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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附件二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

(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

(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

(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

(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

(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

(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

(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

(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

(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

(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

(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

(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

(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转贷委托

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

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并在按规定程序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一并上报。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对于一类、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对拟承办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经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财政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委托其承办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

第十三条[转贷银行确认接受委托]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的,应当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转贷银行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项目列入备选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二)借款人注册登记情况、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或运营情况;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配套资金来源及证明材料;

(四)项目效益指标预测,包括社会、生态、环境以及经济效益指标预测;

(五)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意向情况。

对于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主要审查项目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是否齐备、合规,原则上不进行实地评估。

第四章转贷协议

第十五条[协议流程]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第十六条[转贷协议]转贷银行在贷款方批准项目后,应当与债务人就转贷条件和转贷协议其他内容进行协商。转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贷金额和转贷条件;

(二)转贷资金的提取(以下称提款)、单据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

(三)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的偿还;

(四)转贷手续费,规定收取转贷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的费率、基数、币种等;

(五)结算和支付货币,明确转贷协议项下借款人提取贷款资金,偿还本金,偿付利息、国外银行费用、罚息,以及借款人偿付转贷手续费、滞纳金、罚金的结算和支付币种;

(六)担保,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文件齐备是提款的先决条件;

(七)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的约定;

(九)协议生效前提条件,如还款承诺函、还款保证书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备等;

(十)其他。

第十七条[还款承诺函和还款保证书]转贷条件确定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省级财政部门为一类项目出具还款承诺函,为二类项目出具还款保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转贷银行通知20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保证书;如不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保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转贷银行提交书面意见,并抄送财政部。

转贷银行与债务人就转贷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审核无误后,双方应当及时签署转贷协议,并办理协议生效手续。

第十八条[转贷条件]转贷银行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改变一、二类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宽限期、年利率、国外银行费用等贷款条件。如贷款方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对三类项目改变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转贷手续费]转贷银行可对其转贷的项目收取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是国内转贷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中外双方律师费和外方银行承诺费等。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对债务人的贷款余额按规定的年费率收取转贷手续费。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分档年费率如下:

(一)一类项目,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5%;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转贷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15%。

(二)二类项目,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30%;转贷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5%;转贷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

贷款项目的转贷币种为非美元货币的,确定转贷费年费率的转贷金额应当按转贷协议签署日前10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转贷手续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转贷协议规定的通知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各结算货币兑人民币卖出价折算。

三类项目的转贷手续费,由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协议的变更]如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转贷银行原则上应当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

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答复转贷银行。

如变更内容不涉及贷款币种、本金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转贷协议,并由转贷银行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禁止终止转贷协议]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前,如需终止转贷协议,原则上应当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同意。如因转贷银行同意债务人对内提前还款引起转贷协议终止的,转贷银行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负责人制度]转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贷款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提款]债务人或债务人委托采购公司在转贷协议生效后根据项目进度向转贷银行提交提款申请。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采取直接支付、提款报账或周转金等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并及时将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情况报送债务人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转贷银行审单支付]转贷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并确认单据和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转贷银行发现采购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对采购内

容进行相应调整,并作出相关说明。经调整仍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转贷银行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累计提款额的确认]贷款提款执行完毕,转贷银行收到贷款方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转贷银行应当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将还款确认书送达债务人,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对贷款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对账,确保账务准确和资金安全,并将可能影响项目单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防范汇率风险]债务人应当采取措施,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债务人进行风险管理操作,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转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为债务人控制债务成本提供参考。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还款通知书(催收)]转贷银行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催收通知),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还款]债务人收到还款通知后,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转贷银行依照贷款协议规定的付款程序,按时足额对外偿付。

第三十条[垫付]除转贷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债务人或担保人未足额偿还应付款项,转贷银行应当依次按照贷款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银行按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的排序以及先本期后前期原则,确认已偿还的款项、金额和拖欠款

项、金额。

转贷银行应当及时足额对外垫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设立还贷准备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提前还款]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当征得转贷银行同意。转贷银行应当将确认后的提前还款金额、方式等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及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

第三十三条[贷款清偿前,债务人的有关变化] 在贷款债务清偿前,债务人如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债务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偿还安排。

第七章财政扣款

第三十四条[扣款范围]对一、二类项目,财政部将根据转贷银行的申请采取财政扣款等方式,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对2009年1月1日以前签署转贷协议的,财政部将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和按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署转贷协议的,财政部将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

第三十五条[转贷银行上报扣款金额]转贷银行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扣款申请,并附按贷款项目编制的上一年

度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明细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转贷银行垫款金额的确认意见。

第三十六条[适用汇率]转贷银行报送财政扣款有关数据时,原币折人民币的汇率应当采用实际垫付日转贷银行公布的相应结算货币的卖出价。

第三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扣款金额]转贷银行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明细表送省级财政部门核对。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转贷银行提供的垫款明细表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并出具确认意见。省级财政部门逾期未向转贷银行出具垫款金额确认意见的,视同对有关数据无异议。转贷银行可直接向财政部报送扣款申请,并对此作出相应说明。

省级财政部门与转贷银行因财政部予以认可的原因,暂时无法就垫款金额达成一致的,财政部将推迟至下一年度扣款,并责成双方按转贷协议有关条款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通知领款]财政部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将确认后的垫款金额扣回,并通知转贷银行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领款]转贷银行收到财政部领款通知后,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领款申请,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章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报告内容和时间] 贷款清偿前,转贷银行应当以总行名义行文,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

年度的贷款债务统计数据(附件四)报送财政部,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转贷银行应当定期与省级财政部门核对贷款债务统计和垫款数据,并就有关问题向财政部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报送要求]转贷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对各转贷银行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通报或以其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等处罚,并建议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

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采购公司违反本规定,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订立不当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及企业类项目适用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贷款的转贷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同时废止。现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关于接受转贷项目委托的确认书

财政部:

你部《关于年度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等事项的通知》(财办金[ ] 号)收悉。经研究,我行同意接受你部关于转贷(项目名称和项目类别)项目的委托,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还款承诺函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币种)(数额大写)

我厅(局)负责按时偿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

如我厅(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厅(局)同意财政部对我厅(局)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还款保证书

(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金额:(币种)(数额大写)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手续费、罚息、滞纳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在有关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

保证期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当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当将对外垫付的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报我厅(局)。我厅(局)审核无误后,将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确认,贷款人据此向中央财政申请对我厅(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双方确认的金额以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月日

抄: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 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 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 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 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 款。 3、限制性采购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 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 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 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 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6、县〈市、区〉委书记去北京申请《外国政府对华优惠贷款》的工作流程: a. 让政府列出符合支持的项目清单、项目介绍、进展情况、资金需求量; b. 让书记到北京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 c. 外国政府贷款额度为本县〈市、区〉的前一年财政总收入加上本年度财政可 自由支配资金总和的50%,前提是本县〈市、区〉的财政负债率不超过60%; d.然后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提出本县〈市、区〉需要哪些外贷项目资金,向国 家主权外债负责人申请外贷资金,望大力支持,帮助我县〈市、区〉经济建设发 展需要。 谢谢!

090715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再改revised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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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 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人民币跨境贷款之具体操作模式分析

人民币跨境贷款之具体操作模式分析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进城市金融改革综合实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实现金融一体化发展。 根据国家系列金融改革方案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积极研讨细化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流动的相关操作,以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批复进行先行先试改革试验区的横琴、前海为示范窗口,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目前,广东省、横琴新区和前海新区结合粤港、粤澳合作协议就金融创新、跨境人民币资本项下流通进行了多种方式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分析如下: 一、粤港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鉴于目前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严格限制,内地企业向香港银行贷款无法调入境内使用,且严格执行“投注差”的规定。为放开在粤的港资企业通过母公司或广东省内驻港企业通过香港分公司向香港银行贷款的限制,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境内结算银行广东省分行在

国家批复“先行先试”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人民币跨境贷款,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内部文件)和《境内结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粤港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内部文件)的规定,在粤的港资企业和广东省内驻港企业通过香港母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关联公司)可向香港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具体分析如下: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政府出资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抚顺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坚持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股为主。 第七条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向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备案的决议。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征信报告。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六、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七、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 八、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框架协议和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国政府贷款 2.借款用途__________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分__次偿还,偿还方式为______等额偿还/非等额偿还,每次偿还金额为____。 偿还日为每年的__月__日和__月__日。 第一次偿还日在____后第__个月,但不迟于____年__月__日。 还款计划表将在第一次偿还后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还款计划表执行。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应当按期主动以原币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但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框架协议或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国外贷款机构按贷款余额的__%支付提前还款贴水。 5.利息及有关费用的计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__%,为固定/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按国外贷款机构当期通知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______。 3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向贷款人支付转贷手续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4贷款人将按国外贷款机构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向借款人划收以下费用 ①管理费指国外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__天之内,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一次性支付。 ②承诺费指借款人对已承诺但尚未提取的贷款向国外贷款机构支付的费用。 按未提借款金额的__%/年,每____支付一次,直至提款完毕。 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签定/生效后__天开始计算。 ③保险费担保费指借款人应向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险的贷款国贷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 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年支付保险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或借款人应在____之前,支付金额为____的保险费。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精品][word完整版]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通用()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 代理委托协议书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to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 civil relationship. Contract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系列,下载后任意编辑、使用)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 委托协议书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

温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操作指引(定稿-公开)电子教案

附件1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合作框架协议(样本) 甲方: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银行) 丙方:(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民间资金流动不足问题,缓解企业、个人应急转贷周转困难现状,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服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87号)和温州市企业服务百日克难行动办公室制定的《温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急转贷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甲方指导乙方、丙方有效、规范运作应急转贷资金,确保转贷资金用于解决中小企业、公民个人的转贷资金困难。 2、甲方负责协调应急转贷资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纠纷,促进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帮助丙方在乙方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并协助管理。 2、有权根据本行信贷政策要求,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和签发《续贷承诺函》,配合丙方做好申请

人调查,以便进入转贷流程。 3、负责监督丙方的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申请人的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负责协调本行及上级行相关信贷政策,确保《续贷承诺函》所承诺的应急续贷资金及时到账,并实时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保证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5、乙方负有不公开政策和客户信息的保密责任。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乙方开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筹集足额资金,及时为中小企业、公民个人应急转贷提供服务与支持。 2、丙方在收到申请人的应急转贷申请后,及时开展受理、审批,做好与乙方沟通联系,及时帮助申请人应急转贷,保障申请人资金链安全。 3、丙方有权利与申请人协商应急转贷资金服务的收费标准。 4、丙方要确保应急转贷资金用于解决申请人的转贷资金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5、丙方负有不公开政策和客户信息的保密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日期日期日期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 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

外国银行贷款

第一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一、利用国外贷款的优势 1、贷款利率 国外:在经济上带有援助性质,期限长,利率低,一般在0.15%-4.5%之间,个别贷款为部分赠款,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或无息贷款。 国内:受人民银行调控,人民银行不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心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已经借入的长期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利率调整在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2、贷款期限 国外:根据不同国别的贷款,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33年之间,并含有多年的宽限期。还款压力较小,还可能因为人民币币值稳定而产生收益。 国内:分为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3年)、长期贷款(3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商业贷款需特别报经人民银行备案。还款压力较大。 3、免税 国外:关税和增值税全免,个别项目除外 国内:无 4:汇率变化及人民币升值预期 国外:将从人民币升值中获益 国内:无 二、重点国别信息解析 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其他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

1、重点国别信息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的优势: 1、中方和美方的审批程序均较其他贷款简单:无需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和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节约近3个月。 2、贷款无年度贷款额的规模限制。 3、使用已经审核多次的中美双方均认可的标准协议文本,无需再讨论协议条款,可提高签署协议的效率和时间。 4、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美贷的赠与成分大概为贷款总额的25%。 5、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免除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三、项目单位需要办理的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编制可研报告(省发改批复)-- 3、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征求财政部后批复)-- 4、落实财政担保(省财政厅组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将贴息条件写进招标文件。)-- 5、选定采购公司;签订商务合同。-- 6、确定转贷银行;贷前审查并签署转贷协议。 美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的流程: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并报送省发改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批复。 2、项目单位向转贷银行发送《转贷委托函》,落实财政担保,通过招标确定采购公司。 3、转贷银行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函。 4、财政部发文通知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5、财政部向美口行提交项目融资意向并获得美口行出具的意向函。 6、招标采购签订商务合同;转贷银行行内审批 7、转贷银行确定美方贷款行,并将选定结果和融资方案报送财政部。 8、财政部向美口行出具主权担保通知书。 9、美口行批复项目并出具担保书。 10、签署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

银行转贷应急互助资金拆借协议

银行转贷应急互助资拆借协议 甲方:小微企业互助联合会 乙方: 根据《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帮助会员企业减轻在在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困难和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充分发挥应急互助基金的应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会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原计划归还_______银行___年___月___日到期的贷款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转贷的基础上,向甲方申请拆借企业应急互助资金。 二、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上述用途短期拆借资金(大写)_____万元,专项用于归还上述银行的到期融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资金占用费按日___计算(含头尾两日),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先行支付占用费。 四、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将上述资金转入银行指定的乙方还贷款专门账户,账号____________。 五、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资金,以提高本基金资金的使用率,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如乙方提前还款,甲方按照比例予以返还多余部分的占用费;如乙方逾期归还,按所欠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罚款,并自逾期日起所欠资金余额按日___加收逾期使用费。 六、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和转贷银行对其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并同意转贷银行出具的《确认书》条款。 七、在办理银行转贷手续时,必须向银行出具以上拆借额度的转贷应急互助资金还款转账支票;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乙方提供的还款转账支票,即时将款项转入应急互助基金账户。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跨境人民币宣传资料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 1.政策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框架基本确立 (1) 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2) 所有出口货物贸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3) 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直接投资更加便利 ⑷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付货款、银行保函等)不占用外债指标 2?风险可控:有助于控制汇兑成本,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1) 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他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降低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的汇兑成本 (2) 人民币币值相对稳定,有利于双方锁定交易成本,获得稳定预期收益 3?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 (1) 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 (2) 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往来,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 (3) 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⑷可进行人民币贸易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1?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种类包括哪些? 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贸易融资;境外项目贷款;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资金

集中运营;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随着业务发展,未来跨境人民币业务种类还将进一步扩展。 2?目前中国境内可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地域和银行包括哪些? 中国境内所有地区的企业都可以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 业务。同时,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企业都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都可作为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3. 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应遵守哪些规 定? 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4. 境外企业可通过哪些渠道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 和投资? 如所在国法律允许,境内企业有多种途径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和投资:一是通过贸易结算获得;二是向中国境内结算银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三是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 民币;四是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五是以兑换方式获取人民币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申报指南

***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申报指南(稿)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维护资金链条安全,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下称“市基金平台”)发起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 一、申请条件 1.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 2.企业已获得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批复; 3.贷款银行已与市基金平台签订应急转贷基金总体协议,或同意就单笔业务签署三方协议(贷款银行市行、市基金平台、企业),承诺续贷并负责全额归还所借用的应急转贷资金。 二、申报途径及流程 1. 向合作银行申请 ①企业申请。在贷款到期前30日,企业直接向已与市基金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提报《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印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目前,市基金平台已与**银行、…**银行**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其他银行正在洽谈)。 ②银行承诺。企业凭借银行贷款批复,向银行申请续贷承诺函,并通过银行将书面申请和银行承诺函提交市基金平台确认。 ③审查审批。市基金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续贷承诺函后受理业务,进行核查,经过内审程序进行审批。

④基金投放。业务审批通过,并在各方联合确认一条封闭运行的回款路径后,贷款经办银行向市基金平台发出《用款申请函》,市基金平台据此投放基金,将相应款项的支票交给经办银行,从基金专户扣款垫付该企业的到期贷款。 ⑤基金回收。经办银行续贷放款后,按事先约定的回款路径扣划续贷款项并转入上述基金专户,并承担不能及时收回之全责。 2. 向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申请 ①企业申请。在贷款到期前30日,企业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报应急转贷基金需求。 ②银行承诺。企业凭借银行贷款批复,向贷款银行申请续贷承诺函,并提交给市基金平台。 ③审查审批。市基金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续贷承诺函后受理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审核完善资料,由基金管理团队决策审批。审批通过后,市基金平台、贷款银行、企业签署“同进同出”三方协议,由贷款银行承诺续贷及负责把续贷资金归还基金专户。 ③基金投放。三方协议签署后,银行向市基金平台发出《用款申请函》,市基金平台据此投放基金,将相应款项的支票交给经办银行,从基金专户扣款垫付该企业的到期贷款。 ④基金回收。经办银行续贷放款后,按事先约定的回款路径扣划续贷款项并转入上述基金专户,并承担不能及时收回之全责。 3.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①企业申请。对已获取银行贷款批复,但银行不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贷款到期前,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报应急转贷基金的需求。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试行)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业主名称、负责人及法定地址 1.1.3 项目业主概况 包括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所具备的有利条件。 1.1.4 项目实施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没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如打捆项目的牵头单位。 1.2 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说明项目建设地(具体到城区和村级行政单位);说明项目建设地所具备的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条件、原材料供应、交通条件、土地等资源)1.3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期 明确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规模以建筑面积、线路长度、设备设施能力等工程技术指标(参数)反映。建设期以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和工期反映。 1.4 项目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金额、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 1.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企业自身发展、行业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的简述,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 第二章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2.1 技术方案 简述项目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 2.2 设备方案 说明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主要设备,主要参数。 2.3 工程方案 简述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方案,线路方案,建设标准(等级)等。 第三章国外贷款资金用途及采购方式 3.1 国外贷款资金用途 拟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按购置专业设备、通用设备、材料、其他用途四大项分列,同时列明各部分占国外贷款额的比重。除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外,各大项中需注明拟进口或在国内采购。 3.2 设备选择及采购方式 说明项目拟引进设备的先进性和引进的必要性。涉及促进设备国产化问题的,提出具体实现方式,如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合作设计国内制造等。说明项目拟采用的设备采购方式。 第四章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国外贷款偿还责任 4.1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及估算总投资的依据。 4.2 资金来源 说明构成项目总投资的各部分资金的来源渠道。 4.3 国外贷款偿还 明确国外贷款偿还、担保责任和偿还计划。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概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总结项目申报流程,简单分为五个步骤: 一、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应提交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备选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4贷款金额及用途; (5贷款偿还责任。 需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同时出具项目所在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二、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三、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书的审批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总体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初步设计概算、风险及效益分析等。 五、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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