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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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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实行分层管理责任制,于法人校长下设置常务(主管教学)校长和年级组、德育处、教学处、综合办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各部门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校长的权责: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提名、聘任副校长;任免其他行政干部;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奖惩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奖励和处罚。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便利,提高整体素质。

(八)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并引导全体教职工把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上升到履行教育者诚信的高度上来认识。

(九)提高教职工待遇,让广大教职工(含离退休)共享学校改革发展的成果。

(十)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做好联系群众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学校关工委、退协、校友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会,为教工说话、办事,维护教工合法权益,加强对教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励。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校的教师和其它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为教学教研工作开展的基本单位,学校日常教学教研工作由教学处推进、督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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