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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

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均可申报初级工。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级工,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中级工的考核:

1、在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在中级工岗位取得以下成果或荣誉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高级工的考核: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符合下列年限(计算到2000年)条件、未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24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1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16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6年及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

(五)本人所申报技术等级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达10年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可先申报初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可先申报中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六、培训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培训教材由省人事厅审定、印制、发行。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面授时间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100学时,初级工不少于80学时。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㈠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 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39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办法 各单位: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对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干部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为此,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XX年度在镇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指标量化考核,全面准确地对全镇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为民服务、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全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突破发展。 二、考核内容 1、完成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有一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扣5分。 2、完成全年经济目标任务得35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年终测评30分。凡年终组织、民主测评满意率达85%得基本分,每升降一个百分点加扣一分。 第 2 页共 5 页

4、本职工作25分。单位运转正常,各种管理制度健全得5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到位得5分,有一起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扣5分;能及时报送各种表格提供相关资料的得5分,有一次不及时扣1分;党建工作达标得5分。 5、本单位当年在考核中列全市本系统行业前五名加6分,前十名加3分,前二十名在去年基础上向前每提升一位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 三、奖励办法 (一)综合奖 按照考核结果,由高至低排名,取前6名进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镇党委、镇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将分别颁发奖状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依次为5000元、4000元、3000元。 (二)先进个人 凡被评上综合奖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定为先进个人,由镇颁发荣誉证书。 否决条件: (1)凡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发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机关作风明查暗访被市通报的。 (2)单位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 第 3 页共 5 页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目录 目录 (1)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1) 2数据初始 (2) 2.1基础数据初始 (2) 3配置管理 (5) 3.1资产卡片录入 (5) 3.1.1卡片过滤 (6) 3.1.2增加卡片 (6) 3.1.3删除卡片 (7) 3.1.4 修改卡片 (8) 3.1.5卡片批量 (8) 3.1.6 卡片打印 (9) 4 使用管理 (9) 4.1资产自用管理 (9) 4.1.1资产信息变动 (9) 4.1.2卡片拆分 (12) 5 处置记录 (13) 5.1资产处置记录 (13) 5.2已处置资产查询 (15) 5.3资产处置审批(主管) (15) 6资产报表 (15) 6.1行政单位2011资产清查表报查询 (16) 7系统管理 (16) 7.1系统参数管理 (16) 7.1.1常用资产分类设置 (16) 8查询功能 (17) 8.1资产历史状态查询 (19) 8.2资产汇总查询 (20) 8.3资产增减明细查询 (20) 8.4专项查询 (21) 8.5固定资产变动查询 (22)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在首页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录】后可登录到财政综合办公平台。登陆后可在界面中找到【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操作时单击该模块,即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 为了您更方便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请将本站点收藏。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收藏夹”---“添加到收藏夹”,添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到收藏夹。下次登录只需在浏览器的“收藏夹”选择已收藏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即可,无需重新输入网址。 请将本站点设置为“可信站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工具”--->“Internet 选项”,弹出界面:

最新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渝人发(2000)1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㈨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所实际,经我所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 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水平的30%和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数额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 的部分。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划分办法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作量奖和超额工作量奖。 (一)基础工作量奖 根据****人均水平测算,拟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部分

作为基础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本质任务后领取与个人岗位相对应的基础工作量奖。基础工作量奖基数定为**元,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系数。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基础工作量奖分配表 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系数月绩效 (元) 人均月绩效 (元) 管理类 所长 2.0 副所长 1.8 室主任 1.6 科员 1.4 试用期 1.2 专技类正高级 2.0 副高级 1.8 工程师 1.6 助理级 1.4 技术员 1.2 工勤类高级工 1.6 中级工 1.4 初级工 1.2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以上基础工作量奖以外的部分全部作为超额工作量奖发放。 (二)超额工作量奖 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工作部分发放超额工作量奖,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五、绩效考核 **成立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和所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北京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对海淀区会计、审计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173)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做好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及承诺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及服务平台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我方同意海淀区财政局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内容,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人得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五、海淀区财政局为我方提供海淀区财政局网站及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用以实现网上公告、展示、查询、统计、分析、竞价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 六、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我方未按协议价格收费或提供服务,海淀区财政局将依据本承诺书追究我方违约责任。 七、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八、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承诺的情况。海淀区财政局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九、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示我方为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服务业绩的统计情况,并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十、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我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被终止本承诺的信息。 十一、在承诺期内,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尝试引入谈判、议价、竞价等方式采购我方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并有权制定谈判、议价、竞价规则,我方保证如参与谈判、议价、竞价,应当遵守该规则。 十二、海淀区财政局不在本承诺书中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各采购人在承诺有效期内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三、我方保证根据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内的会计、审计服务。如采购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的服务,如虚开发票等,我方有权拒绝;采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960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1】 为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活力,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局台实际,对20**年绩效工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17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局台中心工作为主线,以管理与业务工作为重点,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建立分管领导主抓,部门自我管理,局台分类考核的绩效挂钩机制,促进广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绩效工资构成

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基础上,个人拿出部分工作性津贴,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门劳务费,构成月度绩效工资。 其中承包部门拿出个人工资总额,其它部门个人拿出800元用于绩效考核; 部门劳务费,全额拨款部门、经费补助部门、经费自给部门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 绩效工资同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按照经费渠道,经费自给、经费补助部门的绩效工资全部由部门负担。 三、部门分类 1、按职责分类:宣传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 2、按经费形式分类:承包部门;经费自给部门;经费补助部门;全额拨款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宣传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

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

2018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2018年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国家或集体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大型活动中为省、市、局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消除事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细则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细则 绩效总是特定实体的绩效,根据其所依附的实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绩效分为不同的层次。下文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细则,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细则一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计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计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县服务中心和乡镇计生服务站。 四、绩效量化考核

(一)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由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人人签字制度,无异议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对于考核组难以答复的问题,可经全体职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职工代表投票仲裁。 (三)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保留补贴不变;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事业单位专项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公司职工的创造潜能,激励职工对公司的热爱和忠诚,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专项奖励包括创新、增收节支、合理化建议、特殊贡献等四种奖励。前款所称奖励仅在公司内部员工中设立和实行。 第三条公司对受奖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创新奖 第四条公司员工结合本人或本部门工作实际,在公司管理、设计、工程、营销等方面提出创新方案,经公司批准交由本人和本人所在责任部门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者,可获得创新奖励。前款创新方案既可以在实施前全面系统的提出,也可以边实施边完善,最后形成整体方案而提出,还可以在实施创新行为获得创新成果之后对创新行为的做法加以回顾和总结形成创新方案而提出。 第五条创新提案是从某一重大方面提出内容完全不同于或基本不同于公司现行方案的方案,其内容包括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内容,该方案既可以是他人未曾提出而完全由本人独创,也可以是在公司外部虽有人提出和应用,但在公司内无人提出引进而由本人首次提出引进公司实施的。 第六条提案人应当全面细致分析和比较创新方案与现行方案优劣,具体提出实施步骤和防范措施,合理预测创新方案的实施结果。 第七条创新提案的实施人须是提案人本人及其所在责任部门,创新提案

交由他人和其他责任部门实施的不在创新奖范围之内。公司应按第十一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向提案人授奖。 第三章增收节支奖 第八条员工提出为公司增加收入、节省支出、减少成本的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交由本人和本人所在责任部门实施后使公司取得明显的增收节支经济效益者,可获得公司增收节支奖励。 第九条在创新提案中含有增收节支内容的,不作为增收节支提案对待;但该创新提案达不到获奖标准而其中增收节支内容部分被公司采纳且取得良好成效的,可作为独立的合理化建议提案。 第十条提案人应具体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和途径,且该措施和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合理化建议奖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对公司或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经公司批准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后,可获得公司合理化建议奖。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提案仅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局部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但提出增收节支合理化建议且由本人和本人所在部门实施提案的情况除外。增收节支提案由他人和其他部门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公司应按第十一条规定对提案人授奖。 第十三条提案人应具体分析现行做法弊端,在提出一个可行方案的同时,可提出若干参考方案。提案人对可行方案应作出详尽的可行性分析。 第五章特殊贡献奖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创新奖、增收节支奖、合理化建议奖范围以外,以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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