续持续了14天,以庆祝共和国成立。 11月9日上午,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确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等。下午进行了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月12-18日,大会审议并颁布了《劳动法》、《土地法》、《婚烟条例》等,通过了红军问题、经济政策问题等决议案。 11月19日,大会选出了由63人组成的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11月20日,大会举行授旗授奖章典礼,典礼结束由毛泽东致闭幕词,项英宣布闭幕。会后,宣布瑞金改为瑞京,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都。 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推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并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人民委员会,为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 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一号《布告》,庄严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全国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的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来源:人民网(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澈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无产阶级所领导的农民斗争,继续发展,日益高涨,帝国主义军阀虽然疯狂似的要来抵抗,可是苏维埃运动还是向上增长并且扩大,日益使中国的农民武装了自己,组织了红军,一县又一县的农民从数千年来在封建地主豪绅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没收并分配这些压迫者的土地,打倒了封建制度,消灭了国民党政权,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政权,这个政权,是能够完成中国反帝国主义及土地革命的政权。 中国〔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大私有中的土地,为使没收和分配土地有一个系统〔统一〕的制度起见,第一次大会站在基本的农民群众与革命发展前途的利益基础上,采取下面的土地法令,作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好的保障。 第—条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乡村失业的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成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 第二条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权推翻帝国主义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 第三条中国富农的特性,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应该没收,中等农民阶级的土地不没收。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功份地,不过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这些土地。 第四条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反对苏维埃,经该地苏维埃认可免究者可作例外,对其首领则须无条件的按照本法令执行。 第五条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的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澈底的办法,不过苏维埃地方政府,无论如何不能以威力实行,不能由上命令,必须向农民各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如大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 第六条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的交给农民,但执行和处理这些土地时,须得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宗教感情为原则。 第七条凡较富裕的农民,企图按照生产工具分配被没收的土地,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这是富农有意阻碍土地革命发展,为自己谋利益的反动企图,须给以严厉的制止。地方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各个乡村当地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的原则来分配土地,或按照每家有劳动力之多少,同时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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