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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分区

声环境功能分区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车流量每日不少于 20 列的铁路。

(五)噪声

人们不需要的频率在 20—20000Hz范围内的可听声。

(六)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

为保护人群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声学环境质量保护区。

四、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提高城市声学环境质量,保障城市正常的社会功能和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功能区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三)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四)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原则上 0 类标准适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 0.5km2,其他类标准适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km2。各类区域之间不划分过渡地带。

五、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一)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本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以下几类:

1.0 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3.2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3 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5.4 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域:机场周围的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7.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二类区域:机场周围除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二)执行标准。本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中 0、1、2、3、4 类区域分别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相应级别标准。机场周围区域对应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一、二类标准;机场周围一、二类区域内除飞机声源影响外的声学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标准。

拟规划的新区域按照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全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各类别范围详见下表:

功能区类别

区域范围

辖区

执行环境质量标准

1 类区

东湖风景区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类

武汉动物园

汉阳区

龙阳湖风景区

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

洪山区

青龙山森林公园

江夏区

龙泉山风景区

中山舰陈列基地景区

嵩阳国家森林公园

蔡甸区

九真山国家森林公园

沉湖湿地珍稀水禽自然保护区

道观河风景旅游区

新洲区

木兰湖风景旅游区(夏家寺水库)

黄陂区

木兰天池生态旅游区(梅店水库)

乡村(参照 1 类区执行)

各有关区

2 类区

除 0、1、3、4 类区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各有关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 类

3 类区

岱山、堤角工业区

江岸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3 类

易家墩工业区

硚口区

洲头工业区

汉阳区

陶家岭工业区

黄金口地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白沙洲工业区

武昌区

青山工业区

青山区

关东工业园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南工业园

葛化工业区

洪山区

新沟工业园区

东西湖区

台商投资区

汉南经济发展区

汉南区

纸金工业带

江夏区

庙山小区工业区

乌龙泉工业区

姚家山工业开发区

蔡甸区

蔡甸街工业区

蔡甸西部建材工业区

阳逻工业区

新洲区

阳逻老工业区

滠口工业园

黄陂区

其他新建工业区

4 类区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各有关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 类

铁路(含轻轨)主次干线两侧区域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长江、汉江武汉段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

天河机场、汉口空军机场和原王家墩机场周围的特殊住宅、居住、文教区

黄陂区、新洲区

硚口区、江汉区

受飞机影响时

不受飞机影响时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 类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二类区

天河机场、汉口空军机场和原王家墩机场周围除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以外的生活区

黄陂区、新洲区

硚口区、江汉区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二类

以上各相关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1.东湖风景区范围:从厂前路接王青公路至老武黄公路以西;从九峰老武黄公路经武珞路、卓刀泉北路至八一路到东一路以北;从东一路、东湖路(含武大中南医院一侧)经梨园广场到梨园医院西侧外规划路以东;从梨园医院经北洋桥、小湖村、桂家湾至厂前路以南的区域。

2.武汉动物园范围:马沧湖以西路,至墨水湖西岸线,沿江堤中路至墨水湖南路的区域。

3.龙阳湖风景区范围:龙阳大道以西 400 米外;墨水湖南路(郭家湾———汤山村)以北;中环线以东(汤山村———殷家咀),老汉沙公路(殷家咀———磨山村)以南的区域。

4.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范围:东至马驿水库西岸,西至马鞍山森林公园西侧用地边线,南以老武黄公路和九峰南麓山脚线为界,北以东湖水面和石门峰三角线为界,包括“两山”(九峰山、马鞍山)、“三园”(九峰国家森林公园、马鞍山森林公园、石门峰名人文化园)及其围合区域。

5.青龙山森林公园范围:举坟山峰沿曹家大山峰至花吴地区以南,花吴地区至东方村以西,东方村至胜利村以北,举坟山峰以东的区域。

6.龙泉山风景区范围:后山至郭家畈以内,玉屏峰以西,龙泉峰(海拔 128 米)以北,龙泉山峰(海拔 8

7.3 米)以东的区域。

7.中山舰陈列基地景区范围:金口大道北段以西,长江以东,中头山脚下以北,高压走廊以南的区域。

8.嵩阳国家森林公园范围:汉(蔡甸)马(马口)路以南、川(汉川)汉(蔡甸)交界以东,嵩阳村以北,金龙村以西的区域,包括乌梅山、六神山、北兆山、天王山等林场。

9.九真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九真山北坡山脚以南,沪蓉国道以北,中原村以西,桐山头村以东的区域,包括九真山、陈福山、高子山、龙霓山等林场。

10.沉湖湿地珍稀水禽自然保护区范围:此起九沟大堤,东南以东荆河为界,西以仙桃市为界的区域。

11.道观河风景旅游区范围:汉子山以西,大坎庙至湖家冲以北,石家寨村以东,周堤河中心线至油麻岭以南的区域。

12.木兰湖(夏家寺水库)风景旅游区范围:木兰湖(夏家寺水库)东岸以西,沿大堤(周家独屋)至竹林湾环湖路以东,马家田至塔耳街至任家湾沿线以南的区域。

13.木兰天池(梅店水库)生态旅游区范围:十棵松至石门至矿山路以北,黄土路至十棵松至傅家田至木兰天池东岸线以西,木兰天池西岸线以东,石门山至鸦崖山至驱皮顶至罗家祠堂以东,木兰天池环湖线以南的区域。

14.乡村范围:市域范围内的乡村区域。

15.岱山、堤角工业区范围:汉黄路以东,堤角路以北往东延伸至武汉肉联厂及帅伦纸业武汉股份公司府河(朱家河)段沿线的区域。

16.谌家矶地区范围:谌家讥东北至新河府河二道桥至长江边,新河口到朱家河口的长江段沿岸以北,朱家河(长江边)以东的区域。

17.易家墩工业区范围:市粉末冶金厂起沿古田三路至汉江堤以西;古田路中学起沿汉江堤至市钛白粉厂以北;市钛白粉厂起沿口区社会福利院至长丰大道以东;长丰大道以南沿市油墨厂至古田三路以南的区域。

18.洲头工业区范围:长江以西,汉阳材厂以北,拦江堤以东,大桥局桥梁机械厂以南的区域。

19.陶家岭工业区范围:十升路以西,墨水湖南路以北,龙阳湖以东,蔡家湾以南的区域。

20.黄金口地区范围:老汉沙公路以北,中环线以东,锅顶山至仙女山以西,米粮山以南的区域。

2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范围:长江以西,后官湖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北,升官渡以南范围内现有的工业园区和规划中的工业园区的区域。

22.白沙洲工业区范围:武咸公路以西,武金大堤以南、以东,四坦路至武咸公路以北的区域。

23.青山工业区范围:东以白玉山路接 21 号公路至武钢工业港大门,沿青山工业港至长江边;南至青化路;西起长青路,沿工人村路、冶金大道接环厂(武钢)西路;北起长青

路至青山船厂接武青堤的区域。

24.关东工业园区范围:关山三路至南环铁路以西,南湖南路(规划)以北,关山二路以东,珞喻路以南的区域。

25.关南工业园范围:南环铁路以西、以北,南湖南路以南,关山二路至东门路以东的区域。

26.葛化工业区范围:严东湖以东,葛店镇以西,长江以南,老武黄公路以北,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二化厂厂区的区域。

27.新沟工业园范围:107 国道以南,油沙路以西,汉江干堤以北,荷沙路以东的区域。

28.台商投资区范围:田园大道(五环路口)往西至走马岭南十三支沟(双龙木业点)向南至汉渝铁路;沿汉渝铁路向东至胡家台,再向南至汉江干堤;沿汉江干堤向东至额头湾(107 国道点),沿107 国道点向西至五环路,向北到田园大道以内的区域。

29.纸金工业带范围:沿纸金公路至军山长江大桥以南,金岭路东段连沪蓉高速公路以北,西起长江沿高压走廊至金口大道北段,再向东至金岭路东段的区域。

30.庙山小区工业区范围:南湖路以南,周店村规划公路以北,红旗港以西,南湖、汤逊湖以东的区域。

31.乌龙泉工业区范围:北至乌龙泉街与纸坊街宁港社区的交界线;东至将军山一线;西至大洪山西端一线;南至原咸宁地区铝厂大门前的将军山路直线到京广铁路线,沿京广铁路到京广铁路桥路往西至富民街,沿富民街中心线到乌龙泉矿原乌段路的区域。

32.汉南经济发展区范围:大军山以南,长江以西,纱帽新河以北,清江大队以东的区域。

33.姚家山工业开发区范围:城头山以西,汉阳大街以北,汉江堤以南,工农路以东的区域。

34.蔡甸街工业区范围:五层街以东,工农路以西,同心村以北,汉江堤以南的区域。

35.蔡甸西部建材工业区范围:北临汉阳河,东起西环线,南至汉马路,西至西环线以西 500 米的规划路的区域。

36.阳逻工业区范围:平江路、阳靠路以西,长江长河以东,汉施路、集装箱码头以北,观音堂至余集村场路以南的区域。

37.阳逻老工业区范围:汽渡路以西,长江以东,东风路以南,龙口大桥以北的区域。

38.滠口工业园范围:府河至民生堤以北,机场路以东,后湖南线至蒲洲汉黄路点以南,从汉黄公路沿刘店、巨龙大道、318 国道、中国人民解放军 337 部队路至滠水西堤以南的区域。

39.其他新建工业区范围:市域范围内其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新建工业区的范围。

40.道路交通干线:解放大道、中山大道等道路(全市主要交通干道名称附后)。

4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若临路建筑以高于 3 层楼房以上(含 3 层)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路建筑以低于 3 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为:

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其距离为45m ±5m;

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其距离为30m ±5m;

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其距离为20m ±5m。

42.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同上。从 2008 年 12 月 31 日起,与武汉新火车站配套的铁路两侧区域执行该区域标准。

43.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功能区类别,将河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同上。

44.机场周围生活区区域:

(1)武汉天河机场周围生活区范围: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10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二类标准;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15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一类标准;以上两类区域在不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区适用标准。

(2)汉口空军机场周围生活区范围: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10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二类标准;从机场跑道向周边扩展1500 米的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一类标准;以上两类区域在不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区适用标准。该区域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3)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原王家墩机场)周边范围: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原王家墩机场)外围向周边扩展 1000 米范围内,在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二类标准;在不受飞机声源影响时,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2类区适用标准。该区域自2007年7月1日起作为商业、居住混合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区适用标准。

六、监督与管理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学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声学环境质量。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订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学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港务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

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声学环境质量监测

(一)声学环境质量监测方法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执行。

(二)声学环境质量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八、附加说明

(一)本功能区类别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部分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区域和部分地区环境噪声区类别的通知》(武环〔1990〕146 号)、《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发布蔡甸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面水功能等类别的通知》(武环〔1995〕21 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地区环境声学类别的通知》(武环〔1995〕13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划分武汉市部分区县地面水域功能、大气环境质量区和环境声学区类别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5〕245 号)等文件中关于声学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本功能区类别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全市主要交通干道名称

跨区大道

沿江大道中山大道京汉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

发展大道沿河大道和平大道友谊大道雄楚大道

南湖大道幸福大道

江岸区

金桥大道黄浦大街后湖路洞庭街鄱阳街

胜利街铭新街友谊街江汉路上海路

南京路青岛路天津路北京路合作路

兰陵路黎黄陂路黄兴路洞庭小路一元路

二曜路三阳路四唯路五福路六合路

山海关路张自忠路郝梦龄路陈怀民路卢沟桥路

蔡锷路台北路台北一路台北二路高雄路

香港路澳门路解放公园路永清路二七路

韦桑路工农兵路科技馆路惠济路惠济一路

惠济二路黄孝河路江大路唐蔡路三眼桥路

球场路永清小路光华路淌湖路

江汉区

自治街顺道街青年路江汉北路马场路

姑嫂树路新华路新华下路友谊路三民路

民族路民权路民生路前进四路北湖西路

黄菱路长江日报路常青路红旗渠路新华西

路民意四路航空路万松园路友谊南路黄陂街大兴路前进二路前进四路前进五路民主一街

民主二街三新横街江汉二路万松园正街新华小路航空小路北湖正街北湖小路西北湖路天门墩路

马场角路红光路党校路三眼桥北路振兴路硚口区

长丰大道工农路古田正路硚口路崇仁路

武胜路利济路利济北路宝丰一路汉西路

友谊南路古田二路古田三路

汉阳区

鹦鹉大道汉阳大道龙阳大道新五里一路拦江堤路江堤中路拦江路阳新路翠微横路翠微路

龟山北路汉南路月湖堤琴台路五琴路

马沧湖路动物园路墨水湖北路麒麟路罗七路二桥路玫瑰园路

武昌区

临江大道铁机路才盛街才林街才华街

八坦路团结路秦园路学院路新河街

前进路四马路中山路沙湖路昙华林路

胭脂路粮道街中华路民主路紫沙路

公正路武珞路彭刘杨路大成路中南一路

中南二路首义路复兴路紫阳路解放路

保安街栅栏口路南湖路机场路机场一路

机场二路珞梁路梅苑路紫阳东路静安路

涂家岭路李字桥路中北路东亭路东湖路

黄鹂路白鹭路天鹅路洪山路东一路

东三路洪山侧路八一路中南路北环路

列电路

青山区

冶金大道工业大道建设一路建设二路建设三路

建设四路建设五路建设七路建设八路建设十路

长青路红钢一街红钢二街红钢三街工业一路

工业二路工业三路工业四路鄂州街黄州街

园林路青山厂前路王青公路

洪山区

珞喻路珞狮路卓刀泉南路卓刀泉北路卓刀泉路

鲁磨路广八路徐东大街

江夏区

北华街熊廷弼街兴新街西交路复江道

古驿道文化路纸坊大街武昌大道四季大道

江夏大道阳光大道

蔡甸区

文兴路新福路工农路西环路汉马路

蔡甸大街树藩大街汉阳大街

东西湖区

东吴大道五环路三秀路金泉路金山大道

新洲区

新洲大道齐安大道平江路

黄陂区

汉黄路黄土路黄孝路机场路十塔路

前川——王家河路

汉南区

汉南大道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东湖东路东湖南路水果湖路珞狮北路沿湖大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珞瑜东路佳园路民族大道关山大道光谷大道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沌阳大道东风大道神龙大道车城大道珠山湖大道后官湖大道太子湖路万家湖路碧湖路博学路车城北路车城东路长江路沌口路梅子路

万家湖一路车城西路宁康路体育路车城南路观湖路联城路开拓路开拓南路创业路

创业一路创业二路创业三路创业四路创业五路

耀华路振华路联湖路东荆河路枫树一路

枫树二路枫树三路枫树四路枫树五路枫树北路

枫树南路全力北路全力南路全力一路全力二路

全力三路全力四路全力五路三角湖路

公路

武金堤公路武咸公路汉黄路汉沙公路老武黄公路武纸公路 21 号公路纸金公路纸贺公路

107 国道(武汉段)京珠高速公路(武汉段)

沪蓉高速公路(武汉段)宜黄高速公路(武汉段)

318 国道(武汉段)汉沙公路(武汉段)汉施公路(武汉段)桥梁

军山长江大桥白沙洲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

武汉长江二桥阳逻长江大桥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

江汉一桥江汉二桥月湖桥晴川桥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秦皇岛市环境功能区划

秦皇岛 地理位置 秦皇岛市位于河北省东北部,东经118°33’-119°51’,北纬39°24’-40°37’。 秦皇岛,简称秦,是河北省省辖市,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北方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位于华北地区、冀东北部、南临渤海、北依燕山、东接葫芦岛、西接唐山、北接承德,处于环渤海经济圈中心地带,是东北与华北两大经济区的结合部,拥有世界第一大能源输出港——秦皇岛港。秦皇岛因秦始皇求仙驻跸而得名,协办过1990年北京亚运会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国唯一协办过奥运会和亚运会的城市。 秦皇岛还是中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第一批国家智慧试点城市;2012年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之一;十大最佳休闲城市之一;全国第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创建城市;中国最幸福城市20强之一,在地级市中排名第一位。 地貌 秦皇岛市位于燕山山脉东段丘陵地区与山前平原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形成北部山区-低山丘陵区-山间盆地区-冲积平原区-沿海区。北部山区位于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海拔在1000 米以上的山峰有都山、祖山等4座。 低山丘陵区主要为北部的山间丘陵区,海拔一般在100-200米之间,集中分布于卢龙县和抚宁县,该区是秦皇岛市甘薯、旱粮及工矿区。山间盆地区位于秦皇岛市西北和北部区域的抚宁、燕河营、柳江三处较大盆地,该区是粮食作物的主产区。 冲积平原区,主要在海拔0-20米区域,分布在抚宁县和昌黎县。沿海区,主要分布在城市三区和抚宁、昌黎两县,该区域是秦皇岛市重要沿海旅游资源区,有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是中国著名的避暑胜地。[3] 气候 秦皇岛市的气候类型属于暖温带,地处半湿润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因受海洋影响较大,气候比较温和,春季少雨干燥,夏季温热无酷暑,秋季凉爽多晴天,冬季漫长无严寒。辖区内地势多变,但气候影响不大。2013年最低气温-18℃,最高气温35℃。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 (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 (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 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环境管理)环境功能区划

1总论 1.1环境功能区划 1.1.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1.2声环境功能区划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目前长兴岛地区还未作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类别划分原则,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已被确定为工业区,因此应属三类噪声功能区。 1.2评价标准 1.2.1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特征污染物铅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规定铅日均值为0.0007mg/m3。 (2)噪声现状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 (A),夜间55dB(A)。 1.2.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

区标准;厂区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污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厂区的废水经初步处理后,排放至长兴岛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噪声排放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21-777-9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1.3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3.1大气环境 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选取以项目中心为原点,半径为3km的区域。 1.3.2水环境 根据项目的工程分析,该厂建成后,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少量生产废水,污水排放量为20.5t/d,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长兴岛南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有关规定,对本项目排水只做简单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1.3.3声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2009)中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本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范围为厂界外100米。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樟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编制印发了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樟树市中心城区范围。《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赣江两岸的城区部分,东至外环东路,南至新105国道,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沪昆铁路和外环北路,面积约84km2,即为本次区划适用范围。鉴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规划,区域内不具备划分0类环境声功能区的要求,因此本次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划定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a、4b类区。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5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扬州实际,对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重新修订。扬州市区特指“城市规划区域”。 一、城市现状和总体规划 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所辖区域在东经119°01’至119°54’、北纬31°56’至33°25’之间。南部濒临长江,北与淮安、盐城接壤,东和盐城、泰州毗邻,西与天长(皖)、南京、淮安交界。境内有长江岸线80.5公里,沿岸有仪征、邗江、广陵、江都1市3区;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全长143.3公里,由北向南沟通白马、宝应、高邮、邵伯4湖,连接长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总人口459万人。 根据2016年3月发布的《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一核多组团”的现代化大扬州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市区面积由1024平方公里扩大至231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由309平方公里扩大至640平方公里。 《纲要》指出在“十三五”期间,扬州将构建协调互动的城镇 — 1 —

格局,以“一带一轴”为核心,推动人口和产业向沿江城镇带集聚规模化发展、沿运河城镇轴点状特色化发展,形成以中心城市和县(市)城区为重点、重点中心镇和专业特色镇为补充,区域协调、结构清晰的城镇体系。 城市总体布局,体现主城区牵引小城镇的总体构想。设定划分范围为:老城区、西部分区、东部分区、河东分区、西南分区、东南分区、西北分区、东北分区、港口分区、瓜洲分区、蜀冈-瘦西湖分区、扬子津分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59号)精神和《扬州市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扬州市行政区划范围于2011年11月13日做了调整。2013年11月又成立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位于扬州城市新中心江广融合地带,北起凤凰岛、南至夹江、西至廖家沟、东至高水河-芒稻河沿岸,总面积约81平方公里。 此次市区行政区划及代管区域调整后: 邗江区:东北部以念泗路-扬子江北路-江平东路-老人沟-槐泗河-启扬高速-瘦西湖路向南-王巷涧-槐泗河-三星路向南-上方寺路折西-史可法路向南-邗沟路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界;沿二道河与广陵区分界;沿文汇东、西路折西至新城河,向南至江阳中路,折西至润扬中路,向南至沪陕高速,折东沿沪陕高速至邗江中路,折南至仪扬河,沿瓜州镇与八里镇的区域界限进入长江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分界;南部以长江与镇江交界;西北部与高邮市毗邻,西部与仪征市交界。行政区域为518平方公里,人口55—2 —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那么 为适应城市进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那么 〔一〕有效地操纵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进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那么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进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妨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要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7〕;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8);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进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五、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送审稿)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1)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1) 四、环境噪声限值 (1) 五、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2) 六、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6)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随着杭州市高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有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1995年版和2000年补充版)已经不能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为杭州市噪声管理工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杭州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所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0、1、2、3、4类类别相对应,并执行相应类别噪声标准值。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4、杭州市新扩区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5、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6、杭州市区用地现状图; 7、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 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 二类区三类区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惠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 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 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一年六月

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655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 魏峻山、李文君、魏巍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 3.1 基础性原则 (3) 3.2 适用性原则 (3) 3.3 兼顾性原则 (3)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 5.1 主要修订内容 (4) 5.2 标准名称 (4) 5.3 内容与范围 (4) 5.4 术语和定义 (4)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 ●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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