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S
倒车雷达
东荣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试条件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方法 (3)
7 环境实验要求 (4)
8 检验规则 (4)
9 标志、标签和包装 (7)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GB/T 17619-1998《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和GB 18655-2002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由东荣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品质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荣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工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07年5月首次发布。
倒车雷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倒车雷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倒车雷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GB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8052—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17619-1998《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倒车雷达系统
通常由倒车雷达主机和雷达探头、蜂鸣器、显示器组成。通过发射/接收超声波信号,探测汽车后方障碍物距离,用声音提示和显示测量的距离,达到协助驾驶员安全倒车的作用。
3.2 倒车雷达主机
安装在车辆上,输出超声波信号到雷达探头,接收并处理超声波回波信号,控制声音告警方式和显示器显示测量距离的装置。
3.3 雷达探头
又称SENSOR,安装在汽车后保杆上,内含发射驱动电路,接收放大电路和超声波传感器,与倒车雷达主机相连接,在主机控制下能发射超声波及接收放大回波信号,并送到主机去处理的装置。3.4 蜂鸣器
在主机的驱动作用下,产生不同节奏声响的装置,用于辅助提示倒车雷达侦测距离,可能独立于主机之外或内置于主机
3.5 显示器
用于显示倒车雷达侦测障碍物的距离,本产品不包含显示器(由第三方提供)。
3.6 标准障碍物
本产品有两种定义方式:
3.6.1 I类标准障碍物
长度为1m,直径60mm塑胶水管,用于近距离的检验标准(小于1m);
3.6.2 II类标准障碍物
方形平面尺寸为10cm*10cm纸板, 用于远距离的检验标准(大于1m)。
3.7 测量距离
障碍物反射超声波回波的表面到SENSOR中心点的距离。
4 测试条件
4.1 正常测试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试验电压:12V±0.1V
SENSOR 离地面高度50cm±2cm
4.2 极端测试条件
温度:-30~85℃
相对湿度控制为测试箱内不出现过分凝结水
试验电压:12V±0.1V(12V供电)
低温时SENSOR表面冰块或冷凝水应清理。
SENSOR 离地面高度50cm±2cm
5 技术要求
5.1 电源要求
5.1.1采用12V供电的产品,其工作电压范围是9.6~16V,消耗功率不超过1W
5.2 系统功能要求
5.2.1自检功能
当排档入倒车档后,倒车检知器进入自我检测;
若系统功能正常,则蜂鸣器叫一声;;
若SENSOR功能异常,则蜂鸣器鸣叫三声;
若SENSOR功能正常,则随即进入检测。
5.2.2 最大侦测距离
150cm(测量条件:10cm*10cm平面纸板,正对着SENSOR面)
5.2.3检测段数
检测段数分为5段:
5.2.3.1 35cm以内;
5.2.3.235cm~65cm;
5.2.3.365cm~85cm;
5.2.3.4 85cm~115cm
5.2.3.5 115cm~150cm
5.2.4 显示器接口
倒车雷达主机通过数据线(DATA/CLK)传输障碍物距离的数据,在显示器上能正确显示测量距离和方位。
5.3 电性能要求
5.3.1 发射超声波频率要求
40±2KHz
5.3.2 水平检测角度
在I类障碍物的条件下,以SENSOR中心为基准,距离为70cm处,满足左右各55°±10°的要求。(如图1)
在II类障碍物的条件下,以SENSOR中心为基准,距离为150cm处,满足左右各55°±10°的
5.3.3 垂直检测角度
在I类障碍物的条件下,以SENSOR中心为基准,距离为70cm处,满足上下各30°±5°的要求。(如图2)
在II类障碍物的条件下,以SENSOR中心为基准,距离为150cm处,满足上下各30°±5°的要求。(如图2)
产品外观应整洁,表面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毛刺、霉斑等缺陷,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脱落。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结构性能试验
用卡尺等量具对照图纸检验外形尺寸,目视检验外观,应符合5.4条的要求
6.2 功能检查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应符合5.2条的要求
6.3 电性能检查
在标准障碍物的测量条件下,应符合5.3的要求。
6.5 电源检查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用数字万用表测量的消耗电流,应满足功耗小于1W
7环境试验要求
环境实验项目、试验条件、试验结果要求(机能保证水准)如D表
8 检验规则
8.1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同一型号的若干样品进行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当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元器件)更换后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均应进行。
8.1.1 试验项目和判定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不合格分类按表1规定。
表1
8.1.2 设计定型鉴定检验合格判定
外观结构工艺、简要功能检查;机内装配工艺检查;正常测试条件和极端测试条件下的电性能要求检查;环境试验。四大项目经检查后均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数只允许不多于一个,C 类不合格数只允许不多于2个。
8.1.3 生产定型鉴定检验合格判定
a) 开箱检查(包装、外观结构工艺、简要功能检查),经检查后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数和C类不合格数各允许不多于1个。
b) 机内装配工艺检查:正常测试条件和极端测试条件下电性能要求检查;环境试验。三大检查项目经检验后,各大项目不允许A类不合格,(B+C)类不合格数允许不多于1个。
8.2 质量一致性检验
在质量一对性检验中分为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两种。
质量一致性检验是以逐批检验为基础,周期性地从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的,用以确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持续稳定的检验。
8.2.1 逐批检验
逐批检验又可分为逐个检验和抽样检验。
逐个检验是指每台都应按规定的基本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检验是指经逐个检验的产品,对一般的或特殊的性能只要求抽样检验;或者是在被检验批的产品中,按一定的抽样方案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检验。
本标准只规定后一种抽样要求。
8.2.1.2 检验步骤
在抽样检验中先进行开箱检查,然后,可分别进行机内装配工艺检查、功能检查、正常测试条件和极端测试条件下电生能要求检查。其详细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判定按表1的规定。
8.2.1.3 合格质量水平
提交检验或待检批可利用最近已检批所担供质量信息的连续提交检验批。
检验是在提交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项目和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的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2。
8.2.2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是在规定的周期内,从连续后产逐批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的检验。
周期检验的内容包括: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试验。试验前应进行初始检查并符合要求。
周期检验环境和可靠性试验每年一般应进行一次。
8.2.1.1 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一条或几条生产线上,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组成。
8.3 接收、拒收
8.3.1 接收
提交批应经过逐批检验、周期检验合格后,并剔除或修复批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整批接收。
8.3.2 拒收
对判为拒收产品经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可重新提交检验,若检验后仍不合格,则应停止接收,并报上级部门处理。
9 标志、标签和包装
9.1 标志
9.1.1 应有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9.1.2 运输包装箱上面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的名称;
b)出厂日期:年、月、日;
c)包装质量:Kg;
d)包装件最大外部尺寸:L×D×H(mm);
9.2 标签
合格产品上应有“QC Pass”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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