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4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CCAR-315)已经2012年6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

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

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客票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为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项所规定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

第五条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但不包括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

第六条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

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2、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4、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不得擅自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服务。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外航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二)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三)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外国系统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

(八)外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九)外航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的直接进入和使用该系统的协议书;

(十)具体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

(十一)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所城市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所;

(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城市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六)用户类型要求设臵为“T”,国际标准化国家代码要求设臵为“CN”,国际标准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臵为“CNY”。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信息经许可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外航应当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外航需要补正的内容。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该外航;同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维护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

统提供商等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公共安全、信息安全和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五条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许可证。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三)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臵要求等;

(六)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七条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外航销售代理开展外航销售代理业务时,应当将复印件臵于营业场所醒目位臵。

第十八条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许可证目录清单、允许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外航销售代理名单及其代理外航业务的范围。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经许可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与外航在中国境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外航销售代理丧失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许可证相应对其失效。

第二十条一个许可证只适用于该许可证所列明的外航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该许可证上列明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该外航客票的行为。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客票销售业务。

第二十一条外航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民航局经审查后,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外航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外航应当就变更事项向民航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许可证相应的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外航或外国系统提供商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处罚,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处罚的,许可证延期时,民航局可以作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许可证有效期内,外航销售代理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处罚,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处罚的,该许可证延期时,民航局可以作出对该外航销售代理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外航、外国系统提供商终止、解散或破产的,许可证自终止、解散或破产之日起自动失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民航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伪造和冒用许可证。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保守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材料,不得将涉及旅客个人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外航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三)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经停点、航班、承运人或机场等信息;

(四)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信息;

(五)按规定向机场离港系统以及安检系统等近期实时传输旅客订座、出票记录信息;

(六)外航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订航班的信息;

(三)如实告知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

(四)不得擅自直接进入和使用未经许可或许可失效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五)不得利用计算机订座系统重复订座或出票;

(六)不得向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转让、转接或提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数据接入端口;

(七)不得擅自接入和使用非法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进行客票预订、变更、取消和销售等;

(八)不得暗中收取回扣、佣金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九)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接入信息;

(四)实际接入地点与许可证许可地点相符;

(五)保证所备份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公平地推广承运人的产品;

(七)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接入该系统;

(八)不得以暗扣、低于服务成本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引导销售代理使用其计算机订座系统;

(九)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外航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民航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随时检查备份查询系统,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外国系统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查手段协助检查其他相关系统。

第三十三条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和外国系统提供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旅客个人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为外

航销售代理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其系统服务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该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外航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入许可的,民航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擅自修改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方案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外航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外航销售代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将许可证复印件臵于营业场所醒目位臵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外航销售代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材料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履行所规定的行为规范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不配合检查备份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系统,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使职权的,由民航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外国空运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的暂行管理办法》(民航运发〔1995〕5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根据中国政府对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准入的承诺,跨境交付服务(模式一)允许采取三种方式准入;境外消费服务(模式二)没有限制;商业存在(模式三)不作承诺;自然人流动(模式四)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

其中,跨境交付服务(模式一)的三种市场准入方式是指:(1)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2)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3)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

暂行规定是针对模式一(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而制定,是中国民航局的一部部门规章,将取代《外国空运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计算机旅客订座系统的暂行管理办法》(民航运发〔1995〕51号)。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计算机订座系统是航空公司旅客运输服务必需的支持性基础设施。到目前为止,在中国注册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仅有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允许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模式一

方式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有利于在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同时,为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秩序,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进行许可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鉴于暂行规定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中跨境交付模式下“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而制定,这是一个限定主体的行政许可行为,限定的主体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此意味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以销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所在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签署的航权协议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时所提供的指定航空运输产品,包括由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以及经批准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与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

(二)申请主体

暂行规定要求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申请主体,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向中国民航局提出申请。由于我国加入世贸时承诺的是跨境交付商业模式下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没有商业存在。因此,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不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相比,要求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申请主体主要考虑到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利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为其销售客票,销售代理直接服务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作为技术供应商,间接服务于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同时,由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民航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监督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航权使用情况避免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超越航权的销售行为。

(三)设定许可条件

设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条件,一方面是为确保市场准入的最低条件,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暂行规定对许可指向的对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许可条件。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应满足的最基本条件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和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考虑到跨境交付贸易模式下的风险不可控性,暂行规定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要求则强调其合法性与服务范围。

(四)申请材料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除需出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外,还包括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

其中,要求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一则因为我国的航空运输企业是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的;二则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销售代理的合法身份。该合同也是民航管理部门监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合法地使用出票航空运输企业的票证代号,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销售的依据。而要求提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是出于民航管理部门在跨境交付贸易模式下的监管工作需要。

(五)技术标准

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和稳定,同时出于监管需要,暂行规定还要求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建设用于存放外

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为了避免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非法接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问题,暂行规定第九条还明确了具体接入和使用方案,并提出系统的初始设臵以及非经许可不允许修改初始设臵等要求,如用户类型要求设臵为“T”,国际标准化国家代码要求设臵为“CN”,国际标准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臵为“CNY”等

(六)许可证管理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有效期与中国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线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均为三年。另外,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需要展期时,中国民航局将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受到处罚的情形做出是否予以延展的规定。

此项规定主要是因为暂行规定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暂行规定仅具有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手段,而国务院授权的最高罚款额度为三万元人民币。对于跨境交付贸易模式下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的严重违规行为,单纯的经济处罚力度是不够的。因此,依据申请人在上一个有效期内的表现判定是否给予延期,以期通过展期这种手段来对违规行为进行控制。

(七)行为规范

为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的秩序,并考虑到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需要,暂行规定第四章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日常经营中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尤其特别强调各许可对象应保护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

(八)监督检查

考虑到跨境交付模式下监管的复杂性,以及日常监管的必要性,除民航局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

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外,暂行规定还授权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要求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行政许可项下的全部责任;同时,暂行规定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此外,为体现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对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2003-03-31 16:08 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 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 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 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案例分析――企业进入国际目标市场的三种模式的利弊

案例分析——企业进入国际目标市场的三种模式的利弊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市场进入战略打入目标市场,这是国际市场营销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 具体而言,有三种进入模式可供企业选择: 出口进入模式、合同进入模式和投资进入模式。这三种进入模式,从企业的控制程度来看是逐渐增强的;同时其风险也是逐渐增大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目标国的国情来选择合适的进入方式。 一、出口进入国际目标市场模式 商品出口是最古老的一种进入全球市场的方式,也是现在使用得非常广泛的一种方式。商品出口是指国内企业把其产品通过适当的销售渠道销往国外市场。根据企业是否选择中间商和所选择的中间商的不同,商品出口可分为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 案例一: xx丰田汽车进入xx 1958年,丰田公司在美国只卖出了288辆汽车。1978年,在庆祝丰田汽车进入美国市场20周年时,它在美国的销量已经达到50万辆。1975年,丰田公司成为美国市场最大的进口汽车品牌,超过了它的最大劲敌德国大众汽车公司。20世纪80年代初,丰田成为仅次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世界第二大汽车制造商,年产量超过300万辆。 丰田公司根据市场研究和详细的竞争分析精心选择销售地点。“可乐娜”牌汽车于1965年在美国正式推出之时,丰田在美国已经拥有了384家经销商以及价值3000万美元的零配件库存,在进行任何的行销攻势之前,丰田公司一定会在营业地区建立服务中心,以给行销最强有力的支援。 案例分析: 直接出口是指生产企业独立承担一切出口业务,直接把产品卖给国外市场的中间商或最终用户。具体做法有:

(1)利用国外的经销商; (2)利用国外的代理商; (3)直接卖给最终用户; (4)设立驻外办事处; (5)建立国外营销子公司。 直接出口的优点: (1)生产企业对国外目标市场的控制程度比较高; (2)生产企业能更直接、更迅速地取得国外目标市场的信息; (3)可更好地保护商标、专利、信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直接出口的缺点: (1)成本比间接出口高; (2)企业独立处理外贸业务,需要专门的外贸、法律等人才; (3)需要自己寻找客户和自己建立流通渠道。 二、合同进入国际目标市场模式 合同进入国际目标市场的方式是指从事国际营销的生产企业通过与目标国的法人签订协议,将自己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授予对方,允许其制造、销售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或为其提供服务、设备、技术支持等,以获得报酬并进入国际市场。合同进入模式主要包括许可证贸易、特许经营、合同生产、管理合同。 案例二: xx实行特许经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2003,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74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August 15, 2004)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 Article 4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may enter and leave China with his valid passport and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Article 5 The authorities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s of foreigner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branch bureaus and county-level bureaus of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ies to examin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departments and bureaus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y to examine and approv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i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rticle 6 Foreigners applying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be in good health and without any criminal record, and must mee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having made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with stable operation and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 for three successive years; (2) having been holding the post of deputy general manager, deputy factory director or above or of associate professor,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and other associate senior titles of professional post or above or enjoying an equal treatment, for at least four successive years, with a minimum period of residence in China for three cumulative years within four years and with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 (3) having made a great and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and being specially needed

中国人可以在美国注册投资公司吗

听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15636956.html, 中国人可以在美国注册投资公司吗 确定公司形式 在美国设立公司,可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等多种形式等,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注册。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公司法,各州对设立公司流程制定规定。

听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15636956.html, 常见形式 美国常见的公司形式主要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C-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个人独资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等。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是C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C类股份有限公司 C类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shareholders)共同所有的独立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stock)。该形式将股东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股东个人财产受到保护,股东个人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 类公司具有双重纳税的特点,当C类公司分红时,公司需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股东个人同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C类公司在董事会管理下运行,董事会负责公司决策事务,经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股东不参与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的C类公司可通过上市公开发

听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15636956.html, 售股票开展融资。C类公司通常以名称加上“Incorporated”一词的缩写“Inc.”或“Company”一词缩写“Co.”作为标记。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members),成员根据投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interest),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超过个人出资额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或成员个人名义报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但不适合今后有公开上市计划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在名称后加上字母缩写“LLC”为标记。 注意事项 对外国公司来说,在美国设立公司应尽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而不设立分支机构或分部(branch)。原因在于,分支机构将被视为海外总公司的一部分,美国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其申报全球收入,总部还要为该分支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而附属公司只需为在美本土产生的利润纳税,总公司也不承担其违法经营责任。 在美国注册公司对经营行业和项目限制较少,但从事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等行业存在准入限制。一般来说,为便于将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可注明其计划经营的业务,或笼统写“等一切合法的商务活动”。 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时无需验资,也无资金限制。如公司在某州注册后,需跨州经营业务,则要获得其他州政府的许可。因此,在选择筹建公司的州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公司法、税务、对公司活动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策略汇集5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策略汇集5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Annuncio软件融资过程 (IT经理世界1999年第11期) 在本案例中,企业家Didier Moretti(以下简称Moretti),与风险资本家Promod Haque和Jos Henkens(以下分别简称为Haque和Henkens)共同构想要研发一种软件系统(Annuncio软件),他们成功合作发起建立了一家公司,并把这个想法付诸于实践。以下是对这个过程的具体描述。 背景介绍: Haque是Norwest Venture Partners(一个风险投资企业,以下简称Norwest)的投资决策人员(合伙人之一)。Norwest 曾经投资过一家名为Cambio Systems的"客户椃衿鳌比砑尽6?/FONT>Moretti曾经担任过该公司转型期间的CEO。自此,Haque 与Moretti有了合作的基础。尽管Cambio Systems最终没有成功,但Haque对Moretti的能力已经有了深刻的印象。同时,Henkens对Cambio Systems也比较熟悉,于是对Moretti的作为也有较深的印象,尽管他的Advanced Technology Ventures(先进技术创投,以下简称ATV)并没有投资于Cambio Systems。此外,Norwest与ATV在此前已经共同合作投资过。 产品构想: Moretti、Haque和Henkens三人都对逐渐为人们所知的"营销自动化"领域有着强烈的兴趣,这是最后一块尚未被诸如美国的Peoplesoft公司或德国的SAP公司等业界巨头统治的、有待开发的软件领域。这种软件的设计目的,是帮助营销经理策划一次销售攻势,并能够立即知道所策划的攻势是否起了作用。尽管此种类型的软件已有其它存在形式,但Annuncio公司的设计理念是要开发运作于网络上的软件。网络的使用将大为加快系统的反应速度,而且运作成本也将大为降低。 Haque对这个领域的现状十分熟悉。他已经研究过几例 "营销自动化"初创期的融资申请,但都因种种原因而未能最终投资。Haque开始与Moretti联系,而此时Moretti已经开始与Henkens接触商谈类似的想法。由于具有共同的兴趣,三人决定一起共商大计。

本章主要论述了跨国公司的全球市场进入模式

复习思考题 1.跨国公司在进入海外市场时所面对的进入壁垒都有哪些?应该如何面对 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内的各种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是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直接因素之一;市场潜力、基础设施和竞争情况,影响着市场进入模 式的选择;文化距离因素;公司自身的的规模,战略目标,对控制的偏好,产 品等因素。 跨国公司应该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再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促使产业升级,提高出口商品的出口含量和加工层次。制定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加快企业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重视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增强规 模优势跨国并购。跨国公司应特别注意完善自身的基础设施,加强商业、法律、教育、运输和通信各方面的保障,特别注意其他实力雄厚的全球竞争者的存在。两国文化、商业惯例差异越大,越要采取高灵活度、低资源消耗费的市场进入 方式,尽力避免使用除了风险投资协议之外的直接投资,降低风险。 2.试述特许经营的概念和以及优缺点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方授权另一家独立的公司,即被特许方(或受许方)按 某种特定的方式从事业务经营。 优点:首先,公司可以用最少的投资将盈利业务模式向海外扩张,政治风 险相对有限;其次,被特许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通常拥有较高的积极性; 最后,被特许人通常对于当地市场环境、文化风格等因素比较了解,有利于市 场的发展。 缺点:不容易找到合适的特许经营人;缺乏对特许经营者的控制;与公司持股 参与海外经营可能获得的收入相比,特许收入相对较低等 例子:肯德基在华采取“不从零开始”的特许经营模式。“不从零开始”的特许经营,就 是将一家成熟的肯德基餐厅整体转让给通过了资格评估的加盟申请人,同时授权其在 原餐厅位置使用肯德基品牌继续经营。 3.何为战略联盟?是说明战略联盟的类型以及优劣势,并阐述想要实现成功的 战略联盟应考虑的要素有哪些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问题(doc 7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及政策取向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迅猛发展,整个90年代跨国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2%,大大超过 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15.1%的平均增长速度;90年代中后期,跨国并购投资占国际直接投资的70%-90%左右;尽管2l世纪初跨国并购投资有所下降,但仍然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份额。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香港中策公司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以来,外资并购的发展并不顺畅。据统计,到2001年,中国吸收的FDI中外资并购额仅占4.96%。自2003年以来,外 资并购内资企业的案例逐渐增加。 虽然外资并购这种国际上主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外商投资实践中出现的变化,已让许多中国人焦虑不安。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 (一)最大的负面效应——市场垄断的威胁

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 外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1999年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二)挑战中国的相关政策 我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这使并购的信息搜集难度加大、谈判困难、并购交易成本上升。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获得最大利益,必须确定明确的外商并购的产业导向。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产业,都应是允许跨国并购的领域:第一,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二,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跨国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也要有动态的思维。过去一直被许多国家认为是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如电信、交通、运输、电力、公共设施等,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开放的领域,成了跨国并购的主战场。在电子、制药、航空、新技术等国际化程度高且我国目前缺乏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可以大胆参与跨国并购。

中国人可以注册国外的公司吗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915636956.html, 中国人可以注册国外的公司吗 中国人可以注册国外的公司吗?答案是肯定的,国内很多公司都通过注册国外公司的形象来提高企业形象和扩展国际市场。 注册国外的公司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其一:在注册国外公司的时候,首先要全面了解注册地的相关税法、外汇管制、金融政策、法律等,同时要选择最适合自己注册的地区进行注册,而不能盲目。 其二:、企业要防范或规避风险,在选择国外公司的时候,首先要熟悉当地的法规或要找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律师进行咨询,尽量减少注册之后不必要的问题出现。 其三、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应该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产品销售地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以税收的减免制度来选择注册地。 其四:选择一些资质的机构,需要提醒一些企业,不要盲目选择收费低廉的中介机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系数也相对较高。要全面衡量中介机构的实力 注册国外的公司好处? 税收谋划(节税) 对中小企业来说,国外公司最实践的用途就在于国际税务谋划,也就是节税.由于一切的国外法区都分歧水平的规则了宽免所得税、本钱利得税、公司应付税和印花税。 树立企业国际形象 有用进步国内产物的附加值,还经过海外公司商标进步公司运营本钱,到达降低税赋的目标。 拥有海外国外帐户 国外帐户是运做国外公司最主要的东西,国外帐户首要有以下几大益处: 1、不受本外汇控制,资金调拨自在可以从国外账户上自在调拨资金,不遭到中公法律的限制,不遭到银监局和外汇治理局的治理。 2、灵敏用汇可直接从国外公司外币帐户上划拨资金,防止汇差损掉,节流用汇审批工夫,不受国家里汇政策变化影响。 3、处理收取佣金或代收代付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策略汇集87

蔡晓燕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英文简称CB)首创于十九世纪中叶的美国,至今已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从1992年深宝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探索到1997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直至南宁化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走过了一段坎坷的历程。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普通普通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明组合,具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转换期)具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票的权利,同时在转换前,投资者仍可获得定期支付的利息。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同时拥有债权和股票期权两项权益。与之相对应的是,发行公司也相当于同时发行了债券和认股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混合型金融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两者的功能和优势,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弥补了单一性能金融工具的固有缺陷,充分适应融资者动态化的需求和投资者追求利了大化的行为特征。 一、可转换债券的筹资魅力 1、资金成本低廉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明显低于普通的公司债券(约20%左右),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后至转换前,可减轻利息负担,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通过普通债券筹划集资金,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破产成本(Bankruptcy Costs)或称财务危机成本(Financial Distress Costs)也要应提高,降低了企业价值,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可能将其转换在公司股票,从而减轻了公司还债压力,回避了债券融资历的风险。美国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铁路发展高峰期,即是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了成本较低的巨额长期资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以前,投资者只是一般的债权人,只享有很低的利息收入,与发行股票税后支付红利相比,公司支付的债息作为财务费用记入成本,避免了交纳公司所和税。由于其双重性,投资者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公司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充足的资本供给,而且可大幅度降低资历金成本。对于急需大量资金的企业来说,低债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无疑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2、有望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自主动态优化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表现为一种负债,发行后增加公司的负债率,改变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发挥负债的杠杆作用。转换后,则构成了公司的资本金,资本结构自动作相反方向调整。因此,发行可转换瓮债券可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动态调稳步上升,在时机和数量上控制得当,便有望达到企业资本结构的自主动态优化,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运用与企业的成长相一致。

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几种途径

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几种途径 本报记者胡佐宏 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外合资,到今天的跨国收购,许多国外化妆品品牌通过上述这些途径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编者注:本文中的中国市场,特指中国内地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那些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品牌,都将目光投向了这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不过对于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品牌来说,要想成功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根据中国市场的现状以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途径。进入有间接进入、直接进入、特许经营等途径,国外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进入的途径也就不同。 途径一:合资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外资企业如果不首先取得中方的支持,在国内市场上往往举步艰难,因此,当时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途径就是合资。通过合资伙伴,了解国内行业形势、法律法规,降低进入国内市场的难度。从1981年德国威娜与天津第一日用化学厂成立首家合资美发企业起,到20世纪90年代末,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多数采取合资的形式,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是合资的鼎盛期。 由于国外品牌拥有资金、技术、市场操作的经验,再加上合资的中方企业为其铺路搭桥,使得这些合资品牌在中国市场上发展迅猛,所向披靡,短短几年时间就“攻占”了大部分中国市场。例如1988年宝洁在广州成立合资公司后,就以迅猛的发展优势占据了大半个中国日化市场,将一些中国日化老品牌打个措手不

及,很多最终被迫淡出市场。 不过,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透明化,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已经进入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放弃合资,转而采取独资或者控股的形式,独自享用中国市场利益。 途径二:OEM/ODM 在没有加入WTO前,按照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外资企业是不允许单纯以贸易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它们必须在中国投资建厂,然后才允许其产品在中国进行销售,而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必须在国内生产才能在国内销售”这一硬性规定取消,国外品牌就可以更本质地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比如考虑是OEM/ODM还是直接进口。但基于制造成本、交通便利、研究和开发时间、地理特征、生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方面的考虑,一些国外化妆品品牌通常选择OEM/ODM的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而且资源丰富,许多生产原料都可以利用当地材料,这样降低了生产成本。所以即便是在中国生产分灌包装出口到世界各地去,其成本也是非常低。”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中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国外品牌首选OEM/ODM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也催生了国内OEM/ODM的兴旺,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盘踞了大大小小几千家OEM/ODM企业,为国外品牌进行OEM/ODM生产。 正是因为看中国庞大的OEM/ODM市场,欧洲最大的化妆品OEM生产商——英国仕华露飞((Swallowfield)于2004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首次将业务扩展到中国。目前,在国内OEM企业里生产产品的国际品牌中,既有不计其数的中小品牌,也有市场知名度很高的大品牌。

关于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关于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 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 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 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 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第五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可获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2.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获得许可证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a.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浅析中国企业海外投资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海外投资获得了显著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巨大成绩,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地区分布不尽合理,投资规模小,经济效益偏低;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高效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机构;海外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海外投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及防范措施有限,在这个背景下充分认识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找到应对之策就成为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 1、投资合作地区分布越来越广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广泛实施,我国企业参与世界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越来越广。至2008年底,中国12000多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的174个国家和地区,投资覆盖率为71.9%。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发展中国家依然是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对象。以2008年对外直接投资地区分布为例,亚洲和非洲国家依然是我国最大的海外投资目的地,分别达到90%和84.1%。 2、投资模式出现多样化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国际化发展的经验相对缺乏。因此,为了更快更好的开辟和适应东道国市场,初期投资多以试探为主,通常采取合资方式。但是近几年的投资模式不断创新,投资办厂、兴建生产基地、国内销售、跨国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逐渐开始兴盛。 3、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不断增加、增速不断加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9月8日联合发布《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共同发布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对外投资者在全球174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2000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1839.7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一万亿美元。 4、行业领域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领域

看外国品牌如何进入中国市场

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几种途径 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外合资,到今天的跨国收购,许多国外化妆品品牌通过上述这些途径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编者注:本文中的中国市场,特指中国内地市场)。随著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那些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品牌,都将目光投向了这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不过对于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品牌来说,要想成功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根据中国市场的现状以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途径。进入有间接进入、直接进入、特许经营等途径,国外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进入的途径也就不同。 途径一:合资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外资企业如果不首先取得中方的支持,在国内市场上往往举步艰难,因此,当时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途径就是合资。通过合资伙伴,了解国内行业形势、法律法规,降低进入国内市场的难度。从1981年德国威娜与天津第一日用化学厂成立首家合资美发企业起,到20世纪90年代末,国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多数采取合资的形式,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是合资的鼎盛期。 由于国外品牌拥有资金、技术、市场操作的经验,再加上合资的中方企业为其铺路搭桥,使得这些合资品牌在中国市场上发展迅猛,所向披靡,短短几年时间就“攻占”了大部分中国市场。例如1988年宝洁在广州成立合资公司后,就以迅猛的发展优势占据了大半个中国日化市场,将一些中国日化老品牌打个措手不及,很多最终被迫淡出市场。 不过,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透明化,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已经进入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放弃合资,转而采取独资或者控股的形式,独自享用中国市场利益。 途径二:OEM/ODM 在没有加入WTO前,按照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外资企业是不允许单纯以贸易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它们必须在中国投资建厂,然后才允许其产品在中国进行销售,而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必须在国内生产才能在国内销售”这一硬性规定取消,国外品牌就可以更本质地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比如考虑是OEM/ODM还是直接进口。但基于制造成本、交通便利、研究和开发时间、地理特征、生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方面的考虑,一些国外化妆品品牌通常选择OEM/ODM的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而且资源丰富,许多生产原料都可以利用当地材料,这样降低了生产成本。所以即便是在中国生产分灌包装出口到世界各地去,其成本也是非常低。”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中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国外品牌首选OEM/ODM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也催生了国内OEM/ODM的兴旺,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盘踞了大大小小几千家OEM/ODM企业,为国外品牌进行OEM/ODM生产。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

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案例分析-----TCL 【TCL 经典案例】对于TCL公司而言,越南是其海外直接投资生产第一站,1999年TCL便到越南设厂生产彩电。当年越南国内市场彩电需求量为65万台左右,其国内生产能力已超过300万台。在这样一个拥有将近4倍过剩产能、竞争激烈的市场上,TCL历时不久便站稳了脚跟。从2001年开始,TCL越南公司年年盈利。2009年底,据TCL越南公司总经理王成介绍,该公司有员工300余人,年产彩电30万台(越南目前全年彩电销量160-180万台),工厂与贸易合计,年营业收入3000余万美元,彩电市场占有率在越南已经连续数年名列前三名,在越南市场属于知名品牌。分析其有利与不利之因素:有利因素:海外投资需考虑多方因素,总的说来就是考虑投资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文化因素、经济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因素、法律环境因素以及基础设施因素。一、自然地理环境因素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接壤,西南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面和南面临南海。海岸线长3260多公里,多优良港口。越南自然条件优越,又是世界第13人口大国,未来可望享受较长时间的“人口红利”。根据其最新人口普查数据,2009年4月1日人口近8580万,比西欧头

号人口大国德国还多约500万,且人口正处于“黄金结构”时期,劳动年龄人口(15—59岁)占66%,比非劳动年龄人口多近1倍,目前全国劳动人口4380万,占总人口的51.1%(中国驻越使馆经商处援引越南人口统计数据),且在数千年中国文化传统熏陶下越南国民勤奋程度在全世界位居前列,社会主义国家重视普及教育的传统使得越南劳动人口识字率高达96%。人口数量大,消费群体基数大,劳动人口多,素质也较高,劳动力资源充足,因此,越南的人口红利是实实在在。二、经济环境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至2009年,越南历年实际GDP增长率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2009年更是全世界仅有的12个实现了经济增长的国家之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IMF,WEO Database)及《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数据,2000-2009年,越南GDP总量(按美元现价计算)从311.96亿美元上升到971.8亿美元,人均GDP(按美元现价计算)从402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723美元,2009年进一步上升至1132.6美元。至此,越南已经跻身世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属于中低收入国家。2009年越南国内商品零售和服务业市场总收入为1197.5万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