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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协议(1)

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协议

甲方:重庆市振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就重庆市双桥区西湖大道“双桥制品博览中心一期二标段”的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双桥制品博览中心二期工程”工程项目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6万㎡左右(多层)

工程地址:重庆市双桥区西湖大道

工程造价:约柒仟万元人民币左右(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第二条:本工程承包范围

以施工图纸的全部工程项目并以外墙边为界均属于承包范围(明确未承包范围除外),水电工程承包范围以施工图纸范围所示的室内给排水、室内强电。注(门、窗、栏杆也由乙方承包。不在此协议条款范围之内,另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工程未承包范围

本工程不含:电梯、消防、防水、主供水、供电线路、通讯、电视、天然气安装、宽带、室外综合管网、道路、景观工程等分

项工程,以上分项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向甲方收取配合费每平方母8元,水电费另外收取。

第四条:合同工期

暂定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进场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合同工期为12个月,总日历天数360天。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施工的验收,质量标准合格。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施工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用按现行文件规定计取。

第七条: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定额及配套文件

1.按照施工图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签证、收方单

等为依据。建筑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2008)定额》、安装工程执行《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2008)定额》、装饰工程执行《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2008)定额》,并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费率不下浮。统一按二类工程计费。

2.材料:主要材料以甲方认质核价为准,未计材料价格按当月

造价信息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登载的,按造价信息中登载同规格、同类型执行价格。

3.取费标准:按二类工程、相关配套文件及定额规定计取费率。

4.人工费调增:按定额基价每个工日的基础上再调增26元。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进度款支付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以实际开工栋数全部

施工至正一层主体结构框架一层顶板,乙方向甲方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五日内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月工程进度款。即:当月25日乙方报工程进度验工月报表,甲方在次月5日内按经审核后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结算完工二个月内付足结算价款的97%,留3%作为保修

金。

3.土建竣工验收交接后一年期满五日内退还预留保修金的90%,

屋面工程保修期五年满后五日内退还剩余的10%保修金。

4.甲方须将本项目工程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工程结算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合格资料后60天内办理完结算。工程采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分歧,三日内甲乙双方向造价总站提出解决,以造价总站解释为准。甲方在60天期满并出具审核结算报告,逾期则视为认可乙方所报送的结算报告。

第十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1.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大写:人

民币肆百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同时甲方出示书面承诺以陆百万保证金同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余下叁佰万元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交清余下合同履约保证金,此合同作废,乙方前面交纳的壹佰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2.乙方在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构完工时,甲方退还乙方合同履约

保证金的50%,在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时全部退还剩余50%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按照建筑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工程乙方不能转包,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本工程,终止协议并勒令乙方三日内撤离施工现场,不支付乙方在本工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凡因乙方原因停工、窝工、反工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建、返工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无故中途停工,否则,甲方有权收

回本工程,终止协议并勒令乙方退场,不支付任何款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须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

进行弥补。

3.如甲方到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时,28日后乙方有

权停工并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及垫支部分工程款、工程结算尾款、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乙方交纳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00万元时,甲方用该项

目一期的门面面积约肆千平方米左右作为担保,担保的门面按市场销售价格的70%作价。公司出示书面承诺肆千平方米门面作为担保。

2.按本承包协议约定,暂定乙方2011年10月30日前进场施工,

若乙方未能按时进场施工,甲方应承担乙方资金占用利息,从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给乙方资金利息,并且本合同继续生效。如乙方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还未能进场,甲方全部退还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承担乙方资金占用利息,从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给乙方。

3.正式合同所有条款均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列条款以正式合同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在正式合同中明确。注:如甲乙双方合作愉

快,在乙方确实有实力的情况下,甲方纸品市场二期的土建工程在同等的条件下给3万方由乙方总承包。

第十五条:本项目施工协议如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一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振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本合同订约地点:重庆市双桥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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