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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华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华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华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神华国华电力分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章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控制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建设有追求、负责任的一流发电企业。

依据《神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华电力环保工作导则》、《国华电力发电管理系统》环保管理子系统等相关制度、标准,并结合国华电力公司环保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华电力公司及下属各发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

本规定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规定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组织编写。

本规定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0日批准,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华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及国华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坚持防治结合、以管促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履行社会责任,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华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配置标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标准》、《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及《国华电力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中环境保护管理子系统构成国华公司环保管理体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六条系统外单位承包、参与生产、建设或提供服务时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国华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分级负责。国华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为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华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国华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第九条环保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神华集团公司“十二五”节能环保综合性工作方案》,全面领导公司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审批公司环境保护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公司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和制度。

(三)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研究公司环保管理阶段性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公司重点环保项目实施工作要求。

(四)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价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审批公司各单位年度环保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方案以及环保新技术应用,保证环保资金投入。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公司环保目标责任制,指导公司环保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条环保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神华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公司的环保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环保领导小组审定的决议。

(二)负责环保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公司有关环保管理规定、标准和制度,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管控体系。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环保建设、运行和管理指标体系,编制、分解公司环保目标和指标,制订考核标准,加强在线监测和统计分析,落实公司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建立环保指标统计台账,对内、对外报送环保报表及年度检查。

(五)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及申报,组织环保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立项及费用的审核和实施过程的管理。

(六)参与建设项目各阶段环保论证审查及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参与环保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组织开展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周活动。

第十一条国华公司战略发展部是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华公司发展规划,在项目布局、选址、工艺、立项等环节规避环境风险。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进行预审。

(四)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查论证和上报审批工作。

(五)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的监督落实。

(三)参与环境保护重大技改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评审。

(四)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国华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一)检修维护管理部负责机组检修期间环境保护的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检修的技术指导;参与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的论证及可研报告的审查。

(二)科技信息部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的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课题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协调组织实施。

(三)财务产权部负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国家财税支持资金,组织开展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中的环境债务专项评估。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建设,审定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五)纪检监察部负责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六)经营管理部负责将环境保护考评指标纳入国华公司“五型企业”建设暨绩效考评体系,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体现。

(七)党建工作部负责协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参与组织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周活动。

第十四条国华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督体系。

(二)监督各下属单位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监督环保管理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各下属单位依法、依规运营和管理环保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配合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各阶段环境保护审查论证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的验收。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监督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及效果。

第十五条国华电力研究院是国华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技术报告、技术措施及改造技术方案的审核。

(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指导各下属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管理。

(三)参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技术论证;负责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负责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副总经理(生产、基建)具体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环境保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集团公司和国华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或细则、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管理的规定;申报、使用环境保护财政支持资金;申报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技术改造及科技研发项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与科技研发等项目。

(三)负责分解、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

(四)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设施;健全完善环境统计、监测与考核“三大体系”;按月报送统计报表和分析总结。

(五)监督和考核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和处理环境保护纠纷。

(六)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监督生产过程中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七)组织环境管理相关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排污费、环境税等缴纳、协调工作。

(八)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周活动。

(九)编制并上报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以有效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为原则,设置或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生产运营单位配置不少于2名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满足环境管理体系、环境风险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发展规划应当包含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与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正式开工。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国华公司预审、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下达给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编报监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七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制度,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三十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计划,重点污染源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测。

第三十一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环保设施不得闲置、停运或拆除。

第三十二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的处置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

第三十三条实行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机组运行和检修作业时,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十五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或环境税,同时积极申请、规范使用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制定治理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三十七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环境保护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建立完善环保体系—环保管理—环境监测三级环保监督网络,每季度召开环境保护会议。

第三十九条实行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各下属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华公司报送环境统计信息和工作总结,在工作总结中应重点分析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统计监测管理。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按照年度环境监测计划,按照规范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分析和汇总,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台账。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排放、环境状况情况等信息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突发公共事件时,责任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

定向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24小时内上报国华公司,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十三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等,应在事件发生后或收到处罚通知24小时内报国华公司。

第四十四条各下属单位应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专业培训时间要求:国华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下属单位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列入国家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和国华公司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均作为国华公司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各下属单位应积极按程序立项并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七条列入国家重点(限期)重大技改项目可行性研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并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脱硫、脱硝等重大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九条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作业环节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对环境保护政府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各项要求,监督施工、调试过程中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第五十一条应对施工现场的污染物排放采取管控措施、美化周边环境,做到达标排放。

第五十二条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华公司重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对于环境保护设施重大技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竣工验收中发生环境保护不达标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国华公司不定期组织对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重大环境隐患,对存在的问题,按“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负责人)原则实行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完善环境保护考评机制。国华公司按照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对各下属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行考评。

第五十六条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事件及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华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反馈、修订。

第五十八条国华公司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华公司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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