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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指南

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指南

1 汽车产品公告申报

1.1 公告产品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2008年8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公告》管理工作后,在原有《公告》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改进。

1.1.1 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车辆产品情况简介;

——《公告》基本参数;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防弹试验报告;新能源产品运行区域的批文等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1.1.2 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申报系统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工作中,基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1.3 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1.1.4 产品样车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和备案资料通过申报系统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

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1.1.5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节假日顺延)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产品公示。(公示时间在产品技术审查之前进行)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1.1.6 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的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1.1.7 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机中心上报的产品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1.2 公告企业管理

1.2.1 新增企业准入

包括现有企业新增生产地址;新增产品类别;跨市、县迁址等。企业在完成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具备生产条件的可申请准入。具体备案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装[2009]93号文《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1.2.2 变更企业许可

包括: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注册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含在本市、县内迁移);与外商合资、合作;部分产品的生产地址改变;变更或增加产品商标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1.2.3 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地方管理企业应向所属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考核生产条件

新增企业和变更企业许可涉及到生产条件变化的都要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生产条件无变化的企业可免予生产条件考核(有规定的除外)。考核方式按下述进行(现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车生产企业,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信部同意)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完成后,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应当包括:考核材料和企业申请材料。

——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准入资料及考核报告齐全的新增企业准入情况,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审核及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增企业和企业变更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企业和企业变更许可的事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中予以公布。

1.2.4 申请资料

——新建企业申请准入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准入的请示;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注册商标等);

车辆产品技术来源和特性;

企业具备的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企业申请变更许可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企业申请变更许可的请示;

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旧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等)

1.3 公告申报中注意事项

1.3.1 新企业需办理的手续

新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批准并发布后,就可以申报产品。在申报产品前,新企业应办理以下手续:

——网上申报系统的用户开通申请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资源中心

联系人:王雷联系电话:010-********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春荣联系电话:010-********

——企业名称代号的申请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春荣联系电话:010-********

——合格证打印、上传系统办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资源中心

联系人:孙宇轩联系电话:010-********

企业在办理以上手续前,应先电话沟通,把办理手续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后再去办理。

1.3.2 申报公告产品时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公告》审查的几个时间节点:

——每个月的10日(节假日顺延)左右,开始当月产品列入;

——11日左右,列入产品报工信部公示;

——12日-22日左右,进行当月技术审查工作(含公示举报车型审查);

——23日左右,进行产品工作质量集中审查;

——24日左右,进行当月产品总结会议;

——25日-26日,汇总整理;

——27日左右,审查结果上报工信部

1.3.3 产品审查顺序

中机中心进行的试验方案审查、产品技术审查都要经过主审、复审、批准三级审批。审查的顺序是按照产品受理时间进行的,先申报的车型,先受理、先审查。技术部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按照产品受理时间来分配的。先受理的产品,先分配审查。已分配的产品审查工作没有结束,下一个产品无法进行审查工作。试验方案建议修改的产品,企业修改后也是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

1.3.4 关于产品列入审查的条件

企业申报的产品列入审查的条件是报告上传齐全(包括底盘的试验报告也要上传齐全)。列入审查的顺序也是按照试验报告上传齐全的时间来安排的。

报告上传齐全,是指强检统计表、实测检验报告、视同报告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相关试验报告的报告目录都必须齐全;只有以上内容都上传齐全后,中机中心的管理系统才会明确显示报告上传齐全的时间。未上传齐全的试验报告,企业可通过加载反馈信息进行查询。

在每个月10日左右,中机中心会将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其他报告不齐全的产品,只能等报告齐全后列入下一批审查。同期申报的产品,只有等其同期申报底盘列入审查后才可列入审查。

申报早的产品如果检测机构试验报告上传时间晚,也可能赶不上当批审查,请企业及时关注申报产品试验报告上传情况。现在,数据库内所有的试验报告,企业都可以自己查询,请随时掌握检测机构上传报告的实际情况及产品的申报进度。

1.3.5 方案审查中的建议修改功能

中机中心在审查试验方案过程中,可能会对企业提交的试验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审查人员一般会将问题提出并与企业进行沟通,通过网络把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修改,这样可以使企业不必重新申报,这是方便企业的一个功能。企业应通过“公告申报离线管理系统”中“加载反馈信息”功能下载相关意见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可参考汽车工业信息网《企业公告离线软件产品反馈的操作方法说明》一文)。建议修改的车型不能通过离线软件中的新产品管理功能进行“覆盖”申报。(注意:产品技术审查阶段是没有建议修改的。审查不通过的产品,只能重新申报。)

1.3.6 关于车型退回的要求

对于申报并已受理的车型,在未列入审查前,如果发现数据有误,企业可提出退回申请,进行修改。退回申请应在“公告在线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

自2011年10月起,企业可以自行申请退回车型,不需要发送传真到中机中心确认。

车型退回分为即时退回:点击后产品立刻退回初始状态。延时退回:点击后产品2个小时后退回未提交状态,按钮变成“撤销退回”,2个小时期间企业可以自行撤销退回申请.

一经退回的车型,即将企业备案材料及强检统计表和定型报告信息表一同退回,企业要自行通知检测机构,重新提交。退回车型只可退回未列入产品,如果产品显示已经列入审查,则不可退回该产品。

1.3.7 勘误、变更、扩展的注意事项

——未补齐报备案参数表的产品不能申报《公告》参数的变更、扩展。

——如果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内容不涉及任何试验项目,则应在申报时不选择“公告参数涉及试验项目并需出具强检统计表”按钮。如果涉及试验项目,则应选择该项目并填写相应的检测机构。

如果不涉及定型试验,不要填写定型试验机构名称;不涉及强制性检验项目,不要填写强检机构名称,如果填写了试验机构名称,就会要求提交相关试验报告。

——勘误申请从网上申报,登陆系统后,选择勘误车型图标,进入勘误操作界面。定型试验报告、强检统计表编号不能为空。勘误产品不需要填报试验方案,但是必须注明勘误原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报告。同一产品已申报扩展对于变更的项目不可以进行勘误操作。

——勘误后的产品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勘误、变更。勘误是指在申报环节由于疏忽造成的参数填报明显错误,与变更的最大区别在于,勘误项目的试验报告中数据为正确数据,不需要重新出具任何试验报告就能验证其数据的有效。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企业申报产品变更、扩展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参数组织生产、销售。

——同一个车型,不能同时申报变更、扩展或勘误(变更扩展有效期不同)。如果特殊情况,同时申报,只能分批发布:先发布变更内容,后发布扩展内容。建议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否则容易造成数据遗漏。

——已申报扩展的车型,在扩展未发布前,不要再次进行扩展。避免数据库没有更新,造成审查依据不足而不通过,甚至造成发布数据遗漏。申报扩展时,还应确保原始数据的准确和有效,如果原始数据须修改,则应按照变更进行申报。

——对于单纯的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如果不涉及任何《公告》参数变动的情况,企业在申报时,只要不选择任何《公告》参数变更、扩展即可。

——变更扩展车型的试验方案审查,已增加建议修改功能。具体使用和新产品的建议修改方式相同。

1.3.8 企业名称代号备案

企业名称代号是指产品型号中前两位或三位英文字母。新产品申报系统中已增加了企业新备案的企业代码,可以选择使用企业代码,如果发生变更请及时备案并可向中机中心申请变更企业代码(书面申请)。

1.3.9 专用车名称网上备案系统

专用车产品应按照GB17350标准的要求进行命名,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如果企业开发的产品不属于GB17350标准名称,应将产品名称进行网上备案。申报系统已增加备案功能,其他企业已备案的专用车名称也可查询并引用。

1.3.10 不通过车型处理

企业的产品在经过技术审查,如果没有通过,则中机中心会统一将企业的资料及检测机构资料全部退回。企业如需再次申报,需要企业及检测机构重新提交资料。企业申报的产品如果仅仅是由于所采用的底盘产品未能通过,而导致产品未能发布公告,这类产品,原则上也应该重新申报,但企业如果确认底盘已重新申报并获得通过,在标准要求和审查原则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企业可书面申请将此产品与底盘产品同期发布(数据只保留6个月)。

1.3.11 关于公告内车型清理整顿工作的说明

——对于《公告》内不符合现行标准、管理规定的车型,中机中心会进行相关的清理整顿工作,比如近期开展的低平板半挂车、自卸车利用系数,栏板高度清理,客车补项清理,中机函【2011】19号文件涉及的产品清理工作等。这些清理审查结束后,中机中心一般会将审查结果从网上反馈给企业,企业应及时核对审查结果,如果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与中机中心联系。如有书面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型将加上整改标记,企业需通过离线系统进行整改申请,待整改数据发布后方可进行其他参数变更扩展申报。整改车型同变更扩展车型申报过程相同。

1.3.12 关于公告暂停撤销功能的说明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应符合管理规定)。

——申报系统中已增加暂停车型申请恢复功能,申报方式和要求与新产品基本一致,唯一区别为暂停恢复的车辆型号为公告内的型号,新产品型号是不允许是公告内型号。如果原型号名称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则不能恢复,只能按新产品申报。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3.13 关于新增退回修改功能的说明

——企业申报的产品,经方案审查通过并下达到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与试验数据不符,企业可申请将申报数据退回修改。

——“退回修改”功能是将已下达方案的产品退回“方案建议修改”状态,正在进行方案审查的车型无法退回修改。

1.3.14 关于试验报告入库功能的介绍

检测机构上传的试验报告应正式入库才可被认为是有效报告。报告入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列入审查,强检统计表中相关试验报告入库;

——发动机系族审查通过,相关试验报告入库;

——单独试验的零部件报告可由检测机构网上提交入库申请,受理后可供方案审查时查询,最后可

随车型列入审查而正式入库;

——未入库的试验报告不能作为审查依据。

1.3.15 关于延期销售的的要求

——《公告》内产品参数变更后,原有参数的产品有6个月的库存销售期。即在参数变更批准后6个月内,仍可按旧参数销售产品。如果6个月后,库存产品仍未销售完,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销售的申请。

——参数变更批准后,不得再按原参数组织生产,只能销售库存产品。原参数产品的合格证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

——由于企业更名、迁址、变更商标等基本信息变化,产生的参数变更,如果未能在6个月内销售完库存产品,可提出延期申请。

——产品技术参数变更的产品,不能再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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