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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整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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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整理讲解

·民事法律关系

1.甲(买方)通过中介公司乙与丙(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

甲分三期向乙支付房款。依约,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支付了30%房款。又依约,合同签订30日内甲向乙支付65%,但由于政策发生变化,丁银行没有核准甲的购房贷款,致使甲不能按期付款,乙得向谁提出支付房款的主张?甲乙-合同(居间)。甲丙-合同(买卖)。甲丁-合同(借款)。

向甲提出。合同法10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

2.在小悦悦事件中,谁得向小悦悦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悦悦父母得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司机-行为-侵权-侵害生命权-民通第119条、侵权责任法,赔偿

五金城的过错,怠于管理、道路狭窄、随意堆放

监护人与有过失-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第三章练习题】

·自然人

孕妇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医院,于当日下午6时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于保温箱中死亡。

甲夫丙携长子2岁丁在去往外地途中得知甲已入院待产,即驾车返回赴医院。途中车祸,丁负重伤成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5时死亡。

又丙生前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爱犬“小皮”,由动物友爱基金会照料。

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

丙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开始。按继承法,其妻甲、子丁和乙为其继承人,处于同一顺位,各继承其1/3的遗产。丁为植物人不影响其取得继承的民事权利能力。乙死亡后,其所继承的丙的1/3遗产由其母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爱犬小皮非民事主体,对其的遗赠无效。

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

应该。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害,依民通第133条,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

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客体

某甲的财产包括汽车一部,银行存款100万,以及某书著作权。

试说明甲的权利及权利客体。

若甲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其对银行债权为质押,其权利客体为何?

权利:财产权。债权。著作权。

客体:汽车。请求银行给付的行为。作品(书)。

债权。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有土地30亩,土地之上有AB两栋厂房,C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场内轻轨两条,EF两辆运输卡车,庭院有假山并植有树木3颗。另,厂内在建宿舍已封顶,但内部装潢还未进行。问:

1.甲的工厂内,(1)有多少物?(2)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3)多少可分物,

多少不可分物?(4)多少单一物,多少合成物?

1)土地,厂房,电脑,机器人,轻轨,卡车,假山,宿舍

(树为土地重要成分不为物)

2)动产-电脑、机器人、卡车

不动产-土地、厂房、宿舍、假山、轻轨、假山

3)可分物:只有土地

4)单一物:只有土地房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d15474339.html,/panli/panli_263226.html

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

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

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张某欲卖给李某旧房一间,双方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决定在4月15日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额20%的违约金。李某全家2003年4月10日入住该房。在4月14日,张某通知李某房子不卖了,请退回。

1、房子是否已交付?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2、李某起诉主张:第一要把房屋的产权过户,第二,张某违约,得按标的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对他的要求,法院应不应该支持?

3、若张、李履行合同,没有解除的事由发生。但李某入住后发现少了一扇门,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加一扇门或减少价款。法官判决,合同并未约定有门,李某败诉。请求:法官观点是否正确?

1.房子已交付,已经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合同有效,因为它是诺成合同。但因为旧房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它的所有权才会转移。所以合同虽然有效,所有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还没有发生转移。

2.不支持。因为标的额20%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把房子过户给他,继续履行和不履行的违约金是不能合并适用的,这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矛盾的。他可以择一请求,而绝对不能将二者并立。但主张迟延履行是可以的,比如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情况是容许的。因为尽管李某入住了,但因为张某没为其办手续,对其有损害。这个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绝对不能合并适用的。

3.法官的观点不正确。交易惯例自动进入合同之中。这个合同中的房屋是李某全家入住,是个私房,没有门洞大开不给安装门的,这是个交易习惯。因此,我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轻易推出来:即使合同没有写也必须有门。

黄某将电视机与遥控器一同交付,电视机已经损坏,不能使用,王某可否解除合同,若电视机完好,但遥控器损坏,王某的解除权如何?

电视机和遥控器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电视机损坏可解除合同,但遥控器损坏则不能解除,因标的物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则不然。合同法164条。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

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去了四匹马,没有付钱。假设马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则小马应该归谁所有?

甲。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163条,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月1日,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的黄牛赠送给乙,约定3月1日交付,但甲迟延到4月1日才交付。在4月1日前所产牛奶归属于谁?

合同法163条,交付前的孳息归甲所有。(?)依107条之规定+民通111、112条,甲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乙得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张三自书一份遗嘱,说明自己离世以后,自己的花牛归邻居王二(遗赠)。遗嘱对花牛的从物鼻绳等未置一词。

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甲某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甲某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

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

(2)能。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邻的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根据题意,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当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

(3)张三应当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

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代理

某甲10岁,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其母乙以甲的名义与中介公司丙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中介丙向丁公司办公室主任戊推荐此屋,戊表示满意,遂与甲签订租房合同。

结合上例,理解以下问题:

1.何为代理及代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代理的意义

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

2.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3.何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拟上市公司甲与乙公司约定,以乙公司名义收购与其主营业务相关丙公司60%股权。待甲公司上市成功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6股东资格将变更至甲公司名下。问题:

何为广义代理和狭义代理。

何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何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02、403条。

A公司董事B派实习生C告知D,B授权D以A公司名义向E购买某鸡血石,E 的店员F与D经讨价还价,订立买卖合同,D将A公司支票交付给F,清偿价金。F即按合同约定将鸡血石交付给D。试说明,ABCDEF的法律地位(资格),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A,法人。B,法定代理人。C,传达人。D,代理B进行与E交易的民事行为。F,代理E与D进行交易的民事行为。A与E为这一买卖行为的当事人。

A公司业务员李某在联系业务时发现B公司有一批市场上短缺货物,于是在没有向A公司汇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就该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其随身携带的空白合同文本代理A公司就该批货物签订买卖合同。

问:(1)李某代理行为的性质如何?(2)A公司对李某代理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是否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发生效力。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因为空白合同文本,B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A因此遭受损害的,有权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对工程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的印章,建设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对合同中签名的张某的身份予以认可。张某是建设公司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与工程有关的租赁合同,即便公司内部没有授权,工程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行为代表建设公司,因此,租赁合同对建设公司具有约束力。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已将租赁物送至建设公司施工工地,建设公司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对建设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妇,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民事行为

甲与乙结婚后,向丙购二手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购房同时,甲乙共同以该房为抵押物向银行丁贷款。不久,甲发现其所购房屋有辐射,乃向丙主张解除合同。多年后,甲乙不睦,甲书立遗嘱,将其财产一半赠与某慈善基金会。试说明,此例题中有多少法律行为,如何分类?

结婚。购房。过户。抵押。贷款。解除合同。遗赠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10万元。在经营中,公司向网络域名公司购买域名,又有一项专有技术实验成功。试说明,此例题中有多少法律行为,如何分类?

设立公司。出资。购买域名。技术试验成功

·民事法律关系

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周熠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问题:在该案例中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其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周熠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周与肖:事实行为-人身权-侵权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之债

周与中学:在学校手上的法律事实-侵权关系-基于侵权法的侵权之债请求权/基于合同法的合同之债请求权

余某与颜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次年5月4日,颜某生育一子。此后,颜某便独自回娘家坐月子,后又外出务工,与余某长期分居,对其子也未尽抚养义务。问:该案例中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中幼儿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法律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无诉求)

母子/父子身份关系-婚姻法21条,母未尽抚养义务-对抚养费的请求权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在里面周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问:该案例中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其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案中受害人周某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周某和父母间的监护关系。橡胶厂对变电站的物权关系(因建造而占有)。某公司和变电站的物权关系(使用)。橡胶厂和某公司,委托管理关系。

周某的人身权受到伤害。侵权之债——

橡胶厂和某公司管理不善,无过错责任

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

自2009年8月开始,喜盈家纺有限公司与贵族时装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喜盈家纺向贵族时装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喜盈家纺陆续将价值500余万元的面料发给了贵族时装。但后者只支付了300余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讨,双方于2011年3月3日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喜盈公司同意在应付货款中减让50万元,剩下150余万元由贵族公司以协议当月起,每月的15日分期支付,在2012年3月前付清。贵族公司的出资人王某还用其所用的两辆轿车作担保。同时,双方还就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后来贵族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在达成补充协议后的半年多时间内,没有支付分文货款。之后前者起诉了贵族公司。

问:该案例中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其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案中喜盈家纺公司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家纺和贵族-合同。家纺和王某-担保。

合同-违约金-合同法。担保-连带-担保法。

贵族和王某-连带责任。

杨某与顾某签订拆房协议,由杨某(无资质)为顾某拆除旧房。杨某雇佣吴某等

人进行拆房。吴某在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墙压伤。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问:该案例中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引起其产生的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案中吴某得依据何种类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类别的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杨某和顾某的合同关系。杨某和吴某的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吴某和顾某基于财产归属产生侵权关系。

杜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肇事客车事发时在快速车道上行使,慢速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内晒有麦子。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骑行的电动车未依法登记,吴某在道路上晒麦子,均属违法行为;但因无法查清王某骑行的轨迹,无法确认事故成因,故未作责任认定。另查明,吴某与张某签订《种植用工协议》,吴某受张某雇佣种植小麦。事发时正值小麦收割期,吴某在事发路段慢速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内晒麦子,占道约 1,000米。

杜和王-侵权。张和王-侵权。吴和张-雇佣合同。管理部门未尽管理之责。

归责:杜、张、吴(基于合同关系雇主承担责任)、管理部门

章某、胡某系某小区业主,X物业公司系该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章某从所居住的大楼走出,步行至大楼外被胡某擅自安装在机动车车位上的地锁绊倒受伤。事故后,章某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构成为十级伤残。另查明,X物业公司在较长时间里放任小区业主私装地锁,未采取整改措施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章和胡-侵权。X物业未尽管理之责。

归责:胡和物业

原告江南信用社诉称:2008年10月 14日,被告罗苑玲到原告处办理定期存单支取业务,其所持存单载明:编号为 5700140234,账号为59606090007409,户名为罗苑玲,存入金额为人民币77 000元整,存入日为2000年7月6日,存期8年,到期日为2008年7月6日,凭密码身份证支取。该存单上的“利率”及“到期利息”栏均为空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取消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被告于2000年7月6日存入的涉案存款,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办理该笔业务时仍按已取消的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多付被告利息70093.59元。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返还多付利息未果。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利率政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息均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具有强制性,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被告多得利息70 093.59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多付利息 70 093.59元。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罗苑玲于2000年 7月6日到原告江南信用社处存入人民币 77 000元,原告开具定期储蓄存单交于被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1996年5月发布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取消八年期存款利率种类,约定存期和实际存期都在五年以上的存款,按五年期的存款计息。即在五年存期内按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5年的按活期存款计息。”因此,原告江南信用社与被告罗苑玲在涉案存单中约定的八年存期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告根据被告存款时的利率政策和标准计算出被告应得利息为16 080.12元(扣除利息税后),符合有关规定,应予认定。

原告江南信用社与被告罗苑玲虽然在涉案存单中约定存期为八年,但涉案存单上“利率”栏和“到期利息”栏均为空白,说明双方就该部分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完整的储蓄合同。造成上述瑕疵,双方均有责任,原告作为金融部门疏于管理,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存款存期和利率,并且在被告取款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仍然按照八年存期的存款利率17.1%计付利息,导致多付被告利息70 093.6元(即原告实付利息86 173.72元减去被告应得利息 16 080.12元),原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责任比例为60%,即42 056.16元;被告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负有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的责任,但对原告出具的涉案存单内容未进行详细审阅,亦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责任比例为40%,即28 037.44元。据此,被告应返还原告人民币28 037.44元。

综上,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 15日判决如下:

被告罗苑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江南信用社利息人民币28 037.44元。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课堂教学关注的66个经典细节

请老师阅读,也来总结一下你认为经典的细节 课堂教学关注的66个经典细节 1 、用心记住每一个学生的名字 直呼其名相对于不指名道姓课堂效果会更好,把所授班级的学生座次表写出来,上课时放在讲桌上,这样做,有助于记住学生的名字,尽快地了解每个学生。(著名特级教师于永正) 教师上课时能熟记并且随时叫出学生的名字,学生就会感到获得了尊重,自然对教师产生了信任感、亲切感,这种情况下的教学效果往往会很好。 2 、课前要“胸有成竹” 没有备课时的全面考虑与周密设计,哪有课堂上的有效引导与动态生成;没有上课前的胸有成竹,哪有课堂中的游刃有余。(著名特级教师徐斌) 教师唯有备课时的全面考虑与周密设计,才会有课堂上的有效引导与动态生成,才会有上课前的胸有成竹,才会有课堂中的游刃有余。 3 、提前三分钟进教室 老师要提前进教室,便于作好课前准备,同时也可以提醒学生安静下来。千万不要不管班级里怎么样乱七八糟,傻乎乎地开始上课,那样,你很难把课上下去。(著名特级教师于永正) 老师提前进教室,便于作好课前准备,了解学生的情况,稳定学生的情绪,联络师生情感……有效提高课堂的效率。 4 、巧用课前三分钟 课间休息结束了,一节课开始了,老师应该尽快地让孩子静下来,兴致勃勃地迎接“智力体操”的开始。老师应该具备这种创设最佳的教学环境的本领,有效地用好上课的前三分钟,使学生对本堂课所要学习的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将学习变成一种自我需要。(著名特级教师李烈) 有效地用好上课的前三分钟,使学生对本堂课所要学习的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将学习变成一种自我需要。 5 、第一印象很重要 第一节课,如果开头的一段话热情洋溢;板书的第一个字让学生为之赞叹;第一次朗读让学生为之感动;用丰富的表情和机灵的眼神吸引住学生;得体的幽默让孩子笑起来;充满爱意的一次抚摸让学生感到亲切;教学方法的变化让学生感到有趣,那么,你就成功了。如果这样,而且今后也不懈怠,我敢说,你绝对成功了。(著名特级教师于永正) 教师的第一节课,应该是拉近和学生的距离,培养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学生的兴趣有了,教师以后的教学就会顺畅些、圆满些。 6 、上课时要充满激情 古人云:“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恐怕课堂也是这样,教师上课的激情就是那山中“仙”、水中“龙”。没有了对教育的热爱,任你教师用再先进的现代教学手段,也只是徒具其形,任你教师用再华美的语言,再动听的语调上课,也不岽蚨 男牧椋 鸷逞 牧榛辍J欠窨梢源蚋稣庋 谋确剑喝绻 的愕募で槭瞧胶湍 驳模 悄愕募で榫拖翊喝绽锏难艄猓 屡 尴悖 质室撕堂绲某沙ぃ蝗绻 的闶潜继诤婪判偷模 悄愕募で榫拖裣娜绽锏哪挥辏 呷诵钠ⅰ 室撕堂绯墒臁R虼耍 灰 劝 ⒆樱 愕钠骄财胶椭胁刈诺闹徊还 呛 畹募で椤 阃 岫匝 男枨蠛托巳ぐ 貌 郎停 阋不岚延哪 翁茫 慊够嵯缘糜腥饲槲叮 嵯感摹⒛托摹 姓庑 翁闷 盏於ǖ氖巧畛恋募で榍 #ㄖ 丶督淌︸脊鹈罚?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例谈历史有效教学的三个层次共8页文档

例谈历史有效教学的三个层次 到底什么样的教学才是有效的教学呢?有效的历史教学至少有这样两个目标:一是《历史课程标准》给我们教学指明的方向,即“有利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倡导学生主动学习,在多样化、开放式的学习环境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与参与性,培养探究历史问题的能力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二是任鹏杰老师所揭示的有效教学的深层次内涵:“有效的历史教学只是‘下位’目标,但必须从属于历史教学的‘上位’目标――服务人生,亦即用‘整体’历史观帮助学生认识自己、做好自己……这才是历史教育的终极取向,这才是标准,才是衡量历史教学是否有效的尺度。”①两者应是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一个整体,没有第一个目标的达成,第二个目标只能是水中花,雾中月。 那么,作为历史教师的我们,怎么教才能让学生转变学习方式?怎么教才能服务于学生的人生?课堂上历史教学的有效性该立足于哪些方面呢?近期笔者听了三位教师的几节课,本文就以他们的几个教学片断来谈谈教师教学有效性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有效教学首先要保证教学“有效益”、“有效率” 有效的历史教学,首先重要的是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合乎教学规律,与历史的课程标准相符合,与教学目标的要求相一致,并在教学中尽可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从而使学生正确地领会掌握每堂课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这是有效教学的第一层次,也是有效教学的前提和基础。 1.有效益

教学效益是指教学活动的收益、教学活动价值的实现和教学活动目标的达成②。对历史课堂教学来说,有效益是指师生互动过程中历史知识与能力目标的达成、情感的体验与预期教学目标一致或吻合。 教学片断一:在进行《“人是万物的尺度”》一课教学时,教师引导学生指出教材所叙述的几位智者代表性人物,并引出他们的核心观点:“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下是师生之间的教学情况。 师:大家看到这句话肯定有许多想法,这句话是人类历史上很伟大的一个命题,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不知道同学们有什么样的想法,你是否赞同这句话呢? (学生相互讨论) 生:我不同意“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论点。我举个例子,比如,人们去动物园看猴子,给它东西吃,逗它,跟它玩,猴子一吃游客给的香蕉,看猴的人就笑了,这是我们人的看法,可是,也许猴子也在想,这些人类怎么这么奇怪,喂香蕉,有什么好喂的?就算猴子吃了人给的香蕉,猴子也未必是被人逗乐,很有可能,它在吃香蕉的时候也在得了便宜又卖乖――在偷着嘲笑人呢!因此人有人的尺度,猴子有猴子的尺度,人不是万物的尺度。 生:我赞同“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论点。我也以猴子为例,在动物园人给猴子吃香蕉,就说明了即使是猴子这样聪明的动物(没考证),也是受人类的支配,世界上所有的规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因此人是万物的尺度。 生:我不同意前面一位同学的观点,我们看到即使猴子被人关在笼子里,人还是不能左右其思想,它对外界事物的反应还是以自己的想法为转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有效教学66个经典案例》的读后感1200字

《有效教学66个经典案例》的读后感1200 字 我在闲暇之余阅读了《有效教学66个经典案例》这本书,并感觉受益匪浅。“有效教学”指的是以最少的教学和学习投入获得最大的学习效益。 首先,有效教师是有效教学的必要条件。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经常思考,自己到底应该给学生一些什么东西,我们应该怎样去从事自己的教育教学才是最有效的,要时时提醒自己当今社会需要的是有效地教学,而有效的教学需要的是有效的教师。一个没有事业心,不懂得赏识自己的学生的教师,即使他的业务水平再高,也不会赢得学生对他的赞同。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永远有一双公正的眼睛;永远有一个圣洁的思想。让学生能够对他产生亲切感并对他所教的内容感兴趣,达到“亲其师而信其道”。 其次,创造性的使用教材是有效教学的基本点。 通过阅读《有效教学66个经典案例》,使我更清楚地意识到创造性的使用教材是实施有效教学的必然要求。要提高课堂的有效性就要分析教材、吃透教材,创造性的使用教材。教材是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连接教师与学生、课内与课外、知识与方法、能力与发展的纽带。教师不能将教材内容原封不动的硬塞给学生,而要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调动自己的知识积累,带着自己的文化积淀,结合学生的发展

水平,把握教材,用好教材,优化教学内容,使教材中蕴含的丰富情感、深刻哲理和美学等都得以充分表现,以此陶冶学生情操,激发学生情感,启迪学生智慧。教师不是“教好教材”,而是“用好教材”。 再次,了解学生的起点是有效教学的立足点。 作为一名教师,要做到以学生为中心,必须关注学生、了解学生、研究学生,让教学建立在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已有的知识经验之上,因为学生来源面广,知识结构各不相同,只有充分了解学生、分析学生对本门课的具体掌握情况,这样撰写出来的教案才有针对性,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以达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的目的。 最后,师生共同参与创造活动是有效教学的核心点。 作为一名教师,应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引导、启发、指导、点拨、评价、矫正,从而帮助学生开阔视野、提炼精华,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教学的过程是师生交往,教与学相互作用、共同活动的过程。教学过程不是教和学的简单相加,而是教与学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过程,也是师生交往的情感交融过程。要想使教学有效,一定先让学生的学习有效,要想使学生的学习有效,一定先让学生能够全面参与。让学生的学习过程成为一种经历,在经历中获得知识、获得能力;在经历中掌握方法,体验情感。教学中,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小学班主任课堂管理的66个经典细节

课堂管理的66个经典细节 1、用心记住每一个学生的名字 直呼其名相对于不指名道姓课堂效果会更好,把所授班级的学生座次表写出来,上课时放在讲桌上,这样做,有助于记住学生的名字,尽快地了解每个学生。 教师上课时能熟记并且随时叫出学生的名字,学生就会感到获得了尊重,自然对教师产生了信任感、亲切感,这种情况下的教学效果往往会很好。 2、课前要“胸有成竹” 没有备课时的全面考虑与周密设计,哪有课堂上的有效引导与动态生成;没有上课前的胸有成竹,哪有课堂中的游刃有余。 教师唯有备课时的全面考虑与周密设计,才会有课堂上的有效引导与动态生成,才会有上课前的胸有成竹,才会有课堂中的游刃有余。 3、提前三分钟进教室 老师要提前进教室,便于作好课前准备,同时也可以提醒学生安静下来。千万不要不管班级里怎么样乱七八糟,傻乎乎地开始上课,那样,你很难把课上下去。 老师提前进教室,便于作好课前准备,了解学生的情况,稳定学生的情绪,联络师生情感……有效提高课堂的效率。 4、巧用课前三分钟 课间休息结束了,一节课开始了,老师应该尽快地让孩子静下来,兴致勃勃地迎接“智力体操”的开始。老师应该具备这种创设最佳的教学环境的本领,有效地用好上课的前三分钟,使学生对本堂课所要学习的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将学习变成一种自我需要。 有效地用好上课的前三分钟,使学生对本堂课所要学习的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将学习变成一种自我需要。 5、第一印象很重要

第一节课,如果开头的一段话热情洋溢;板书的第一个字让学生为之赞叹;第一次朗读让学生为之感动;用丰富的表情和机灵的眼神吸引住学生;得体的幽默让孩子笑起来;充满爱意的一次抚摸让学生感到亲切;教学方法的变化让学生感到有趣,那么,你就成功了。如果这样,而且今后也不懈怠,我敢说,你绝对成功了。 教师的第一节课,应该是拉近和学生的距离,培养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学生的兴趣有了,教师以后的教学就会顺畅些、圆满些。 6、上课时要充满激情 古人云:“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恐怕课堂也是这样,教师上课的激情就是那山中“仙”、水中“龙”。没有了对教育的热爱,任你教师用再先进的现代教学手段,也只是徒具其形,任你教师用再华美的语言,再动听的语调上课,也不会打动学生的心灵,震撼学生的灵魂。是否可以打个这样的比方:如果说你的激情是平和宁静的,那你的激情就像春日里的阳光,温暖无香,十分适宜禾苗的成长;如果说你是奔腾豪放型的,那你的激情就像夏日里的幕雨,沁人心脾——适宜禾苗成熟。因此,只要热爱孩子,你的平静平和中藏着的只不过是含蓄的激情——你同样会对学生的需求和兴趣爱好产生欣赏,你也会把幽默带进课堂,你还会显得有人情味,更会细心、耐心……所有这些,为课堂气氛奠定的是深沉的激情曲。 教师上课要充满激情,富有激情的课堂能激起学生渴求知识、努力学习的激情,从而有效调动学生探究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7、做一个真实的人 真实的遗憾比虚假的完美更加动人,更加具有生命力。 从教学的角度而言,真实更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优秀的教师都能很坦率地以“真实的人”的形象出现在学生面前,反而赢得了学生的尊重,学生也因此爱听他们的课。 8、要了解你的学生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 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 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 月8 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 年 4 月23 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M以上,尽管看 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赔偿15000 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

教学案例反思:一次有效的教学给我的启发

教学案例反思:一次有效的教学给我 的启发 一次有效的教学给我的启发 新课程实施已有好几个年头了,但对于我们农村教师来说,新课程存在着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教师很辛苦,学生很痛苦。为了让教师教的轻松、学生学的开心、质量与创新共存。作为课改实验第一线的我们,该选择合理的教学策略了,因为选择合理的教学策略可以使教学事半功倍。 教学策略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目标,依据教学的主客观条件,特别是学生的实际,对所选用的教学顺序,教学活动的程序,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媒体的总体考虑。也就是说,在教学过程中,(1)不存在能实现各种教学目标的和最佳教学策略。(2)没有任何单一的策略能够用于所有的教学情况,所有有效的教学需要有可供选

择的策略来达到不同的教学目标,而且需要不断予以相应的监控、调节和创新。 我多次听同行上《11~20各数的认识》,似乎一次比一次“成功”,可我越来越迷惑,学生需要“10根扎成一捆”的方法吗?学生理解十进制的概念了吗?课堂上,学生围绕问题“小棒怎样摆放让别人很快看出根数”时,摆小棒的方法较多,但把“10根扎成一捆”的同学极少。因此,学生通过比较没有达成共识,只是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接受”了十进制。当然,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训练,学生也学会了解题答题。也就是说,学生通过训练“记住”了知识,“记住”了数的组成,但不理解位值原理,也没有建立数的概念。在一次数学组教研活动时,我设计并执教了《11~20各数的认识》的研讨课,感受颇深。 一、课前谈话 为促使一年级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制订了奖励措施:表现好的奖红花,10朵红花换一个金苹果。接着

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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