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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李 婕 [武汉大学武汉430072]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危险”的性质看来,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判断?在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从判断基准、判断时点以及对公共危险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危险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 具体危险犯; 危险认定

[中图分类号] 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05(2011)02-0091-04

近年来,“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引起恶性交通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规制“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成为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面临的重大问题。从现实情况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并不能有效制止危险驾驶的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那么是否只要行为人醉酒驾车,其行为就构成犯罪?换言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被拟制的危险还是需具体判断的危险?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认定?这些都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

不难理解,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产生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将具有导致此重大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事实上,可能导致交通肇事罪的“危险行为”并不仅限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三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十五万以下罚金。”同样,德国刑法中危害交通安全罪规定: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或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不适合驾驶情形而仍然驾驶,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同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0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在极度疲劳、身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也不构成犯罪。难道只有前者才可能导致他人伤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就不会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吗?对同样性质的行为给予不同评价,不仅会造成处罚的漏洞,而且有违实质正义,难以实现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初衷,因此,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进行补充。

二、危险驾驶罪中“危险”的性质

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

[收稿日期] 2010 - 12 - 16

[作者简介] 李婕(1986-)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险犯指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对特定对象实施,便认为存在一般危险状态,从而成立犯罪既遂。具体危险犯指某种危害行为在特定地点对特定对象实施,是否足以使法定的危险状态发生,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肯定判断才能成立该种犯罪既遂[1]。毋庸置疑,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那么它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呢?

有论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2],认为以抽象危险犯为理论依据能够加重对个人法益的保护,符合风险社会的立法需要。但本文认为我国设立的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

首先,危险与法益概念相联系。危险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盖然性,虽然二者是针对同一事态的评价,但如果说法益是被抽象把握的,危险则是被具体把握的。如果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那么一经实施“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成立危险驾驶罪。而此时的“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是否有清晰的内涵和外延?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罪状,如何确保处罚范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法益侵害或威胁结果,“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能否说是犯罪还有待研究。

其次,不是任何危险驾驶行为都会造成公共危险的。由于每个人的酒量不同,即使是醉酒状态,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也有差异。如果某人虽然醉酒,但其非常清醒,而且按照规定的速度正常行驶,那么他的行为就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同样,“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也需要具体判断,如果一辆车恶意追逐另一辆车,另一辆车被迫避让,导致其他车辆紧急刹车,出现堵车、追尾等现象,被追逐的驾驶者是否也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呢?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民众的思想观念也有差异,何种程度的“情节恶劣”才算得上危害公共安全,恐怕也得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者,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被拟制的危险,可能动摇责任原则。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且即将发生的真正危险;而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危险”却更多地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据此,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根据其对生活经验的大量观察,推定某一类型的行为对于特定法益具有一般性的危险,故预定该类型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3]。只要此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包含了公共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不需要认识到公共危险的发生。那么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被忽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动摇,这与现代刑法所要求的责任原则背道而驰!

最后,在风险社会下,德、日修法中所设立的抽象危险犯多是环境犯罪和高科技犯罪,而危险驾驶行为早被具体地类型化在法典中。环境犯罪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范围广等特点,为了防止行为累积性排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得不对之抽象化以加重企业的社会责任[4]。IT犯罪和克隆行为在认定中涉及专业的、技术性的多学科内容,难以在构成要件中一一描述,而且IT犯罪不断涌现新的类型,刑法只能以抽象危险犯的情况加以规制。因此,虽然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有其可取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也必须采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三、危险驾驶罪中“危险”的认定

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高度可能性,在如此的具体情况下,依据客观的推测很可能不仅即发生实害,除非出现突然变化(如采取防护措施),危险即变成实害[5]。对危险的判断,不仅要从法理上分析其构造内涵,而且要从实践上提出认定的可行性标准,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一)危险判断的构造

在危险驾驶罪中,危险性概念揭示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原因。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一罪状可见,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危险判断的构造包括从判断对象、行为主体、判断基准、判断时点、对危险的认识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本文讨论仅就判断基准、判断时点和对危险的认识方面来展开。

1.危险判断的基准

是以一般人为基准来判断危险是否发生还是以物理的、客观的基准来判断危险是否发生?前者认为“公共危险未必要求严密的、物理的、客观的发生,只要有一般人在心理上产生客观的不安感的念头就足够了”,后者坚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物理的、客观的判断[6]。实际上,与其说危险驾驶的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对特定对象实施就成立犯罪,不如说这种行为在对一般人心理上产生不安感、畏惧感,所以才被刑法予以制止。依此推断,危险驾驶罪在保护社会成员一般的安全感、平稳感,而非在保障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然而,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驾驶罪其保护法益并非是社会一般成员的安全感、平稳感,而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不使公共危

险概念存在意义消失,就必须从自然的、物理的观点判断危险是否出现。

2.危险性的判断时点

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性,应该以什么时点和什么事情为基础进行判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事前判断是以行为时是否认识、预见可能的事情为基础而进行判断为立场。这种立场大多主张以一般人为基准作为公共安全的判断基准。事后判断是以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事后判断为立场,这一立场大多主张公共危险的判断应该从客观的、物理的角度来进行[7]。公共危险存在与否,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应掺杂行为人是否预见等主观要素,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行为时存在的客观情况(包括在事后查明的客观情况)从科学的、客观的角度作判断。

3.对公共危险的认识

如果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那么只要发生了的事实,行为自身就包含了公共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不需要认识公共危险的发生。但是“因为危险被拟制存在就不需要客观现实的危险发生”,这实际上是在不存在故意的地方拟制故意责任,这和责任主义和处罚故意犯的原则存在着根本矛盾!因此,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危险有认识,这是避免刑罚扩张的必然要求。在对公共危险的认识中,行为人的个人属性、过去的经验、资讯、对资讯的处理能力、事件本身的严重性、自愿性的控制能力等都潜在地发挥着作用[8]。

“在借助刑法与风险作斗争时,必须捍卫法益关系和其他法治国的归责原则;在无法这么做时,刑法的介入就必须停止,刑法的空间只存在于风险决定能够公平地归咎于个人的场合”[9]。因此,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行为时的具体危险,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状态,行为人必须要有认识。对危险的判断,应当在事后,根据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包括事后查明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客观的、物理的原则进行判断。

(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德国司法判例认为,“危险”一词主要具有事实性质,而非法律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关系才可以确定。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中至少可以剥离出两个公认的具体危险的条件:第一,一个行为对象必须存在过一次,并且在这个危险的作用范围内出现;第二,这个被指控的行为创设了对这个构成行为对象的一种容易发生侵害的危险[10]。因此,当“一个人在邻近山顶前,以应受惩罚的轻率进行超车,从而使他本来会与对面的来车不可避免地发生相撞”时就认为具体危险已经产生。然而,这种判断的薄弱环节在于把“交通危险”的判断交给了法官的生活经验,而非提出客观的标准。为克服这个缺点,后来的理论提出“具体危险存在于侵害性结果仅仅是偶然地没有发生的场合。”根据这一理论,案件中那个轻率的超车人,就应当根据危害道路安全罪予以处罚,只要对面来的司机是通过一种大大超过一般能力的耍杂技一般的驾驶技术,或者借助一阵突如其来的狂风才能得救,因为这才是没有人能够相信的情况。也有学者将这种危险理解为法益的“急迫的危机”,当通常的防止措施肯定能够避免这个损害的时间被错过时,危机就出现了[10]。

德国联邦法院对“危险”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指行为人创设了危害交通安全的危险,并且此危险已无法控制,这种客观的危险并不因受害对象没有出现或是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而被否认。日本学者也认为,以结果发生的迫切性与结果发生的自动性来判断危险是否发生,即在行为当时,除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阻断了危险的实现,否则就认为行为已经造成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11]。日本学者认为,以下情况属于“危险驾驶”:一是驾驶者由于酒精或药物影响而无法正常驾驶;二是由于机动车性能不良而导致无法正常制御驾驶;三是驾驶者技术不佳,在对驾驶十分生疏的情况下而驾驶;四是驾驶者以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而逆行、违规超车等情况;五是驾驶者无视信号灯而违规驾驶[12]。

上述研究为我国判断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提供了经验。据此分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强调的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即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和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则着重于行为人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是指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明知车辆配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查明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车辆的情况,如是否报废、刹车效果如何;二是行车速度,如超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被警察警告的情况下仍高速行驶;三是交通状况,如是否在闹市区、高速公路、夜间、雨雪天气等;四是行为人的驾驶能力,如醉酒程度、是否吸食麻醉药品、是否疲劳过度或患有疾病等;五是驾驶方式,如是否闯红灯、逆向行驶、任意变换车道等。其中以下三种行为可认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是在原本没有驾驶能力或因醉酒、吸食麻醉药品等丧失了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二是以难

以控制的高速度行使;三是完全无视交通信号驾驶车辆或在被交警警告后仍高速前行。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201-202.

[2] 谢杰. 增设危险驾驶罪不妨以抽象危险犯为理论依据[N]. 检察日报, 2010-6-21(3).

[3] 林山田. 刑法通论[M]. 增订九版. 台湾:作者发行, 2006: 243.

[4] 金尚均. 风险社会中刑法的机能与界限[M]. 东京:成文堂, 2000: 183.

[5] 井田良. 刑法总论理论构造[M]. 东京: 成文堂, 2005: 264.

[6] 山口厚. 危险犯研究[M]. 东京:东京大学, 1982: 67.

[7]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M]. 第二版.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77-279.

[8] 汪明生, 黄国良. 酒后驾车风险之实证研究[J]. 管理学报, 2005, 22(4): 432.

[9] 胡正光. 风险社会中正义问题——对“风险”与“风险社会”之批判[J]. 哲学与问化, 2003(11): 117.

[10]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M]. 王世洲,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267.

[11] 山口厚, 井田良. 理论刑法学的最前沿[M]. 东京:岩波书店, 2001: 173.

[12] 今井猛嘉, 岛田聪一郎, 桥爪隆. 刑法各论[M]. 东京: 有斐阁, 2007: 31.

Research on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LI Ji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Draft of the eighth amendment of crimnial law prescribes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How to understand the “danger” in this crime still needs 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danger, is this crim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or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aw, how to verdict “danger”? This article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at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should be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The judgement methods of ‘danger’ should based on object, reference, time and congnition of the danger. On the above basis,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identification methods of “danger” for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dangerous driving; 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judgement methods of danger

编辑戴鲜宁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4600813.html,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 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4600813.ht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2018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入法。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被抓后的处理流程 一般流程是统一交给侦查大队的醉驾处置中心――验血、体检、做笔录――移送至侦查大队的预审中队――检察院――送至法院。 我国刑法与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对危险驾驶行为 给予了处罚,其中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危险驾驶,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在很多人的眼里,在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同时还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况下是认为同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也就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但其实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是依照处罚较重的来定罪处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教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宜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是入户抢劫的是()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户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4.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的()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6.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7.下列关于管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8-9小题。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所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8.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9.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10.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请浓缩到3500字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从危险犯理论出发 马边法院介洛小明 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 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与风险之间在立法上无法划清界限,因此 [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刑法典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 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

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是相对比较多的,比如醉酒驾驶或者是在公路上追逐竞速,这种都是比较常见的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对于危险驾驶罪如果被查处的话,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比如处罚罚金,那么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危险驾驶罪会不会只判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不能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和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和被处罚人给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危险驾驶罪”对惩治醉酒驾车、超速飙车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对于为何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4600813.html,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就将醉驾这种行为规定在危险驾驶罪当中。也就是说,自2017年5月1日起,醉酒开车上路的,则会被定罪量刑,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请跟小编一起了解了解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的内容。 一、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醉驾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只要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被定为是危险驾驶罪。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同时开车上路。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驾的处罚: 刑事处罚: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选择 1.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 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 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 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 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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