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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

二、主合同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 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 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 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 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关爱两全保险(家庭版)》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恶 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种类和定义。 20.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专科医生”、“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定义 21. 释义 1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1、防癌险话术

防癌险通关参考话术 --接洽关- 背景要点: 1、描述背景:央企响应中央号召,推出史上防癌第一险 2、包装概念:首款防癌保障最全的产品 拜访话术:王姐,你好,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今年我们的业务进展非常好,9个月时间已经达成全年的任务指标,为了让利于民、回馈客户,公司特别推出内销福利型防癌第一险—国寿防癌两全保险。这个保险保费低、保障高、还返本。仅有20日这一天的时间可以认购,错过就再没有了。并且我只有三个认购名额,第一时间想到就是您(或“你看,现在我仅剩最后2个名额了”)。所以特来争取帮你建立最好的“防癌基金”,你一定得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拥有更多保险保障。我给您介绍一下。 --商品说明关--要点:六金一豁免 六金:1、确诊金2、康复金3、特定金4、轻症金5、满期金6、保障金 一豁免: 保费豁免 辅助要求:配合画“太阳图”谈保险责任,会使用速查表和费率表。 参考话术: 比如30岁的男性每年交2420元,10年一共交了24200元,10万保额。就可以享受六重保障: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投保1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合同所指的癌症,一次性领取10万元,可提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 二、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特定癌症(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白血病、骨癌), 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三、癌症康复保险金: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每年享有2万的康复保险金。可领取5年,累计领取10万元,来满足康复期内的营养费用。 四、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 一次性领取3万元 五、满期金:年满70周岁,可领取2.42万满期祝寿金,既可作为养老费用,也可传承下代、福泽子孙。 六、身故保障金:从投保开始至70周岁, 可享有所交保费的105%(18岁前为所交保费) 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的身故保障金。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

团险部交叉专员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doc

第1篇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16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16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②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③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10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9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 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 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 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 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康爱两全保险》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恶性肿瘤或 特殊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种类和定义。 20.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专科医生”、“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定义 21. 释义 1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七大保险公司产品分析

如果你非要买平安、国寿等大公司的产品,推荐你买…… 总有人担心:买了小公司的产品,万一公司破产了,就没得赔了。 其实呢,只要你是在正规公司买的,根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原因嘛,大白详细分析过:买保险选小公司放心吗? 无奈有些小伙伴就信大品牌。 好吧,求同存异。 那就简单聊聊:如果你只考虑一线梯队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能怎么买。 所谓“一线梯队”,即传统的“老七家”—— 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保、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 下面几款是大白找到的,就大保险公司这个维度,相对还不错的几款产品。

限于篇幅,产品解析就暂时不做了,后期我们会把“老七家”有点知名度、但不论好坏的产品,挨个测评,可以期待下。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 重疾险:勉强推荐国寿福至尊版,或者你换其他老六家的买?? 平安人寿 平安人寿 平安集团旗下有多家保险公司: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健康险、平安养老。 它们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主打产品也不同,注意别混淆了。 那平安人寿有哪些值得买的呢? 重疾险 平安福>守护福>安心人生(银保渠道)>安鑫保 说实话,平安的重疾险真没啥好推荐的,非要“矮子里拔将军”,也就平安福保障相对全面点,但强制捆绑长期意外险,必须吐槽。 守护福比平安福晚上市,取消了捆绑意外险,但同样存在高发轻症不赔、等待期出险退现金价值的问题。 安心人生、安鑫保则属于返还型重疾险,大白说过,返还的钱也就是你多付出的保费而已,收益率又跑不过通货膨胀,看起来能保本,其实钱都贬值了。 这些你都不介意,就想求个安心,那就买吧。 医疗险

e生保 注意,这个e生保是平安人寿出的,不是平安健康的。 相比平安健康e生保,平安人寿e生保除了高保额,还提供1万癌症津贴,以及医疗垫付、代办理赔服务,但没有绿通。 意外险 对于平安百万任我行这类产品实在不推荐。 实在要买一款挂“平安名头”的,可以考虑平安财险的平安常青树2017。 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 人保在财险界的地位毋庸置疑,人身险上,人保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可附加重疾险)还不错,算是开创了国内针对不同健康程度的投保人给予不同优惠费率的先河。 人保福也可以考虑,像长期意外险可自由附加,就比平安福良心太多。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 重疾险 个人能买的,可以看看泰康乐安心、乐安康。 乐安心最大的亮点,是赔完重疾后,轻症和身故可以继续赔,算是一种创新。 可保费也不便宜,30岁男,50万保额,保终身,20年缴费,18350元/年。 想要性价比更高的,推荐泰康人寿的小弟——泰康养老的健康有约2018。 不过,健康有约是团体险产品,个人不太好买。 至于泰康在线,主要做线上保险,相对泰康人寿,完全是独立的另一家公司,此次不涉及。

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及工作计划

目录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市场环境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保险经纪寿险主要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部分寿险事业部经营思路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发展路径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年度工作计划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经营目标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部门主要职能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队伍建设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业务发展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服务模式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主要工作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建议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保险经纪寿险业务分析 一、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寿险业务被保险中介机构逐步重视,部分专业中介机构以财险为主营业务的同时,兼顾或偏重于寿险业务发展。 仅以北京市场为例,除部分以个人寿险为主的专业中介机构(近年占主导地位的大童、明亚等),多数传统专业中介机构寿险业务尚停留在“企补医疗保险”和“卡单”等简单销售层面。其中,保险公司直销业务转中介套取费用,也是部分机构保费及费用来源之一。 2015年,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389 家,其中,代理机构170家,经纪机构171家,公估机构48家。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中,2015 年,102家专业代理机构中,代理财产险保费收入 26.23亿元,代理人身险保费收入18.29亿元。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 11.71 亿元;114家专业经纪机构中,财产险经纪保费收入204.72亿元,人身险经纪保费收入41.39亿元。 由上述数据可看出,相对于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产险业务仍占主导地位,这也说明寿险(人身险)业务未来提升空间较大。 在寿团险市场方面,目前在京寿险团险业务渠道,除老几家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图文稿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版条 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

(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3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5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 其他年度有所不同,请您注意……………………………………………………第2.3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 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5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癌症 6.8 住院 6.9 保单年度 6.10 手术 6.11 放、化疗 6.12 肝脏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6.13 癌症治疗行为 6.14 毒品 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

中国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须知-智联060331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全国通用版) 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团体保险业务理赔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部分投保须知 1、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3、如果员工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由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医疗 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4、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心肌梗塞、白血 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见第九条释义)、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做为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5、投保前员工提交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就医卡复印件)、 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 6、投保前连带(子女)被保险人提交资料: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本子女第一页复 印件)、健康告知书(或体检表),健康告知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流程 智联收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清单及原 始医疗单据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划帐到 用工单位员工个人帐户员工填写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申请单、提交原始医疗单据 资料收集齐后,通知智联公司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根据智联提供资料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智联 智联提供 理赔情况书面通知,交给用工单位 员工去医院进 行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开具住院证明,办理住院 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 一部分统筹基金记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自 付现金结算 员工去医院进 行急诊治疗 员工去医院看病,持医保手册或就医卡挂号

中国人寿微信服务方案

目录 一,竞争对手分析 1.基本信息对比 (2) 2.基本信息对比 (2) 3.保单服务对比 (2) 4.售前服务对比 (2) 5.对比分析 (3) 二,.微信给中国人寿带来什么价值 (4) 1.使用业务更便利 (4) 2.更好维护客户 (4) 3.提升业绩 (5) 4.增加准客户 (5) 三,.微信账号栏目设计 (6)

一,竞争对手分析1.基本信息对比 2.保单服务对比 3.售前服务对比 4.增值服务对比

5.对比分析 共同点: 1.认证类型服务号,说明保险企业都把微信账号作为服务工具的拓展来使用。增加企业与客户的粘性。而不像订阅号,是以概念、知识、新闻等灌输型工具。 2.认证详情可查,除平安外,都可以查。增加客户对公司的了解。 3.三家保险公司保单服务的功能基本相同。说明,保险公司都很注重微信的保单服务功能。 不同点: 1.平安人寿在售前服务中的功能特别注重,说明平安人寿在使用微信的保单服务功能外,更希望微信是业绩增长的工具。平安人寿适合准客户、老客户、员工使用。 2.中国太保无售前服务,反而增值服务功能很多。更注重用微信这个工具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互动,增加与客户粘度,更能增加客户忠诚度。适合老客户和员工 3.泰康人寿的微信支付功能使用的比较多。在有专门的一栏做意外险的销

售。人工服务做的也不错,还有公司和项目介绍。总体觉得,泰康重视微信的销售支付功能,客户未必买账,售前服务太少,人工服务功能没有很好的体现。项目介绍,也只能让客户简单的了解公司。适合准客户和老客户。 总结:中国太保体现现在的互联网营销精神。平安人寿注重工具性。泰康人寿没有充分体现微信的作用。 二,.微信给中国人寿带来什么价值 1.使用业务更便利 平安人寿”官方微信的使用非常便捷,客户可使用智能手机搜索微信公众账号“平安人寿”添加关注,通过一账通账号和微信号进行身份关系验证后,即可选择相应的服务。“平安人寿”官方微信目前可提供“保单资料查询”、“交费信息查询”、“服务人员查询”、“联系信息变更”、“交费账号变更”和“产品了解”等六项常用的保单服务。客户可以便捷地查阅报保单的险种信息、保额、交费日期、交费账号、服务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根据自身需求对联系信息、缴费账号进行更改和调整。 2.更好维护客户 通过增值服务和网络活动,增加客户粘度和忠诚度。 中国太保的母亲节“救生圈”活动,增加了购买保险的娱乐性,同时也抓住客户的眼球,占据客户心智,教化客户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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