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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价格政策的影响

渠道价格政策的影响
渠道价格政策的影响

浅谈渠道价格政策对渠道行为的影响

摘要:把企业纳入渠道价格政策的考虑范畴,不仅仅在于回归企业是渠道成员这一客观规律,更在于明确了渠道价格政策的核心,即优化配置渠道职能和渠道盈利空间的对应关系,优化配置加价和返利的组合来激励或约束渠道中间商的渠道行为。本文尝试性地把企业和渠道中间商这两类渠道成员纳入到渠道价格政策的研究当中,分立返利和加价,以及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和企业营销的盈利空间,探讨渠道价格政策不同手段对渠道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渠道策略渠道行为返利加价

1.渠道价格政策的主要手段

渠道价格政策大多由企业所制定,于是,加价和返利似乎就成为渠道价格政策的重点,许多研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其实不然。

许多研究,都是站在企业角度来对渠道价格政策进行探讨,立意点是如何通过渠道价格政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是销售最大化,认为双方是利益博弈的对立面。其实,企业也是渠道成员之一,也应纳入渠道价格政策的讨论范畴,而不应当站在企业立场上来讨论、制定渠道价格政策。这样,渠道盈利空间就是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和顾客购买价格(即通常意义上的零售价格)之差,产品的营销成本价格(即通常意义上的成本价格)和顾客购买价格之差则是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

进一步,不难发现,渠道盈利空间是企业和渠道中间商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与其他利益共同体的竞争结果所致,也就是说,渠道盈利空间并不由企业所主导,而是由行业竞争格局所决定。一方面,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由行业的长期竞争所决定。另一方面,产品的顾客购买价格大小取决于所对应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优劣。如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该企业的产品终端零售价格就应该高一些。反之亦然。因此,行业竞争格局决定了行业内各企业的渠道盈利空间,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理解有所不同。

从这个角度看,2006年全国白酒行业利润同比增长36.9%,应该主要归功于五粮液的提价。作为行业领导者,提价就是抬高了顾客购买价格,在产品平均社会成本几乎不变的情况下,渠道盈利空间的拉大而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几乎不变是导致白酒全行业利润大幅提升的内在原因。

在渠道盈利空间被行业竞争格局所确定之后,企业和渠道中间商就会对之进行分切,对应的就是企业营销的盈利空间和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

企业营销的盈利空间是指企业营销绩效的具体体现,很多时候被称之为品牌溢价。显然,品牌溢价是企业营销盈利空间的组成部分。传统意义上认为品牌溢价是对应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平均市场价格的部分,其实,更确切地说,产品的营销成本价格和社会平均成本之差反映的是品牌溢价大小。这是因为:一是无法观测或度量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二是产品销售价格天然地附带有渠道中间商的绩效或溢价。

2.渠道盈利空间分配对渠道行为的影响

无论什么行业,产品从企业到顾客手中都需要历经九项职能:①物质实体占有;②所有权转移;③促销;④谈判;⑤融资;⑥风险承担;⑦信息交换;⑧订货;⑨付款。这九项职能对应的就是渠道的盈利空间,只不过,在不同行业,在不同企业,企业和渠道中间商所承担的渠道职能不一样,因此,渠道盈利空间在企业和渠道中间商的分配就会不一样。也就是说,渠道职能担当是分配渠道盈利空间的主要依据。当然,渠道中间商和企业谈判实力强势也会对渠道盈利空间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企业的谈判实力较强,那么,企业切分渠道盈利空间就会大一些,让渡给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就会小一些。

如果渠道盈利空间分配与渠道职能不相对称,从渠道行为来看,结果就只能是两个:一是渠道不畅。如果渠道中间商划分到的渠道盈利空间不足以支撑所担当的渠道职能,渠道中间商可能囿于谈判实力而忍气吞声,或者是为了保持自己利润而不尽力完成所担当的渠道职能,这都会损害渠道中间商的积极性,进而导致渠道不通畅,销售不畅也是题中之义的事情了。

二是渠道乱价或窜货。如果渠道中间商划分到的渠道盈利空间超过其所担当的渠道职能,即渠道中间商的利润所得大于其所付出,更多的现实情况是个别渠道中间商通过降价来谋求更大的竞争优势,也就是令企业头痛的乱价和窜货。

由此看来,渠道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大小,而在于渠道职能和渠道盈利空间不匹配。企业应该引导渠道中间商清晰认识渠道盈利空间和渠道职能担当的对应关系,不能把渠道价格政策的重点放在“谁多谁少”上,而应该把重点转移到渠道职能的运作效率和效益上。

进而,应当根据渠道成员运作渠道职能的效率和效益来细分渠道职能。如果渠道中间商运作某项渠道职能要更优一些,企业就应该让渡这部分渠道职能;如果企业运作某项渠道职能要更优一些,企业就应该主动承担这部分渠道职能。因此,TCL彩电、波导手机等曾推行的深度分销、终端渗透等就是当时的渠道中间商运作某些渠道职能不善,而一旦类似手机大卖场、家电大卖场这些渠道中间商运作渠道职能更专业更优化时,固守自己承担更多渠道职能的波导手机就不得不面临困境。

三、渠道中间商的激励

在关于渠道的理论研究中,天然地认为渠道中间商需要激励,而且认为渠道激励是解决渠道冲突、改善渠道行为的有效手段,更多的研究集中在于如何细化、丰富、组合各种渠道激励手段。

对企业来说,所谓渠道激励就是在双方正常交易、合作之外所作出的鼓励措施,目的是鼓励渠道中间商更多地销售自己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把这些渠道激励视作为渠道促销。大多数企业近乎一致地高度重视渠道激励,根本原因是渠道中间商是竞争性的稀缺资源。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渠道中间商架起了企业和顾客这座交易的桥梁,遂而成为企业实施市场竞争的主要着力点。

就渠道中间而言,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待扬鞭自奋蹄,在没有外界激励的情况下完全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工作、努力销售,这种内在成长、盈利的激励可以称之为自我激励。当然,作为重要的渠道成员,企业会通过渠道政策等物质和精神手段来引导、规范、调控中间商的渠道行为,这可以称之为他我激励。

有的渠道中间商以自我激励作为主要盈利点,有的则以他我激励为主要盈利点。

简单看来,自我激励是渠道中间商的自发行为,主要是通过效率提升来控制成本、提高

效益,谋取与同类渠道中间商的持续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与企业合作的优势,是渠道中间商内涵式成长。他我激励是渠道中间商的自主行为,主要是通过自身规模、品牌、资源等优势而获得与企业合作的谈判优势,进而要求分享更多渠道盈利空间的一种外延式成长。可以看到,他我激励是渠道中间商获得了与其渠道职能担当不相称的利润,对渠道中间商而言,是超额利润,这不可避免地损害了企业的正常利益和正当利益。长此以往,就是涸泽而渔,而且会让渠道中间商迷失自己的主业和角色。相应,对企业而言,为了短期竞争优势的获得而加大他我激励的力度,就会出现“激励过份”的问题。以苏宁电器2005年年报为例,主营业务利润约是15.2亿,而其它业务利润高达9.1亿,相对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高达18.8亿而言,苏宁电器的利润就是来自于所有家电企业提供的他我激励。严格来讲,没有完全的实体性产品,也没有完全的无形性的劳务。为了讨论方便,极致化地把企业提供物分成两大类:产品和服务。产品是指实体性的商品,如方便面、汽车等,强调提供物的实体性。服务是指无形性的劳务,如航空服务、培训等,强调提供物的无形性。

对产品销售而言,渠道中间商是否销售、渠道中间商的努力程度与否直接攸关到产品在终端的实际销售。由于产品和服务本身的属性不同,以及所带来的顾客购买行为的不同,导致的结果是产品渠道和服务渠道的渠道激励有所不同。对产品渠道中间商来说,由于可以影响顾客的消费决策,因此,企业需要通过他我激励来调控渠道中间商的行为;对于服务渠道中间商来说,由于服务无形性而要求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进行互动,因此,渠道中间商有足够的自我激励本性去提高效率。

四、加价和返利对渠道行为的影响

有些研究认为返利是企业对渠道中间商利润支付的延期兑现,有些研究是把返利作为对经销商的奖励或渠道促销手段,是企业对渠道中间商的利润返还。实践操作中普遍认为返利是加价(或折扣)的折现,大多数企业是根据中间商的反馈或竞争对手的做法或标杆企业的经验来调整加价和返利的组合形式。实际上,加价和返利这两种渠道价格政策的工具在界定和作用上都大不相同。

加价是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即通常意义上的出厂价格)和顾客购买价格之差。如果渠道中间商的销售能力较强,就能支撑企业所建议确定的零售价格,还有可能让顾客购买价格高过市场竞争所决定的零售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加价不仅对应着渠道中间商所担当的渠道职能,还包括渠道中间商通过销售能力而获得的溢价。返利与加价大不相同,它是产品的营销成本价格和产品出厂价格之差。

一般来说,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和营销成本价格由企业所确定。如果顾客购买价格由企业产品或品牌所支撑(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熟市场上的优势企业),这时,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就由企业所决定,那么,返利就会大于加价。相应,渠道中间商的行为就会与企业的渠道政策保持一致,会更关注返利而不是加价。市场表现就是企业会以建议零售价格来管控渠道中间商所推行的顾客购买价格,从而对产品出厂价格进行保护以保证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显然,这是企业对市场的强势管理。

如果顾客购买价格由渠道中间商所支撑(大多数情况下是发展市场上的成长企业),这时,渠道中间商的盈利空间就主要表现为加价,市场表现就是产品的终端零售价格因渠道中间商的不同而不同,显然,这是企业希望通过加价来激励中间商的积极行为而谋求市场份额的扩大。

因此,加价是销售实现的价值体现,是激励市场的主要手段,而返利则是遵循企业的市场管理政策的回报,是约束市场的主要手段。

企业渠道中间商的角色、渠道中间商的主要能力、渠道中间商担当的主要渠道职能、加

价激励市场开拓创新市场网络覆盖能力(批发商)或终端导购能力(零售商)谈判、促销、风险承担、物质实体占有、所有权转移等;返利约束市场精耕管理市场网络管理能力(批发商)或终端管理能力(零售商)融资、付款、订货、信息交换等;对企业而言,如果需要开拓新市场,通常需要借助渠道中间商的能力进行覆盖,需要渠道中间商担当谈判、促销、所有权转移、物质实体占有等渠道职能,相应风险承担就要大一些,相应,渠道中间商要求企业对销售区域或产品进行保护,区域经销、区域代理等就是常见的选择。相应,如果企业需要对市场进行精耕细作,通常就要求渠道中间商强化下游管理能力和终端管理能力,这时就会转化渠道中间商的渠道职能重点,融资、付款、信息交换、订货等渠道职能就显得更为重要,分销等就是常见的选择。

对渠道中间商而言,如果加价大于返利,中间商就会关注区域保护,希望在自己区域内加价越大越好,更关注短期业绩提升及相应的回报。一旦企业给予足够的区域保护,那么,中间商就会积极地开拓市场。反之,如果返利大于加价,中间商就会更加关注季度、年度的长期回报,相应就会积极遵守企业的相关市场规定。

综合两类渠道成员(企业和渠道中间商)因加价和返利的不同而选择的相应行为,可以看到,把加价和返利混为一谈会严重影响企业渠道价格政策的制定,加价和返利不只是渠道价格政策的价格表现形式,更是引导、调控渠道中间商产生不同行为的工作和手段。

真正搞清加价和返利对渠道行为的不同作用之后,企业就可以很容易地组合加价和返利的各种形式来调控渠道目标。就返利形式而言,按返利时间跨度通常可分为年度返利(半年返利)、季度返利、月度返利。如果企业想更强势地对市场进行管理,就应该加大年度返利(半年返利)占渠道中间商盈利空间的比重。

5.结论

在研究、制定渠道价格政策时,不能把企业和渠道中间商视为利益博弈的对立面,而应回归企业是渠道成员这一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根据渠道职能担当来切割渠道盈利空间,根据渠道价格政策来调控渠道成员的渠道行为。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优化组合加价和返利这两种常见的渠道价格政策形式来调控渠道中间商的渠道行为,加价在更多情况下是激励市场,而返利更多是约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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