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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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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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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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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玉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三、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 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2009-6-16【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DOC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1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勺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勺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 税。([94]财税字第1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9.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勺,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10.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1.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其减免政策。([94]财税字第1号) 12.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 号) 13.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1、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

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3)再投资其他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或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3)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4)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申 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 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提供的抵免税额资料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的抵免税额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审核其它与申请抵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4、审核税收抵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三、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抵免的项目和内容。此项税收抵免政策为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对申请税收抵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设备购置及实

际使用情况、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抵免的资料。即对专用设备符合相关目录的认定证明、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及发票、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3、对申请抵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抵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第 1 页共 6 页 4、审核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注意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2)注意有无专用设备的认定证明,设备应为《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3)注意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注意审核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合同价款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注意审核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为转让专用设备的受让方时应纳税额的抵免:即转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15项,这15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在此会计学习网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学习网http://)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xx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当年漏报,第二年能补报抵免吗? 不可以。抵免时间税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指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整理)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 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提供的抵免税额资料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的抵免税额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审核其它与申请抵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4、审核税收抵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三、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抵免的项目和内容。此项税收抵免政策为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对申请税收抵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设备购置及实际使用情况、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抵免的资料。即对专用设备符合相关目录的认定证明、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及发票、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3、对申请抵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抵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范文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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