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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目录

前言 (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一般要求 (04)

消防安全管理 (15)

控制和显示要求 (26)

信息记录要求 (57)

信息传输要求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

前言

本标准的第3、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河北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

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丁宏军、马恒、潘刚、沈纹、屈励、张颖琮、刘阿芳、赵庆平、

马辛、宇平。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

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

控制中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

设备组成。

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

信息见附录B。

3.3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3.4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消防系统及设备的

状态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

控制。

3.5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 消防控制室系统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控制室资料

4.1.1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

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4.1.2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4.1.3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

员等内容。

4.1.4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4.1.5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4.1.6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4.1.7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

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1.8 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

报告等资料。

4.2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

4.2.1.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2.1.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4.2.1.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1.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

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2.2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4.2.2.1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4.2.2.2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

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

4.2.2.3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5控制和显示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4.1.1~4.1.6条规定的有关管理信息及附录B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5.1.2 消防控制室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

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5.1.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动态信息。

5.1.4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

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5.1.5 消防控制室应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其他信号应在输入

10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

5.1.6 显示应有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

5.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保护区域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5.2.2建(构)筑物内安装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保护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并应显示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5.2.3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5.3消防联动控制

5.3.1消防联动控制器

5.3.1.1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联动控制应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5.3.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将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2.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

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2.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

号。

5.3.3消火栓系统

5.3.3.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3.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5.3.3.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4气体灭火系统

5.3.4.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4.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

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4.3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

压力信号。

5.3.5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2的要

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4的要求。

5.3.6泡沫灭火系统

5.3.

6.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

6.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

6.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

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5.3.

6.4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7干粉灭火系统

5.3.7.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7.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

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7.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

压力信号。

5.3.8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5.3.8.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5.3.8.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

状态和动作状态。

5.3.8.3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9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5.3.9.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5.3.9.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

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5.3.9.3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10电梯

5.3.10.1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

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5.3.10.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5.3.11消防电话

5.3.11.1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5.3.11.2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5.3.11.3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5.3.11.4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5.3.1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3.12.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5.3.12.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

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5.3.12.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5.3.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3.1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

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5.3.13.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

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3.14消防电源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

信息。

6信息记录要求

6.1消防控制室应记录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包括时间、部位、设备名称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规范要求。

6.2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

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消防控制室应保存附录B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

产品有效期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4消防控制室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7信息传输要求

7.1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

传送给监控中心。

7.2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

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3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

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4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附录A、附录B规定的信

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7.5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7.6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7.7消防控制室的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A.1运行状态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监控中心传输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内容应符合表A.1要求。

表A.1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名称内容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1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消防控制室向监控中心传输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内容应符合表B.1要求。

表B.1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定义、符号、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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