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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减损规则的实践适用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学第二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1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答: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原草案: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邀请对方或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同之处:依据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说明;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订约内容;根据交易习惯:实践中:询问价格/营业时间告示/出租车打“空车”标志/招工、招租广告。 3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1.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该从物随之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 1. 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 2. 价款的支付时间: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价款交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要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 3. 价款的支付地点: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鼓励交易的选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

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 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 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 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 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丌无裨益 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 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 用一些口头合同 含糊合同 单方合同 生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 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 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 有徆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作业 附答案

合同法作业 一、单项选择: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B )。 A.自始无效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2.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D.协商确定 3.无名合同是指(C )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D.非正式的合同 4.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 B ) A.企业咨询协议B.离婚协议 C.技术引进合同D.旅客运输合同 5.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是( B )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B.买卖色情书刊的合同 C.被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6.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要约不能撤回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D )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 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 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 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 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A)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D.其他形式 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B) A.不成立B.成立 C.无效D.成立但无效 1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 C ) A.发生纠纷时起无效B.开始履行时起无效 C.订立时起无效D.被确认时起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AB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2017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网上作业一

、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分为(A)。 A.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B.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D. 有偿合同于无偿合同 满分:2 分 2. 合同法调整的是( B ) A. 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B. 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C. 社会关系 D. 人身关系 满分:2 分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合同法是刑法体系中的刑事单行法 B. 合同法是商法体系中的单行法 C.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D. 合同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单行法 满分:2 分 4.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 为( A )。 A. 要约 B. 承诺 C. 要约邀请 D. 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满分:2 分 5. 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A.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效

B. 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 C.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D. 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 销 满分:2 分 6. 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 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 合同签订地 满分:2 分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D)。 A. 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满分:2 分 8.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 )。 A. 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 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 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满分:2 分 9. 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 销的是(A)。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关键词]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壹、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壹)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于的基础。于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于管理和被管理或命令和被命令的成分。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其次,平等仍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比同时存于。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壹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表当下当事人之间,因壹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当下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壹,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于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于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4、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5、能够约定违约责任,于发生争议时,仍能够自愿选择解决方式;6、当事人仍能够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强调补充说明壹点,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于合同活动中壹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于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有效地避免了壹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平既表当下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消;也表当下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案例A:2001年9月,甲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于信用社贷款7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且于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未仍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2015年合同法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B)。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双边条约 D. 单边条约 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D )关系的协议。 A. 行政权利义务 B. 经济权利义务 C. 刑事权利义务 D. 民事权利义务 3. 在大陆法系中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C )。 A. 公序良俗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正原则 4. 下列各选项中,阐述正确的是( C )。 A. 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新承诺 B. 逾期承诺原则上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承诺 C. 逾期承诺为要约邀请 D. 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承诺 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 )。 A. 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A. 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 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 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 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7. 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B )。 A. 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无效 B. 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C. 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 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8. 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及合同法律约束力最集中的体现是(C )。 A. 合同订立 B. 合同成立 C. 合同效力 D. 合同履行 9.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协议的,则( A )。 A.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 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 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 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0.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物的担保方式的有( C )。 A. 保证 B. 抵押 C. 质押 D. 留置 11.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C )。 A. 债务人负担 B. 债权人负担 C. 次债务人负担 D. 保证人负担 12. 下列各选项中不受债权转让限制的是( C )。 A. 陈某享有的请某作者为其代笔撰写回忆录的债权 B. 张某所享有的获得退休金的债权 C. 赵某所享有的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债权 D. 孙某所享有的诉某公司侵害其健康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3.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某画家遗作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满前,该遗作灭失,则乙(A)。 A. 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可以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4. 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的除斥期间是( D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15.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采取的是(D )。 A.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立法模式 B. 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立法模式 C. 过错推定责任立法模式 D. 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6.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C )。 A. 签订合同之时 B. 履行时间 C. 交付时间 D. 占有之时 17.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 承租人不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B.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C.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应列入破产财产 D.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18.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一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 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 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 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19.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 国家所有

试论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试论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说,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当事人依法享

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在法条表述中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法》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示范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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