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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渎职罪习题

第十章渎职罪习题
第十章渎职罪习题

第十章渎职罪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故意过失D.过失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A.严重不负责任B.不负责任

C.徇私舞弊D.滥用职权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A.玩忽职守B.滥用用职权

C.徇私舞弊D.行贿受贿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

A.国家秘密B.国家的保密制度

C.国家的保密法规D.国家安全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利用职权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A.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有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D.检察、审判工作人员

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A.滥用职权B.伪造检疫结果

C.造成检疫结果错误D.造成严重结果

9、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

A.海关工作人员B.负有查处走私犯罪职责的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D.边防武警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根本区别是()不同。

A.犯罪客体B.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D.主观罪过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是()。

A.徇私舞弊罪B.枉法裁判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在下列犯罪中,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有()。

A.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B.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C.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3、玩忽职守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有()。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

C.主观方面不同D.客观方面不同

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有()。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

C.主观方面不同D.客观方面不同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间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犯罪客体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D.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6、商检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在于()。

A.犯罪客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对象不同D.犯罪主体不同

7、滥用职权罪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有()。

A.犯罪客体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

C.主观方面不同D.犯罪主体不同

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

A.国家工作人员B.边防机关工作人员

C.海关工作人员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商检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不负责任B.严重不负责任

C.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D.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10、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的()。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C.罪犯D.劳教人员

11、枉法裁判罪,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A.民事审判B.行政审判

C.刑事审判D.仲裁

三、填空题

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为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有关商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5、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酌情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守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名词解释题

滥用职权罪

2、徇私枉法罪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1、环境监管失职罪

电大春监督学简答题

一、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 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 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三、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1、事 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岀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 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2、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 岀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四、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 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 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 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五、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岀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监察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 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 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秒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 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六、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 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巫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七、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 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岀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 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八、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1 )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九、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第二十七章参考答案

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一、名词解释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C 5.D 6.C 7.A 8.A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四、多项选择题 1.BC 2.AB 3.BC 4.ABD 5.ABCD 五、简答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答:两罪的不同点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其一,前者不要求将秘密泄露给特定对象,后者必须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等;其二,前者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后者没有相关构成要求;其三,前者泄露的是国家秘密。后者还包括情报。 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异同点 答:两罪的不同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活动和刑事司法公正,后罪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及相关司法公正;(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不仅可发生在审判活动中,而且可以发生在其他诉讼阶段,后者只发生在审判中;(3)行为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一般公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后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当事人。 3.简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837法学专业综合

837法学专业综合 法学专业综合包括民法学、刑法学。 一.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②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等基本问题;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占有的法律制度,并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③理解并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内容、债的履行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掌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④熟悉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大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分外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例外。 ⑤熟悉和掌握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正确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并能区分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②物权: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产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④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分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⑤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3.题型分值 ①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②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③法条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④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4.参考书目 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赵秀梅2015 二.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详尽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详尽内容;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分则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根据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包括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重点法律条文。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渎职罪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1)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素 a.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 b.客观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本罪主观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 (3)认定 《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同时触犯特别法条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罪量刑。 2.玩忽职守罪

(1)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素 a.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依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 “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 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3)玩忽职守罪认定 ①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a.二罪的共同点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 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 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 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 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阅读全文4渎职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九章

监督学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正当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 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 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 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 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 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 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 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 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 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 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 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 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 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 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 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 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 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 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 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 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 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 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 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 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 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 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 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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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 (一)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三)犯受贿罪又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原则上以受贿罪与所犯的渎职罪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渎职犯罪与共犯的界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 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追诉时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修正案(六)》增加了枉法仲裁罪。 (八)《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九)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012-2-21)

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

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 【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 【关键词】渎职罪;主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前案;片面共犯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犯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而成为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永远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从而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是和其特定的身份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假如行为人不具有特定的身份,其行为就不具有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性。虽然非身份者的某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但由于缺乏特定身份,因而其单独的行为就缺少了构成身份犯实行行为的本质属性。既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自然也不能由于构成渎职罪实行犯而成为主犯。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

原本渎职犯罪的主体乃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特殊身份,不能利用担任某种公职的职务便利单独实施渎职罪。但由于刑法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使某些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托于有身份者可能充足渎职罪修正的犯罪构成。所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成立渎职共同犯罪,它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教唆犯的地位。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参与前案者)能否成立渎职罪的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包括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 片面的共同正犯,是指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联络,只有一方行为人以参与的意思分担了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况{2}。本文前面已经说明渎职罪的共犯中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共同的实行犯(正犯),在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下,更不可能出现只有无身份者一方以参与意思分担实行行为的场合。如果无身份者弄虚作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某种文件、单据使制售伪劣商品者得不到查处,构成其他罪名的,按相应的罪名处理。 片面的教唆,是指教唆者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并没有认识到被教唆的事实{3}。既然教唆的本质在于使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决意,被教唆者自然会认识到被教唆的事实;如果被教唆者没有领会教唆者的教唆意思,没有产生犯罪决意,就不可能构成教唆犯,从而也就无片面的教唆犯可言。所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是渎职罪的整体概念,简单的概括出来,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一些严重的危害结果。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所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由此,一些观点可能认为渎职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但是渎职罪所侵犯的是人,归根到底侵犯的是每个人的法益,如果概括为一个国家整体的话可能不太恰当,所以我也同意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将渎职罪认作是一种侵犯侵犯国家法益同时也包括了国民个人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渎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渎职罪的客观主体,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根据上面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首先应当认定的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排除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一些司法解释来看的话:1、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内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渎职罪论处。2、行政直发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输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合同制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关于渎职罪主题的问题,还有三点是需要概括的:1、并非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渎职罪主题; 2、一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渎职罪。渎职罪的行为方式为渎职行为。关于渎职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但对于渎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小,后果较轻的情况下,则不成立犯罪。这一点和犯罪的概念也是一样的,符合了犯罪的定义。另外对于渎职罪造成的结果也需要有一个认识,渎职罪是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

谭岚方拟稿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与突破技巧

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与突破技巧 我国渎职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中央非常重视,加大了查办的力度。尤其201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落实中办发37号文件,就专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出部署。可见中央对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视程度历年来都是高度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原因的制约,面临着部分困境。因此,面对现在渎职犯罪的特点,针对现在渎职犯罪侦查的形势,一定冷静面对对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增强和改进渎职犯罪的侦查谋略,苦练突破技巧的内功,使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可以创新发展。 第一章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 一、渎职犯罪侦查阻力大、干扰多 渎职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渎职犯罪一旦事发,总是有人为其寻找原因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一是领导打招呼,施加压力。二是单位、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想方设法遮掩。三是当事人家属多方走动,妨碍侦查。四是渎职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重,多应用自身关系网干扰侦查。此中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对渎职犯罪侦查的干扰最多。某些领导人从自身和单位好处出发,怕查了案子既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应用单位的力量阻止检察机关查办案件。 二、渎职犯罪侦查线索少、发现难 案件线索缺乏不停是制约渎职侦查的瓶颈。一方面是社会实际中渎职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其他方面是渎检单位很难捕获案源信息。一是群众举报少。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不甚了解,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行为,大多数人对此不知怎么样应对。二是办案人员办案视野还不开阔。渎职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使得了很难发现犯罪线索,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对渎职案件线索的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让收集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境况。三是渎职犯罪主体特殊,位高权重难以发现。案件当事人、知情人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好处驱动,使得部分渎职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揭露。 三、侦查意识和侦查水平侦查技能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特别是存在着侦查方法单一,手段单一,无论从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和深挖余罪的能力上,还是在侦查指挥、侦查一体化的运用上,均需急待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获取证据的能力,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方位、多角度收集证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不够全面,把握不住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其次侦查人员的敏锐性感知力和想象力以及判断力不是很准确,不善于在大量相关的资料中发现问题,判断真伪,在蛛丝马迹中寻找证据,发现犯罪线索,造成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第二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谋略 中央历来的高度重视,再加上新刑诉法给渎职犯罪侦查所带来的影响,要求自侦部门变化侦查观念,强化谋略意识。 一、侦查谋略的概念、作用和特征 (一)侦查谋略的概念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筹谋、实施(实际的行为)的策略。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特指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筹谋、实施(实际的行为)的计谋和策略。 (二)侦查谋略的作用 1、促进暴露。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双方针对着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两个方面展开,而运用谋略,可以促使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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