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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侦查及公诉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等,放在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

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目次

一、全面裁量证据

二、证据关联性审查

三、有罪供述审查

四、客观证据审查

五、证据合法性审查

六、证据缺失裁判

七、疑罪认定处理

八、综合裁判方法

余论

本文原题为《刑事证据裁判的规则与方法——基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的考察》,首发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感谢作者授权,敬请关注!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共计1.4万余字,其中1.2万字在阐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尽可能地“让证据说话”是其最大特色。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从这一意义上讲,证据裁判应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

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本身时常纷繁复杂,甚至真假混杂,这不仅要求法官首先练好内功,锻造出火眼金睛以能去伪存真,更要在规范层面明确证据裁判的具体要求,以为个案办理提供指引。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全面裁量证据

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如果严格贯彻执行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通常一个特定案件容易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存的局面。

客观、公正地进行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证据都要充分考虑,不能顾此失彼。而对一个已经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来说,重新审判并推翻原判决,需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认定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要么是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要么是通过重新裁判原有证据得出新的结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翻原判都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对于聂案这样被告人多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推翻原判,宣告无罪,更要慎之又慎。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通过重新裁判原有证据得出新结论,必然要求更为全面、客观和细致地分析和论证原审的所有证据材料。

在聂案中,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一些与有罪证据相矛盾的反证,例如再审判决所指出的,“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等等。

再审判决既高度重视审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高度重视审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仅如此,在原审作出有罪判决,申诉人多年坚持做无罪申诉,同级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加大了对定罪的反证性证据的审查力度。

比如,将视线投射到被告人归案后前5天作出的含有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而该笔录已经缺失,但合议庭通过分析在卷材料和调查研究,确认被告人曾作过无罪辩解,故仍对此反复做审查与判断。由此,该案再审在证据裁判上不仅针对在卷的所有证据,还注意审查相关证据与线索显示的其他材料或信息。这就拓展了证据裁判的范围。

聂案再审判决充分说明,司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特别是证明无罪的反证)不仅不能忽视,还要给予更多关注、重点审查,这是构建定案的严密证据体系所必需的。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定案的证据体系即是如此。从近年来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看,案卷材料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定罪的反证性证据或者疑点,而对于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或者信息,原审时法庭也大多不同程度地发现了问题,但都未能充分重视起来,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铸成大错。

定罪证据存疑,往往意味着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保障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因此,该证据经审查后,要么不具有证据能力,要么不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极低而依法不作为定案依据,进而导致案件的证据体系存在根本缺陷,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以,只要是定罪上存在可能产生合理怀疑的“疑点”,就应当引起重视,绝不放过。要善于把反证放到全部证据中去分析、研判,既要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入手进行审查,又要注重从其与相关证据材料的比对、印证方面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应依程序开展补查、补证工作,以确保定案的证据体系上不存在疑点或疑点都得以排除。

证据关联性审查

聂案再审判决指出原审定案证据体系存在九大问题,首要的便是聂树斌的抓获经过与康某被害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从证据裁判的要求看,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合格证据。“合格证据”有多重含义,其一便是该证据要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性”。

如果缺乏关联性,则不是适格的证据,不可以进入诉讼中,更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是证据的首要属性。” 基于此,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每一项证据时,都应该像聂案再审那样,首先关注其有无关联性。

其次,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应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对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程度的评判,虽然有个体认识的差异性,但绝不能脱离在案证据去臆测。聂案原审认定,侦查机关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从而将案件侦破,但原审卷宗内却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甚至具体是哪些群众反映的证据也没有,那么,聂树斌的抓获经过,显然不具有证据的适格性,也就不能据此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

此外,聂案再审判决从抓获经过入手解构原判证据体系,也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从实际看,抓获经过通常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是所有证据中最为直接并相对更为客观的第一手材料,规范、客观、全面、细致的抓获经过,不仅直接关乎定案,而且对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强制措施的运用等程序性事实,以及自首、坦白、悔罪等量刑情节都能起到重要证明作用。所以,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当重视对抓获经过的制作以及运用。此为其一。

其二,抓过经过虽然由侦查人员出具,但“没有人在自己的案件中被视为可靠的证人”,如作为定案依据仍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其三,对抓获经过应当结合在案的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出说明。对于经审查缺乏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的“孤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有罪供述审查

证据裁判要求认定事实必须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换言之,定案证据应是客观真实的,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是证据裁判的重要方面。通常来讲,对据以定案的每一项证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其客观性。

而对于客观证据缺乏,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更要加大对被告人供述客观性的审查力度。就聂案原判而言,不能说定案全部依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毕竟还有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凉鞋、连衣裙、内裤等物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以及证人余某某、侯某某的证言等,但在锁定被告人作案这一关键事实的证明上,客观证据缺乏是不争事实,如果排除明显存疑的抓获经过,主要就是聂树斌的口供了。

如果能够保证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那么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仍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恰恰聂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是存疑的。

再审判决至少从5个方面对此作了分析:

(1)从供述本身入手,指出被告人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随证而变、不合常理。

(2)从供证一致入手,指出被告人的供述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但由于存在先证后供等问题,难以保证供证一致的可靠性。

(3)从取证合法性入手,指出有罪供述的取得,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

(4)从经验情理入手,指出被告人关于偷拿花上衣自穿等的供述,不符合生活常识。

(5)从供述完整性入手,指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由此严重影响了在卷讯问笔录的客观性等。上述对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审查思路,对其他刑事案件办理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特别是,再审判决注意对供证一致区分出“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两种不同情形。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由于被告人供述在先,根据其供述、指认进一步取得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有的还提取到隐蔽性强的客观性证据,由此既能建立被告人与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又能印证被告人的供述具有可靠性,所以先供后证所形成的供证一致体系,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但先证后供则不同,被告人归案前,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情况,除非能够确保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否则很难确定其供述的

真实性。故在此情形下,即便被告人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关系,其证明价值也相对较小。

从实践看,在先证后供的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根据相关证据或线索事先已经锁定了嫌疑人,一旦其归案拒不供认,个别侦查人员为突破口供,还有可能采取指供、诱供甚至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观近年来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在侦查机关已经发现作案现场及被害人尸体的情况下,被告人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方面的一致性供述往往与侦查人员指供、诱供、逼供有关。所以,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尸体检验情况一致就认定被告人作案,往往并不可靠。如果案件同时缺乏客观证据,供证一致又不能完全排除指供、逼供、诱供可能,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务必慎之又慎,以避免酿成错案。

在聂案再审判决作出后,社会上仍有个别不同声音,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作案正确。主要理由是,聂树斌归案后作了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该意见既未能认识到聂的有罪供述本身存在的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以及可能受指供、诱供等问题,也未能意识到本案作为先证后供案件在证据运用上所具有的特殊性,更是忽视了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本身就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并由此导致相关证据的证明能力丧失的问题。

当然,我们说先证后供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价值低,并没有否定此类案件据此认定的可能性。对于先证后供的案件,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仍然可以定案,特别是在有目击证人或者提取到了直接客观性证据的案件中,如现场遗留有被告人的血迹、指纹、足迹、精液等,以及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或住所查获了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首饰等物品,由于在案证据充足,即使是先证后供,也不影响定案。而聂案显然不具有上述情形。

客观证据审查

刑诉法学界根据证据内容的载体不同,将刑事证据分为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是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此类证据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它具有较强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容易造假,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比较重视审查主观证据。

客观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从证据裁判的角度,任何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如实。但由于客观证据的载体为客观之物,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较小,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故刑事诉讼中对其审查工作容易被忽视,不细加审查以及不知如何审查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

而聂案再审特别重视对上述客观证据的审查:

(1)从客观证据缺失入手,指出现场勘查未能找到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犯罪的任何痕迹物证,导致案件缺乏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

(2)从证据关联性入手,指出现场勘查提取到的缠绕被害人尸体颈部的花上衣,其来源无法查清,由此该花上衣与被告人之间的联系难以确定。

(3)从证据合法性入手,指出辨认程序没有依法进行,导致用于被告人辨认的花上衣与缠绕尸体颈部的衣物是否同一存在疑问,由此认定花上衣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的证据不足。

(4)从客观证据内容入手,指出原判据以定案的尸体检验报告没有提取、检验被害人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且法医亦未根据被害人尸体蛆虫情况对其死亡时间作出推断,由此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能确认。

(5)从客观证据之间印证入手,指出现场勘查笔录虽然记载花上衣缠绕被害人尸体颈部,尸体检验报告进一步记载被害人“符合窒息死亡”,但却未能作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与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原因不明。

(6)从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比对入手,指出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与后者存在不协调甚至相矛盾的情况,由此不仅揭示了客观证据的局限性,也表明了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基于上述由表及里、层层深入的分析论证,再审判决很自然地就得出了“本案存疑”的结论。这种对待客观证据的态度以及具体裁判思路,对一线办案无疑有着重要启示意义。

一方面,要重视审查客观证据。主观证据虽然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其在证据内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上远不如客观证据,“严刑之下其造假的可能性很高”,“我们传统意义上所提到的‘口供中心主义’所产生的冤假错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正是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

所以,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件,应当扭转长期存在的主观证据为中心、口供至上的倾向,树立客观证据优先的理念,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进而引导侦查机关注重调取客观证据。

另一方面,要提高审查客观证据的能力。客观证据虽然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也不能迷信客观证据,不经审查就直接采用。办案中不仅要保持好奇、求真的欲望,充分挖掘客观证据,善于从案件的边边角角中发现问题,还要重视对客观证据进行科学解释,全面、细致地把握证据蕴含的信息。

对全案证据不仅要逐一进行审查判断,还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无论是何种证据,只有经甄别后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逐一审查判断证据,并非孤立地进行,亦应将该证据与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以便排查矛盾与疑点。

证据合法性审查

证据裁判所要求的据以定案的“合格证据”,不可能是非法证据,这决定了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证据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实践看,这方面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对证据不敢或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二是不清楚合法性审查的重点,甚至认为非法证据主要是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口供,从而忽视了其他非法证据类型;三是不知道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方法和判断依据不明等。

聂案再审判决,第一,在摆事实讲道理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有关机关存在违规甚至违法办案的问题,包括现场勘查无见证人违反规定,辨认、指认不规范等,并由此判定原审所采信的指认、辨认笔录不具有证明力,可谓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充分体现了对程序公正和证据裁判理念的坚守;

第二,不仅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指出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存疑,还审查了现场勘查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由此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每一项证据裁判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充分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视;

第三,针对不同证据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对被告人供述主要从甄别其供述内容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或线索进行审查,对现场勘查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从其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的角度进行审查;

第四,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立足于事实及证据进行判断,因没有发现原办案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对申诉人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等。上述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司法立场及裁判思路,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从实践看,非法取证是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中,大多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甚至可以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必须把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切实通过审判环节强化对“证据合法”的要求,引导和督促侦查机关“合法取证”。

证据缺失裁判

证据裁判的基础是案件的全部证据。办案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将这些证据通过

庭审举证等方式提交法庭。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订时就对此明确提出过要求,其后的两次立法修改也都作了重申。

但囿于各种原因,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的证据(特别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虽然已经提取到,但诉讼进行中被忽略甚至灭失而最终未能移交法庭裁判。例如聂案,被告人归案后前5天在侦查机关作过含有无罪辩解的供述,但相关笔录材料在原审卷宗中缺失。

案发之后前50天内侦查机关对多名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但这些证人证言也全部缺失。有证据证明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该考勤表详细记载了聂树斌的每日出勤情况,对认定其有无作案时间有重大价值,但原审卷宗中亦缺失该证据。

上述证据曾经收集在案,但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未能移送法院,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该证据缺失还严重影响对具体证据的裁判和事实认定。诚如再审判决书所指出的,“聂树斌案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等。

从司法实践看,证据缺失问题并非聂案所独有,至今在一些案件中仍然存在。由此带来的疑问是,如果案件的某些证据被忽略或遗失而未提交法庭该如何裁判?在有的案件中法庭可能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证据径直作了裁判,虽然此举不违背举证认证法则,但必然会给案件的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埋下隐患,严重制约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聂案再审判决开创性提出:首先应由原办案机关作出合理解释,进而重新评估在案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当原办案机关对有关证据缺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时,法庭可以就缺失证据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意见。这是一个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证据裁判规则,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权威性的参照样本,也必将促进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疑罪认定处理

聂案再审是按照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疑罪从无是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但对何为“疑罪”,理论及实务上至今仍有认识分歧。聂案再审判决指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也就明确了疑罪的认定标准。

所谓疑罪,就是指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按照“两高两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界定,所谓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全案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

该界定对疑罪的范围作了限定,其一,排除了量刑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二,必须是定罪证据和主要案件事实上存在疑点,如果案件中存在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属于“疑罪”。

聂案发生于1994年,理应依据当时的“两个基本”来判断。“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两个基本”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所以,“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故参考《规定》对“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阐释,来理解和把握“两个基本”也无多大问题。

聂案再审判决对“疑罪”作了很好的注解。一方面,从证实的角度,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有罪。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就是我们讲的“疑罪”。

换言之,疑罪是检察机关未能实现证明责任的结果,本身不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前提。即使被告人笼统认罪,但如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案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另一方面,从证伪的角度看,疑罪不同于存在无罪证据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辜者(如能确认王书金系真凶),则案件不再属于疑罪,而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罪不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的无罪,而是事实上的无罪。

基于以上分析,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解,也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把握。详言之,作出有罪认定,要能保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且没有证据指向其他人(即定案证据体系上没有疑点或疑点得以排除)。既要从正面证实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从反面证伪的角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而所谓的“疑罪”,就是在案证据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案件。

这些案件,有的在司法证明上能够做到“正面证实”(在案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但未能实现“反面证伪”(案件尚有疑点,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有的干脆是正反两方面都满足不了证明要求,这是有罪认定上都应予坚决避免的。

对于“疑罪”,有的法院对案件未能作无罪宣判,部分作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处理。这些处理本质上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不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极易导致冤错案件,无论是可能的风险还是现实的危害都很大。这方面可谓教训深刻!

聂案再审按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果断地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坚定地实践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这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试想一下,对这样一起二十余年前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历史悬案”,都敢于按照疑罪从无罪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更要毫不顾虑地坚守疑罪从无!

综合裁判方法

聂案是一起“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其再审工作的难度之大超乎想象,只要通读一遍再审判决书就会有深切感受。本案事发多年、证据残缺、信息较多、真假混杂等的状况,决定了再审时证据裁判的立场、思路、视角和方法等,对案件正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概括地讲,该案再审证据裁判做到了“坚守一个立场、遵循两个进路、立足三个视角、善用多种方法、坚持因材施法”。

“坚守一个立场”,即实事求是。本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办案中存在不少程序瑕疵、不规范甚至违反程序规定的做法,导致了证据本身存在不少问题。

本案再审时能够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实事求是、客观理性的看待,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但是对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在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等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能够认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不回避,不含糊,并坚持以案发当时的法律作为评判依据,力避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

“遵循两个进路”,即分别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入手,对原审定案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认定有的证据属于缺乏关联性,不具有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的证据属于取证违规甚至违法,而导致其证明力降低甚至丧失等。

“立足三个视角”,即将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客观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结合,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善用多种方法”,是指再审对证据审查不仅综合运用了个别甄别、同一认定、比较印证等阅卷评判方法,同时积极运用了实证调查的方法,赴案发地核实相关证据,察看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并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刑侦技术专家等。

“坚持因材施法”,是指聂案再审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各有侧重地采取了相应的审查方法。概括地讲,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侧重于从证据内容入手审查,对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侧重于从证据形式入手审查。

在具体分析思路上,首先进行单个证据的分解验证,继而对相关证据的进行比对分析,最后立足于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正是坚持因材施法、对症下药、全面审查、客观评定,从而清晰地揭示出原审定案证据体系上存在的问题,并由此顺利地得出了具有较强说服力的裁判结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聂案再审还注重依照经验逻辑法则审查核实证据。例如,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在对被告人供述进行客观性审查时,认为其关于偷拿花上衣自穿的供述不合常识,等等。这种运用经验常理裁判证据的理念,既有助于正确认定事实,也会提升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从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很多案件从侦查之初,就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办案规则,而且背离了常情常理,违背了生活的逻辑”,由此将案件的“侦查方向引入歧途,最后酿成冤错案件”。

比如呼格吉勒图案,被告人是一个刚成年且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在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因害怕而精神有些紧张,本属正常,但是办案人员却据此认为他有犯罪嫌疑以致弄假成真。又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二被告人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的正经生意人,且受熟人之托,顺道带一个女孩至杭州。

按照生活常识,这种人不可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该搭便车的女孩先奸后杀,但办案人员却背离常识地认定叔侄二人系真凶,以致造成冤假错案。再如杜培武案,被告人作为一名警察,工作及生活均正常,没有表现出任何犯罪潜质和迹象,且案发时正潜心准备司法考试,但却被认定故意持枪当面杀害自己的妻子及其警察同学并陈尸车上等。一个个鲜活的实例表明,背离司法良知和常识常情办案,就容易误入歧途。

“生活经验虽然不能像理论法则那样揭示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性,但它揭示的事物之间的某种常态联系、某种程度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也可以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审查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一方面,我们绝不能仅凭“经验”就认定案件事实,无视证据规则的“唯经验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也绝不能无视生活常识和常理。应当注意将法律上的程序及证据规则与经验层面的常识常理结合起来裁量。这也是聂案再审判决给予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余论

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及结果的客观记载,其中证据裁判的内容,应当成为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之一。但从实际看,目前的刑事裁判文书普遍重视记载证据裁判的结果,能够详细列出采纳了哪些证据定案,而对证据裁判的过程则反映的不够。

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侦查及公诉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等,放在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

所以,当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把证据裁判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采信过程。而聂案再审判决书无疑是一个范例

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

关于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的思考 近日由南方周末刊载的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一片哗然,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执法人员的谴责,对伦理人情的回护,众说纷纭中民意与舆论终于再一次实现了小民的正义,此案将重新展开调查审理,而随着事件的进展,该案又出现了反转的预兆,作为纯粹的媒体受众以及非相关专业的旁观者,在期待事实真相被披露以及司法公正与传统道德达到平衡的同时,不禁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 2016年4月14日,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以及后期的警察调解无果之后,22岁的男子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孔子:居父母之仇…不返兵而斗。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哪里碰到哪里决斗,不能回去拿兵器。东汉阳球把辱母者全家杀光,不仅未被刑罚,还闻名天下,“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宋代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嵇泗德,官降一等;施剑翘刺死杀父仇人军阀孙传芳,被民国特赦;2008年张剑为保护母亲妻女刺死强拆者,被判三缓五;于欢刺死人神共愤的辱母者,无期?这是历史的倒退法制的无端伦理纲常的背弃。好吧,以上所说大概就是对群情激愤的民众侧面的一个写照,我相信大多数了解到此事件的人心中必定是抱着如此的想法,生母在自己面前受辱,为人子如何能够压抑得住愤怒,从这儿来看法院梭判决的无期徒刑简直是不合理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程度,自然,民众纷纷质疑,以致开始重审。可是,南方周末一篇3000多字的文章大量引用违背道德伦理人情的描写,将于欢代入到一个为母伸张正义的赤子角色中,相比之下受害者固然作为十恶不赦的高利贷黑社会显得罪有应得,新闻媒体的报道固然尊重事实,但简略概论的描写未免会产生偏颇,以致于引起舆论的浪潮,民众的同理心让他们感到不解愤怒,世俗的正义观总是向弱者一边倾斜,加之报道中隐晦提到的警察疑是不作为,受害者其实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民间高利贷本身的非法及黑暗,更是不断的刺激着民众的神经,让大众的呼声越发的高涨,不得不说这又是一次司法实践与传统道德伦理的大碰撞。 在日剧《LEGAI HIGH》中有这么一句经典的台词“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比番说辞固然显得偏激无度却又直指当下社会道德绑架舆论审判的可怖现实,诚然,网络舆论的蓬勃发展对当下执法环境是一个有力的肃清,雷洋案聂树斌案等等不胜枚举,司法实践固然存在缺漏,可是由于公民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网络驳杂信息的真伪难辨,盲目跟风,感性远远高于理性等等一系列的原因,民意与舆论却在一次又一次质疑着司法公正,挑战着法律

$_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提起再审 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 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认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 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 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修订稿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 2015年05月04日 17:29 来源于财新网 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洪道德|文 【编者按】近日,随着聂树斌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听证会在山东高院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者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的发言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经洪道德教授授权,财新网刊发其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如何看待聂树斌口供的合法性

因聂树斌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树斌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树斌是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树斌,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 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1992年2月26日公告的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设计人、申请人均为舒学章。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1年2月7日,颁证日为1992年6月17 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其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

浅谈聂树斌案

浅谈聂树斌案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或×××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9×××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初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 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犯××罪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 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 出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依照……(写 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本院(××××)×刑× 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本院(××××)×刑×字 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三、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样式29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另行组成合议 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三种情况: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 聂树斌案 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 来源: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发自河北[2007-10-31 22:46:43].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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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二、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 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很简单,因为它只有结论而没有证据展示及法律推理,所以,仅凭判决书无从谈起其定罪量刑是否正确。但是,仅从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要求,就发现了一个问题。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但是,请大家注意,一审判决中却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既然能这样擅自改变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此违反程序,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怀疑它们有什么不可以改变。 三、聂树斌案再审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如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罪,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与再审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治,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咏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家治与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康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作出(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陈家治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琼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琼检民监(2014)46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琼民抗字第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4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党、李星浩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陈家治、被申诉人康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咏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2012年3月1日,陈家治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000元;三、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四、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5000元及2010年10月部分工资2957元;五、康润公司依法补缴陈家治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共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六、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加班29天的工资13333.04元;七、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0344元;八、本案诉讼费由康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康润公司是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加强,其同时也使用"李南"这一名字。2010年2月1日,陈家治应聘到康润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2010年6月30日,陈家治的工资暂定为5000元/月。2010年10月,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出勤16天半,迟到4次,旷工5天半。2010年10月21日,陈家治向康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报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庚,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广东道7 号新电信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靡,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 号青剑湖商业广场B-2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女,汉族,1963 年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 弄32 号302 室,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甘民二终字第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 民申字第1522 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 年4 月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的委托代理人孙庚,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 年12 月30 日,海富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和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 年11 月1 日前,甘肃众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绊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 ) ,约定: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 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 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9毛,迪亚公司96.15% 。依据协议内容,迪亚公司与海富公司签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刑初字第××号自诉人(被反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反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反诉要点以及被反诉人的答辩,再次概述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对于互诉、互辩中关于事实方面的争执,应当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澄清是非,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或被反诉人一方,或者他们双方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互诉、互辩中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反诉人无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内容); 二、被反诉人×××无罪。”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再审民事判决书一

再审民事判决书一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重新审理。那么申诉状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再审的申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一申诉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xxx。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污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污罪,轮着奸污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污张某某,轮着奸污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程某某20xx年x月x日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2005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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