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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

徐永田

(中国矿业大学XXXXX学院,000001)

摘要:生态补偿作为现阶段国内外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摸索和总结。本文是关于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的文献综述。现阶段生态补偿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是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包括基础理论方面、可操作性方面和法理及制度方面。

关键词:生态补偿补偿额度补偿手段理论综述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利益主体不同、影响复杂、涉及面广,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生态补偿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 A.C.庇古等对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差异的分析并首倡给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以补贴[1],以及随后出现的福利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研究。但只是在近20年才逐渐大量地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进行研究,特别是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以来,随着对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的增加,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补偿个案的大量涌现,生态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多个学科共同探讨的问题[2-3]。人们从不同学科和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一、国外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

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应用和发展,是多学科共同研究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基础,通过经济手段,调整保护者与受益者在环境与生态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自然环境系统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支持能力。早在18世纪到19世纪初,威廉·配第就已经认识到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要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马尔萨斯(Malthus,1798)提出了“绝对稀缺论”

[4],李嘉图 (Ricardo,1817)强调技术进步的作用,提出了不同于马尔萨斯的“相对稀缺论”

[5];穆勒 (Mill,1871)则将稀缺的概念延伸到更为广义的环境,提出了建立“静态经济”的概念[6]。到196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家E·鲍尔丁发表了《宇宙飞船经济观》,罗马俱乐部梅多斯等人1972年发表了《增长的极限》[7],首次在全球尺度上研究了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条件。1980年代关注的重点从耗竭性资源拓展到可再生资源和环境容量方面,DeSerpa等人则认为环境与生态破坏具有长期性,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要维护后代人的利益,必须靠国家干预[8]。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决定性约束因素。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很多学者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理论与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重新思考,1977年,Westmaan最早提出“自然的服务(nature's services)”的概念及其价值评估问题[9]。随后,多数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和欧共

体等)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资源环境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方法上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特别是通过Pearce等[10-12]、Mc-Neely等[13]、Turner[14]、Gairns[15]等分别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分类,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内容与评价方法,同时还分析了不同地区森林、湿地、海岸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价的近20个实例,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及其价值评估方法的发展,奠定了自然资本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理论研究的基础。在1997年,Daily主编出版了《自然的服务——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16],Constanza 等 (1997)发表了著名的《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一文[17],标志着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随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先后制定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价值划分和环境资产的经济价值分类的推荐标准,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经济价值的定量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基本成熟。同时,针对传统经济理论片面强调GNP作为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指标,而忽略了GNP增长所付出的环境代价的弊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一直在研究衡量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的指标和核算体系[18],挪威 1978年就开始了资源环境的核算,随后,芬兰、加拿大、德国、墨西哥等许多国家也较早建立起了自然资源核算框架体系,1995年,世界银行首次公布了用“扩展的财富”指标作为衡量全球或区域发展的新指标[19],“扩展的财富”概念中包含了“自然资本”、“生产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四大要素。“自然资本”成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Daily在《自然的服务——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一书中提出了自然资本从全球尺度看越来越显稀缺的“自然资本不足论”[20]。为适应可持续发展观的需要,联合国在20世纪90年代主持制定了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EEA)1993-SEEA、2000-SEEA和2003-SEEA 共3个版本[21],SEEA已从理论走向实践。

这些研究成果从资源环境的价值理论、计量方法和绿色核算等方面为生态补偿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准备。20世纪70年代以后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利用市场和创建市场的政策手段等市场经济手段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研究和应用。

在国际上,“生态补偿”(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co-compensation)是指“生态服务付费”( 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或生态效益付费( 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 PEB )[22]。Cuperus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23-24]。生态效益补偿主要集中在环境要素的市场开发与创新方面,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研究尺度有小有大,补偿类型多样,强调政府创造生态服务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25],但政府虽然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政府提供补偿并不是提高生态效益的唯一途径,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在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26],出现了许多成功的范例。

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Perrot-Mitre等对世界上典型的森林水文服务市场案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27];Johnson等分析了森林水文服务市场管理中的森林水文服务市场开发和经济激励机制问题[28]。Landell-Millls等通过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87例森林环境服务交易案例分析,研究了全球森林环境服务市场及其对穷人的影响方面,指出目前森林环境服务市场主要体现在森林生态旅游、碳贮存、森林水文服务和生物多样性四个方面,不断出现的森林环境服务市场更富于竞争性、激励性和可持续性[29]。这些研究表明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但Ian Powell等认为

直接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主要局限于小尺度的范围,通过碳蓄积与储存交易等途径进行的森林生态系统补偿是大尺度的“市场创造”[30]。如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与京都清洁发展机制(CDM)。

美国等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上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19世纪70年代美国麻省马塞诸塞大学的Larson等提出了第1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31];80年代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纽约州曾颁布了《休依特法案》,恢复森林植被。在这些计划和法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为计划实施(成本)和由此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偿)是重要内容。美国的土地休耕计划从1985年到2002年,美国政府通过农业部每年要支付约15×108美元的退耕补偿金,平均补偿金额为116美元/公顷/年。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32]。再如墨西哥,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对重要生态区支付40美元/公顷/年,对其他地区支付30美元/公顷/年[33]。

德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矿区补偿保证金制度[21-22],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德国是由中央政府(75%)和地方政府(25%)共同出资并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负责生态恢复工作;对于立法后的生态破坏问题,则由开发者负责治理和恢复。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补偿类型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私人土地购买,公共土地购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考察权,调查许可,对野生物种进行狩猎、垂钓或集中的许可,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保护地役权,保护土地契约,保护区特许租地经营权,公共保护区的社团特许权,私人农场、森林、牧场栖息地或物种保护的管理合同);限额交易规定下可交易的权利(可交易的湿地平衡资金信用额度,可交易的开发权,可交易的生物多样性信用额度):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

为了在大规模开发建设项目的决策中提高对自然保护的投入,并弥补这种开发所造成的生态影响,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森林建设补偿制度[34-38]。荷兰政府在1993年修建高速公路时,引入了生态补偿原理[39-41]。这种补偿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产生影响的同时,对一些不可避免和减缓开发建设对生态与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同时,对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失通过异地重建新的生境方式来进行弥补。

流域保护服务分为水质与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服务。这三种服务虽然相互关联,但通常具有不同的受益人。对这三种流域服务的公共补偿,以及对水质与水量的私人补偿,都有利于上游保护者,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穷人[42]。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供给;纽约水务局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

在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方面,积极探索新的支付生态环境服务的模式[43],典型的代表有:公共支付、限额交易计划、一对一交易等。公共支付(公共补偿)是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它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这一类补偿还包括地役权保护,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限额交易计划[33]是政府或管理机构首先为生态系统退化或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破坏量设定一个界限(“限额”或“基数”),处于这些规定管理之下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选择通过遵守这

些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资助其它土地所有者进行保护活动来平衡损失所造成的影响。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对这种抵消措施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得市场价格,达到补偿目的。一对一交易通常被称为“自愿补偿”或“自愿市场”[44],其特点是交易的双方基本确定,只有一个或少数潜在的买家,同时只有一个或少数潜在的卖家,双方直接谈判、或者通过一个中介来帮助确定交易的条件与金额。

二、国内生态补偿的理论

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必须从计划管理向市场优化配置转变。我国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的研究开始趋于活跃[45]。作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生态补偿问题开始引起学者关注和政府部门重视,并最早应用于林业和矿业部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张建国(1996 )、陈根长(2001)、周生贤(2002)等先后论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46-48]。何贤杰(1996 )、王广成(1996)等论述了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使用)费的必要性[49-50]。李克国(2000)、毛显强(2002)等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政策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分类、中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51-52];吴晓青等(2002)在研究生态补偿除筹集资金外其他重要功能的同时,围绕补偿主体、补偿依据、补偿数量、补偿形式、补偿征收、补偿使用、补偿监管等生态补偿有关环节问题进行研究[53]。曹明德(2004)等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54];潘玉君等(2003)从地理学的视角,运用地理学的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的思想分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补偿问题,提出了生态环境的建设地域应该得到多元补偿和应该以生态环境建设产业或企业为主体来运作多元补偿的基本观点[55]。王金南等在总结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在法律法规体系、财政制度、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税费制度和市场交易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设计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初步框架,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研究体系奠定了基础[56]。同时,许多学者开展了大量有关环境破坏经济损失计量和环境核算研究[57-59]。2004年3月,国家统计局启动了我国的绿色GDP研究项目,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媒体发布《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揭示了生态系统在生态与环境服务方面的巨大价值,证明了单纯以GDP为核算标准的现行经济核算体系的缺陷和环境生态效应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60]。宋敏2008等从生态系统服务所具有的外部性、公共性和生态系统价值论三方面探讨了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属性及由此而产生的市场失灵等现象;并从社会学角度探讨了生态补偿所面临的公平与效用问题[61]。

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应用上阐明了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还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理论进行了研究:

1. 水资源环境生态补偿理论研究

在水资源环境生态补偿理论研究方面,肖国兴(2001)认为,政府是资源环境的供给者却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厂商才是资源环境生产者;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是厂商显示偏好的动力源泉;中国资源环境的改善最终取决于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创新[62]。毛显强探讨了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把生态补偿类型(主要从资源产权相关的成本)分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产权主体的机会成本两种,并指出生态补偿强度的标准[63]。洪尚群等提出了生态

补偿开展的三个基本条件,并就补偿途径和方式的多样化进行了分析,开拓了生态补偿的思路[64]。宗臻铃等(2001)认为,上游地区生态重建劳动所创造的生态效用无时不在向所及的范围“让渡”,按照资源的有偿使用的原则,受益地区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建议实施内部补偿、外部补偿和代际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实现全流域的经济、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65]。杨国斌(2001)认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既是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流域上游及源头省份的迫切需要[66]。陈丹红(2005)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重点研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模式,包括:财政转移型生态补偿机制、反哺式生态补偿机制、异地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公益性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的配套机制[67]。熊鹰等(2003)认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补偿机制,需要以补偿为纽带、以利益为中心,建立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从而调动广大群众生态建设的积极性[68]。沈满洪、陆菁(2005)认为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直接影响到下游地区的生态质量,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努力和机会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偿,需要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69]。何国梅(2005)认为必须建立西部全方位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西部生态补偿基金、地方财政的环境政策体系、开发者补偿与受益者补偿双向调节机制、生态破坏者赔偿与生态保护者获偿的对称机制、对生态破坏受损者与减少生态破坏者双向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与消除贫困联系机制和生态补偿监测评估机制等[70]。江兴2008通过对陕南汉、丹江流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调查,提出应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和谐发展[71]。彭春凝2007认为政府对生态的规制应择优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并有效混合使用多种规制手段,应从法律法规、产权管理、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等方面建立和完生态补偿机制[72]。

2. 生态补偿手段研究

在生态补偿手段方面,杜振华、焦玉良(2004)认为,我国目前的横向间生态补偿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区域、流域、产业间的生态服务的交换关系,同时提出了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作为我国生态补偿的制度选择和操作范式[73]。张春玲、阮本清(2003,2004)提出,水源地保护林的补偿可以按照功能、作用、对象的不同,实行分层次、分渠道补偿,采取地方自我补偿、外部受益对象对口补偿和社会受益国家补偿[74-75]。丁彩霄(2002)研究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问题,并对国家补偿机制、区域内的补偿机制和上下游的补偿机制进行了比较[76]。洪尚群等对生态补偿融资三要素:用什么资本融资,以何种方式融资和如何融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77]。林幼斌探讨了西部筹集资金的一些方式,并提出要建立西部生态保护银行及开征环境税[78]。胡仪元2007分析构建了投入型、效应型、预期型、综合型四种生态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机制[79]。张金泉2007认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物质产品与生态服务之间建立起等价交换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为生态建设者和受益者、生态破坏者与修复者之间构建一个“虚拟市场”,为不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搭建起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制度架构[80]。

葛颜祥等2007.分析认为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提出对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对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81]。周映华2007分析比较了我国目前实践和探索的流域生态补偿: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交易模式、NGO参与模式,认为政府主导是主要补偿模式[82]。张询书2008也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应由政府主导,市场补偿机制是辅助性的,且建立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83]。李建建等2006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流域生态区际补偿的准市场模式;建立健全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补偿资金营运机制、项目带动机制以及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84]。

夏德孝、常云昆2007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区面临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两难困境进行了分析,主张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水源保护区利益补偿机制[85]。钱水苗、王怀章2005认为应通过制度和市场两条道路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就制度而言,应该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并将补偿保证金制度、补偿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补偿基金制度作为辅助性的制度;就市场而言,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态使用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86]。李磊2007认为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巾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87]。

3. 补偿额度研究

在补偿额度研究方面,张诚谦(1987)提出从利用资源所得到的经济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物质和能量的方式归还生态系统,以维持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输入、输出的动态平衡[88]。同时,一些科学研究人员借鉴国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对不同尺度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定量估算。虽然由于采用的指标和方法的不同使所得到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但是研究结果仍然揭示了生态系统在生态与环境服务方面的巨大价值。欧阳志云等人(2000)对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价值进行了研究,得出我国陆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每年为148万亿元人民币[89]。陈仲新、张新时等(2000)根据Costanza等人的研究成果,按照面积比例对我国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进行了评估,得出我国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大约为7.78万亿元人民币[90]。鲁春霞、谢高地、成升魁(2001)阐述了河流生态系统休闲娱乐功能的内涵、服务功能、经济价值的构成以及影响河流休闲娱乐功能正常发挥的因素,总结回顾了国内外有关河流生态系统休闲娱乐功能及其经济价值评估的研究现状[91]。张颖(2002)在《中国森林生物多样性评价》一书中对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进行了多角度评价分析,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方法向纵深方向发展,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92]。张志强、徐中民等(2001)对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得出2000年的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经济总价值比1987年减少了32.658×108元人民币,2000年生态服务经济总价值是1999年GDP的1.425倍的结论。2002年,又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方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设计调查问卷,获取了黑河流域居民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黑河流域96.6%的居民家庭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存在支付意愿,平均最大支付意愿每户每年在45.9-68.3元之间[93]。张翼飞等(2007)系统梳理了生态服务及其价值评估、支付意愿与补偿标准之间的理论联系,分析了当前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理论误区,指出充分考虑利益主体的意愿是科学制定补偿标准的必要环节,意愿价值评估法的应用将增强我国生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94]。杜小惠在《九龙江北溪龙岩段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问题》提出了九龙江生态补偿标准,即边际效益法评估,即评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等于同基本条件下的商品林林木资产价值为原则,用商品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代替被评估的公益林的资产价值,也就是用减少采伐量损失补偿法来估算因九龙江北溪龙岩段公益林保护对当地财政和林权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95]。汪建敏等在《千岛湖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探讨》中都采用边际效益法评估的方法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96]。王晓云(2008)针对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中出现的额度确定问题,分析修正了贴现率计算方法以及在生态资本问题上的应用,并根据贴现率

方法确定了生态补偿额度所应遵循的原则[97]。范小杉、高吉喜、于勇(2007)从理论依据和分类原则等方面验证了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建立了结合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实际应用以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费核算的数学模型[98]。陈源泉、高旺盛(2007)以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足迹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从国家宏观层面建立了生态补偿的判定标准、量化模型和计算方法,研究计算了中国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量,结果是生态赤字为东部>中部>西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贡献则相反,应该支付的生态补偿总量东部地区为439.50×108元/年、中部为482.98×108元/年、西部为158.56×108元/年[99]。戎鑫,王红强,吴殿廷(2007)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北京市应给河北的水资源补偿问题,估算补偿价值为97.86亿元[100]。金蓉、王雪平(2008)对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的计算,估算出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的生态价值大约为15432.5万元[101]。胡熠、李建建(2006)认为以上游地区生态重建成本作为区际补偿的依据具有测算较准确、补偿金额相对公平和双重激励作用的特点,提出了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与测算方法,并对闽江上游(南平市)生态治理公益性成本及其分担率进行了测算[102]。

4. 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研究

在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方面,刘广明(2007)认为相邻的行政区域间存在生态依存关系,是发生区际生态补偿的根本原因所在[103]。陈瑞莲等(2005)认为,实施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应当采取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的准市场模式,建立健全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流域生态价值评估、补偿资金营运和流域区际经济合作等机制[104]。周大杰等(2005)认为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的生态补偿问题,不仅要廓清其理论概念和阐明补偿的实质、原则、分类、方式,而且需要研制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机制和对该机制的监督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地建立中央政府和流域下游发达地区对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既可以达到保护上游生态环境与提高上游人民生活水平,又能促进全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105]。秦丽杰、邱红(2005)指出流域上、中、下游的用水量应统一调配,当上游地区超配额使用水资源时,超标使用地区应赔偿下游因此而受到的消极影响;跨区域调水时应对供水区进行资源与环境的补偿;流域上游进行生态恢复与建设,下游应对上游给予受益补偿;受益地区和受益者应对蓄滞洪区分洪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实现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106]。刘玉(2007)在分析跨区域资源调配生态补偿中的利益关系基础上,提出了跨区域资源调配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与实施方法[107]。刘青(2007)通过研究江河源区生态系统的内涵、结构、服务功能及其价值,探索建立江河源区生态补偿机制[108]。林植(2007)依据3种不同生态功能区划分的理论,构建了在生态保护区、控制发展区不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要向集约发展区转移的地方政府间协作与利益协调的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模型,并以南平造纸产业的迁移设想计算了有关的利益补偿[109]。陈兆开等(2007)在分析西部流域生态补偿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西部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认定了西部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原则,提出了生态补偿的方式[110]。虞锡君(2007)阐述了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跨界水污染补偿机制,提出了太湖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框架[111]。李立周、何艳梅(2007)以江西省东江源区为例,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现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面临的困难,提出流域治理的具体措施建议[112]。方红亚、刘足根(2007)认为国家应承担补偿东江源区的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广东省现阶段应承担补偿源区的发展损失,源区也有

责任补偿源区生态环境破坏对广东省造成的经济损失。现阶段的补偿方式应以资金和项目形式补偿为主,补偿途径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113]。黄宝明、刘东生(2007)认为要从根本上保护好东江源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就必须在保护中调整上中下游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起跨省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全流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提出了建立东江源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设想[114]。周映华(2008)分析东江流域的水库移民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广东省政府对上游河源市政府的转移支付三个方面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困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115]。胡熠、黎元生(2006)认为构建流域区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上游生态保护成本在相关行政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它主要包括补偿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及其协商机制,补偿资金的测算及其分摊机制,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等基本内容。认为补偿资金的测算及其分摊机制是生态补偿的关键环节,生态重建成本分摊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行性和普遍推广价值,并以闽江下游福州市补偿上游南平市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116]。姜国辉等(2006)以辽河流域的应急调水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应急调水补偿的必要性,设计了调水补偿的程序框架,研究了补偿量的核算方法[117]。张顺、霍有光(2006)提出应在明确调水区水资源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调水区的节水数量,对调水区进行经济利益补偿,使调水区的用水成本接近其真实的机会成本,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公平[118]。顾岗、陆根法、蔡邦成(2006)以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为例,从保护区改善水质所带来正面效益的角度,探讨了跨流域调水所涉及的生态补偿问题,提出了建立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和建议[119]。冉笃奎等(2008)以南水北调中线调水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在产生正面效益的同时,跨流域调水给水源区带来的损失,对建立调水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调水补偿制度的框架以及水电站发电损失核算模型进行了分析和实例计算[120]。

5. 生态补偿相关主体行为研究

在生态补偿各相关主体行为分析方面,杨云彦、石智雷(2008)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地方政府和受水区地方政府双方的合作及非合作博弈,在理性经济人和风险不对称的假设下,建立博弈模型,探讨各方在利益冲突中的行为特征,通过求解纳什均衡,给出各参数变量的政策含义,寻求协调双方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121]。梁丽娟、葛颜祥、傅奇蕾(2006)认为流域生态问题是流域各利益主体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博弈的结果。为达到集体理性,应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即通过建立上游地区做出生态保护的诱使机制和下游地区主动做出生态补偿的迫使机制,实现流域内的集体理性[122]。李镜等(2007)以岷江上游退耕还林补偿为例,运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结论是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当地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农民外出务工收入高低,补偿年限的长短有着密切关系,而与补偿金额的大小无关[123]。

6.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在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方面,杨娟提出将生态补偿机制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124]。李爱年(1997)、曹明德(2004)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125-128]。徐德成(1998)则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实施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机制和条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129]。幸红(2007)以珠

江流域为例, 探讨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问题[130]。崔广平(2008)分析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应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生态市场法律制度、补偿标准确定的总的原则以及法律责任[131]。辽宁省财政厅课题组(2008)从财政政策地角度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的制度构想[132]。胡熠、黎元生(2007)认为应当着重从制度上要明确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及其责权利,合理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计价办法,规范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运营机制,实现生态补偿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立法目标[133]。韩洪霞、张式军(2008)论述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应从征收环境资源税,扩展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几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134]。

三、生态补偿研究评价

综上所述,国外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主要集中在:生态服务付费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直接的、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等。但生态补偿问题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我们应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

国内从不同方面和视角对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丰富成果,但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①虽然对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理论和方法的有许多探讨,但缺乏对生态补偿内部机制的深层次研究,没有跳出就生态补偿论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在不同时空尺度上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特点的关系以及不同尺度间的相互作用缺乏深入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探索,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

②在生态补偿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渠道等方面,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缺乏对市场化补偿的条件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与研究,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一些生态补偿资金和渠道,但主要为政府主导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是国家生态补偿的重要方式,没有形成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分析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市场机制。

③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法令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论文偿试对水源保护补偿的实质及机理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的水源保护补偿模式及机制的深层博弈分析,讨论不同模式及机制的优劣及适用性,力图探索生态补偿的内在机理及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水源保护机制设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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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辽宁省财政厅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的思考,地方财政研究,2008.2:22-25

[133]胡熠、黎元生,完善闽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思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116-118

[134]韩洪霞、张式军,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3-67

论缝隙型企业商业模式的构建

论缝隙型企业商业模式的构建 【摘要】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中,为数众多的缝隙型企业必须从商业生态系统的视角出发,不仅考虑自身内部因素,还要结合其他企业,构建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本文首先对商业生态系统和商业模式进行相关文献综述,接着构建了模块化的商业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敦煌网进行了案例分析。 【关键词】缝隙型企业;商业模式;商业生态系统 一、引文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开发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出现,顾客的需求不断变化,环境日趋复杂,变革日益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它们不具备所有的资源和能力,它们处于类似于“生物生态”的商业网络中。在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中,以专业化为特征的缝隙型企业是整个商业生态系统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参与者,数量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因此研究缝隙型企业的商业模式构建具有较广阔的适用性。从商业生态系统的视角来应对动态不确定的环境,为商业模式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新思路。那么,我们将如何用商业生态系统的有关内容应对这个崭新的世界?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是什么?由什么组成?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上就是本文重点要阐述的内容。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研究 商业模式的理论解释最早来自美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a·熊彼特。

熊彼特早在1939年就指出:“价格和产出的竞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来自新商业、新技术、新供应源和新的公司商业模式的竞争。”国内外关于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研究呈现出多样性,以下是几个比较典型的说法: (二)关于商业生态系统的研究 詹姆斯·弗·穆尔1993年发表了《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一种新的竞争生态学》,1996年出版了其专著《竞争的衰亡:商业生态系统时代的领导与战略》,将生态学观点应用于企业竞争战略。lewin (1999)认为,商业生态系统由占据不同“生态位”的企业组成。这些企业的生态位相互关联,一旦其中的一个发生变化,其他相关者(包括竞争者、合作者和补充者)均发生变化。mirva peltoniemil 和elisa vuori(2004)认为商业生态系统,就是由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组成的一个动态结构系统,这些组织可能是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与系统有关的组织。赵桂慎(2004)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概念,分析了经济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演化规律,并认为企业生态系统是一类经济生态系统。 三、缝隙型企业商业模式的构建 (一)缝隙型企业特征 商业生态系统是指以组织和个人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市场中介、投资商、政府、消费者等以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中心组成的群体。marco iansiti和ray levien(2004)借鉴生物学概念,将商业生态系统中的“物种”分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

金融结构理论文献综述

金融结构这个概念首先由戈德史密斯(Raymond W.Goldsmith)提出,他指出金融结构是一个国家金融的上层结构,金融发展(Finance Development)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自戈德史密斯提出这些重要论断以来,有关金融结构的研究就受到国际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广泛重视,甚至成为世界国金融战略调整的重大议题。 金融结构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进的概念,表现为世界不同国家拥有各不相同的金融结构模式,以及同一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拥有不同的金融结构模式。近些年,经过无数学者的研究和探索,这些模式大致可归纳为“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金融和法律主导型”以及“金融服务主导型”这四大类型的金融结构模式。以下我将主要从第三种“金融和法律”(即LLSV学派)探讨金融结构的观点。 在大多数学者们进行金融结构到底是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激烈大讨论的时候,也有部分学者产生了新的想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LLSV学派的金融和法律理论。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等学者没有掉入金融结构由银行主导还是由市场主导的定义案臼,而是独辟蹊径,率先抓住一国法律体系的渊源与该国金融结构形成与演进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法律制度对市场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保护程度不同等角度展开研究,并以此作为变量解释不同类型金融体系形因,将金融结构的差异,归结为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 LLSV认为一国的法律制度影响和制约了本国的金融结构,不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投资者保护程度,一国的金融结构主导模式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法律所赋予的债权人和股东的权利差异,以及执行这种权利的力度差异。LLSV对49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金融体系进行了实证经验,认为具有普通法系的国家更倾向于对市场投资者的保护,更重视中小股东的权利,大公司股权分散化结构趋势明显,因而更容易发展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则较为强调银行债权人的权利,由于相对缺乏对市场投资者的保护而最终发展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从法律渊源的差异、对市场投资人的法律保护力度与执行力度来看,习惯法对市场投资者保护最强,而法国民法系国家最弱,德国民法系国家居中。 同时LLSV(2000)指出:法律(包括立法和执法)是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人剥削的关键机制,法律保护制度既决定了控制权私利的高低,也决定了外部融资机会的大小。因为任何理性的投资者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极端情况下,为避免内部人攫取公司利润,都不会给公司提供融资,金融市场化的进程难以深化。随着法律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对内部人的剥削行为的约束也逐渐升级,致使其剥削成本增大,控制权私利锐减.剥削手段趋于无效,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剥削将越来越困难,企业融资的外部生态环境日趋改善,公

最新关于生态补偿研究中的技术问题研究

关于生态补偿研究中的技术问题研究 1 生态补偿的科斯概念 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早期的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惩罚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11];随着生态建设实践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生态补偿的内涵发生了拓展,由单纯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拓展到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或生态环境保护者)给予补贴,激励这些提供者(或保护者)主动提供优良的生态服务[4]。 1.1 生态补偿的科斯概念 迄今为止,生态补偿的主流思想基础仍是科斯经济学。科斯定理表明,无论资产的初始产权配置如何,社会最佳状态都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来实现。就环境问题来说,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产权界定清晰,个体、社团甚至超级国家实体都可以交易他们的权利,直到环境物品和服务实现帕累托最优供给[5]。因此,建立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成为解决因市场失灵引起的生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方案。 基于科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Wunder等[6]提出“生态补偿是一种自愿交易、具有明确的生态系统服务或能保障这种服务的土地利用、至少有一个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和一个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当且仅当服务提供者能够保障服务的供给(有条件的)”。目前,该概念在生态补偿文献中占主导地位,它认为理想的生态补偿项目应该把生态系统服务整合到市场中,生态补偿应该尽力实行科斯定理[12],一个“真正”的生态补偿项目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清楚被提倡的土地利

用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的关系;②利益相关者必须有终止合同关系的可能性;③监督系统必须与干预相伴,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为此,在生态补偿项目设计中,科斯方法把重点放在减少交易成本、产权分配、建立生态服务提供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交易过程等方面。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将外在的、非市场环境价值转化为当地参与者提供生态服务的激励机制,目的在于把正面激励转让给生态服务提供者,而且生态服务的供给是有条件的。激励是影响决策者参与行动动机的因素,生态补偿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把个体和/或集体的土地利用决策与自然资源管理的社会利益连接在一起的激励[5]。根据决策者的感知,可将其分为积极激励和消极激励。积极激励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一方面积极激励可以改变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决策,通常情况下生态系统服务由个人或集体供给,通过积极激励可以改变个人或集体的土地利用决策,从而改变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例如中国的退耕还林项目;另一方面,积极激励还可以影响对规章或法律效力的态度,例如哥斯达黎加PSA项目,因与反砍伐法案一致,而使其得到了社会支持[13]。积极激励的贡献并不意味着消极激励的缺失,消极激励常以强制参与或罚款与惩罚等形式出现在生态补偿中。但是,在实践中积极激励的权重应超过消极激励,而且应该尽可能把积极激励转让给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个人[7]。条件性是激励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核心方法,究竟以生态系统服务物理量还是以服务提供者采取的行动作为激励条件对项目设计至关重要[14],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取决于技术和监督成本。由于测量生态系统服务变化很困难,因此,常以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有假定关系的生态指示器作为激励条件,而不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流量,例如,利用栖息地变化的卫星监测结果来估计碳服务供给[15];此外,由于生态补偿干预力求改变行动者的行为,也常以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行动作为激励条件,例如欧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 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 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_张建肖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张建肖 安树伟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 要:归纳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在以上基础上,从森林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两个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的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生态补偿;外部性;价值化;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BP P原则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09)01-0023-06 0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人口规模的持续膨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随之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研究,在补偿规划、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管理及实施操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比之下,我国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综述国内外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我国生态补偿的效力、效果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历史背景 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麻省马塞诸塞大学的Larsno和M azzares,第一个提出了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料谷物的库存和产量,鼓励农场主停耕20%的耕地,即可以从政府取得停耕土地正常产量50%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如果停耕土地超过20%,补偿比例可提高到60%。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进一步细化了退耕休耕的生态补贴。此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税制绿色化措施、水源林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如欧盟在其成员国内部,推行CO2税、SO2税、石油收益税、能源税等多种税种,以求实现生态补偿。日本为了解决缺水问题,建立了水源地基金和使用者收费措施,以补偿河流上游的林主和增强森林涵养水源。 收稿日期:2008-06-17 作者简介:张建肖(1983-),女,河北保定人,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基金项目:2007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07JK137)及2007年陕西省软科学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与陕西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 2007K R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生态补偿效益_标准_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29卷 第4期 2010年4月地 理 研 究GEO GRA P HICAL RESEA RC H Vol 129,No 14Apr 1,2010 收稿日期:2009208211;修订日期:2009212215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专项;贵州科技厅基金项目黔科合J 字[2008]2217;贵州科技厅社 发项目黔科合SZ 字[2009]3034 作者简介:赵翠薇(19682),女,贵州大方人,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方面的科研与教 学。E 2mail :zhaocuiwei @sohu 1com 生态补偿效益、标准 ———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赵翠薇1,2,王世杰1 (11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02; 21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贵阳550001) 摘要:随着环境压力的不断增大,生态补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创新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补 偿效益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通过综合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优化 选择补偿区域和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提高补偿效益的关键,机会成本是应用较广的确定生态补 偿标准的方法,不同区域提供的生态服务以及损失的机会成本有差异。我国对区域差异关注 较少,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户的真实成本,存在补偿不足或对不需补偿就能提供生态服务的 区域实施补偿等问题,补偿资金利用效益较低。国际上比较注重生态补偿的区域差异,在生 态补偿效益、促进环境保护积极性等方面效果较好。针对我国目前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生态补偿;标准;效益;启示 文章编号:100020585(2010)0420597210 1 引言 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全球近2/3的生态系统质量不断下降[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外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特性,存在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供应不足或过度开发,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保障其有效供应。生态补偿将环境的外部性和非市场价值转化为真实的经济激励[2],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3],受到广泛关注,已有多个国家实施了生态补偿计划,如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计划、墨西哥的森林水文服务补偿计划、欧盟和美国的农业环境政策、我国的退耕还林计划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计划等。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问题,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在资金约束条件下获取最大的环境效益[4],因此,补偿标准和因补偿而增加的生态服务是关键[5],直接关系到补偿效果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6],生态补偿标准及补偿效益成为研究热点。 由于多数生态服务不具备空间替代性,而各区域实施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经营管理成本及损失的机会成本差异较大,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空间差异[7,8]。生态系统经营者作为环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其造成的海洋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等损害进行的补偿。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第三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

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实施其应尽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市、区政府或海洋生态保护的其他受益者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补偿支持。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编制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收支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 第五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应在编制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进行专章论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签字确认。 厦门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文献综述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院系名称:网络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123456789 指导老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18年11月20日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国,几亿农民生活在农村,“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农村金融成为金融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因为它不仅对农民福利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文基于国外关于农村金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对国外的研究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梳理,主要阐述了我国有关学者对于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有关问题的看法。文章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字: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金融正逐步朝着合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们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因而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改观现阶段“三农”资金短缺的现状、稳定农村金融秩序、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及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与国外农村金融的研究相比,我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许多专家和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研究总结了农村金融市

场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失衡、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退化和不科学的管理制度等。 第一,农村金融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初,为了尽快实现工业化,部分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金融抑制的政策(麦金龙,1973) ,同时也放缓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村的正式贷款只能用于田地农业生产用途,并且贷款使用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长度基本吻合,所以,其他的非正式贷款大部分应对突发、大额或者现实的非一般消费,如亲人丧葬婚嫁或者在建造家庭新房舍中使用等……因此,非正式贷款总是用于农户各自的目的,并在道义上给了农户信贷人以权威,通常情况下,农户正式贷款只用于农户个人预定的目的,而非正式贷款也不会使农业田地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增加。这是在农户信贷市场中,我国农村长时间存在的农户贷款供需结构(张杰,2000)。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能否建立的关键是政府能否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资金供给能否切实满足农村微观金融的资金需求,能否培育现代农民(王芳,2005) 。从金融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结构单一,金融供给与需求总量仍然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当前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尤其是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张笑尘,2007) 。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迟缓的根源在于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的体制问题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他们认为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构的设置不符合实际需求以及相关的制度实施不到位。目前我国农村金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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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2.1 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2.1.1 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综述 生态补偿的理念在西方国家产生的比较早,作为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理论创新概念,生态补偿在经济学界、生态学界和管理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此外,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制度创新安排,生态补偿在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层面上的实践也倍受关注,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2.1.1.1关于生态补偿动机的研究 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2005)的测算,1960~2005年间,翻了一番的世界人口和增长超过六倍的全球经济对生态环境服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而同时近三分之二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却在下降。World Bank(2004)和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2005)认为正是因为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生态服务的消耗越来越大,为了保证生态服务供给与生态服务消费之间的平衡,人们不得不选择PES的方式。此外,《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21世纪议程》(1992)等重要国际文件的出台也有利的促进了PES的发展。Mulder et al.(2005)对公司进行环境投资的动机进行了分析。此外,很多学者则从PES的比较优势出发分析了其流行了原因。Ferraro(2001a), Ferraro and Simpson(2001), Ferraro and Kiss(2002),Pagiola et al.(2005)认为采取PES项目相比于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Jenkins et al. (2004),Scherr et al.(2005)则认为一次性的生态补偿项目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很大的,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而PES则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Pagiola and Platais(2002),Rosa et al.(2003),Pagiola et al.(2005)认为PES项目可以使生态环境与当地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局面。 2.1.1.2关于生态补偿影响因素的研究 Pagiola et al.(2005)系统化的分析了资源管理者参与到PES的主要影响因素:

海洋生态补偿.doc

概念 一般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国内著名学者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研究生态补偿机制, 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 如何进行生态补偿, 补偿的额度以及期望的最终目标。经济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可以做如下归类: (一)公共产品理论解决为什么需要生态补偿问题。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 都能使整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获益的物品,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除性。公共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如果生态领域某种资源的使用没有竞争性, 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最终使生态平衡被打破, 生态资源被耗尽, 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的“公地悲剧”。由于生态产品的消费中的非排他性, 必然产生众多的“搭便车”者, 最终将会使得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 生态环境恶化。对于像生态产品这样的公共物品, 不是政府能够免费提供的。相反, 应当通过制度创新设计解决好生态环境的“公地悲剧”以及生态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 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 (二)外部性理论提供了解决生态补偿提供问题的思路。 生态补偿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庇古等人的关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研究。资源与经济学认为, 引起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性。庇古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庇古认为: 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补贴, 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 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但是对于政府能否有效地校正外部性, 西方经济学界存在争议, 就连庇古也怀疑道: “确定恰当的补助金和课税标准, 实际上有很大困难。要做出一个符合科学的决定, 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材料可以作为概括。”可见, 要准确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十分困难。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提出了明晰产权的思路(1960)。科斯在其著名的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中, 讨论了如何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经营行为问题。科斯认为, 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 则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可能的。在产权明晰前提下, 只要能最大限度节省社会成本, 或最大限度节省社会交易费用, 就可以实现最优制度结构。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 产生外部性的一方可以受外部性影响的一方进行交易, 通过谈判, 合作解决争端。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就很难满足。由此可见, 无论是庇古税, 还是科斯定理, 间接地承认了只要企业支付足够的费用、成本, 它就享有污染、破坏环境的权利, 而忽视了这里产权的实质是污染的权利, 忽视了无论是征税还是明晰产权都给社会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这个结果, 因此是一种“先污染, 后治理”的方式, 不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性。 (三)生态资本理论从原理提供了计算补偿额的方法。 生态资本理论认为, 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 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 具有生态效益价值, 这种生态产品、服务或者说生态效益价值就是生态资本。大体有四种不同的观点:(1)效用价值论。价值的本质是效用, 其大小由稀缺和供求状况决定。生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金融生态理论发展现状

金融生态理论发展现状 金融生态理论起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并伴随着系统观和生态观引入到金融理论的研究领域而逐渐发展起来。金融生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扩展了金融理论研究的视野,也大大增强了金融理论对现实金融活动的解释力,并为解决相关金融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回顾金融生态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金融生态理论的起源阶段(20世纪60年代~80年代)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学概念,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生态学和仿生学的产生不仅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其蕴含的系统观和生态观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系统观使人们跳出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局限,用一种联系的、全面的、动态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实世界。生态观不仅仅指自然生命特征和非生物体具有的抽象的、人格化的生命特征,如经济领域的市场主体竞争与优胜劣汰、经济活动的产生与结束等;更重要的是指一种追求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生态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首次将系统观和生态观从自然科学领域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生态经济学在承认人类与自然系统之间联系的同时,认为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

统的一个子系统,这不仅意味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存在依赖于生态经济大系统的平衡和自我调节机制。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学的视角研究金融系统提供了研究依据和研究基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生态的研究进展。演化经济学以达尔文进化论为理论基础,主张用动态的、演化的方法看待经济发展过程和经济变迁,并强调制度的演化遵循路径依赖的规律。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发展的演化经济学为学术界从演化角度透视金融生态的演进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中的变迁、路径依赖等思想也为后来关于金融生态的优化路径研究提供了参考。随着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学术界开始更多地关注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起,以Patrick、McKinnon、Shaw等人为代表发展起的金融发展理论首次将金融与经济联系起来,研究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1-3]。可以说,金融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使金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作用逐渐被认识,并推动学术界更多地关注金融活动的组织构成、运作机制及作用影响。随后兴起的金融结构理论认为,金融结构是由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一切金融发展,归根结底表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4]。实际上,良好的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和优化与金融结构理论密切相关,构建金融生态系统的理念正是在金融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生态补偿的经济理论综述 孟艾红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从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用博弈分析法和离差平方法的生态补偿量分担模型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但是只依靠这些方法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不能使生态补偿标准更加精确,更加可行。 [关键词]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离差平方法;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人们不惜破坏环境,结果造成全球气候升高、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已开展了各种生态补偿理论及实践研究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本文就当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做一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在当前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此研究它的人也比较多,他们从不同方面研究生态补偿,比如矿山生态补偿,草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下面是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关于生态补偿内涵的认识。 美国生态学家Cuperus的定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Cuperus是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来理解态补偿的,他主要是说对已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助,是对一种既定事实进行补救,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张国庆、钟吉安指出,生态效益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国内外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计算方法 1、支付意愿法(WTP)支付意愿法,又称条件价值法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调查,了解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或者他们对产品或服务的数量选择愿望来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往往会低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最大支付意愿的补偿标准是利用实地调查获得的各类受水区最大支付意愿与该区人口相乘得到,估算公式为: P=WTP u×POP 式中:P为补偿的数值,WTP为最大支付意愿, POP 为各类人口, u表示各类受水区。 意愿调查评估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理论上应该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的数值,但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如不进行细致足量的问卷调查,则可能出现重大偏差。 2、机会成本法(OC)机会成本法是指水源保护区(投入主体)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即财政税收损失。我们把放弃产业发展所可能失去的最大经济效益称为机会成本,作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公式为: P=(G O -G)*N。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G0为参照地区的人均GDP(元/人);G为保护区人均GDP(元/人);N 为保护区的总人口(万人)。 或者:P=(R O -R)*N t+(S O -S)*N f。 式中:p为补偿金额(万元/年);R0为参照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R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t为保护区城镇居民人口(万人);S0为参照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S为保护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N f为保护区农业人口(万人)。 当流域水生态的社会经济效益不能直接估算时,可以利用反映水资源最佳用途价值的机会成本来计算环境质量变化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或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但机会成本法所计算出来的标准往往会高于补偿者的支付意愿,甚至超出他们的支付能力,且水源保护区损失的效益全部被受水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水源保护区在保护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 3、收入损失法:该方法主要利用流域水生态变化对健康的影响及其相关货币损失来测算流域水生态服务的价值。从流域水源区居民角度来看,因保护水资源投入的成本以及限制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设立而使其发展权受到限制,会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TC=DC+IC, DC=TDC+FDC+XDC+SDC+JDC+WDC, IC=TIC+GIC。 式中:TC为总成本, DC为直接成本, IC为间接成本, TDC为退耕还林直接成本, FDC为封山育林直接成本, XDC为新造林投入, SDC为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JDC为水质监测站的投入,WDC为水质改善的污水处理场建设投入,TIC为退耕地损失的机会成本,GIC为限制工业发展损失的机会成本。 从受益区的角度来考虑,考虑其支付水平、取水量以及排放污水量的情况,并得出补偿分配系数。补偿分配系数为: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2012年第11期山东社会科学No.11总第207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7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刘慧黄秉杰杨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580) [摘要]为有效推进和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在加强半岛蓝色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应努力将半岛蓝色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完善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路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是前提;多方 位开拓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扩充资金来源是基础;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权限、范围 和标准,采取多种补偿方式是关键;明确执法主体和严格问责制度是保障;专业监督和公众参 与的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是有益补充。 [关键词]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11-0142-04 积极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加速发展海洋经济,是山东省“十二五”发展的亮点和重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前提,为有效推进和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在加强半岛蓝色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应努力将半岛蓝色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一、对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界定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利益分配机制。狭义的生态补偿强调由于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广义的生态补偿则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①从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来看,广义的生态补偿突出了补偿的方式和补偿费用的用途,更有利于“既重污染防治,更重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理念的践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实现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社会公平。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做到“谁使用谁掏钱,谁污染谁买单”,实现生态成本和利益的平衡,在立足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保护生态。 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公共制度,对海洋生态补偿同样适用。本质上,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利用与成本补偿之间利益的再分配,通过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保障生态成本的公平支付与经济来源的稳定性,从而满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延续。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规范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需要,更是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有序开发的重要保障。 二、山东半岛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困境 2010年山东省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个海洋生态方面的补偿和赔偿办法,首次涉及补偿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补偿费的各级分成与减免、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界定。2011年山东沿海各地依据这一暂行办法,对30 收稿日期:2012-06-05 作者简介:刘慧,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经济师。 黄秉杰,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杨坚,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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