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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 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

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

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章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弃物的定义: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物则除外。 固体废物的分类 按其来源可分为: –工业固体废物:冶炼工业固体废物;能源工业固体废物;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轻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农业固体废物:来自于农业生产、禽畜饲养、农副产品加工所产生的废物,如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禽畜排泄物等。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建设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 按其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一般废物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1)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细微颗粒、粉尘等可随风飞扬,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些有机固体废物,在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下被微生物分解,能释放出有害气体,可以不同程度上产生毒气或恶臭,造成地区性空气污染。 ?采用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已成为有些国家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我国的部分企业,采用焚烧法处理塑料排除的Cl2、HCl和大量粉尘,也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至于一些工业和民用锅炉,由于收尘效率不高造成的大气污染更是屡见不鲜。(2)对水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弃置于水体,将使水质受到直接污染,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条件,并影响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向水体倾倒固体废物将缩减江河湖泊有效面积,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 在陆地堆积或简单填埋的固体废物,经过雨水的浸渍和废物本身的分解,将会产生含有害化学物质的渗滤液,对附近地区的地表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3)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废物堆放,其中有害组分容易污染土壤。土壤是许多细菌、真菌等微生物聚居的场所。这些微生物与其周围环境构成一个生态系统,在大自然的物质循环中,担负着碳循环和氮循环的一部分重要任务。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经过风化、雨雪淋溶、地表径流的侵蚀,产生高温和有毒液体渗入土壤,能杀害土壤中的微生物、改变土壤的性质和土壤结构、破坏土壤的分解能力,导致草木不生。土壤的污染也可导致有毒物质在植物中的富集,并进入食物链。 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从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再循环利用,到最终处置(即从摇篮到坟墓)实现废物的全过程控制,从而达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的。 在生活垃圾方面:如: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日用品、食品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净菜进城等等。在工业生产方面:培养每个生产和管理人员在各自岗位上树立最小量化意识,建立最小量化制度和操作规范,改进生产工艺或设计,选择适当原料,制定科学的运行操作程序,提高回收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不产生或少产生固体废物。 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xxxxx有限公司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医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4、固体废物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污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清镇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泥交由贵阳市城投环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置。 ①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主要由住院病人、陪护人员、医护人员、门急诊病人产生。根据同类项目的类比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以 0.2kg/d 人·计,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53.6kg/d 。 ②医疗垃圾 项目建成运营后,会产生一定量的医疗垃圾,具体产生类别、名称等情况详见表 3-10。 病房产生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按下式计算: Gw= G j N×365÷1000 式中: N—医院床位数,单位:张, N 为医院污染源普查表中填报的数据; Gw—医院年医疗废物产生量,单位:吨 / 年; Gj—医疗废物产生量校核或核算系数,单位:千克 /床位·天。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本项目选取0.42kg/床·日经计算,医疗垃圾产生量约为 18.48 kg/d。门诊医疗垃圾按每日每人次产生 0.2kg 计,产生医疗垃圾 30kg/d。 全院共产生医疗垃圾 48.48kg/d,约 a。 表 3-10 项目产生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②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 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黏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③ 一次性医疗器械 * 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 ③污泥 器具、材料等物品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讲义(定稿)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讲义) ——刘纪超一、固体废物的特征、危害和现状 (一)概念 ①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②固态废物是指具有一定形状、体积,占一定空间的物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产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③半固态废物是指一些未纳入废气、废水管理范围的高浓度液体或混状物质,如在工业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污泥、废油、废溶剂、废沥青,以及在城市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下水道污泥、厨房垃圾、人畜粪便等。--(引导看固体废物图片) (二)来源 1.工业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 3.危险废物 (二)特点 1.数量大:最大固体废物生产国——美国。 种类多:来自各行各业,复杂多样,有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 产生源广:来自农业、工业、生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会产生。 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性双重性质:废物是被放错地方的资源,产生废物走私、废物贸易。 3.对环境污染的危害,通常是比较缓慢的,具有长期潜伏性,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又往往难以清除。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4.可运输及跨国间转移:发达国家吧固体废物运往发展中国家,到国外转嫁污染 (三)危害 固体废物危害环境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固体废物一旦进入大气或水体,便可以造成大气污染或水污染;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进而对人体健康形成威胁。此外,固体废物如果堆存、处置不当,也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引导图形解释固体废物先进入土壤,分解到大气、水体,通过食物链,粮食饲料到动物,转化成产品,再通过动物到人体。 (四)固体废物处置 1.基本原理 2.处置方式 (五)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现状 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很大,固体废物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工业固体废物历年堆存量已超过60亿吨。目前,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率相当低(一般只有30%,医疗垃圾处理率仅有10%),是简单地堆放,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而污染土壤和大气。据粗略统计,全国每年固体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可利用而又未充分利用的废物资源价值约达300亿元人民币。废物如果成为资源,可节约资源,提高利用率。——引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图形示例 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立法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环评报告范文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简本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09年05月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 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2006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经过推进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惊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打算,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妨碍评价和环保三并且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治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治理和环境爱护专业市场治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幸免和操纵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惊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惊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治理均应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要紧惊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惊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惊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治理打算应当包括减少惊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惊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送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惊险废物治理打算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惊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惊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惊险废物,必须按照惊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别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惊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惊险废物混入非惊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惊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别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早一具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惊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惊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惊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惊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依照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惊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惊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惊险废物移出地和同意地的环境爱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纳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暂时贮存产生的惊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惊险废物治理应符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惊险废物外,所有惊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

固体废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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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下列关于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表述错误的是( )。
A.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o
B.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不 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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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规定 D.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 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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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2、(单选题)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 )制度。
A.回收登记 B.处理登记 C.销毁登记 D.申报登记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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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3、(单选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应当依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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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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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4、(单选题)以( )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o o
A.填埋 B.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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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化学 D.混合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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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5、(单选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 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 )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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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终止单位 B.终止单位管理人 C.有关人民政府 D.接收单位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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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6、(单选题)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的规 定。
o o o o
A.清洁生产 B.清洁制造 C.清洁设计 D.清洁回收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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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7、(单选题)下列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表述错误的是( )。
A.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B.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 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 危险废物移入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o
C.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试题车间: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产品和()产品。 2、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等信息。 3、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及其()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6、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或者在环境中()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7、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和其他清洁能源。 8、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9、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10、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和()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单选题 1、国家对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污染者依法负责; C.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质量监督检疫部门 3、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的规定。 A.环境保护 B.清洁生产 C.可重复利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A.允许 B.限制 C.禁止 5、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A、不得 B、限制 C.可以 6、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制度。 A、回收处理 B、申报登记 C.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7、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A.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移出地 B.移入地 C.移出地和移入地 9、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审查许可。 A.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B.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0、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24讲 第六章_环境影响评价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0年新版)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例题】 下列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的是() A.生活垃圾 B.污染海域的工业废弃物 C.医疗固体废物

D.放射性固体废物 E.液态废物 答案:BD 解析:注意固废法适用范围,医疗固体废物也属于本法范围。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例题】 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 A.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物品 B.丢弃的未开封的易拉罐 C.被弃置不用的水泥 D.存有一定氧气的氧气瓶 答案:ABCD 解析:只有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才是,不能仅是气体。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768 (计划范本系列)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 划详细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环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详细版 提示语:本计划文件适合使用于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腾飞,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在人们普遍关注的水和大气污染的防治得到明显加强的同时,我省固体废物的管理却相对薄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相当严峻。 近年来,我省工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亦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

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集和处理系统,周边水体污染的现象日益凸现;40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只有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4家基本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率仅为14%;只有深圳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每年处置2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

医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污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清镇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泥交由贵阳市城投环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置。 ①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要由住院病人、陪护人员、医护人员、门急诊病人产生。根据同类项目的类比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以0.2kg/d·人计,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 53.6kg/d。 ②医疗垃圾 项目建成运营后,会产生一定量的医疗垃圾,具体产生类别、名称等情况详见表3-10。 病房产生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按下式计算: Gw=G N×365÷1000 j 式中: N—医院床位数,单位:张,N为医院污染源普查表中填报的数据; Gw—医院年医疗废物产生量,单位:吨/年; Gj—医疗废物产生量校核或核算系数,单位:千克/床位·天。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本项目选取0.42kg/床·日经计算,医疗垃圾产生量约为18.48 kg/d。 门诊医疗垃圾按每日每人次产生0.2kg计,产生医疗垃圾30kg/d。 全院共产生医疗垃圾48.48kg/d,约17.7t/a。

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②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黏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③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 器具、材料等物品。 ③污泥 本项目产生的污泥主要有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化粪池污泥 根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每人每日的粪便量约为150g。本项目完成后病人、陪护及医生最大人数为118人,则本项目的化粪池污泥为17.7kg/d。 2)污水处理站污泥 根据调查,化粪池出水SS的浓度为200mg/L,混凝沉淀后SS的浓度为 60mg/L,SS的浓度为56 mg/L,产生量为2.65kg/d。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关于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废场)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废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其主要考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厂址优化选择; (2)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现状调查 (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 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第九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9.1固体废物种类、来源与性质分析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烟气处理系统收集的粉尘(飞灰)、生活垃圾、污泥、活性碳废包装袋、废活性碳、锅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布袋、失效滤芯和吸附材料等。 (1)金属废物 本项目的金属废物来源于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后的炉渣通过出渣机、经过振动输送带、再经过金属磁选机分离出金属,主要成分为废铁及废铝等,属一般固体废物。 (2)炉渣 垃圾焚烧后炉底排出的残渣,炉渣经出渣机出炉即以水冷,磁选分离出金属后,送至主厂房外的渣场。炉渣的主要成份是硅、钙、铝、铁、锰、钠、磷的氧化物以及废金属,属一般固体废物。 (3)飞灰 飞灰主要来自反应塔的排出物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其主要成分为CaCL2、CaSO3、SiO2、CaO、Al2O3、Fe2O3等,另外还有少量的Hg、Pb、Cr、Ge、Mn、Zn、Mg等重金属和微量的二噁英等有毒有机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飞灰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8,废物代码为772-002-18),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6.3 条要求后,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 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废活性碳、渗滤液处理站污泥 本厂各车间及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碳废包装袋、来自事故排风除臭系统的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等,送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5) 干化污泥、 干化处理后的污泥,属一般工业固废,送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单选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 ?2、(单选题)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3、(单选题)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规 o?A.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规定

?5、(单选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有计 ?6、(单选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依据 o?A.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单选题)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取防治 ?9、(单选题)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10、(单选题)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o?A.证明责任

?11、(单选题)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 ?12、(单选题)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

?15、(单选题)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16、(多选题)建设()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7、(多选题)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减少尾矿、矸石、废石 o?A.开采方法 o?B.开采工艺 o?C.收集 o?D.选矿工艺

医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污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清镇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泥交由贵阳市城投环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置。 ①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要由住院病人、陪护人员、医护人员、门急诊病人产生。根据同类项目的类比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以0.2kg/d·人计,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 53.6kg/d。 ②医疗垃圾 项目建成运营后,会产生一定量的医疗垃圾,具体产生类别、名称等情况详见表3-10。 病房产生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按下式计算: N×365÷1000 Gw=G j 式中: N—医院床位数,单位:张,N为医院污染源普查表中填报的数据; Gw—医院年医疗废物产生量,单位:吨/年; Gj—医疗废物产生量校核或核算系数,单位:千克/床位·天。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本项目选取0.42kg/床·日经计算,医疗垃圾产生量约为18.48 kg/d。 门诊医疗垃圾按每日每人次产生0.2kg计,产生医疗垃圾30kg/d。 全院共产生医疗垃圾48.48kg/d,约a。

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②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黏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③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 器具、材料等物品。 ③污泥 本项目产生的污泥主要有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化粪池污泥 根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每人每日的粪便量约为150g。本项目完成后病人、陪护及医生最大人数为118人,则本项目的化粪池污泥为17.7kg/d。 2)污水处理站污泥 根据调查,化粪池出水SS的浓度为200mg/L,混凝沉淀后SS的浓度为 60mg/L,SS的浓度为56 mg/L,产生量为2.65k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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