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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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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后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后,有关的法律名词术语几乎都是从德、日两国法律和法学书籍中借用来的。如起诉、当事人、审级、管辖、回避、预审、公判、上诉、证人、鉴定人、管收、保释、讼费等。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确定的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就仿效了1890年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所规定的四级审判机构: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大审院。

1877年德国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确定的普通法院体系也是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帝国法院四级构成。另外,清末在法院内部设检察机关,也是仿效德国、日本的结果。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各级法院均附设检事(检察官)局,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犯罪,提起公诉,指挥刑之执行;关于民事,在必要时亦可向法院提供意见。德国1877年的《法院组织法》中也规定刑事诉讼起诉权归检察官。还有清末《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了宣告禁治产程序(指根据民事实体法关于保护精神发育不全者之利益而设的特别诉讼),宣告准禁治产程序(指精神衰弱人、浪费人,据民律规定有申请权人之申请,受准禁治产之宣告或撤销其宣告的程序)。日本在1890年公布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就公布过作为民事诉讼法补充法规的《关于婚姻事件、收养养子事件及禁治产事件的诉讼规则》。而追根溯源,近代关于禁治产程序及准禁

治产程序在德国法中规定的最早、最全面。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从机构的设置、审级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诉讼程序、名词术语基本上都是对德国、日本司法制度的移植。

四、对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评价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从形式特征上,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总揽司法大权的体系,初步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并对以后中华民国各政府的司法制度有直接的影响。如1915年北洋政府将清末的《法院编制法》稍作修改,就正式公布,审判机构仍然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近代,这些形式看似合理的司法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新制度是有其名而无其实,这些制度渐渐地,但却从来没有完全地获得实质性的发展”〔13〕。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有些法律未及颁行,清王朝就覆灭了,因而就连形式意义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未来得及完全建立起来。直至民国初年,在省及中央一级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司法独立作为民国政治的重要内容,在各省及中央政体中基本确立。但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中,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模式,几乎未受多大触动,仍然在地方机构中起着主导作用。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以法令的形式确认了这种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在地方政府中的合法性。第二,从法律价值意义上看,有助于人们形成新的司法观念。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中力图吸取西方诉讼法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及保障当事

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废除刑讯制度,规定了辩护、陪审、回避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制度最终只能是以皇权和纲常礼教为依归。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因受到礼教派的责难被搁置不用就是明证。因为在清末皇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没有崩溃,封建传统法律文化尚未荡涤的背景下,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近代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在中国有所建树的。〔14〕

第三,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并未收回治外法权,它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宣告失败的命运,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形式意义上的修律并不能救中国。清末修律,进行司法变革的直接动因便是要西方列强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中国的司法主权。但从清末《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这一目的并未实现。《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案件的规定,仍屈从于西方列强的压力,规定了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总之,今天探究清末司法制度变革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近代法制,以及在转型时期如何移值外国法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参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2〕《上清帝第六书》,《康有为政论集》上册。

〔3〕〔4〕参见《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919、5415页。

〔5〕谢冠生:台北1967年司法节致词,载《司法专刊》第190期,第6页。

〔6〕参见《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601页。〔7〕参见《寄文存》卷

二。

〔8〕〔9〕王立民,《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式的影响》,人大复印资料《法史学·法理学》1997

年,第1期。

〔10〕走向世界丛书《出使九国日记》卷六,岳麓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

〔11〕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5页。〔12〕参见(德)诺尔著,李立强等译《法律移植与1930年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比较法研究》,1984年第2期。

〔13〕参见G·罗兹曼,《中国法的现代化》第345-346页。

〔14〕参见夏锦文,《中国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1997年版,第242页。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

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

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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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传统视域里民族政策只是反映政府对民族地区由上而下的管理,较少关注民族需求及上下交互式的政策演变。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发生了变化,主要缘于溪峒与政府之间物质价值认同的迁移。《宋史》记载:“蛮无他求,唯欲盐尔。”食盐作为溪峒民族的生活必需品,曾一度成为溪峒与政府之间价值认同的媒介,一方面,缘于溪峒民族对食盐的需求程度高涨;另一方面,宋朝政府抓住食盐的货币职能谋求区域社会的稳定。宋真宗中后期,对能够在率领溪峒蛮人归投的土酋,“署其首领之名,月给食盐”,这种维系人心的措 施与授其土官等羁縻政策相辅相成。宋孝宗下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体听民便,毋相抑配。”从北宋前期“以盐易米”到南宋中后期的“以盐转易多物”,食盐交换成为宋朝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的重要手段。这种与宋代茶盐专卖制度背道而驰的食盐交换手段,不仅实现了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控制,也反映出国家民族政策的制定或推行必须先期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双向需求。 ——摘编自董春林《以盐制夷:宋代 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管窥》(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影响。(9分) 3.(2018 河北沧州质测)[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自乾隆后期开始,吏治日益腐败,清统治力大大下降。中华法系两千年来一直坚持“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司法与行政机关没有分立,且一切立法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里。近代以来,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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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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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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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教育制度改革

教育制度改革 篇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得到不断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日趋繁荣,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规模日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研究生群体的队伍日益壮大,毛入学率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而在进步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教育是培养人才最重要的一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今中国教育体制的现状,完善财政教育体制十分必要。 一、中国教育财政体制现状问题分析 1、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缺口巨大 近些年,政府重视基础教育并将大量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我国教育经费总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达到5480亿元。但是相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经费短缺的状况没有缓解,甚至有所加剧,教育经费总量缺口巨大。 (1)教育经费不足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最为突出 由于经费不足,相当多农村地区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的抽样调查,样本小学按教学大纲开出所有课程的占87.2%,初中为21.8%;小学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占37.8%,初中为45.9%;小学试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初中为70.3%;小学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占22.3%,初中为28.8%;

小学购置教具、墨水、纸本、粉笔不足的占32.5%,初中为35.0%。 (2)高校扩招后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高等学校在连续的大扩招后,办学条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教师短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学质量和学生生活质量的下降。 (3)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不足,导致了教育产业化和教育腐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教育是社会公共品,投资教育没有短期利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的供给与需求长时间存在严重的缺口。在1993年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到上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而现在只有3.28%,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4.1%的平均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小学净入学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数据的七个国家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却最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则更少。这样的漏洞让全社会出现了“择校费”、“招生腐败”、“教育腐败”等现象,导致教育资源的配置以追求利润为动机,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2、教育财政的职责不明 在基础教育方面,由于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分级管理中各自应承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11.(2005-1-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答案】ACD 【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2005-1-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答案】ABCD 【考点】19世纪各国的司法制度 【详解】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摘要]本文对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简单介绍了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还以天津教案为例,以从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问题,着重补充论证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观审制会审制教案 [目录]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狭义的司法制度指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1]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指鸦片战争后,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为标志,清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不但对在华洋人失去司法管辖权,而且其正常的司法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帝国主义列强操纵,逐渐失去自主权的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一) 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2]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3] 它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突出表现,也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1844年中美签定《望厦条约》,其中不但规定美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处理,而且规定“若合众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政府也无权管辖美国人与其他各国人之间的在华案件。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扩大了,清朝的审判主权进一步受到了侵犯。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全记录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全记录 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世界为之震惊。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教育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懈探索。 基础教育逐步转向义务教育政府办 2001年7月19日下午,正在安徽阜阳考察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专程来到颍上县十八里铺乡宋洋小学。 有着30多年历史的宋洋小学是一所村中心小学,现有学生508人,在职教师13人。望着教室里几十张破旧的课桌,朱镕基问校长王伟:“怎么没有凳子?”王伟解释:“为了节省经费,凳子都是学生自己带。现在放假了,学生就把凳子带回家了。” “这些课桌有多少年历史了?”朱镕基问。 “20年。” “20年都没有换过吗?” “没有。” “这个学校在县里是什么水平?” “中等。” 朱镕基沉默良久,摸着斑驳的桌面感慨地说:“很艰难啊!” 考察后,朱镕基在宋洋小学召开农村基础教育座谈会,听取乡镇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对义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和乡镇干部、中小学校长的一番对话,朱镕基感慨万千:“感谢大家让我了解到了真实情况。任何一个国家,义务教育都是政府的责任,我国也不能例外”,“义务教育事关中华民族的复兴,绝不能削弱!” 正如饭需要一口一口地吃,路需要一步一步地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中国义务教育体制适应基本国情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 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第一次变革:调动地方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办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基础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曾提出过发展意义上的“普及教育”的概念,但并没有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概念。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提出之后,艰巨的任务与中央政府当时无法包办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为此,从实际国情出发,《决定》进一步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决定》还要求,“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改变了中央过于集权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的办学积极性,为在当时艰难的条件下实现“两基”目标提供了体制保障和社会支持。 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90年代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央文件中并未出现“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提法,所谓“人民教育人民办”只是在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对人民群众主要是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义务教

2019智慧树中国近代史新编完整单元测试答案

在古代中国,人们一般将他们所认识的,在今人看来是相对封闭的一块地理空间,称为()()体系的确立标志着西方近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 鸦片战争前,英国早已变成了一个以()业为主要经济生产方式的国家。 1793年夏天,英国的()带领的一个使团来访华,试图通过和平方式打开中国的市场。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1793年夏,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产生了哪些影响?() 1839年,道光帝委派林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则徐到广州禁烟。林则徐敢于接这个差事主要的原因在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近代中国人编的第一本介绍西方概况的著作是() 中英鸦片战争时,中国的军事装备尚处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军队到达天津给中国政府发来照会,由于中西文化隔膜,和中国缺乏精通英文的翻译人才,道光皇帝以为英国人是来() 两广总督琦善与英国军队签订了《穿鼻草约》 太平天国战争前,广西的土客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客籍人大量涌入广西定居。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中国历史上,很多王朝主要因为()的原因而进入了衰败期。 洪秀全最终走上创立拜上帝教之路的原因在于()。 拜上帝教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 拜上帝教信仰的“上帝”身上都有哪些中国元素? 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物都有哪些? 洋务运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中央导向。 总理衙门刚成立时,统治者只想将它办成一个临时机构,随时准备裁撤。 中国最先在()领域进行了近代化改造。 洋务运动期间,由李鸿章创办和管辖的著名近代企业都有哪些?() 近代中国民间的“民教冲突”主要缘于()。 1870年著名的天津教案实际上是因为()引起的。 义和团运动时期,义和团拳民和倾向义和团的中国人看到西方人和与西方人或物有关的中国人,就疯狂对其进行杀戮。 义和团运动期间,德国公使()因到总理衙门交涉,无故被杀。 西太后能轻易相信义和团的法术,她的亲信()要负很大责任。 清末司法改革的重点是()。 在清末新政以前,中国早就有了专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自治的主要推动与参与者是()。 清末废科举、兴学堂时,很多地方知识精英拼命反对。 受()刺激清政府,清政府下决心推行预备立宪。 日本趁欧战爆发,向袁世凯提出实际上是将中国变为日本殖民地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居然全部接受。 1915年的帝制运动更多的是一场民间自发的拥护袁世凯称帝的运动。 在袁世凯帝制运动的火头上,()发表了《异哉所谓国体问题》,公然反对帝制。 第一个举起武装讨袁旗帜的蔡锷在()庇护下,到云南发动起义。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清 末 法律 制 度的变 化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 (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部分有9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一)谘议局 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于1908年7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其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二)资政院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 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

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清末修律体现在多个方面上,在内容上,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一方面吸收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术语,将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术语用于中国的传统的法律之中,修律始终是在“务期中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9月XX日我校按教育局要求组织学校教师认真学习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指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指出了要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指出了要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稳妥推进高考改革;《意见》指出了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强调要健全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在准入招聘和考核评价中强化师德考查。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建立教师国家荣誉制度,加快形成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要改进各级各类教师管理机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健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意见》还指出了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等。 在学习中我们深刻的体会到教育是兴国之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高考改革,高考招生制度的改善,我们可以欣喜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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