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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_婚姻法_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_张成洁

新中国第一部_婚姻法_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_张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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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 第1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1月V ol.35 N o.1 J 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Jan.2008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

张成洁1,莫宏伟2

(1.湛江师范学院,广东湛江524048;2.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88)

摘 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也是直接向以家庭为单位盘踞起来的传统权力发出的挑战。《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自1950年至1953年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宣传贯彻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央和地方乃至各种社会团体合力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种种手段,和强大封建婚姻观念的冲突和博弈。两种观念的撞击下,新观念虽然终于处在优势地位,但并非一劳永逸,要想与传统陋习彻底决裂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持之以恒的努力。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8)01-0120-04

延续了几千年的,以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一夫多妻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不但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是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则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延续了几千年的旧传统挑战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回顾半个世纪前这部《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情况,看看新旧观念经过了怎样的博弈,对我们今天的任何重大社会变革或法律的实施无疑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历史地位

婚姻制度是社会细胞———家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单位往往是家庭及其扩大化了的形态———家族乃至宗族等亲缘单位。婚姻家庭不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国家,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一夫多妻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形形色色的封建婚姻形态(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郎妹、雄媳妇、攀扭亲、站年汉、重婚、纳妾、卖妻、换妻、租妻、典妻、合妻、姘妇、指腹为婚、招儿女婿、招夫养夫等)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妇女投入奴隶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它真正成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阻碍着新社会健全有力的发展。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对作为中国封建统治基层社会控制方式的传统家庭生态和婚姻制度进行改造,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整体性变迁,从而根除封建势力,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而这一崭新的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了一年半(1948年冬开始准备)的准备,终于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于全国。《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原则部分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

收稿日期: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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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婚姻法》的颁布犹如一把利剑劈向了封建婚姻观念的顽石,它不仅是对千百年来建立在封建社会四大绳索尤其是夫权和父权基础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也是直接向以家庭为单位盘踞起来的传统权力发出挑战,从而在重新塑造家庭的同时完成了对封建势力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的社会改造。

陈绍禹(王明)(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婚姻法的起草人)说,野蛮落后的旧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衰败和死亡,进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利于建立新家庭和建设新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具有决定一切的意义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周恩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社会改革。”[3](P55)

二、《婚姻法》颁布初期的宣传贯彻情况(1950.5 -1951.9)

《婚姻法》的颁布虽然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旧的婚姻观念的巨大惯性和它对人们的深刻影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崭新的婚姻家庭观念仅仅有了法律的依据,还远不足以与根深蒂固的旧观念、旧习俗相对垒。所以,《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就成了《婚姻法》颁布之后的当务之急。

《婚姻法》颁布后,在党和政府以及各人民团体的组织下,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婚姻法》的热潮。如《婚姻法》贯彻执行得较好的山西省,在中央颁布婚姻法后,山西省委进行研究,发出《关于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人民团体发出联合通知,《山西日报》发表了社论,展开典型案件的讨论,全省各级干部和机关团体、学校和各界人士均组织了学习座谈并广泛运用各种会议与各种方式展开了宣传运动,使广大群众与干部对婚姻法有了初步的认识[4]。《婚姻法》颁布以后,上海市随即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妇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召开各种妇女代表会议、开设定期讲座或训练班等形式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听过《婚姻法》报告的里弄妇女有103585人,全市有4万多妇女代表进行了有系统的婚姻法学习[5]。

经过对婚姻法知识的宣传和对落后婚姻观念的批判,封建的婚姻制度与观念开始遭到摒弃,新的婚姻制度、新型的美满家庭开始成长起来,封建的极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处在崩溃之中。从山西省人民法院汇集的全省婚姻案件数字来看,1950年受理婚姻案件2016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1.4%[6]。再就当时正在进行土改的甘肃省来看,登记自由结婚的逐渐增多,仅以兰州市二区为例,1951年1月至12月中旬,即有101对。陕西省延安县法院自1951年1月至11月中旬,受理婚姻案件即达202件,占全部民事诉讼案件的64%强[7]。自1950年5月1日至1951年4月一年内,上海市共受理婚姻案件约13.3万件,其中以离婚及脱离同居最多,占到65%,在受理的全部婚姻案件中,由女方提出诉讼的计10万件[8](P287-288)。中南区六省在《婚姻法》颁布后一年的时间里,受理婚姻案件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来的70000件以上[9]。

可见,《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的冲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新的婚姻观念遭到了封建思想的强烈抵制。两种观念的撞击以及新观念的暂时的弱势地位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包办和买卖的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不合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着。妇女群众因为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估计,中南区未婚的童养媳、望郎媳有数百万[9]。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有10000多人[3](P56),华东区也有约10000人左右[10]。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要原因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指出的:“导致妇女自杀被杀的主要原因就是封建社会制度遗留下来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仍普遍存在。广大的群众至今还保留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保存着`封建家长'和`夫权'统治的恶习。因此,他们对于妇女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严加限制,尤其是对于妇女要求婚姻自由,更认为`大逆不道',加以种种残酷的迫害。这正是表现了残余的封建主义思想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剧烈反抗。”[11]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在执行《婚姻法》工作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作为《婚姻法》宣传者、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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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和执法者的干部,自身的心理、思想还未转变,反而成为了这项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部分干部竟对各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或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如西北检查组发现,违反《婚姻法》干部有30多人,其中有中共县委书记4人,县长3人,中共区委书记及区长12人,其他负责的干部9人[12]。

三、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1951.9-1951.12)

正因为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26日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自政务院发布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指示后,中央检查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19个单位派人组成,共41人,分为4个分组,于1951年10月23、24两日分别自北京启程,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结合各大行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小组或干部,共同进行工作,1951年12月20日左右先后返回,历时近两个月。检查组成员到达各地后,同当地的负责人共同主持召开了如何贯彻政务院指示的专门会议,以推动各地的检查工作。各检查组以调查、研究、帮助处理婚姻问题及案件(包括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进行了解情况和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了总结汇报[12]。

通过检查,了解到各地执行婚姻法的大概情况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执行得较好的地区。如在抗战初期解放的山西省武乡县、山东省文登县的一些乡村中,包办买卖婚姻绝迹;又如在解放四年的河南省鲁山县的一等乡中,也没有包办买卖婚姻,离婚与再嫁的妇女均得自由结婚。早经父母包办订婚的青年男女也都经见面后自己决定是否同意。这种类型的地区,在当时全国来说虽是少数,但却成为人民群众建立新夫妻关系与新的幸福家庭的先导。另一种是执行得中等的地区。如在河南省商丘县的一些二等乡中,自由婚姻部分存在,买卖婚姻也绝迹,但包办婚姻与早婚仍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寡妇自由改嫁的还不是很多。中南与华东许多地方都属此类。再一种是贯彻婚姻法很不够的地区。如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分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与早婚严重地存在着。(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不少地方并没有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工作结合在其他的社会改革运动中进行,特别是由于一些县级以上领导不够重视和负责,缺乏宣传教育,因此,不少干部尤其是区乡村干部中残存的封建思想未能肃清,并且不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使“婚姻法没有下乡”,或婚姻法不能全面与正确地和群众见面。更严重的是,有些区、村干部竟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乱纪行为[12]。

此次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其检查掌握的婚姻法在全国各地贯彻不平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成为1953年开展更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果(1953.2-1953. 5)

1953年全国规模的、有系统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规模与影响都是空前的。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1953年2月1日和1953年2月18日三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3](P107-108)。

自中央发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以后,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根据指示精神,即大张旗鼓地开始了运动的准备工作。全国迅速成立了运动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同时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也迅速行动起来,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整个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时间是1953年一二月间,任务是训练干部和进行重点试验。在这一阶段,全国训练了347万余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并先后在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第二阶段时间是1953年三四月份,任务是向群众展开大规模宣传教育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在这一阶段,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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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续在全国范围的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14]。这次运动,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改善,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这次运动中,各地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因不满他们的封建家庭关系纷纷起来改善,干部们采取开家庭民主会议的办法,婆婆、丈夫和媳妇相互检讨,改正错误,其中有许多还订立了互敬互爱的公约。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了她们的离婚要求。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司法机关处以刑罚。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她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运动先后结束。

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是自婚姻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普遍地宣传婚姻法,有系统地揭发与批评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的一次内部斗争。它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人们观念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移风易俗的目标。

这次运动,不仅严厉地打击了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而且有力地支持了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因而社会风气有了很大转变,实行婚姻自由与男女权利平等,已逐渐扩大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包办儿女婚事和虐待妇女的行为已逐渐遭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各地反映,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已大批出现,要求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到区乡政府登记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虐待妇女特别是杀害、伤害妇女的现象普遍减少,有些地区已停止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当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得婚姻自由,夫妻、婆媳关系改善以后,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尤其是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就更加提高了。许多从来不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运动后也如男人一样参加了各种社会活动,并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府和妇代会、人代会以及生产互助组织的工作。在贯彻婚姻法运动较为深入的农村和厂矿,广大男女群众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生产效率有显著的提高。这些事实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束缚妇女的锁链,而且是发展生产的障碍,他们说:“越封建越争吵,越别扭,越没劲劳动。”“越民主,越和睦,越痛快,劳动劲头越大。”因而就更加拥护婚姻法,更加努力生产,出现了团结、和睦、愉快和热情劳动的新气象[14]。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次运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不平衡的。按照中央指示,做到了普遍深入的地区约占15%左右。基本贯彻的地区约占60%左右。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约占20%左右[14]。

从上述史实的梳理中,我们不难看出,1950年到1953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央和地方乃至各种社会团体合力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种种手段同强大封建婚姻观念的冲突和博弈。这个过程是曲折的,且并非一劳永逸。因为与旧的传统观念决裂是远比经济、政治的变革更为艰难的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0,(12、13).

[3]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华北分组.山西省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

[5]上海市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妇女在婚姻问题解放情况说明[Z].上海市档案馆藏档,馆藏号C31-2-119.

[6]山西省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和经验[J].中央政法公报,1951,(35).

[7]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西北分组.西北区婚姻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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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N].人民日报,1951-09-29.

[12]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

[1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14]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3,(11、12).

[责任编辑 孙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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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优育宣教0221-宣传材料

优生优育宣教 一、什么是优生优育 答:优生优育是指生育一个体格健壮、智力发达的孩子;优育是指根据新生儿和婴幼儿的特点,用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抚育孩子。 二、为什么要优生优育 答:优生优育能够避免发生出生缺陷(即先天畸形)和病残儿,培养教育后代更加聪明健康,从而提高人口素质,使家庭美满幸福。 三、优生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避免近亲结婚。2、接受婚前咨询和检查,防止遗传病传给下一代。3、保持身体健康,怀孕之前和怀孕期间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等。4、做好孕期保健,预防病毒感染,注意孕期用药和营养卫生。5、定期做产前检查。 四、哪些人不能结婚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双方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3、双方家族中三代以内患有相同隐性遗传病的男女不能结婚。如白化病(远看像外国人)、全色盲(分不清颜色)、青光眼、

镰状细胞贫血症等。 五、哪些情况暂时不能结婚 答:1、生殖器官畸形或性功能障碍暂时不能进行性生活。经过手术或其他治疗,等功能恢复以后再考虑结婚。2、处在各种传染病的隔离期。如开放性肺结核、急性传染性肝炎、伤寒、霍乱、非典等。药等到传染病治愈和隔离期过后才能结婚。3、正在患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如结核的活动期、肾炎、肝炎、心脏病等。4、患有麻风病或性病。5、患有精神病。 六、为什么要进行婚检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对婚前医学检查不再做硬性规定。虽然婚检从强制到自愿,但并不意味着婚检不重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的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七、婚前医学检查有哪些内容 答: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家庭遗传病、传染病史和是否有近亲结婚等情况,内、外科特别检查等方面的体格检查。 八、新婚蜜月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答:1、新婚蜜月不宜怀孕:因为在新婚蜜月期间,夫妻双方为操办婚事奔波劳累,精神疲惫,特别是旅行结婚的人,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新婚姻法:你不得不知道的6件事(女性篇)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

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势必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个现实:在中国女性结婚的代价除了给男人当免费老妈子,当生育机器,当佣人以外,还得自贴家当养家糊口。而中国男性无论他是修养学识文化地位有多高,无论他对内对外所谓的人格与精神独立有多完善,他们从骨子里是不懂得欣赏中国女性的。他们骨子里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妈和保姆,找的是花瓶和性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要是男女在结婚之前愿意将对方的名字加在自己所有的房产证上,那么法律是允许这样做的。 很多时候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常见的,而有的男女想要在结婚之前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而关于婚前买房的归属问题又是怎样的呢? 接下来,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吗?这个问题,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的是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 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二、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按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可以解释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新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宣传资料

婚姻法宣传资料 一、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共有财产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 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

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A、一方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式)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 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 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 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 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 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 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 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 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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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今时代的婚姻关系是平等的,同时婚姻关系也是自由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婚姻关系是无限制的,正常情况下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我国婚姻法来进行保护的。所以在婚姻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什么纠纷的话,大家可以仔细查询一下婚姻法当中的相关法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 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婚姻法宣传材料

新婚姻法的8个要点解读 婚后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对沉浸在恋爱喜悦中的小两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以下8条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以下由问之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一) 1、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夫妻共同购买但房产证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二) 1、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应怎样区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夫妻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新婚姻法看我国“第三者”损害赔偿制度

学年论文(设计) 题目:从新婚姻法看我国“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丛婧 指导教师:焦淑敏 完成日期:2010年11月29日

摘要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第三者”这一关系说起来是极为复杂的,正如人们常说“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轻则只是一时出轨,重则甚至接近重婚行为。婚姻法仅仅就达到重婚与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细细分析,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律规制“第三者”问题,是否有其必要性,又是否有可行性,相对的问题又如何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是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研究十分必要的。 在本文中,笔者将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加以综合与分析后,融入自己的想法与认识,作此文章,以表达对此制度的看法与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第三者”的概念厘清,“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三者”的分类三个方面着手,第二部分是“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对其进行法律溯源即合理、合法性分析;第三部分为“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探讨·,最后,提出“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立法改进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定“第三者”、意定“第三者”;共同侵权;人身契约

Abstract New "Marriage Law" against the forty-sixth article of the right to divorce their spouses fault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revised law is a major bright spot, marking the legal marriage of the parties to further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o that the judiciary to adjudicate the case with the relevant legal basis. However, in real life, "third party" in the relationship that it is extremely complex, as is often said "good reason, no evidence is found", ranging from just a temporary derailment, while in a polygamous or even close. Marriage to bigamy and cohabitation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 "third party" to the tort law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nly stay in the couple divorced the question of damages. Careful analysis, the obligation to be faithful couples still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Legal Regulation "third party" issue,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and whether there are feasible and how the problem is relatively solved these problems in-depth study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the issue of very necessary.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ill present academic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f the issue to be integrated and analyzed, into their thoughts and understanding for this article, to express the views and suggestions on this system.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involved in an overview of the basic theory of infringement, "third part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third party" Elements of infringement, "third party" category three aspects, the second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the need for tort relief, its reasonable legal traceability that is, legitimacy analysis; third part is 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Finally,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th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Divorce Damage; statutory "third party", meaning be "third party";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person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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