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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0号关于重申加强煤矿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防治和培训管理的通知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0号关于重申加强煤矿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防治和培训管理的通知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0号关于重申加强煤矿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防治和培训管理的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0号

关于重申加强煤矿

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防治和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及各煤矿企业: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煤矿安全管理的好坏要靠超前预防,而预防之关键是人的因素。加强用工管理,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控制,变招工为招生,提升员

工素质,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当前,辖区个别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职业危害防治不得力,安全培训不及时,甚至实际存在“包工队”。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和分局下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吸取枣庄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采取更加扎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开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新局面,现重申加强煤矿劳动用工、职业危害防治和培训管理的若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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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第二十一条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第二十二条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第二十三条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第三十六条

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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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第三十七条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九条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第四十条

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第四十一条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第四十三条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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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

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第四十五条十五条

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

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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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

第八十第八十六条六条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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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

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务院令第446446446号号)中:

第八条

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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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

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试行)》)》)》中中: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

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

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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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

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

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

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

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

矿企业承担。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

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煤矿

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煤安监函煤安监函〔〔20062006〕〕4号)中的要求的要求。。

五、山东煤监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工程施

工企业承包煤矿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工企业承包煤矿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鲁煤安监监字〔20062006〕〕36 36 号号)中的要求的要求。。

六、《国家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

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安监总煤矿〔〔20062006〕〕116116号号)中:

第八条 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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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

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

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

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

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

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

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

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

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

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

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

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

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

管理的指导意见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安监总煤调〔〔20072007〕〕95号)中:

11. 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0.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31. 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 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 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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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

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八、山东煤监局山东煤监局《《关于开展排查煤矿采掘承包队专项监察的

通知通知》(》(》(鲁煤安监字鲁煤安监字鲁煤安监字〔〔20092009〕〕120 120 号号)和鲁南煤监分局和鲁南煤监分局《《转发山

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排查煤矿采掘承包队专项监察的通

知》(》(鲁煤安监南局发鲁煤安监南局发鲁煤安监南局发〔〔20092009〕〕54号)中的要求中的要求。。

九、《、《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意见意见》(》(》(鲁煤安管鲁煤安管鲁煤安管〔〔20102010〕〕162号)中:

4. 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

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

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节严

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20. 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

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

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科、

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电子版请于11月10日前发分局综合室邮箱:lnfjzhs@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2349586.html,,分局年底前也将开展专项监察,存在违反上述法规条文情形之一继续生产、建设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对煤矿企业加强监管,从严处罚,并及时向分局报备。

存在违反上述法规条文情形之一继续生产、建设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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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煤矿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煤安监函〔2006〕4号)。

2. 山东煤监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煤矿井下采掘工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煤安监监字〔2006〕36号)。

3. 山东煤监局《关于开展排查煤矿采掘承包队专项监察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09〕120号)。

4. 《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排查煤矿采掘承包队专项监察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09〕54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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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重申 劳动用工 职业危害 培训 通知

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市煤炭工业局,临沂市煤炭办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 2011年10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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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确认和签署下列条款,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乙方所在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对乙方的健康造成损害。 二、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并配备专职人员、专业设备对本矿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并将监测、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当地政府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本岗位,甲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乙方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乙方患上职业病,将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六、本文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署后,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 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 围的疾病。 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 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 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 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

态。 3 职责 3.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 安全管理科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训科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编号:SM-ZD-46230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 任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防范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防范措施煤矿生产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以及某些深度井工煤矿的硐室温度高、湿度大等不良的气象条件。 职业病危害后果主要有: 1、生产性粉尘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主要有: 1、粉尘防护措施:1.加设喷雾洒水降尘设施。 2.以及湿式打眼和水炮泥的使用。 3.加强个人防护的用具。 4.分配合理的风量。

2、有害物质气体防护措施有: ①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②加强个人防护。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噪声和振动防护措施有: 噪音危害预防控制。吸声,消音,隔音,隔振,卫生保健措施。(1)控制噪声传播。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利用耳塞防护。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 (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高温危害防护措施有: 合理布置热源,隔热,加强通风换气,加强个体防护。 (1)通风降温。加大风速排除热量。 (2)喷雾洒水降温。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安全管理编号:LX-FS-A28825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2-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xx年-20xx年期间,发达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

编制单位: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安委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围本矿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

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矿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通用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 (通用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通用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矿制定了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为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我矿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13年我矿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危害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

伤害。09年煤矿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 1、尘、毒作业点达标率每年提高2%~5%,力争在2013年底达到98%; 2.基本杜绝急性职业中毒和高温中暑; 3.累计新发慢性苯中毒病人为0; 4.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控制为0; 5.累计新发慢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为0。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

非煤矿山职业病危害与对策

编号:SM-ZD-60437 非煤矿山职业病危害与对 策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非煤矿山职业病危害与对策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矿山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现场环境复杂,受自然条件制约,生产条件变化、不安全因素多等特点。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水、火、工业外伤等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其职业病危害也十分严重。据统计,20xx 年全国共报告尘肺病例12248例,约有71.7%发生在矿山。职业病已经成为严重损害广大矿山企业职工生命安全、阻碍矿山行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结合实际工作和有关资料,就非煤矿山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做简要介绍,供广大同行和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 非煤矿山中存在的粉尘类职业危害和防制措施 1.1 非煤矿山中存在的粉尘类职业危害①矽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导致接触人员产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 注:此表为归档教案首页,后附具体教案

课时授课计划(教案) 课题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讲课使听课学员了解和掌握在我们的职业活动中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能够引起哪些职业病?怎样进行预防和控制。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讲职业有害因素的主要,种类、危害及引起的职业病类型和粉尘与控制。 教学环节: 1、组织教学:清点人数,准备教学。 2、提问考评;职业危害因素会给从业人员带来什么职业病。 3、新课导入:职业危害主要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 4、新课讲授 教学过程 常见职业危害因素与预防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这些职业危害因素给从业人员带来各种职业病。 煤矿个体防护用品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职业有害因素也产生在相应的过程和环境中。职业危害主要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 一、职业有害因素的主要种类 职业有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既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也包括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2)物理因素 (3)生物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的不合理 (2)劳动中紧张度过高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 (4)不良工作体位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 (2)车间布局不合理 (3)通风 (4)照明 (5)防尘、防毒、防暑降温 (6)安全防护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 1、出现职业特征 有害因素引起身体的外表改变,称为职业特征 2、抗病能力下降 表现为患病率增高和病情加重 3、引发职业病 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持续一定时间,在防护不好的情况下,将造成特定功能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发职业病,并且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的劳动能力。 三、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共19种)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碳黑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的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共 9种)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皮肤病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共 3种)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3种。

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

2012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2)1目录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2)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十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0)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1、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2、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3)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兼)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监处已拿出基本框架,请各部门将和本部门有关的制度进行审阅,不符的地方请修改(修改部位用红字),请在9月23日前修改完毕,发给安监处汪洲洋、赵尊华。 安监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1、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监处长、通风副总、工会主席 成员:保安区、通风队、后勤科保健站、科研、安监处、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财务科、供应科、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组长:宋伟林 副组长:闫永发高飞杰苗亚臣潘润禄方德勇李继民

成员:张晓刚陈海江魏强汪洲洋陈刚王登义左辉贾连贵岳中才胡刚韩春晓张树宏周明辉秦亚东 曹小明王选民齐鹏 第二部分、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保障职工作业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矿研究决定,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4)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5)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2018年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矿2018 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目标 1、减少或避免职业病例发生; 2、新工人或变更工种时告知职业危害; 3、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4、按期进行全员职业卫生培训; 5、按期进行全员职业健康体检; 6、按期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7、按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指标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5%,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6、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音、有害气体等检测率达 到90%以上; 三、进度安排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 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危害告知 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绝不隐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兴文县万寿镇兴龙煤矿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9)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2)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14)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8)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22)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5)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8)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32)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34)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6)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38)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了从矿井领导到各职能科室以及生产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单位,将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安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定期研究、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 6、监督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7、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8、组织建立并实施矿井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源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机运科负责人。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

办公室在安监科,由安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监科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煤矿职业卫生责任制

煤矿职业卫生责任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防、企管、供应、财务、办公室、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全管理部: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办公室: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8471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节职业卫生责任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副组长;成员由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防、企管、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

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站: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030-78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魏建庄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董跃秦 (安全副矿长)董跃秦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生技科全体人员、机电科全体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技术科,由高文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

矿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附报告)

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开采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浙江某某XYP[2016]00xx 【资料性附件】 浙江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目录 附件1 总论 (1) 1.1项目背景 (1) 1.2评价依据 (2) 1.3评价目的 (5) 1.4评价范围 (6) 1.5评价单元 (7) 1.6评价内容 (8) 1.7评价方法 (8) 1.8评价程序 (9) 1.9质量控制 (11) 1.10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11) 附件2 工程分析 (16) 2.1工程概况 (16) 2.2产品和原辅料 (22) 2.3总体布局 (24) 2.4生产设备布局及设备自动化 (25) 2.5开采方案与采矿工艺简介 (26) 2.6施工过程分析 (30) 2.7建筑卫生学 (30) 附件3 类比调查 (32) 3.1类比企业的选择 (32) 3.2类比调查内容 (36) 3.3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4) 3.4类比调查结论 (52) 附件4 职业病危害评价 (54) 4.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 (54) 4.2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67) 4.3拟设置的个人防护用品及评价 (70) 4.4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评价 (71) 4.5总体布局分析及评价 (73) 4.6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及评价 (75) 4.7建筑卫生学分析及评价 (77) 4.8辅助用室分析及评价 (78) 4.9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分析及评价 (79) 4.10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分析与评价 (80) 附件5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81)

2021年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2021年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三项制度

目录 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0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第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3 第八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 第九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7 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8 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9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第十三章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

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通风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安全科、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各采掘、辅助区队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

XX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XX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目录 1.XX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XX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XX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XX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XX煤矿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XX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7.XX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8.XX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XX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10.XX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XX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2.XX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3.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4.XX煤矿2016年-2020年职业病防治规划 1

XX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防突副矿长 成员:经管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防科、培训科、矿卫生所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经管科,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科科长兼任。配备专(兼)职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经管科、调度室、安检科、培训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责任分工 (一)组长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对XX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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