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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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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培训材料

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康正红

2011年7月5日

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案件查办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能,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纪律、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广大群众评价反腐成效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在7月1日举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时表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和云南楚雄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原云南省地税局局长王南昆等一批贪腐官员受到党纪

国法惩处,表明了从上到下查办案件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法规性、政策性、程序性的工作,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我们就必须熟悉查办案件的各项业务。案件查办我们平时一般分为信访件的受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大的方面,下面我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条例法规的要求从案件受理,案件检查工作的概念、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任务和要求及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案件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大家进行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

案件检查概述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案件检查的作用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二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三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四是具有治本功能。即:在案件检查中,通过严肃查处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和实施,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严肃纪律,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此外,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举一反三,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行动指南,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绩观,坚决维护党章和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案件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即进行案件检查时,必须依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检查权和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严格使用办案措施,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四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求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开展调查取证和定性,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查办工作中,要尊重客观事实,要以查证属实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处理的依据,不能凭主观想象去推测,在查明事实之后,是否违纪或者是否给予处分,给予何种处分,只能用党政纪来衡量,除党政纪外,没有其他标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有纪必依,坚决杜绝主观随意,以权代纪、以言代纪。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七是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八是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案件检查的任务及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任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项: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意见。这是案件检查的首要任务。二是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根据。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三是使违纪者受到惩处,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党政组织。这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四是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五是教育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二)案件检查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

事实清楚,是指通过检查、调查认定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必须事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和量纪的基础,事实是否清楚准确,直接关系到违纪行为性质、责任的确认和最终的处分量纪。因此,所查证的事实必须能够清楚、真实反映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

点、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证据确凿,是指通过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都能确实、充分、清楚地证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客观,要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证据必须与认定的违纪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能牵强附会,并且所有证据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证据必须充分,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要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在办案中,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被调查人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性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要做到定性准确,首先熟练掌握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党纪、政纪条规。其次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将违纪事实同有关规定来对照,正确判断是非,准确进行定性。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违纪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政纪条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的合适、妥当的处理。处理要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处理恰当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以被调查人违犯党纪政纪的违纪事实和所认定的案件性质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予处分的规定,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够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确有违纪行为,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并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者既要达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达到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党员、干部的目的。既要坚持原则,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又要留有余地。四是要善于和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方式。对那些虽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同志,可以由组织或主管领导与他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

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手续完备,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所有的手续。《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在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阶段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程序合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部分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措施

案件检查的基本过程:

受理

初核(政纪为初步审查):

→了结(反映失实或违纪情节轻微)

立案(确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调查

移送审理

下面分别就案件检查的六个过程进行逐项讲解:

一、案件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对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县纪委的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六个方面:一是同级县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的违纪问题;二是县委管理的乡科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这是县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主要任务;三是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即: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党组织;四是县直机关各部门的一般党员重大、典型违纪问题;五是各乡镇管理的一般党员和所属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如:近年来我们就对群众反映强烈的4个村6名村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六是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五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乡科级干部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二是村党支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违纪问题;三是农村党员的违纪问题;四是乡镇所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是上级交办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

(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章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监察局作为基层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概况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公务员违纪问题;二是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各乡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纪问题;四是各乡镇的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各部门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除监察机关受理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属于任命机关的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也可以受理,进行处理。

(三)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只有判断线索具有可查性后。才进入调查核实程序。所以,对案件线索的判断是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1.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

管辖范围。如果受理的案件线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

围,应该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处理。如:收到的案件线索是反映纪检监察对象杀人、抢劫、强奸等其他违法犯罪的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办理;二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具有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真实性强的案件线索,应有清楚的纪检监察的对象和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要有涉案人员、相关证人、关系人的具体姓名及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背景以及产生的后果。三是要判断受理的案件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具有违纪违法性。确定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应该有明显的违纪性质。即:属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符合党纪处分和公务员处分条例里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如:反映一个党员干部和邻居有土地纠纷的问题的线索,就不具备违纪性。

2.判断线索可查性的主要方法

一般情况下,从以下三种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一是从送财物经办人渠道得来的线索。这是由于举报人往往由于分赃不平或者对方收了财物不为其办事,从而揭露对方。这类举报人亲身经历了送钱、送物的过程,对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都能说清楚,一般具有可信性和可查性。二是从在押、“两规”“两指”人员渠道得到的检举和交代线索。这是由于这几类人主动交代和检举别人的违纪线索,一经查实,可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从而为自己减轻处罚。所以这种渠道得来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三是从审

计工商、税务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渠道得到的案件线索。这些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大部分是运用经济监督、行政执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后梳理出来的,一般情况下这类线索真实、可靠、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二、初步核实(政纪为初步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在判定有可查性后,就要进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那么,什么是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立案前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

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一)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

(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程序、手续

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受理案件线索后,纪检室通过分析,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表样附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要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查组。根据反映的具体情况确定核查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人员最少不能低于二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初核依据;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逐条列出);初核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序;注意事项等。

4.初步核实的实施。

一是初核意见的通报。一般先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如果认为通报不利于工作,也可选择适当时机再通报。

二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解情况;其二,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情况;其三,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的书面材料。其四,进行现场勘查。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要深入细致的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知情人讲真话,道实情,要注意保护证人和举报人,防止受到打击报复。与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搞当面对质和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要注意深入被反映人的单位走访,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从群众的反映中来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初查要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和事,查清事实真相。如:对张某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资金为李某谋利益的问题进行初步核

实时,重点要查清张某收受李某资金的时间、地点、收取方式、数额。还要查清张某给予李某工程关照的方式、具体过程,涉及到些什么人、造成的后果等。

5.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步核实结束后,要撰写初步核实报告(式样附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对初步核实的问题要作出结论和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结构分为标题、导语、初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步核实的事实、处理建议、署名等六个部分。

标题由被反映人单位、职务、姓名、反映的问题等内容构成。如:关于反映××镇××村委会支部书记杨××贪污公款等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导语部分要写明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被初核对象的自然情况。写明被初核对象的姓名、性别、

籍贯、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历

任主要职务及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初步核实的事实是主要内容。根据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

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在结论部分一般用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等几种。

处理建议就是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做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署名就是报告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举例略)

(三)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总的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初核了结;另一种是转立案。经初核有下列情况的进行了结:一是反映问题不实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除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

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①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

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②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③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④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⑤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轻微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①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

②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③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④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⑤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⑦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给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四是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以

立案。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五)初步核实工作中几点要求

一是要抓住时机。初步核实是一项对时间要求很强的工作,必须准确的把握时机,迅速及时,以快取胜,不给涉案人员以串通、逃逸的机会。初核工作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主要的问题线索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查明事实真相。如果行动不迅速,稍一放松,就可能贻误战机,走漏风声,给工作带来困难。

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核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涉案问题有多么严重、线索有多复杂,涉案人员有多少、范围有多广。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实一件或者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尽快立案。在接到举报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时,根据实践看,要遵循“先抓违纪、再抓违法,先取小胜、再取大胜”的原则,紧紧抓住和选择违纪行为比较明显、易于取得突破的问题,进行低调、隐蔽稳妥、审慎的调查取证。一般要选择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动机、后果比较具体的,涉及对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或者失职渎职线索作为初核的重点。

三是要注重细节。初步核实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注重细节,一丝不苟。在核实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顾虑,可能会讲假话、造假账、提供假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细节,识别真假,做到核查工作不走弯路。

四是要保守秘密。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缩小影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能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核实工作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如果案情泄露,一方面可能使有问题的串供、毁灭、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为核查工作制造障碍,另一方面会对情节轻微或者反映问题失实的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一)立案要求

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案一立,手续完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

定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在立案上的规定是:乡科级干部的党纪立案由县委批准,县纪委立案;乡科级干部的政纪立案由县政府批准,县监察局立案(是人民代表的要规定施行罢免代表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县纪委受理的县直机关的一般党员和乡镇机关、农村党员违纪问题由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时设立党委的由党委批

准立案,不设党委的报县直机关党委立案)。不是党员的科级以下监察对象(包括乡镇)违反政纪问题由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受理查处的案件除外)。各乡镇纪委办理的一般党员(包括不是科级干部的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问题一般由乡镇党委批准纪委立案。

(二)立案程序

1.撰写立案报告(式样附后)或填报《立案审批表》(表样附后)。这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的,撰

写立案报告或填报《立案审批表》按规定进行报批。实际工作中可采用《立案审批表》来报批,《立案审批表》后附初步核实报告,被批准立案的《立案审批》表上必须有批准机关主要领导的签字。

立案报告一般由以下内容构成:

⑴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审批表》的行文编号。如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

⑵批准立案单位(主送单位)。

⑶正文。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单位意见四个部分。

案件来源主要要交代清楚案件线索的来源,初步核实后由哪一级机关批准立案。

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要交代清楚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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